法治维度下的高校学籍管理探析

2019-11-11 12:59和牟
教育教学论坛 2019年41期
关键词:学籍管理法治高校

和牟

摘要:学籍管理是高校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其管理的水平和法制化程度的高低,不仅关系着高校所培养的人才质量也影响到人才培养的定位与培养目标的实现。文章为法治维度作为进路,分析了目前高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法治;高校;学籍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9)41-0008-03

学籍管理是学校的内部行政管理一个重要的环节,是高校对其学生进行管理的有效和必要手段。高校的学籍管理不仅涉及学生的资格和身份,其管理的法制化程度与水平,更是直接关系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和高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尤其是2017年9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更是强化了以学生为本和依法治校的理念。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办学规模的迅速扩张和学生法律意识、维权观念的不断提升,高校与学生间由于学籍管理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呈逐渐增多的趋势,且有些案件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例如: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等,凸显出高校学籍管理中的法律问题,对我国高校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试图从法治维度分析我国高校学籍管理的问题与不足,并提出针对性完善措施和建议。

一、学籍管理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学籍管理是高校对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自入学到毕业期间,对其学业、成绩、考试、处分等所进行的全程性质量鉴定与考核以及学业管理的总称。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它涉及新生入学及入学资格的复查、注册、课程和学分的考核与鉴定、“升”、“跳”、“留”、“降”、“退”、“休”、“转”、“复”学的处理和成绩管理,以及“毕业”、“结业”、“肄业”等证书发放和对学生的纪律处分的管理等诸多方面。具有内容多、范围广、工作量大、数据要求高的特点。

从法治的维度看,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就高等教育而言,学籍管理一方面保证了学生接受高等教育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高校办学权和教育管理权的规制与管控。高校通过对其学生进行的学籍管理,获得了对其学生进行学业考核、鉴定、处理、处分等方面的管理和教育的权利;学生基于学籍管理而取得学籍,获得学生合法身份从而有权接受高等教育和进行学习的资格。高校与学生之间就是通过学籍管理而缔结了教育法上的法律关系,高校基于学生的学籍对其依法享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履行教育学生的义务;学生基于学籍而接受高校管理并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因此,学籍管理的意义就显得十分重要,学籍不仅是学生身份的表征,也意味着国家对公民的受教育权的保护和对高校教育权力的干预。

二、当前高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本位意識浓厚,法治意识淡薄

依法治校作为依法治国在校园治理中的体现,就是要求高校必须依法从事教育和管理活动,以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利益为根本目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强调管理本位,受此观念影响,高校的管理不可避免地带有工具化色彩,校方在学籍管理工作中往往强调“管理”忽视“服务”;强调“义务”忽视“权利”;强调“领导意志”忽视“制度建设”,从方便校方管理角度考量较多,自由裁量权运用随意,而对学生的重视和权益保护则关注不够。虽然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理念已确立多年,高等教育已产业化,高校与学生间的管理关系已向契约关系过渡,即高校提供教育服务,学生接受服务并支付对价,与之相适应的学籍管理更应成为满足学生需要的手段而非限制学生全面发展的桎梏。新规定更是强调依法治校和以学生为本的理念,然而,很多高校目前尚未转变管理本位观念,造成既有的学籍管理规定刚性过强、随意性大、观念滞后、操作性差、违法或不公平条款较多,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侵权隐患多,学生怨气大。例如,有些高校学籍管理制度中只有对学生的处理性规定而缺失对学生权利的救济性规定。

(二)制度瑕疵

学籍管理有赖于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这也是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目前,我国高校学籍管理的主要制度依据除了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外,最重要且现实中大量应用的依据就是各高校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并结合本校实际而制定的实施细则和具体学籍管理制度,其授权是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8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这些制度适用于全校范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连续性和强制性。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些校内制度的效力低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根据法律中低层次法律文件不能与高层次法律文件相抵触的原则,作为学校自己制定的学籍管理制度无论在条文、原则和精神上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的规定,不得与国家法相抵触,更不得随意变更或突破国家法的授权。然而当前实践中,不少高校在其自行制定的学籍管理制度中仍普遍暴露出突破授权权限,滥用授权权力,与上位法相矛盾和抵触的问题,导致制度本身存在瑕疵,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管理,进而引发管理以致诉讼风险,这不得不引起高校的警惕。如社会影响较大的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诉该校拒绝颁发学位证和毕业证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释明:高等学校基于法律法规授权,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校规、校纪,有权处分违纪学生,但是该校内的规定和处分地做出必须合法合规,并不得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本案原告田永在补考中携带纸条,确属违反考试纪律,被告可以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处理,但其退学处理决定所依据的校内第068号通知中‘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法定退学条件相抵触,故被告所作退学处理决定违法。”[1]最终学校败诉。

(三)程序瑕疵

程序主要是强调行为的步骤、次序、方式。程序正当是一条重要的法律原则,其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可操作、平等参与、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程序正当而达到实体正当,用程序正义来运送实体正义,从而提升行为效率,维护法治的权威。高校的学籍管理同样离不开合理合法的程序,以确保管理行为的合法化和高效化。但是当前高校的管理规定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问题,强调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忽视权力运作程序的规制,这直接导致高校在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时出现程序缺位、程序颠倒、程序省略、不遵守程序时效等诸多程序瑕疵。比如:有高校对学业成绩不达标的学生进行退学处理,却忽略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应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这一程序,仅以教务处的决定就草率地做出了处理。再如高校可以对违纪学生进行处分,因直接涉及学生的名誉和受教育权利,应该遵循严格的处分程序,包括调查取证、听取陈述和申辩、出具并送达处分决定书、告知救济权利等,通过构建一套完整的程序,达到对流程的有效控制进而规范教育管理权力的有序运行,避免或压缩管理工作中人为因素干涉的空间,防止管理的随意性,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各高校的学生管理条例中要么鲜见这方面的程序规定,要么虽有规定但规则模糊笼统、操作性差,更甚即使有程序性规定校方为方便管理也不严格执行。近年来,高校与学生间的很多纠纷就是由于“程序瑕疵”而引发并导致高校存在较高的诉讼风险。比较有代表性的是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拒绝颁发博士学位证书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校学位委员会在作出不批准授予刘燕文博士学位前,未听取刘燕文的申辩意见;在作出决定后,也未将决定向刘燕文实际送达,影响了刘燕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权利的行使,该决定予以撤销。”[2]上述程序瑕疵,导致北大一审败诉。

三、高校学籍管理的完善对策

(一)转变观念,强化法治和服务意识

制度改革,观念先行,转变观念是完善和加强高校学籍管理的前提和基础。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前计划经济时期强调和追求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已经落后于时代要求。一味突出学校的管理主体地位,将学生视为管理活动的客体,过于强调学校单方权力,而置学生于被管理、被支配地位,忽视学生权利的管理理念,损害了学生的表达权、参与权、申诉权等合法权益,阻碍了学生主体作用的发挥,桎梏学生的个性化发展,限制了大学的活力和制度的创新。在市场经济条件和法治国家大背景下,高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尊重并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重新界定高校与学生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必须实现管理观念的转变并充分认识到学生已经成为高校教育服务的消费者,高校及学籍管理工作人员必须树立育人为本、依法治校、服务学生的学籍管理观念,并把这种观念的转变既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基础,又作为激发学校管理不断创新的精神动力。据此,高校的党政负责人和从事学籍管理的教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熟悉相关教育法律法规尤其是新规定,提升法律意识并自觉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逐步培养依法办事的习惯和思维。改变工作作风,依法行使管理权,尊重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及其他合法民事权利,从有利于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有利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有利于发挥学生主体作用出发,针对学籍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依法、合规、守程序、人性化处理,通过学籍管理体现对学生的激励与关爱,使之成为促进学生成长的动力。

(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建设

学籍制度建设是高校学籍管理的重要内容,就是使学籍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文本化。高校应以本次新规定的实施为契机,修改完善自身的学籍管理规定,具体来说,完善学籍制度应把握以下几点原则,首先:制度的合法性、适用性原则。合法性,就是学籍管理制度订立的依据、内容、程序必须符合国家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突破授权范围,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适用性,就是学籍管理制度要具有明确、具体、可操作的特点,以利于制度的贯彻实施。高校要结合自身实际,不断总结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功的学籍管理的做法上升为规章制度,保证制度施行的实效比和流畅性。其次,制度的系统性原则。系统性,就是学籍管理各制度应紧密衔接、协调一致,避免制度间的冲突与疏漏。学籍管理的内容多、范围广,涉及教学运行管理、学生档案管理、学习绩点评估、成绩管理等诸多方面。这就决定了高校学籍管理制度数量众多,既有国家层面的规定,又有高校的自行规定;既有基本制度,又有实施细则;既有实体性制度又有程序性制度。这就要求高校从系统论角度入手,厘清各制度间的关系,实现学籍管理制度的最优化和集约化,使之成为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协调一致的整体。最后,制度的参与性原则。参与性,就是要让有利害关系的相关各方参与进学籍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监督过程,这是民主原则在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学籍管理涉及高校和学生切身利益,理应让学生参与到制度的运行中来,集思广益,广开言路,使学生能够真正地表达自己的诉求、意见和建议。以确保制度制定的科学性,减少制度运行阻力,得到学生的尊重和支持,进而提高学生遵守的自觉性。具体参与的方法可以采取就学籍管理制度讨论稿向学生广泛征求意见、设置学生信箱、开辟学生热线、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学生代表大会的方式等。

(三)规范学籍管理程序

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趋势就是越来越重视程序的正当性,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程序保障也会在实施中大打折扣。高校在学籍管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并执行程序规范,是确保高校学籍管理公开、公正和维护学生权益的基本保障。高校应加强对学籍管理程序的认知和建设,充分认识到程序在学籍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新规定的要求,不断制定和完善学籍管理相关程序,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创业的休学程序,学生就休学创新创业向学校提出弹性学制,并予以学分认定的申请;学籍管理信息公开程序,學生可向学校申请就涉及自身的学籍信息依法公开或依法查阅或复制;听证程序,学校在作出有关学籍处理或决定之前,听取利害各方的意见、建议、陈述或申辩;告知送达程序,学校在作出学籍处理或决定后,应将处理决定告知学生本人;申诉程序,学生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法院起诉获得救济。上述程序贯穿于学籍管理始终,只有通过正当的程序才能有效地控制学籍管理过程和规范管理流程,使得权力能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并按照法定的步骤、次序、时限和方式来运送实体正义,提高学籍管理的效率,同时这也是学生维护自身权益,实现受教育权利的保障。

四、结语

总之,法治浪潮中的高校亦不能独善其身,同样面临着包括学籍管理在内的教育体制的变革,高校要以新规定为依据,既要加强学籍管理中对学生权利的保障,也需要对自身的观念进行更新,制度进行创新,不断厘清高校学籍管理中多元的利益关系和复杂的法律关系。因此,法治化维度下的学籍管理探究,对高校和学生来说,既必要有益,又充满挑战。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第38号,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

[2]湛中乐,李凤英.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兼论我国高等教育学位制度之完善[J].中外法学,2000,(4):487-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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