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性骚扰必须认真应对

2019-11-17 04:09
民主与法制 2019年47期
关键词:法律援助维权机制

近期,上海财大副教授钱逢胜猥亵女生事件、北京大学助理教授冯仁杰玩弄多名女性丑闻,相继成为舆论爆点。尽管两所高校依据调查结果对当事人做出了严肃处理,但有关高校性骚扰的话题,依然持续成为公众讨论的热点。

事实上,高校性骚扰并非个别现象。据不完全统计,仅从2018年至今,全国就有40多家知名高校爆出与性骚扰有关的争议性事件。高校为何成为性骚扰的重灾区?不能不令人深思。

曾几何时,大学校园在人们心目中是纯净的象牙塔,高校教师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辛勤园丁。出于“为尊者讳”的思维定势,高校这一特殊场域、“师生”这一特殊关系结构中可能存在的很多问题,都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其实,高校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职场,大学生虽是成人,但心思相对单纯,在“教师”与“学生”这一权力结构中,天然地处于弱势地位,当遭遇教师以“挂科”“辅导”甚至影响其学业、就业等各种理由的性骚扰时,往往很难进行维权,这也是很多受害人选择隐忍沉默的原因所在。

其实,自去年的“北航陈小武事件”之后,舆论已呼吁应建立、健全高校的反性骚扰机制,教育部其时也予以了积极回应。遗憾的是,舆论热度过去之后,相关工作的推进显然并没有达到预期,“为尊者讳”的传统观念和固有的关系逻辑仍然根深蒂固。正因此,此次爆发的上海财大教师猥亵女生事件,既是高校性骚扰案件成功维权的样本,也是推进建立高校反性骚扰机制的新契机。

认真应对高校性骚扰的社会共识,应当说已经达成,更为重要的是,如何以更务实的态度,寻找治理这一问题的有效对策。

首要的路径,自然是健全相应的立法。其实,早在2005年,禁止性骚扰的条款已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目前正在推进的民法典人格法编,也纳入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总体而言,上述法律条款相对原则、过于笼统,对性骚扰相关法律责任的界定,也大多限于民事部分。因而,有必要由教育部牵头,制定一部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清晰界定高校性骚扰的概念和类型,并对调查、处理的程序、后果等作出明确规定。同时,鉴于中小学也存在着性骚扰问题,可以考虑一并纳入规制,以真正威慑、治理校园性骚扰现象,做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其次,在建章立制的基础上,有必要通过总结高校性骚扰典型案例的教训,构建起高校反性骚扰的自治性预防和维权机制。譬如,强化高校负责人的领导责任,设立高校“性骚扰”一票否决制度;强化师德师风巡视,定期对高校教职工开展警示教育和日常督导,做到警钟长鸣,形成“不敢、不想、不能”的体制氛围;在高校开设反性骚扰的相关课程、讲座,在学生中普及性骚扰维权的相关知识和技能;在高校建立专门的反性骚扰心理干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受害学生提供切实的帮助,等等。

当然,应对高校性骚扰的治理机制,并不仅仅局限于高校校园内。于高校之外,也有必要建立起社会性的援助机构和机制。譬如,由全国妇联牵头,设立“反性骚扰法律援助”之类的维权热线、网站等等,为遭遇性骚扰的高校学生提供投诉维权的社会渠道和校外法律援助资源。再比如,鼓励公益性社会组织介入、参与到高校反性骚扰的工作中,构建社会参与和公共监督的制度和机制,并保证其有效运作。

除此之外,还有更多的思路可以纳入治理包括高校性骚扰在内的反性骚扰机制。譬如,可以考虑修改现行法律中涉及性骚扰行为的有关规定,适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再譬如,加大对性骚扰维权案例的宣传力度,提高潜在受害人的证据意识和权利意识,等等。

总而言之,认真应对高校性骚扰已是当务之急。期待国家有关部门、教育主管机关和各高校,能够及时回应社会呼声,以切实有效、全面系统的治理措施,从根本上遏制高校性骚扰这一顽疾,以维护弱者权益、捍卫高校的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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