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企业《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发展探析

2019-11-12 07:30李思
职业技术教育 2019年21期
关键词:校企合作

摘 要 德国双元制在国际范围内享有盛誉,《实训教师资格条例》(AEVO)使企业实训教师水平得到充分保证,对双元制企业培训过程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意义。AEVO的历史发展过程是实训教师职业发展和培训人员资格需求变化的具体体现。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讨论德国企业实训教师队伍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可发现:建立统一的实训教师资格标准,可以提高校企融合职业教育制度的运行效率;需要对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深入分析,以确定实训教师能力要求;要考虑企业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的影响,设定实训教师资格标准。

关键词 《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实训教师;德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

中图分类号 G715.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3219(2019)21-0068-06

德国采用校企合作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学徒在培训企业和职业院校两个场地学习。培训企业的培训过程与职业院校的教学过程同样重要,他们对双元制职业教育模式顺利实施均有重要意义。我国职业教育研究目前对企业培训过程的关注相对较少,这主要是由于不同培训企业间的差别较大,很难用统一标准来衡量和评价。面对不同企业培训过程的差异,德国为培训企业制定了《实训教师资格条例》(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AEVO),通过对实训教师的能力与资格进行统一要求,进而把控培训过程,保证企业培训的质量。因此,AEVO是了解德国双元制企业培训过程的一个重要切入点。本文从德国AEVO的发展过程入手,借鉴德国有关企业实训教师资格研究的成果,从企业培训者角度探析双元制职业教育中企业教育培训工作开展的重要条件,为我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制度建设提供借鉴。

一、德国AEVO资格现状

企业实训教师是德国一种特殊类型的职教教师,他们是企业员工,同时也负责双元制职业教育企业培训过程中指导学徒的工作。德国双元制在国际范围内享有盛誉,培养的学徒职业素质过硬,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企业实训教师的水平得到了充分保证。德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实训教师的资格和地位,如《联邦职业教育法》(Berufsbildungsgesetz,下文简称《职教法》)和《实训教师资格条例》(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下文简称AEVO)。《职教法》规定,企业实训教师的专业资格要求不仅包括特定职业的技能和知识,还包括职业教育学资格[1]。AEVO根据《职教法》规定了实训教师的认定条件,也就是开展培训工作需要具备的职业教育知识与能力,并规定只有通过AEVO考试才能获得《职教法》所要求的实训教师的职业教育学资格[2]。AEVO是德国特有的法规性文件,体现了双元制职业教育中培训企业这一“元”对培训人员的重视程度。

针对企业培训人员,人们往往比较重视职业能力而轻教育教学能力,这导致企业培训质量严重依赖培训人员个体的水平。德国在50年前就开始重视企业培训人员的职业教育学资格,AEVO资格为各行各业培训人员提供了统一的基础性要求,促进了职业教育的标准化发展。AEVO的广泛实施被认为是自2002年欧盟启动“哥本哈根进程”以来,在职业教育质量保证体系的框架内,德国职业培训加强对教育工作人员支持工作的重要体现[3]。

目前,德国的AEVO资格覆盖全部双元制培训企业。2016年,全德国共有42.6万家培训企业[4],约占企业总数的20%。培训企业共有注册实训教师64.7万人[5]。这些培训企业和实训教师服务于德国327个国家承认的双元制培训职业[6]。考虑到德国共有132万双元制学徒[7],粗略估计,培训企业里的师生比约为12。庞大的实训教师群体,一方面保证了每一位学徒在持续3年的企业培训期间都可以得到充分关注与指导,另一方面也显示出AEVO考试契合企业的实际需求,得到了企业的广泛认可。

AEVO资格的价值集中体现在积累了大量满足双元制培训要求的企业实训教师,以确保双元制职业教育均衡和稳步发展。

二、德国AEVO资格发展历程

实训教师制度在德国已经存在并发展了几十年。以AEVO发生的重大变化为分界点,这一发展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AEVO资格的产生——谁有资格实施教育培训?(1969-2003年)

1953年,德国颁布《手工业条例》(Handwerksordnug),确定只有获得师傅(Meister)资格的人才可以招收学徒并开展职业教育。但是当时其他行业并不具有类似的职业资格制度,还处于“人人皆可培训”的阶段[8]。手工业行业和其他行业在培训教师资格方面的差异,促使人们开始思考“谁有资格实施教育培训”这一问题。

此后数年,人们一直强调专业资格对于职业教育的重要性。1969年,德国首次颁布实施《职教法》,规定企业培训人员除了要具备专业资格以外,还要“具有执行培训任务所需的职业教育知识”[9],即职业教育学资格。配合法律规定,1972年德国颁布了第一部《工商业经济实训教师资格条例》(AEVOgW),正式将实训教师资格考试作为企业培训人员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的前提条件。后来,该条例进一步扩大到手工业以及其他4大类培训领域[10]。这就成为解决“谁有资格实施教育培训”问题的第一个方案,也是现在的AEVO的雏形。

1999年,AEVO完成第一次修订,成为德国全行业统一的条例[11]。至此,AEVO考试发展为由德国行业协会负责、全国统一并且面向所有双元制培训企业的实训教师资格考试。如果一个企业想要招收学徒,开展双元制职业教育,除了企业自身具备行业协会规定的培训条件外,还需要拥有合格的实训教师,通过AEVO考试是一项硬性指标。

德国早期的AEVO资格发展虽然缓慢,但是真正实现了从行业与企业自发需求到形成职业教育质量保障手段的跨越,从而成为国际职业教育发展的典范。

(二)AEVO考试的暂停——为了提高企業的积极性(2003-2009年)

2000-2003年间,德国双元制企业培训名额总量持续下降[12],相比于双元制培训市场的需求,培训名额缺口超过2万人,约占培训需求的3%[13],这还是不考虑申请者的职业(或企业)选择意愿的统计结果。除了社会经济因素之外,导致培训名额总量不足的主要原因被认为是大量有能力实施培训的企业不参与双元制培训[14]。这些企业认为AEVO资格设定的标准过高[15],参与AEVO课程和考试将给企业和员工带来极大的时间和经济压力,因此积极性不高。为吸引更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联邦政府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采取各种措施调节培训名额供给。作为调整措施之一,联邦政府决定将AEVO考试暂停5年[16]。

AEVO考试暂停并不意味着双元制职业教育不再对企业培训人员的职业教育学资格提出要求,相反,《职教法》在2005年修订时进一步强调需要培训者“具有执行培训任务所需的职业教育技能、知識和经验”[17]。因此,AEVO考试暂停的措施实际上是将认定培训人员职业教育学资格的权力从行业协会手里下放给培训企业自行掌控。

在AEVO考试暂停期间,德国职业教育界展开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对于AEVO考试的暂停效果进行了充分分析。德国联邦职教研究所(BundesinstitutfürBerufsbildung)的研究显示,由于企业员工不再需要参加AEVO考试就可以成为实训教师,使企业成为培训企业的门槛降低,更多企业更容易、更愿意参与职业教育,因而新增培训企业数量约为每年7000~10000家,新增的培训名额每年为10000~25000个[18]。从数量意义来讲,AEVO考试的暂停缓解了双元制培训市场培训名额短缺的问题。但调查也显示:实训教师是否拥有AEVO资格将严重影响企业的培训效果和培训成绩。由于没有AEVO资格的实训教师很难有效实施培训工作,因而企业面临更多的培训质量问题,例如,培训合同中途终止比例增高、培训教学效果不达标、人员冲突频繁等,对企业培训的形象和效益产生了负面影响[19]。据调查,行业协会的培训负责人员和多数企业都认为AEVO考试对保证职业培训质量有重要作用。这些研究结果为后期恢复AEVO考试提供了有力支撑。

从双元制培训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保证企业参与的积极性至关重要,AEVO暂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而因其导致培训质量降低,也说明了企业的培训工作需要职业教育研究来指导,AEVO资格存在的价值进一步得到证实。

(三)AEVO考试的恢复——平衡与发展(2009年至今)

通过5年的研究与实践探索,AEVO于2009年初完成第二次修订并重新施行。修订后的考试内容由1999年版的7个行动领域[20]减少为4个[21],数月后又颁布了两个更高级别的考试条例:二级实训教师(Geprüfter Aus-und Weiterbildungsp?dagoge/Geprüfte Aus-und Weiterbildungsp?dagogin)[22]和三级实训教师(Geprüfter Berufsp?dagoge/ Geprüfte Berufsp?dagogin)[23]。第二次修订降低了AEVO考试的难度,与2003年前相比,培训企业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同时又保证为有需求的培训企业提供更高级别的资格认证。三个级别逐渐递进,前者资格为后者的报考学习条件;考试内容体现了从侧重工作流程到侧重教育过程和管理职能的特点以及能力需求的细分,详见表1。

此后,AEVO资格及考试顺利发展,并取得了良好的国际声誉。2012年,德国帮助南欧国家进行职业教育改革,与葡萄牙达成职业教育合作协议,开发并实施企业培训人员职业教育学资格课程与考试[27]。AEVO考试还随着德国工商业联合会(Industrie- und Handelskammer,IHK)下属的国际商会(Auslandshandelskammern,AHK)推广到其他国家,服务于当地的德国企业和本土企业。AEVO资格作为职业教育成功的有力保障,得到世界很多国家和地区的认可。

三、AEVO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分析

现代社会,职业在不断发展变化。培训企业为了满足自身人力资源的需求,首先要对这种发展做出响应,这体现在培训组织过程的变化上。AEVO资格的内容也不能一成不变,其只有适应企业培训组织过程的变化,才能被广大培训企业接受,并有效促进职业教育的发展。企业培训组织过程的变化,引发对培训人员资格需求的变化,这是AEVO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德国通过深入探究企业培训人员资格需求的变化,来推动AEVO的发展。

(一)企业培训人员结构复杂化对AEVO的挑战

首先对AEVO发展提出挑战的是企业培训人员结构的复杂化,这导致一刀切的资格要求难以满足变化发展中的企业培训需求。

随着职业工作内容的发展变化,职业培训条例规定的知识与能力范围扩大,职业培训逐渐由实训教师的个人行为转变为公司的整体行为[28]。据统计,参与企业培训工作的人员数量远超实际注册的实训教师数量,企业实训教师已经不是执行培训任务的唯一人员,大量企业在职员工以兼职形式参与学徒指导工作。

由于企业培训是双元制教育的主体,企业有权掌控实训教师的配备比例以及企业中哪些员工真正参与双元制职业教育。根据1998年的一项调查,德国3300万就业人口中有580万人在不同程度上参与了学徒培训工作,其比例约为17%。其中,兼职实训教师占全部企业培训人员的80%。他们大多为企业的技术人员,在实际工作场所中承担学徒培训工作,他们指导学徒工作的时间约占学徒在企业培训时间总量的70%[29]。这表明,培训企业越来越倾向于将培训任务分散到更多的员工中。大量兼职实训教师的存在增加了实际参与培训人员结构的复杂性,兼职实训教师的工作在整个双元制培训过程中的比重也呈现逐渐增加趋势。这是培训过程与生产过程不断融合的结果,也是双元制职业教育发展的必然。只有在培训过程发展到成熟阶段才能自然产生培训的精细分工。

总体来讲,无论企业培训组织形式如何,大型企业一般都有三类培训人员[30],即培训领导、全职实训教师和兼职实训教师。小型企业以兼职实训教师为主。此外,还有一些跨企业培训中心为培训企业提供外包或者辅助培训服务,这些机构的培训人员可界定为全职实训教师。

培训人员结构复杂化是培训组织过程变化的重要表现,全职实训教师与兼职实训教师由于具体任务不同,其职业教育学资格要求也不能一概而论,有必要研究不同培训职位的能力需求。

(二)AEVO资格分级成为面向企业培训人员能力分级的解决方案

企业培训人员根据角色任务不同,能力需求呈现细分趋势,这进一步影响了AEVO资格的分级发展。

随着职业教育水平的不断提升,企业培训人员复杂的职位结构对培训人员提出了多层次、多维度的综合能力要求,具体如下:对于兼职实训教师来说,掌握现代职业教育方法、陪伴学员学习以及评估学员成绩[31]这三方面能力日趋重要,它们全部在职业教育能力范畴。全职实训教师的能力要求则变得更为复杂,除了职业教育能力之外,还涵盖青少年教育及心理学、咨询建议能力和管理能力,这四项能力被称为全职实训教师的“四大能力支柱”[32]。

现行的AEVO及二级、三级实训教师考试条例体现了对逐渐细分且日趋复杂的企业培训人员能力需求发展的响应。AEVO的四个行动领域中,除了双元制职业培训流程性的任务(例如培训合同、协调职业院校、考试登记等),其余内容全部侧重于职业教育知识与能力、对学徒的个人促进以及培训成绩评价[33],契合兼职实训教师的能力,是对实训教师最基本的要求。可见,2009年AEVO的修订,一方面通过降低难度平衡了AEVO考试为职业教育带来的质量优势和培训企业的参与度,另一方面将考试内容更明确地指向广大兼职实训教师的普遍能力需求。二级实训教师考试条例则在青少年教育及心理学和咨询建议能力方面提出更多要求[34],三级实训教师考试条例从公司管理和战略层面构建培训人员的高层次能力[35],它们将培训目标指向了全职实训教师及更高级别企业培训管理人员。从内容要求方面,AEVO及二级、三级实训教师考试条例基本覆盖了全部企业培训人员的职业教育学资格要求,实现了对双元制培训企业的全面支持。

(三)对企业需求变化引导AEVO发展的反思

尽管现行AEVO资格通过对考试条例进行分级满足了不同企业培训人员的能力需求,但AEVO资格与企业实际需求的矛盾仍然存在。AEVO的发展是一个持续变革过程,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通过科学研究指導未来的发展。

AEVO在2009年第二次修订时将考试难度降低,是为了提高企业对改善培训人员职业教育资格状况的积极性,然而由于成本和时间的原因,这一问题尚未完全解决。AEVO资格考试内容虽然面向兼职实训教师的基本要求,但实际参加AEVO培训与考试的人员主要为全职实训教师,AEVO资格对数量庞大的兼职实训教师群体覆盖非常有限。以2016年数据为例,注册实训教师超过64万人,兼职实训教师的数量则更多。AEVO资格在兼职实训教师队伍的普及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且普及程度目前尚未有定论。现实状况是,大部分兼职实训教师都没有参加AEVO或其他有关职业教育的培训[36]。随着全职实训教师的绝对人数和比例在培训企业中逐渐减少[37],AEVO资格在培训企业中的重要性也在降低。

此外,培训企业对AEVO以上的二级和三级考试的需求也相对较低[38]。虽然作为继续教育课程的二级和三级培训名义上被认为“非常可取”,但与企业其他培训需求相比,这种培训的“优先级别最低”。只有少量大企业的全职实训教师才可能考虑二级和三级考试[39]。

可见,各级别AEVO对不同企业培训人员职业教育学资格的规范作用并没有被培训企业自动接受,如何确定各级别AEVO资格在相应群体中的覆盖程度,并维持AEVO资格在双元制职业教育中的质量保证作用,是当前AEVO资格面临的新问题。德国企业实训教师资格研究超前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应以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其发展过程,才能充分借鉴AEVO发展的经验,发挥其指导性意义。

四、总结与启示

(一)AEVO资格的重要意义

AEVO培训与考试作为企业实训教师的基本要求对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体系有不容忽视的意义。

首先,AEVO考试以法律条例的形式强制保证企业对培训人员的投入,并实现全双元制培训行业的统一,这有助于提升企业从教人员的教育教学水平,保障职业培训的整体质量。研究表明,绝大部分企业都认可AEVO培训与考试的作用,但是出于经济层面的考虑,自觉自愿为员工提供此类培训机会的企业尚属少数。所以,AEVO作为强制手段保证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参与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其次,AEVO条例内容经过数十年的研究与实践探索,是双元制职业教育核心思想的体现,具有极强的应用性,能够成为深度校企合作的有力保障。AEVO条例特别强调促进行动导向教学和自主学习的重要性,其具体要求包括在培训工作中营造激励性的学习氛围,开发典型的工作过程任务,选择合适的培训方法和媒介,促进学生社会化发展等[40]。这些要求与职业院校教师的工作任务一致,它们为实训教师和职业院校教师构建了相同的职业教育基本概念,保证两类教师角色在双元制协作过程中更容易达成共同的教育目标。由此,AEVO资格能够成为保证培训质量的先决条件。此外,AEVO的产生、暂停和再度施行充分显示了企业培训人员资格标准与社会经济条件平衡的重要性。单独追求提高培训人员资格水平将加重企业负担,影响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积极性;完全放开人员资格要求又不利于保证职业教育质量。因此,协调各方面的需求与利益才能够找到实训教师资格标准的平衡点。这个平衡是不断动态变化的,AEVO考试也需要不断调整以适应双元制培训市场的需要。

(二)AEVO资格对我国的启示

AEVO考試的发展为我国建立产教融合的职业教育制度提供了重要启示。

产教融合与校企合作是近年来我国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主题。有关调查表明,当前企业有比较强烈的意愿参与校企合作,校企合作的重要性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认识。但是从校企合作的深度上看,多数企业还停留在“接受院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初级阶段[41],能够有效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校企合作项目凤毛麟角。除了校企合作法律法规缺失[42]、合作各方利益机制不明确[43]等因素之外,企业参与职业教育的培训人员的能力缺陷也是导致校企融合层次低以及参与力量不足的原因。极少数企业培训人员熟知基于工作学习(Work-Based Learning, WBL)的课程,了解岗位行动领域或学习情境的概念,或者探索过现代职业教育教与学的方法。由于我国专业教学标准以及学徒培训标准不完善,加上企业培训人员职业教育学知识缺乏,在实践中尽管企业培训人员具备较高的技能水平,却无力指导学员,甚至往往不知道该教什么内容[44]。为改善产教融合的教学困境,很多职业教育研究倡导构建企业师傅制度[45][46],针对职业制定全国统一的学徒制课程框架[47]。

在校企融合上,德国双元制职业教育为我国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教训,探索为企业构建实训教师资格是直接、具体且有效的办法。落实校企合作项目,最为核心的是企业层面执行教育任务的培训人员。这些培训人员仅有职业技能是不够的,还需要具有职业教育学的知识与能力。只有通过提高企业培训人员的职业教育教学能力,构建与职业院校教师一致的职业教育概念体系,才能深化校企合作,保障学校倡导的教育改革项目的顺利进行。统一的实训教师资格有助于提升企业培训人员的职业教育学素质,更好地对接职业院校的教学工作,确保校企合作双方形成共同的教育目标。

德国实训教师资格发展过程中如下三点经验与教训尤其值得我国在构建校企融合制度时深思与借鉴:第一,德国实训教师资格条例早期发展经验显示,对实施双元制职业教育的行业可以形成统一的实训教师资格条例。因此,我国可以直接针对典型职业群体尝试企业培训人员资格课程,这将提高构建校企融合制度的效率。第二,通过研究分析校企融合人才培养需求和企业实际需求确定实训教师的能力要求,以此定位企业培训人员的资格标准。目前我国的校企合作水平还处于初级阶段,基本的实训教师资格制度比较适用于我国国情,而分级实训教师资格则为时尚早。第三,要考虑企业因素和社会经济的影响。在设定实训教师资格标准时,不能一味追求职业教育研究的前沿水平,要综合企业的接受程度和人才培养目标才能促进项目的健康发展,取得良好效果。

参 考 文 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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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n Development of“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 (AEVO)”for German Enterprise

Li Si

Abstract  German Dual-System enjoys a reputation all over the world, the“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 (AEVO)”, which thoroughly guaranteed the quality of the Ausbilder in enterprises, has significant meaning for the successfully execution of the enterprise training process.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 is reflection on the career development of Ausbilder and the requirement of training personnel qualific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n the experience and lessons of German Ausbilder development from the history perspective, it is found that establishing a unified qualification standard for Ausbilder, could improve the operation efficiency of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vocational education system; however, it is necessary to analyze the actual needs of enterprises in order to determine the ability requirements of practical training teachers, and to consider the influence of the level of enterprise development as well as the social and economic conditions to set up the qualification standard for practical training teachers.

Key words  Ausbilder-Eignungsverordung (AEVO); practical training teachers; 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Author  Li Si, Project Manager of Sino-German Vocational Education Institute (Beijing 100029)

作者簡介

李思(1981- ),女,中德职业教育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研究方向:德国职业教育与课程开发(北京,10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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