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婚姻法

2019-11-25 08:45法人张会甫
法人 2019年10期
关键词:婚姻自由婚姻制度婚姻家庭

◎ 文 《法人》全媒体记者 张会甫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婚姻”,“婚姻双方应当保持充分的自由”,“只有建立在爱情基础上的婚姻才符合公民的基本道德素质,才符合婚姻的本质”——170多年前,世界无产阶级的伟大领袖和导师马克思在《论离婚法草案》中明确表达和阐述了自己的婚姻观。

1950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正式实施。作为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它打破了旧中国延续千年的封建礼教,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生存权和平等权的尊重,使旧社会的大批妇女从封建婚姻制度束缚中解放出来,不仅成为新政权的积极拥护者,还迅速成为新中国新的社会生产力,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

毛泽东是旧社会封建婚姻制度的亲历者,又是一名勇敢的革命者。1919年11月,长沙青年女子赵五贞为反抗父母包办婚姻,在迎亲花轿上用剪刀割喉自尽。这一悲剧引起了社会强烈反响,青年毛泽东对此深感愤慨,他奋笔疾书连续发表了多篇文章,猛烈抨击吃人的封建礼教。在《对于赵女士自杀的批评》中,毛泽东说:“赵女士的自杀,完全是环境所决定”,“这种环境包括婚姻制度的腐败,社会制度的黑暗,思想不能独立,爱情的不能自由”。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时起,就把解放妇女、男女平等作为自己神圣的使命,在1922年7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政党名义通过的妇女运动决议——《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正式通过。该决议指出“只有无产阶级获得了政权,妇女们才能得到真正解放”,“中国共产党领导妇女运动的任务是努力保护女劳动者的利益”。

作为党内通过的第一个关于妇女运动的纲领性文件,《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实为中国妇女运动一个伟大的转折点。在革命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我党都提出了反对封建买卖包办婚姻、倡导婚姻自由、实行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保护妇女权益等主张。

1956年的电影《刘巧儿》的背景故事发生于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反映了当时青年刘巧儿和赵柱儿为追求婚姻自由,冲破封建传统和守旧家长的阻挠,最终结为夫妻的故事。与此故事相近的还有现代作家赵树理写于1943年的短篇小说《小二黑结婚》(解放后被拍成电影),充分体现了在共产党领导下的边区人民敢于冲破封建婚姻礼教、追求自由爱情的精神变化。

在新中国成立之前,我们党就开始酝酿、起草婚姻法。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代表中央向邓颖超等中央妇女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妇委)的同志布置了起草婚姻法的工作。当时刘少奇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根据刘少奇的指示,中央妇委立即成立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经过几个月的努力,起草小组终于拟出婚姻法草案,后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

1949年9月29日,全国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废除束缚妇女的封建制度,宣告了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教育的、社会的生活各方面,均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为婚姻法的制定确立了基本原则。

1950年4月13日,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陈绍禹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递交了婚姻法草案,并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1950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这一天,《人民日报》发表了题为《老解放区劳动妇女迫切要求婚姻自由,亟应改革残存的封建婚姻制度安定生产情绪》的文章,深刻解剖了旧的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呼吁婚姻制度的重大变革。全国妇联也多次召开座谈会,进行专题研讨,尽可能地使即将出台的婚姻法能够代表和保障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利益。

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4月30日经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自1950年5月1日起公布施行。

始终尊重人民的权利

1950年5月实行的婚姻法全文分为8章共27条,包括原则、结婚、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子女间的关系、离婚、离婚后子女的抚养和教育、离婚后的财产和生活及附则。内容以调整婚姻关系为主,同时涉及家庭关系方面的各种重要问题。为了肃清封建婚姻制度的残余,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还明确规定禁止重婚、纳妾、收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等。

婚姻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研究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巫昌祯称“新中国的婚姻法完成了反封建的伟大使命”。婚姻法以破旧立新为起点,对封建社会的婚姻制度及家庭结构、家庭关系、家庭功能进行全面改造后,新型的自由婚姻显著增加,促进了家庭的和睦与幸福,具有现代意义的新民主主义价值观开始渗透到人民的日常生活,促进了社会主义因素的积累,推动了中国整体性的社会变迁。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婚姻法,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婚姻法自新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当代中国研究所政治史研究室研究员、法学博士刘维芳认为,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比1950年的婚姻法有很大变化和进步,是改革开放初期国家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新的整合和规范。1981年施行的婚姻法中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和确定计划生育的基本原则这两项主要内容,很大程度上是对“文革”时期遗留的婚姻问题的解决和对改革开放初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回应。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即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修正后的婚姻法对原法的补充和修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总则中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在新增第四条中,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关于结婚制度,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规定。

刘维芳称,2001年婚姻法是针对中国经济转型时期婚姻家庭出现一系列新问题的回应,也是新世纪之初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的再次规范。

从1950年5月新中国施行第一部婚姻法、1981年施行新婚姻法以及2001年修订婚姻法三次大的立法变化,体现了国家在不同历史时期运用法律手段对婚姻家庭关系进行整合、规范的制度安排;也体现了政府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因势利导,引领社会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和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的政策选择,在改造社会的同时,既巩固了国家的政权,又促进了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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