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经营主体能力 走好质量兴农之路

2019-11-21 21:36郭瑶
农产品市场周刊 2019年17期
关键词:兴农农户农产品

郭瑶

随着农业经营主体结构不断优化,农产品质量监管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2018年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结果显示,抽检总体合格率达到97.5%。同时,也需注意到经营主体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关键因素:小农户经营能力的短板效应凸显,新型经营主体自身管理能力不足、外部辐射效应未充分发挥等已成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农产品质量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为此,“针对性”提升不同经营主体能力,“齐步走”质量兴农绿色发展之路将成为必然选择。

小农经济是质量兴农的短板所在

小农经济现阶段仍是我国农业生产经营的基本形式。近几年来,我国承包地流转面积平稳增加,截至2017年底,全国家庭承包经营耕地流转流转率接近40%,但是小农户的土地流转意愿在不断降低,自2014年起,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增速出现回落,2014-2016年,增速比上年分别下降4.2个、7.5个、3.5个百分点。加之我国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和农户大量迁移需要一定的时间,可预见现阶段小农经济不会消失,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并存将是一定时期内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所要面对的基本形势。

小农户能力缺陷严重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小农户以分散经营为主,点多面广,分散无序,标准化程度低,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巨大风险。除这些外部因素外,小农户自身的基本职业能力、自我约束能力、安全生产能力、市场谈判能力、市场销售能力、发展规划能力偏弱,也是制约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的关键所在。比如,生猪散养户对卫生基础设施弱、疫病防控能力差、农业投入品认识有限,多使用泔水喂食生猪,获取农业产业信息、学习新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较弱,感染非洲猪瘟疫情的风险偏高。

新型经营主体是质量兴农的有力推动者

新型经营主体规模和服务范畴不断扩大。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业经营主体中的重要力量。截至2017年底,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纳入统计的农民专业合作社193.3万家,家庭农场34.1万个,农业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经营耕地超过3亿亩,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18.9%。新型经营主体的服务范畴也向生产、供销、信用业务综合服务转变,推动农业生产向规模化、集约化、组织化、专业化、标准化、社会化发展,大大提高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新型经营主体自身能力在不断提升。新型经营主体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多的资金,懂技术、会经营,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约束能力、谋划发展能力、标准化生产能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规模经营能力、市场营销管理能力。例如,不少农业企业自觉遵守农产品安全生产规范,严格控制员工的农业生产活动,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体系,具有最强的安全生产约束能力;新型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农业所特有的物质循环功能,摒弃以次充好的机会主义行为,不使用违禁药物,减少化肥、化学农药使用量,施用有机肥等环境友好型农用物资。

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能力逐步显现。新型经营主体与农户建立的利益联结机制,在涉农业务增收、农户带动、标准化生产方面起到了良好的辐射带动作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指数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显示,向非社员提供过农业生产资料购买服务、农产品销售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农产品运输及储藏服务、良种引进和推广服务、农业技术培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比重依次为25%、37%、13%、17%、26%、37%,约1/5的家庭农场向农户提供过借贷帮助,约1/4的家庭农场向农户提供过农业科技知识培训。

提升经营主体整体能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农业科技服务水平较低。相较于农业强国而言,我国农业科技投入较少、人才匮乏、服务覆盖面较窄、农业新技术和新品种的推广力度弱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农产品质量提升。据国家统计局数据,2017年服务我国农林牧渔业的研究与开发机构1158个,从业人员91802人,R&D人员时当量49562人年,仅为制造业的24%,平摊到1.85亿农户上,平均每户每年获得的农业研究与试验服务的时间约2.3小时。而美国约有10000家公司从事“农技服务”行业,按一家公司至少3人计算,每户农户至少能得到3天以上的农技咨询和服务。

新型经营主体经营管理能力亟待加强。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内部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其可持续发展,不利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一是缺乏现代财务管理体系。按相关规定,合作社在采购、销售、投资、分配积累、负债等方面,要建立13项制度,但目前不少合作社台账管理不健全,不利于合作社健康发展。二是缺乏有效的内控管理体系。大部分合作社设立时有规范的《章程》、明确的分工和农产品质量保障措施,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如成员文化程度低、小农意识强、民主意识缺失、管理水平差,能真正发挥《章程》作用的寥寥无几。三是缺乏风险预防和对冲管理体系。如某些合作社采取“保底价”的方式合作,违背了风险共担的原则,一旦经营不善,合作社就将无法持续运行。

新型经营主体的辐射带动作用尚未充分发挥。一是辐射带动外围农户数量有限。据2018年调查,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辐射带动1.27亿农户,占全国农户的68.8%。二是辐射带动范畴有限。当前,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范畴主要体现在提高涉农业务收入、带动小农户就业、提高标准化生产等方面,而在一二三产业融合、技术服务供给、公共物品供给、信息服务供给和金融服务供给层面涉及尚不多。三是輻射带动机制不完善。新型经营主体对小农户的农业生产技术带动缺乏持久稳定的保障机制,信息传播效能低,服务成效不明显。

政策建议

建议针对性地提高各类经营主体的综合能力,推动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齐步走”质量兴农之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迈上新台阶。

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提升小农户基本职业能力,补齐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短板”。第一,大力传播弘扬优秀农耕文化和乡村文明,提升广大农民职业道德,增强小农户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第二,大力发展农业教育和培训,充分利用各级政府部门的培训项目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社区服务中心等培训场所,多渠道、多途径提高职业农民的文化素质、农技水平和标准化生产能力。第三,提升小农户风险意识,加大信贷保障力度,提高农业金融服务的普惠性,增强农户有效抵御自然风险、降低市场风险的能力。

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提升新型经营主体管理能力,厚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根基”。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作为我国优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核心主体,要引入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内部管理,制定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内部人员现代企业制度理念,不断提高新型农业主体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业产业提质增效。同时,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政府要加强指导和扶持力度,整合资源,打造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美誉度的区域性优质品牌,树立农业由增产向提质转变的鲜明导向,扎实推进质量兴农。

发挥新型经营主体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社会化服务能力,打造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双翼”。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农产品生产的两大主要组成部分,缺一不可,必须协同发展。一方面,完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为农民提供耕、种、管、收、加、贮、销全程化服务,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平台,打破地理区域限制,打造基于物联网农业生产信息传输、采集终端,建立“生产有记录、出场有证明、产品有标识、信息可查询、流通可追踪”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域控制模式和保障机制,统一小农户和新型经营主体的质量标准。

(作者单位:全国农业展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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