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访分离视野下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的衔接问题

2019-11-13 21:46刘勰垚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四川成都610031
新生代 2019年4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立案救济

刘勰垚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四川成都 610031

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在新时代,社会矛盾更加复杂,呈现的形式也变得多种多样,化解难度也逐渐加大。目前信访救济与司法救济面临着巨大的压力。自2017年法院立案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全国法院案件数量大幅增加,法官数量保持相对稳定,这就导致各地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进一步凸显。

信访救济的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特别是应当通过司法渠道予以解决或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甚至司法已经作出终审裁判的信访案件,是信访制度与司法制度面临的主要困境。目前对于涉法涉诉类信访案件如何办理,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对于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的处理方式,要求建立涉诉涉法信访案件终结制度等多种措施为解决涉诉涉法信访问题指明了方向,但是并未对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相关事项予以细化,在诉访分离原则的基础之下,信访机构与法院在此类案件上的衔接上存在诸多问题。

1.诉讼时效上衔接存在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法院判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重要标准之一。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应当受理案件的标准之一就有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结合《信访条例》问题就显而易见。对于这类超过诉讼时效的案件,信访机构与法院都不予受理。即便按照《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中的:有特殊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权利主张人也往往由于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期间花费的开销不仅需要自行承担,自己的权利也并未得到救济。目前对于这一类案件,信访机构的做法基本上是认真向当事人宣传政策法规,安抚当事人情绪,告知其可以向法院尝试申请,而法院则是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拒绝。信访机构与法院在此问题上也未达成统一的意见。

2.执行程序上的问题

如果当事人的案件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也成功立案,经过庭审,最终宣判原告胜诉,再接着来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涉及政府,那新的问题就出现了。虽然法院作出了胜诉判决,但是会建议胜诉人走信访途径。并且告知胜诉人由于政府的原因导致你的合法权益受损,政府应该管这个事。于是胜诉人拿着生效判决书找到了信访机构要求政府赔偿损失。信访机构多以涉法涉诉为由不予立案受理。这也就造成了当事人的不满,由于权利救济程序已经终结,虽然自己在法律和事实上战胜了,但是并未获得实质性的权利救济。这类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表现更为突出。司法维权的艰辛促使了一部分人转向信访救济,这也是现阶段“弃诉转访”的重要原因之一。

3.维稳问题的衔接

对于救济渠道已经穷尽的涉诉案件,法院继续做好释法明理以及司法援助等相关工作,对于维稳相关工作法院不会去管,而信访部门也无相应职能。近几年出现的“围攻法院”等现象给社会造成了十分恶劣的影响,同时也损害了司法权威。法院不会主动去接这个“烫手山芋”,而信访部门,正如一位工作人员所说:信访维稳非常混乱,进京非访,越维稳越不稳,……信访背负了改革过程中各部门的乱,国家以信访的乱换来了各职能部门的宁静。对于这一部分人的维稳工作的落实,到底是由法院予以落实还是由信访部门负责,在制度上尚未进行明确的规定。

在诉访分离的背景下,信访部门和政法机关按照制度规定对相关问题进行处理是合理合法的,但是关键在于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问题没有得到解决,这背离了制度设立的初衷。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浪潮下,全国各地展开了声势浩大的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尚法的各项活动。国人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得到了大幅的提升。加之改革开放四十周年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大变化,隐藏在各领域各阶层的社会矛盾逐渐爆发出来,社会纠纷更加复杂,权利遭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因此,权利救济机制对于公民的意义不言而喻。信访救济于司法救济作为工作寻求救济的两个最重要的途径,它们的完美衔接直接事关公民的权益是否能得到更好更完全的保护。特别是在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的数量之庞大,案件之复杂已经不是单靠各救济途径的“单打独斗”就能圆满解决。司法救济存在时间长、花费大等不足之处,造成了对公民权利救济的不及时甚至有时候公民的权力得不到救济。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关心,救济每一个有需要的民众,是政法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信访救济作为信访制度存续发展这么多年的核心功能之一,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时代变化发展必然伴随着制度的更新换代,对现有制度进行优化整合以适应更加复杂的现实环境是必然的趋势。在诉访分离原则的指导帮助信访部门和司法机关互相明晰各自的职责,厘清界限,打破涉法涉诉信访困境,但是我们不能“非黑即白”,这样只会给群众造成信访部门与司法机关间互相推卸责任的印象,不仅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政府的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立都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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