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规经营视角下保险案件问责制度的思考

2019-11-21 08:37李腊云
时代金融 2019年27期
关键词:保险合规

李腊云

摘要:众所周知,我国保险业正式步入了有法可依且快速稳步发展的阶段,近年来保险监管机构也加大了监管力度,但保险纠纷案件却仍在持续快速增长。在大量的保险纠纷案件背后,反映出我国目前的保险案件问责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试从保险合规经营视角剖析了保险案件问责制度在合规考核、自律机制、政府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就案件问责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保险   合规   问责制度

2011年3月,保监会发布了《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是针对保险案件问责的专项规定;它明确了其相关责任人问责尺度和"双线问责”的原则和双线责任人的范围以及惩罚措施等等。各保险公司积极落实该文件内容并强化了保险案件的风险管控,但经过多年实践,仍存在执行力度不够,理解不到位,无法将问责机制有效落实到位等问题。本文针对我国保险案件问责的现状,分析保险公司在问责过程中出现的内外部问题,并给出相关建议。

一、保险合规经营下我国保险案件问责的现状

(一)监管效果明显,上半年保险案件问责罚单量减半

2017-2019年,银保监会连续三年对保险业进行严格监管,整治市场乱象活动,并取得了阶段性成效;经过严格监管之后,保险业乱象已经明显减少,罚单量也有所降低。截止到2019年6月,银保监局针对保险业共发布375张罚单,处罚金超过5800万元;而去年同期相比,即2018年上半年,保险业罚单总量620张,罚款总额超过1亿元。因此,不论从罚单量还是处罚金额来看,减幅都接近一半,这表明我国保险业监管效果明显,保险业发展势头良好。

(二)编制虚假资料现象多发,网络宣传误导增多

据统计,保险机构违规行为中占比最高的是编制虚假材料,针对此类违规开出的罚单约占总罚单量的三成。由于保险公司的报告、报表、文件等资料表现了其运营情况,利益相关者多据此判断保险公司的资质,政府机构亦按照这些资料决定监管细则,所以保险机构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以获取利益和逃避监管。缺少消费者投诉,监管要求高等原因更是助长了这类违规现象的发生。此外,与微信和自媒体宣传误导有关的罚单也增多,虽然银保监机构发布了通知,禁止保险机构在保险产品的宣传中使用"保本高收益”、"限量疯抢”、"秒杀”等字眼,但此类违规现象只增不减。

(三)监管责任主体愈加明确,个人处罚增多

加强对保险案件主体责任的监管是目前保险监管的趋势,因为保险经营中做决策的大多都是个人,只有加强对个人的监管,才能不伤及企业其他无辜人员,才能确保案件问责有效实施。据统计,2019年上半年,保险业的罚单总量虽比较去年同时期减少了一半,但是针对个人的罚单总量明显增加,达到103张,而去年同期只有寥寥数张。例如,人保财险某分公司用赠送的积分抵扣车险保费,该负责人张某被罚10万元。另外,假如保险中介机构出现了问题,与之相关保险机构负责人肯定会因此受到连带惩罚。例如,通过某保险代理公司做中介,某保险徐州支公司开具了虚假发票77张,最终两家机构的负责人均各领到一张10万元罚单。

二、保险合规经营下我国保险案件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

综合上述我国保险案件问责的现状来看,我国保险业的监管力度正在持续加强,但实际上在保险案件问责的制度上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重视,无疑会对未来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一)保险机构缺乏有效的合规管理绩效考核

目前,有的保险机构并没执行严格的内部合规绩效考核,而采用相对简单的合规评估方法,绩效考核指标多针对内部案件的发生与否、有无因违规而受罚情况的发生而设置,显得相当粗糙,而对落实公司内部风险管控的细节之处,却缺乏可以有效反应管理绩效的指标。相比较而言,保险机构对于业绩考核的重视程度和细化程度比起内部合规考核来说要大许多。其次,当前部分保险机构并没有把合规管理的理念完全融入到经营业绩的考核之中;以经营业绩为导向,在业务运营情况、盈利水平等方面做足了考核工作,但却一再轻视合规管理,有一部分原因是保险机构急功近利追求利益,还有一部分原因是故意躲避监管,保"官位”,保"饭碗”,进行一些暗箱操作。

(二)缺乏行业自律意识和制度他律意识

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很快,但保险机构间激烈的竞争使得行业内耗较大。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利益,在内部制度改革中存在"收入上行、风险下行”的现象,领导层在享有大部分收入的同时却让基层员工承担更多更大的责任,这势必会减少他们的事业归属感,甚至令基层员工不惜违规、犯罪来躲避这些责任或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利益,出现这些现象都是保险机构缺乏自律意识所导致的。再比如,保险公司降低承保费率,那么保费就会减少,理赔金额就会打折扣,这样一个基本的矛盾点不是一家保险公司能够解决的,但监管部门历来对费率设置的监管存在很大的局限性,目前还得依靠行业自律组织的规制,但现实状况是当前保险行业自律机制不完善,许多保险机构还很缺乏行业自律意识和制度他律意识。

(三)激励与问责机制不完善,合规风险大

由于一些公司合规部门成立较晚,其内控合规管理体系并不太健全,合规政策与问责机制也不太合理,导致公司合规风险加大。有的公司对基层员工的合规做的很不好,对处在公司最底层的人员流动性大,公司干脆采取直接淘汰的方式来处理违规的员工,而不愿花费一些人力和时间上的成本对这些员工进行全面的监管,使其合規风险大大增加。还有的公司在保险案件问责制度上权责设置不明确或标准不统一,关于合规管控职责所要求的如预防、检测、惩罚措施等都并没能有效落实问责。保险机构必须尽快明确公司内部的合规管控责任,完善问责机制,做好这些细节以降低公司内部的合规风险。

三、保险合规经营下完善我国保险案件问责制度的思考

(一)企业内部需完善合规管理问责制度

首先,保险公司必须设置权责分明的内控合规部门,并对各个部门在保险案件问责过程中所拥有的权利和所担负的责任给予详细的规定。不仅要做到各部门权责对等,还要做到各部门权责不重叠,不冲突。对于各部门内部合规工作的最终责任人要有一个清晰的规定,要做到案件问责有人负责并能及时负责,相关责任人之间无法推卸责任。二是把内控合规工作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中之重,对各主体的经营行为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合规绩效进行考核,出现违反公司制度和业务流程的,企业内部应严格按规定来加以处罚,对其相关领导的责任亦要追究,这样才能降低保险机构内部的合规风险。第三,把合规管理的绩效考核要摆在经营业绩考核之前,因为只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使企业在正确的道路上发展,若只图利益不惜违规操作甚至违法乱纪,经营业绩再好的保险机构也只能是金融市场上更大的危害。第四,保险公司应有明确的合规风险报告,并保证自下而上的报告路径是畅通且高效的;最后,保险机构还应设立诚信举报机制,构建良好的合规文化。

(二)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构建,培养自律与他律意识

目前,我国保险业存在三种行业协会类型,分别是保险业协会、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及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这三类行业协会目前是一种合作关系;然而,随着我国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这三种行业协会的服务对象范围常常会出现三者服务同一对象的情况。这样一来,它们的职能必然会发生重叠,服务也必然产生冲突,部分协会之间的关系变成竞争,这也必然会对当前的保险问责机制产生不好的影响。

要消除保险业协会之间的摩擦,必须统一行业自律组织的构建,加强它们的互律,有必要建立起一套统一的规范,对保险业自律组织进行统一的认证与资格评价,并为它们搭建一个统一实施这些内容的网络平台,以加强三种行业协会之间的化学反应。只有将行业自律组织的竞争关系转化为合作关系,他们才能更好地行使行业自律的职能,自上而下地使保险公司在保险案件问责过程中得到更加规范的指导。此外,保险业自律组织还应做好对合规培训等教育工作,让自律意识和制度他律意识深入每一个保险工作者的心中。

(三)加强政府的保险问责监管机制,完善法律体系

首先,应制定和完善保险案件问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更新和修改一定要跟上保险业发展的步伐,且其适用范围要具有针对性和实用性。第二,必须做好行业监管机制领头羊的工作,对于保险案件问责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惩处流程一定要有清晰的制定。监管机构应当对案件问责事项进行严格全面的检查,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对违规操作展开调查,可以灵活运用各种方法,例如抽样调查,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等。对于违规操作的领导要从重处罚,做好违规事件的处理工作,政府监管部门对相关的监管责任必须做到不含混不清,不推诿责任。第三,在严监管的基础上,政府也应适当放松对行业自律组织的管制,降低一些准入的门槛,给行业协会一个宽松健康的成长环境,促进同行业协会之间对保险案件问责机制的理论与技术交流。

参考文献:

[1]刘小微.保险业合规管理翻开新篇章[N].金融时报.2016-06-22(010).

[2]周红军.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的路径研究[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09).

[3]王伊琳,莫舒萍.保险案件视角下保险公司合规经营研究[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9(02).

[4]王静.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J].中國流通经济.2017(02).

基金项目:此论文为湖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一般项目(项目编号11C0002)《保险案件问责制度的研究》研究成果。

(作者系法学副教授,保险职业学院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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