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印刷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

2019-11-11 10:35郑伟
今日印刷 2019年10期
关键词:先行执法人员违法

郑伟

在印刷执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是执法人员经常采用的执法手段。深入研究两者的共同点与差异点,不仅在理论上,更在执法实践领域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

在对印刷場所的执法检查中,一旦发现场所内有涉嫌违法物品,除拍照取证外,执法人员往往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和扣押两者中择其一对物品进行相应处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不仅有不少相似之处,更有着明显的区别。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的共同点

两者的共同点主要体现在:均由执法机构执行;均影响当事人对涉嫌违法物品的控制;均是执法机关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等。

1.均由执法机构执行

不论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还是扣押,都是由印刷执法机构而非现场执法人员个人作出的行政行为。这也就必然意味着印刷执法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报批程序,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报执法机构负责人审批,负责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这一点在《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以及《行政强制法》第(一)项都有明确规定。

2.均影响当事人对涉嫌违法物品的控制

执法机构对当事人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物品一般都会由执法机构带离当事人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暂时存放在执法机构专用仓库,待案件调查清楚后根据案件情况采取没收、全部退还或者部分退还给当事人等不同方式。在这段期间,当事人均无法控制涉案的物品。当然,执法机构也不得破坏、非法使用涉案物品,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3.均是执法机关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

不论是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还是扣押的物品,均是印刷执法机构调查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重要物证。并且这些物证如能与执法机构调查当事人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照片、涉案合同及施工单等诸多证据相互衔接、印证,那么执法机构就能固定当事人的有关违法行为,并根据当事人违法情节大小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更特别的是,如果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此类物品还可能进一步移交公安机关来固定当事人犯罪证据,从而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的不同点

尽管有诸多相似之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还是存在明显的区别,这点在印刷执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具体来说如下:

1.法律属性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属于一般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扣押不仅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更是《行政强制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

2.实施流程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只需“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相比之下,扣押的实施流程要复杂很多,《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专门明确实施扣押在内的行政强制措施需严格遵循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等在内的十大流程。

3.期限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只有7日,这就意味着印刷执法机构需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期满后无法延长。而扣押期限则不超过30日,并且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也就是说,扣押的最长期限为60日。这里的日期均为自然日,包含工作日、节假日在内。

4.物品范围不同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范围很广,只要涉嫌违法的物品,执法机构均有权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而印刷执法中的扣押,由于《印刷业管理条例》及《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均未设置有关扣押的条款,所以实施扣押的依据是《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即在印刷场所内发现的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的印刷活动有关的违法物品方可实施扣押。也就是说,对于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是无法实施扣押的。显然,印刷执法中的扣押范围更窄。

两者的转换研究

这里所说的转换,是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到期后可否转换成扣押的问题,也包括扣押到期后是否可转换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

笔者认为,在印刷执法中,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到期后且物品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的行为有关的,可转换成扣押,这样处理期限可进一步延长,更有利于执法机构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的涉嫌违法行为。从逻辑关系上讲,证据先行登记保存7日到期后,执法机构发现物品与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印刷活动的行为有关,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符合逻辑。

至于扣押到期后是否可转换成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问题,笔者个人认为有些欠妥。主要是因为在扣押的30日乃至延长扣押60日内如果执法机构无法对涉案物品进行精确定性的话,那么在随后的7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期限内也很难进行精确定性,毕竟周期长短显而易见。

结语

作为印刷执法中的常见执法手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与扣押对于执法机构而言不可或缺。执法机构尤其现场实施稽查的执法人员需要根据现场情况,依法灵活运用这些执法手段,对从事印刷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处罚,保障印刷市场的稳定有序。

作者单位:上海市静安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责任编辑:薛金萍 xjp@cprint.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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