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

2019-11-27 09:21王倩张杰
大经贸 2019年9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

王倩 张杰

【摘 要】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建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加大对贪污腐败等犯罪的打击力度。而刑事诉讼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实质上是缺席审判的一种特殊形式,但针对的是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审判。这两种特别程序的法律性质和适用条件等方面有一定区别。

【关键词】 缺席审判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惩罚犯罪 保障人权

一、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简要概述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指在特定刑事案件中,当被告人因潜逃、严重疾病、死亡等原因未到庭审判时,人民法院根据控诉方的起诉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追究缺席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立法者为了避免被告不出席审判而诉讼效率低下,确立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缺席审判制度遵循了程序正义原理。马克思曾说过,“程序法不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也是法律内部生命的表现”,程序正义能够最大限度的保障实体正义。任何案件中,如果程序不公正,即使最终的实体结果是正确的,也不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的重要配套机制。作为特别程序,缺席审判体现了繁简分流、诉讼分流的原理,有利于化解了我国案多人少矛盾,是提高诉讼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法律特征

(一)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刑事审判程序。在国外,违法所得没收属于民事没收,而非刑事没收。刑事没收是对因某一特定犯罪而被判有罪的个人而施加的惩罚,而民事没收在一个针对“侵犯性”财产而进行的没收,采取较低的证明标准,而非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标准。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定位是刑事程序,适用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适用该程序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逃匿、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指控的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如果不属于犯罪,只是违法,那么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对物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实际上是未经定罪程序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进行处理的一种措施,具有先决性。该程序的特殊性在于未经定罪的审理,审理的对象是与犯罪有关的财产。一方面,没收违法所得是为了预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而引起的诉讼周期拖延和诉讼终止,在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情况下,及时有效的追缴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另一方面,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客体是物,即使该程序的判决出现错误,日后也便于救济。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之比较

(一)法律性质方面。二者都是出自于犯罪嫌疑人逃匿案件追逃追赃的需要而建立的。但是这两种特别程序有着不同的法律性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是为了解决财物问题,属于“对物程序”。除了提出申请没收的人民检察院外,诉讼当事人还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遵循的是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和证明标准。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为了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是一种纯粹的刑事诉讼程序。被告人在审判中缺席,依然可以被定罪量刑。但是,由于被告人失去了亲临法庭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定罪量刑问题上时,需要严格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二)适用条件方面。二者都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逃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有区分逃到境外还是境内。而缺席审判程序适用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到境外的情形,所以如果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藏匿境外或在境外居住,不能對其提起刑事缺席审判。此外,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也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案件。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下落不明时,可以采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追缴相关财产。但是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不能适用于上述情况,不能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仍处于境外的状态,不能直接提起缺席审判。

(三)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人民法院受理没收申请后,应当发布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公告期满后受理申请。这种告知方式只是诉讼告知,不具有任何强制力,实行起来较为便利。而对于缺席审判来说,境外送达比较困难。法院审理缺席审判案件时通过司法协助方式把传票、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的规定,实际执行可能会比较吃力,因为刑事司法协助的对象一般是证人、鉴定人,被请求协助的一方往往是不负有执行送达的义务的,这就不足以达到保障被告人得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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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本文系西南民族大学研究生创新型科研资助项目“我国缺席审判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比较研究”;项目编号:CX2019SP85。

第一作者简介:王倩(1996-),女,傈僳族,云南,硕士,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

第二作者简介:张杰(1995-),女,苗族,湖南,硕士,西南民族大学,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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