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19世纪60-70年代俄国司法改革

2019-11-14 15:54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长江丛刊 2019年21期
关键词:沙皇资产阶级俄国

■郭 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随着农奴制的废除,俄国经济从封建主义向资本主义过渡。经济基础的变化要求上层建筑领域也要发生相应的变革,19世纪60年代以亚历山大二世为首的沙皇政府先后进行的地方自治改革、司法改革及军事改革等便是这种变革的产物。60-70年代的这次“大改革”涉及俄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推动了俄国政治上由封建君主专制向资本主义君主立宪制转化。探讨这一改革,将有助于加深对19世纪下半期、20世纪初俄国政治现代化进程的认识。

一、司法改革的历史背景

19世纪60-7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继农奴制废除后,沙皇政府在政治领域推行的又一项重大变革。这次司法改革绝非偶然,它是当时俄国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必然产物。19世纪60年代,俄国社会渴望人性和自由,司法制度所暴露出来的种种弊端被俄国社会的有识之士所痛恨,要求改革旧司法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

其一,随着俄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俄国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这些以工商贵族和富农为主的资产阶级力量日益壮大,他们要求从法律上保护自身的既得利益;沙皇政府为了调和各阶层利益,缓和社会矛盾,也希望进行司法改革。1861年农奴制度的废除为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扫除了障碍,俄国的社会经济基础发生动摇,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俄国的社会结构也发生了新的变革,最显著的变化是资产阶级力量的增长。俄国资产阶级主要是由资产阶级化了的贵族和农民构成,前者仍然拥有领主的身份,但在生产中日益采用资本主义的经营方式——雇佣工人、采用机器进行生产,或者完全从事资本主义工商业经营。后者是农民中的富裕阶层,他们在农村开设工场作坊,采用先进的机器设备耕作土地,由于生产经营的规模一般都超过自己家庭劳动力承受的范围,因此必须雇工;他们还从事工商业和高利贷活动而转化为企业主和金融资本家。他们在旧体制中成功经营,渴望自由发财,自由剥削,摆脱农民的身份,强烈要求国家保护自身的利益,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主力,他们的呼吁与奔走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进程。

其二,农奴制改革后,农民法律地位的变化也需要司法体制做出相应的变革。1861年沙皇颁布一系列法令,宣布废除农奴制被,改革内容集中反映在《关于脱离农奴依附关系的农民的总法令》等17个文件中。法令规定,农民已不是地主的私有财产,他们有权离开土地,有权拥有财产和有权以自己的名字进行诉讼、立契等。依附于封建农奴主的占俄国人口90%的农民获得了解放。而改革前的司法体系是建立在封建农奴制基础上,其目的在于保护地主阶层的利益,农民毫无人身自由且地主对农民拥有司法权,农民完全丧失法律上的人格。农奴制改革赋予农民较大的自由权利,因此为顺应新形势的变化,改革不相适应的司法制度,重新规范广大农民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农奴制改革的成果便成为沙皇政府面临的迫切任务。

其三,旧的司法体制本身存在着诸多弊端,已不适应俄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改革前的封建法庭以封建等级制为原则,处处充满不公。法院体系纷繁复杂,每个社会阶层的案子都由不同的法院进行审理。除城市等级外,其他等级的第一级司法机关是县法院(商人不在县法院管辖之内),城市等级的第一级司法机关是县议会。除贵族等级以外,其他等级的第二级司法机关是每个省的高等刑事法院和高等民事法院。高等法院是终审法院。涉及贵族的案件交由参政院复审。(2)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司法活动常常遭到行政的干预,沙皇总揽国家行政、军事、外交及司法大权,一般的司法人员只是沙皇意志的执行者。各地方法院院长由沙皇任命,司法活动常常遭到行政机关的干预。案件的审判也竭力迎合沙皇和司法大臣的意见取向。(3)法院实行秘密审判。改革前的俄国存在着侦查式诉讼程序和辩论式诉讼程序。这种诉讼程序是把被嫌疑人看作诉讼的追究的客体,并且推定被嫌疑人是有罪的。它的原则就是秘密诉讼,不公开审判,没有辩护,采用书面证据等。这种审讯重视形式上的证据,而本人的证词就被认为是最完整的证据。因此,为了获得证词,严刑逼供成为普遍现象。

二、司法改革的内容

这次司法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革旧法院的组织体系。旧的法院组织体系遵循等级制原则,层级复杂,是封建统治阶层维护特权利益的工具。从司法平等的角度看,分等级审判违背人的自然权利,也不适应农奴制改革后广大人民的法律地位变化的形势,从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而言,也有必要简化法院组织体系。依据1864年颁布的《司法条例》,所有人士都在同一法庭、依照同一法律、遵循同一审判程序进行审判。改革后,全国的法院分为治安法院和普通法院。在县和城市一级设立治安法院,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和金额在500卢布以下的申诉。对治安法院的判决不服,可以向县治安法官代表大会上诉。普通法院从下至上分为三个级别。第一级是区法院(通常每省一个)。几个区法院联合组成一个司法区,设有一个高等法院。高等法院的判决是最后判决,参政院为终审法院。

其次,确立司法的独立性,司法人员不受行政任命和撤职。针对旧的司法体系中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司法从属于行政的状况,司法改革主要从行政人员的职责权限与司法人员职务任命上保证司法的独立性。改革规定了检察长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进行活动的任务和程序,规定“检察长不得干预法院的工作,不得妨碍或限制法官的独立审判。”此外,在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设立了司法侦查员,他们“负责对案件进行预先侦查。他们的工作具有独立性,但在进行侦查时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而过去“刑事案件的预审权是掌握在警察局手中”,改革后这一权利转到司法部。法官和司法侦查员不能以行政手续撤职,甚至不能被临时解除职务。他们只有在被控告犯有刑事罪的情形下才能停止职务,只有依照法庭审判才能被撤职。这实际上是实行其职务的终身制。这些改革不仅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司法的独立性也有利于保证审判的公正性。

第三,确立公开的诉讼程序,实行公开的审判,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在诉讼程序上,实行公开、辩论的原则,改变过去法官专断的弊端;在刑事方面,实行口头答辩诉讼制度;检察长或助理检察长可以作为起诉人;实行公开的审判,接受社会的监督,以保证司法公正。针对改革前法院审判的秘密性,新的司法制度规定,法院审判在群众参加下公开举行,法院审讯的记录可以在报上公布。新的司法制度还实行原告参与审讯的办法,原告可以自己直接出席法庭,也可以把他的案件委托给律师;被告也有权亲自出席辩护或请辩护人为自己辩护,而在之前的法院审理中,案件当事人不得参加,法官凭着档案材料缺席审判。司法改革还将陪审团制度引入刑事审判。陪审员按照财产资格由居民选举产生,陪审团由12人组成。陪审团的意见对法官的最后判决影响较大,它既可以制约法官的部分权利,也可以排除地方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实行陪审制度的法庭所作的判决较未实行陪审法庭所作的判决要轻。很显然,陪审制度扩大了人民的自由权利,尤其受到资产阶级的欢迎。

三、司法改革的影响

19世纪60-70年代的司法改革是大改革中最为彻底激进的一项改革,客观上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对俄国历史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这次司法改革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标志着俄国司法制度逐渐资产阶级化了。改革的资产阶级性质突出表现在:第一,改革遵循了资产阶级法制原则。司法改革借鉴了欧洲先进的司法模式,树立了资产阶级的司法原则即平等、自由与公正。我们可以从陪审员的选举中略见一斑。依据选举条件,陪审员从俄国所有等级中按照财产资格选举产生。陪审员按等级可分为贵族和官吏、商人、市民与农民。司法改革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利,使人们不分等级均有权行使司法职能。因为农民占了全国人口的大多数,因此,从全国来看,农民陪审员较多。而在改革以前,司法大权主要由旧贵族把持,小资产者与农民被排除在司法管理权的大门之外。

其次,司法改革客观上动摇了沙皇专制制度统治的基础。这主要表现为:沙皇政府一直赖以依存的封建旧贵族阶层发生了分化,部分逐渐转为资产阶级,成为资产阶级自由派,他们从解放人性的角度出发,支持改革,主张通过改良的方式、甚至部分牺牲贵族的利益来换取俄国的进步。司法改革扩大了公民的自由权,废除了封建等级原则,确立资产阶级司法原则,维护了资产阶层的利益。选举原则有利于资产阶级参与国家政权,使具备一定资格的公民有了一定的选举权,为新贵族、广大的商人、工厂主参与司法管理创造了条件。这些人大都属于知识分子阶层,大都具有自由民主倾向,要求国家保护其利益。

第三,司法改革顺应了俄国社会经济的变化,促进了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推动了俄国社会的进步。司法改革以前,俄国的民法体系主要以封建法权为基础,维护贵族农奴主的利益。但是随着俄国社会的发展,一些封建法规条例已不能适应资本主义经济的需要。例如,1832年法律汇编中有关个人雇佣合同的规定就很不完善,广大农民没有自由订立合同的权利。当时的法律规定:“国家农民没有许可证即不经过村社同意和行政机关允许,不能订立雇佣合同。许可证需要经过村社同意,由行政机关发放。地主农民订立雇佣合同时,同样需要许可证和地主允许。除此以外,已婚妇女和不是户主者还必须得到丈夫和户主的同意。”显然,这与日益工业化的扩大再生产所要求的大量雇佣劳动力这一条件相矛盾。而司法改革不仅保障了农民获得了包括自由订立契约在内的大量自由权利,也保障了新兴资产阶级的要求。改革使资本主义原则进一步渗透到立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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