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常压罐式危运车辆罐检报告的查阅要点

2019-11-22 09:48肖超波肖敬斌
汽车与安全 2019年9期

肖超波 肖敬斌

摘 要:通过介绍罐式危运车辆的罐体检验报告查阅的5个要点,使相关人员在进行罐式危运车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事故调查及车辆年检等工作中,当需要进一步了解罐体的紧急切断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等一些关键部件及罐体安全技术状况时,能从容地看懂读懂罐检报告,为其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提供技术支持。

关键词:常压;危运车辆;罐检报告;查阅要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运输液体危险化学品货物常压罐式车辆(以下简称罐式危运车辆)的存有量逐年增加,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共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1万家,罐式危运车辆约30万辆,它们直接服务工农业的生产、国防科技及人民生活的各个领域,对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及服务民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在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和污染环境的风险,因此,罐式危运车辆素有“流动化学炸弹”之称。

该类型车辆故事频发,给环境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的损害,因此,罐式危运车辆在运输安全、日常监管等方面一直备受各方关注。相关人员在进行车辆相关资质许可申请及车辆年检等工作,以及在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车辆进行深度调查和原因分析中,当需要进一步了解罐式危运车辆罐体上的紧急切断装置、安全泄放装置等一些关键部件及罐体安全技术状况时,可以通过查阅检验机构出具罐式危运车辆的罐体检验报告(以下简称罐检报告),了解相关信息,科学合理地作出决定。

罐检报告一般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GB 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相关标准,通过对罐体进行一系列的检验检测工作后出具的。下面结合一些案例,通过介绍查阅罐检报告时需要掌握的5个要点,从而使相关人员掌握读懂罐检报告信息的技巧,并依据审阅信息作出决定。

1查阅出具罐检报告的检验机构相关信息

主要查阅罐检报告上是否加盖检验机构计量认证的合格证书标记,通过查阅到的标记及相关信息确认出具该罐体报告的检验机构是否取得CMA计量认证,且该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根据以上规定,从事第三方罐式危运车辆罐体检验的机构,应在其出具的罐检报告上加盖计量认证的合格证书标记,如果没有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其发布的检定检测报告,便没有法律效力,不能作法律仲裁,产品验收的依据,而只能作为内部数据使用。

2查阅罐检报告的主要内容、格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根据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的要求,罐检报告应包含以下信息:检验报告标题,如有的报告名称为“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报告”;检验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检验章等相关信息;检验报告的唯一性标识,如报告编号、系列号;检验人员及审核审批人名的签名或等效标识、检验日期;相关声明,如未经本机构书面批准,不得复制检验证书或报告等等。只有这些信息具全,才能要明确该检验报告是由何地何人在哪一个检验机构,何时为哪个企业完成的哪一类产品的检验,该报告有无其他的相关适用要求等。

一份完整的罐检报告,还应包含以下信息:被检验对象的信息(检验对象的信息应完整、齐全);检验所采用的标准规范;检验项目与检验内容;各项检验检测的结果与评价(适当地辅以简图加以说明);检验总体结论(结论应科学、合理);检验证书或报告的标识(如序号)和每页及总页数的标识。

3查阅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是否充分及是否为现行有效的版本

涉及罐体检验的标准规范比较多,但主要为GB 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仅适用于金属罐体)及GB 18564.2—2008《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屬常压罐体技术要求》(仅适用于非金属罐体)。当然,有的检验机构将也会将涉及罐式危运车辆的一些相关标准引用到报告中,如GB 13392—2005《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36220—2018《运油车辆和加油车辆安全技术条件》、GB 20300—2018《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及NB/T 47013—2015《承压设备无损检测》等,但这些被引用的相关标准同样必须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否则该报告相关检验结果及结论将缺乏有效性。

在罐检报告中,有的检验机构将GB 18564.1—2006 写成GB 18564—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这样是不规范的,因为GB 18564有第1、2两部分,而且标准的名称也不能用简写(如图1);有的检验机构只写标准名称,而不写标准号,同样是不符合要求的,正确的写法应是GB 18564.1—2006《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4查阅检验项目与检验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及是否存在漏检的情况

罐体检验项目与内容的设置应符合标准的要求,不能随意进行设置,或有选择性地对一些项目进行检验,如果一些评价指标(特别是关键的技术指标)出现漏项与缺项,就不能对罐体的安全技术状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按标准的要求,一份罐检报告中的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资料审查、外观检查、结构与几何尺寸检查、安全附件检测、罐体壁厚测定、压力(渗漏)试验等项目;检验内容至少应包括:材质、装运介质、容积、允许最大充装量、壁厚测定、紧急切断装置、呼吸阀等,装运易燃、易爆类介质的罐体,还必须进行导静电检查。

其中罐体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的性能是否符合要求;罐体壁厚、允许最大充装量、罐体容积等均是影响到罐体使用安全的关键技术指标。如未进行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的核定,则该份罐检报告的结论不合格。

如图2紧急切断装置检验中,结论打“-”,表示无进行该项的检验或该罐体无装紧急切断装置,实际上该罐体运装的介质为汽油,必须要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因此该罐检报告的结论应为不合格。

如图3“封头、罐内防波板、隔仓板和加强部件”检验中,结论打“-”,表示无进行该项的检验或该罐体没有这些结构,实际上有些罐体罐内可能没有防波板、隔仓板和加强部件,但不

可能没有封头,因此检验结论打“-”是不合理的,说明该罐体存在漏检情况。

5查阅罐检报告的总体结论及单项结论是否科学合理

罐检报告的编制应结论准确、客观公正、信息齐全。对检验结果的描述应尽量清晰具体,文字应简练,语言应规范、准确,避免引起歧义。一些关键的检验内容结论是否正确。

按GB 18564.1—2006的要求,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应不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评定方法按此公式进行核算,即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W=ΦvV≤罐车的核定载质量。式中:W —罐體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单位为吨(t);Φv=0.9ρ,ρ为装运介质的密度,单位为吨每立方米(t/m3);V —罐体容积(罐体容积均指罐体实测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

根据图4罐检报告的信息获知:罐体实测容积V为60立方、罐车装运的介质为柴油(柴油密度ρ取820kg/m3)、罐车的核定载质量为27800kg,Φv=0.9ρ=0.9*820,则:W=ΦvV=0.9*820*60=44280>27800,该罐车已超载59.2%,该罐体不合格,因并没有对允许最大充装质量进行核算,该罐体的总体就不准确,按上述的核算结果,该罐检报告的总体结论应为不合格。

在开展从事罐车资质许可申请和车辆年检的相关工作时,经办人员只须掌握上述的5点方法,就能有针对性地对罐检报告进行审阅,从容地看懂读懂罐检报告并依其开展相关的审查审批工作,这样既方便经办人员相关工作的开展,也有利服务企业,为企业办好事办实事。当然,如果条件许可的,可以找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等与罐体相关的标准进行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罐检报告审阅能力。

参考文献

[1] GB 18564.1—2006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2] RB/T 214—201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 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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