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对策建议

2019-11-28 08:55蔡志刚
决策与信息 2019年11期
关键词:住房保障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

蔡志刚

[摘    要]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我国上个世纪90年代初在支持“房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住房储蓄制度,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显现出缴存覆盖范围有限、缴存起点不够公平、住房保障能力不足和住房金融功能受限等问题,使制度的公平性、效率性和存在的必要性遭受到质疑,面临着改革发展的困境。对此,应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发展面临的困境和改革方向,从住房公积金管理、缴存、使用机制等方面入手,不斷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关键词] 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住房保障

[中图分类号] F299.23;F832.4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8129(2019)11-0086-11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显著增强,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居住质量显著提升。然而在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大量进入城市的新市民和城市“夹心层”,特别是中低收入群体,由于住房支付能力较弱,无力承担城市较高的房价、租金,由此引发了住房困难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8年末,我国城镇常住人口达到8.31亿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59.58%,户籍人口城镇化率43.37%[1],约有2.26亿非户籍城镇常住就业人员,其数量庞大,住房需求问题突出。保障和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住质量,是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核心利益,关系人民福祉、国家大事,影响国民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和谐,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然而,住房公积金作为我国重要的住房政策性金融制度,目前面临着改革发展的困境,未能得到根本性解决。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住房保障功能定位,对于扩大缴存覆盖人群,全面保障城镇居民改善居住条件,拓展住房公积金功能,实行“三金”合并运行,进而发挥补充养老保险的辅助作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情况

住房制度改革以来,在国家推行的各项住房改革新制度中,住房公积金致力于帮助城镇职工实现住有所居,取得了相当突出的成绩,获得了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主要表现在:

其一,覆盖受益人群持续扩大。截至2018年底,全国城镇就业人口4.34亿人[2],有累计超过1.44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3],覆盖了近三分之一的城镇就业人员;城镇民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类型单位缴存职工占比达到47.11%,缴存覆盖人数、覆盖率持续扩大。住房公积金已经成为城镇就业中、低收入群体和新市民解决住房问题的重要渠道。

其二,住房保障资金稳步增长。住房公积金通过持续推进缴存覆盖,广泛地推行个人住房储蓄,保持了持续发展的良好势头,不仅参加人数稳步增长,而且缴存额基本上保持年均12%以上的增幅。2018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2.10万亿元,年末累计缴存总额14.58万亿元,缴存余额5.79万亿元,结余资金8023亿元,积累了一笔相当可观的住房保障资金。

其三,广泛保障职工住有所居。2018年末,全国约有1亿缴存职工通过住房消费类提取累计6.98万亿元(根据住房消费类提取占比推算);3300余万职工家庭通过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贷款)累计达8.58万亿元;120万户低收入群体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支持的373个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累计达872.15亿元,提供城市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累计3365.48亿元,多渠道、广泛地满足职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改善了居住条件,惠及2~3亿人口。

其四,减轻职工住房消费负担。住房公积金不仅支持职工住房消费类提取,而且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比同期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低1.65~2个百分点,平均每笔贷款可节约利息支出约8万元,还灵活地发放公转商贴息贷款,提高了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切实减轻了职工住房消费负担。

其五,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持续扩大,缴存金额的稳步增长,我国形成了巨大的住房保障资金体量,住房消费类提取、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和公转商贴息贷款形成的商品住宅销售额、销售面积和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的比重,已经对房地产市场形成了较大的影响力,成为政府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新的工具[4],促进了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成为我国住房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改善城镇居民居住条件,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变化,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一些方面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主要表现为:

1. 缴存覆盖范围有限。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18年末,全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达到3.01亿人,同期相比,虽然有累计超过1.44亿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覆盖了全国近三分之一的城镇就业人员,但覆盖的人数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的47.84%,实际缴存覆盖水平一般,尚有较大的制度覆盖发展空间。

2. 缴存起点不够公平。目前,我国不同行业不同单位的职工收入差距较大,在缴存方面也存在较大差距。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现阶段,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比例一般为5%-12%,在缴存基数本身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设置了1~2倍浮动比例空间。即使在同一地区,高收入行业缴存金额较多,低收入行业缴存较少。同一行业的职工群体之间,缴存金额也会存在一定的差距,缴存起点设计单纯以职(级)为标准,影响了住房公积金制度公平性。

3. 住房保障能力不足。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住房消费的长期住房储金,建立了缴存职工之间互济互助机制,目的是为职工较快、较好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保障。但居民住房需求受房价水平、收入水平、生命周期、利率水平、个人偏好、消费习惯和投资预期等因素影响。在房价不断攀升的住房市场上,特别是在国内大中型城市,相对于较高的房价而言,有相当一部分中低收入缴存职工,一方面由于收入水平较低,不同程度地缺乏购买支付能力,没有能力筹集足够的购房首付款;另一方面,由于受人口年龄结构、房价预期、婚育年龄等因素的影响,形成了巨量扎堆买房的刚性需求,多个地区个人住房贷款率逼近极限,呈现出住房公积金现有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市场形势,缴存职工难以及时获得合理适度的贷款支持的“贷款难”现象。

4. 缴存资金收益较低。目前,各地区支持缴存职工首套、或者二套房贷款,缴存职工在没有购房支付能力、不符合首套及二套贷款条件或不再需要购房贷款时,既不享受贷款政策优惠,又不符合提取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理财收益或投资收益相比,资金收益受到损失,而又得不到适度补偿的情况下,不利于进一步扩大缴存覆盖面,而且会降低缴存积极性,还可能出现“骗提套取”现象。

5. 住房金融功能受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各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是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的主体,是直属于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的事业单位,但其管理运行的住房公积金具有金融属性,没有资本金,缺乏足够的抗风险能力,无论是在融资还是投资方面,都受到极大的制约。2018年末,全国各地区个人住房贷款率,最低为37.85%,最高达到了99.51%,天津、安徽、重庆等地逼近极限,而广东、河南、湖北等地则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有的地区存在“钱荒”,保障能力不足,有的地区则“沉睡”,反映出各地区分散管理的“资金池”的资金使用率极不平衡,相互之间不能实现资金融通,存在流动性困境。

6. 统筹治理效果不佳。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体制,存在着统筹治理结构不够合理、政策制定执行受限等问题。在国家层面,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均具有决策监督权,住建部是业务主管单位,但各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不明晰,协调机制也不够完善。在地方层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为地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均是兼职人员,不能真正有效地行使决策权和承担决策责任。从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的角度看,国家拟定的政策、地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作出的决策,在具体执行的环节,因未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考核体系,不能得到有效的落实。此外,目前全国尚有147个分支机构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呈现出分散管理的格局。

三、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方向探索

目前,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方向,学术界一直存在着多种不同的看法:其一,倪鹏飞等建议改革完善现行制度,将行政事项、金融事项相分离,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资金,提高资金管理运营专业性[5]。其二,张远凤、殷玉如等认为应首先解决现行制度的弊端,再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升级为政策性金融机构[4][6]。其三,倪鹏飞等认为应建立类似美国房利美、房地美的金融机构,并赋予住房公积金制度社保、医保功能。其四,住建部公积金监管司、西南财大中国家庭金融调研中心联合研究小组,提出建立强制缴存和自愿储蓄相结合的政策性机构模式,并由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资设立全国融资支持机构[7]。此外,有人还提出,取消住房公积金,或将住房公积金直接作为薪酬发给员工,或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填补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等观点。总结起来,主流观点认为,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其特定的历史作用,现阶段不能简单地取消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反,可以从完善制度的缴存、使用和监管机制方面进行改革,使其继续发挥政策互助性金融优势。但在改革完善政策性金融功能的路径选择方面,均提出构建全国范围内跨区域的融资渠道,且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机构、出资设立融资支持机构和将住房公积金中心改为政策性金融机构等思路。

美国新制度经济学家科斯在制度分析中引入经济边际分析法,用成本-收益分析来判断一项公共政策的科学性。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可以借鉴这一理论方法。我们从效率性、公平性和促进生产等方面,考量分析上述几种构建融资渠道的路径选择,有着不同的收益成本:

思路一: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完善国内、国际的融资渠道,将金融事項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这种路径选择需要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机构,统筹全国行政事项,具有较高的可行性。目前,全国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机构、人员体系完整,管理规范,可以直接改为地方工作机构,参照行政单位管理,专门负责政策执行工作。我国建立形成了较为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可供选择的专业金融机构较多,只要按需委托金融事项,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即可有效形成国际、国内融资渠道。

思路二:建立专业的金融机构,或由住房公积金中心出资设立融资支持机构,构建全国范围内跨区域的融资渠道,这种路径选择需要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资,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本金。暂且不论国家出资存在的问题,仅看住房公积金的归属性,就不具有可行性。由于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本身没有资本金,将增值收益出资作为金融机构的资本金,存在较大的公平性争议。

思路三:将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转设为政策性金融机构或住房保障银行,构建国家政策性住房金融体系。这种路径选择以各地的住房公积金机构为基础,利用其完整的机构网点、人员和资金,同时,需要国家筹集大量资本金。但目前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存在金融人才严重不足、缺乏足够的资本金和管理无法适应金融市场等问题,且涉及住房公积金归属性问题,存在较大的实施难度,投入较高,不具有可行性。

通过分析比较,现阶段具有较高可行性的路径选择为: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机构,统筹全国行政事项,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将金融事项交给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

新时代,立足我国当前基本的国情,要解决好发展中不平衡不充分突出问题,必须长期坚持住房保障和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

1. 住房问题依然存在,且将长期存在。一是城镇化尚未完成。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城镇化水平稳步推进,到2018年末,城镇化常住人口达到8.3亿人,城镇化率为59.58%,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还有10%的发展进程,预计还需要10~15年的时间来完成,城镇化带来的住房需求将长期存在。二是住房问题较为突出。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大量进入城市的新市民和城市“夹心层”人群,由于住房支付能力较弱,无力承担城市较高的房价、租金,其数量庞大,住房问题突出。三是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2018年,全国就业人口总量首次出现下降,60岁及以上人口2.49亿人,预计到2035年,60岁及以上人口将突破4亿,未富先老,无房先老,未来住房保障任务艰巨。因此,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伴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住房问题将长期存在,必须长期坚持住房保障制度。

2. 政策住房金融制度,依然不可或缺。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发展,城市住房价格日趋高涨,住房消费支出,成为家庭主要消费支出,大多数家庭购房都需要贷款支持。由于住房消费者的收入水平不同,其住房支付能力存在差异,国家制定了不同的政策。高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由市场配置;中等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由政策性金融解决;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则由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予以兜底保障。根据国家统计局《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末,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2万元,按全国居民五等份收入分组,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人数占比达到50%以上[1],反映出中等收入群体数量庞大,需要政策性住房金融的支持,以提高其住房支付能力,实现国家住房政策目标。此外,还应该看到,2003年以来,我国集中建设了大量的住房,随着住房折旧期的临近,或将迎来集中修缮或翻建需求。同时,由于居民住房消费存在梯度消费特性,若与人口结构矛盾叠加,住房供求矛盾可能加剧。因此,要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应坚持发展政策性住房金融。

实践证明,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适应中国国情、行之有效的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应当坚定信心深入改革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使其能够发挥出更大的民生保障作用。

新时代,改革完善我国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应该深化住房保障功能定位,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机制着手,完善公共政策资金属性,全面保障人民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质量。并针对参缴人群生命周期,赋予住房公积金养老功能,整合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三金”合并运行,充分发挥其居住、补充养老保障作用。

四、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议

(一)改革管理机制,深化住房保障功能定位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强制推行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政策性、金融性双重特性,同时发挥着重要的住房保障、住房金融功能,两者缺一不可。

目前,住房公积金既面临着住房保障能力不足问题,又面临着无法充分发挥住房金融功能的困境,其实质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定位不清问题[8],因此,住房公积金改革发展的核心,应是进一步明确制度的定位。

由于住房公积金的双重特性,存在着不同的功能定位,两者之间有着显著的功能差异。住房保障功能的定位,重点关注的是中低收入群体,与此同时,可以兼顾中高收入阶层,目的是保障更多的群体改善居住条件,实现住有所居。而住房金融功能的定位,则更加关注资金的收益性,以相对商业化的机制倾向于支持中高收入人群,不仅不能解决中低收入群体住房问题,而且违背了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初衷。两相比较,住房公积金制度,应以政策性为前提,将住房保障功能作为首要功能,而住房金融则定位于政策性金融。

建立与住房保障功能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架构,深化住房保障的功能定位,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责任,兼顾发挥住房金融功能属性,是改革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关键。具体来说:

1. 改革完善管理架构。在国家层面,建立国家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全面统筹管理全国住房公积金行政事项。在地方层面,建立各直辖市和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公积金工作机构,负责统筹省(自治区)内的行政事项。同时在设区的城市,建立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公積金工作机构,统一负责辖区内行政事项、公共管理服务事项,促进地方政府落实住房保障责任。

2. 改革资金管理体制。在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以设区城市为单位进行核算,建立集中统一的住房公积金资金管理体制,实现各辖区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和使用,同时,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资金管理、使用的数据,纳入国家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与资金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全国住房公积金金融运营体系,将与资金运用相关的金融事项以信托方式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运作,形成住房公积金政策管理、金融运营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实现国内资金融通,为保障住房建设投资融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和提高资金运行效率提供可行方案。

3. 改革完善治理结构。通过改革完善管理架构,建立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体制和构建与之相适应的金融运营体系,原有的决策、监管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改革完善相应的治理结构。在国家层面,需要制定完善住房公积金法律法规,规定住房公积金机构职责、决策、监督和处罚等行政事项,为全国贯彻执行提供法律依据。在治理结构上,应将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拟定、决策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等行政事项纳入政府公共决策、监督体系,同时,将委托专业金融机构运营的金融业务,纳入国家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二)改进缴存机制,不断扩大缴存覆盖人群

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强制特性,实施强制性缴存,是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集聚长期稳定充足住房保障资金,实现缴存职工住有所居的重要基础。

目前,全国住房公积金覆盖的人数仅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职工人数的47.84%,民营企业等非公单位的覆盖面还不够高,尽管《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政策制定执行受到制约,很少采取刚性执法措施。因此,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的扩展主要是增强用人单位自愿缴纳的积极性。

改进缴存机制,既要坚持强制缴存,又要适应自愿缴存新形势,应建立强制缴存、自愿缴存和公共政策激励相适应的缴存机制,形成广泛覆盖、保障基本、统账结合、可持续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改革完善:

1. 改革缴存管理制度。改进缴存机制,建立社会统筹、个人强制和自愿缴存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按照国家统一发布的社平工资标准和规定比例为所有在岗职工缴纳公共住房保障金,计入公共住房保障基金,由政府按照规定统筹使用;职工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相同的标准1:1强制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政策规定使用。在此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和职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按照用人单位和职工1:1的标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计入个人账户,归职工个人所有,享受相应的政策优惠。同时,为适应人才流动的新形势,建立与身份证挂钩的统一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流动人员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互认、转移接续,以及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2. 增强公共政策属性。以国家强制社会统筹的公共住房保障金为基础,建立公共住房保障基金,综合运用公共住房保障政策对职工给予租金补贴、贷款本息补贴、修缮补贴、资金收益回报和退休补贴等优惠政策,引导职工缴存预期,吸引职工个人参加缴存,进而激励用人单位和职工自愿参加缴存,将民营企业职工、新市民和自由职业者都纳入制度覆盖范围。将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集中统筹的资金委托专业的金融机构运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资金跨区域融通、调剂,并向海外融资,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在此基础上,利用统筹基金和运营收益,调控自愿缴存资金体量。

通过改革缴存管理制度,实行国家强制社会统筹和运用公共政策激励等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将极大地提高职工缴存积极性,为稳定地集聚足够的资金打下坚实的基础。若以2018年城镇民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基数,并以全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險的参保职工人数的80%为覆盖范围,按照最低8%的缴存比例,年均可以形成9550亿元公共住房保障基金,并可以稳定归集个人强制缴存额9550亿元,再加上政策引导的自愿缴存部分,理论上可以集聚3万亿元以上的资金,经济社会效应凸显。

(三)改进使用机制,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

党的十九大报告突出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新形势下,要全面提高居民住房保障水平,就是要以缴存职工为本,重点保障城镇中低收入职工、新市民基本住房需求,帮助其实现住有所居。

1. 重点保障中低收入群体。针对不同的收入群体,实行不同的保障政策,对低收入、中低收入职工实行政策补贴;对中等收入职工予以适当补贴;对高收入阶层实行调剂补贴。一是以个人强制缴存额为基础给予租金补贴,支持低收入群体租房居住。二是以个人强制缴存额为基础给予贷款本息补贴,帮助中低收入群体购买基本住房。三是以个人强制缴存额为基础给予修缮补贴,支持职工修缮住房。四是对自愿缴存、或长期未享受贷款的职工,给予合理的资金收益回报。五是对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以个人强制缴存额为基础给予全额补贴,提高退休职工养老、医疗保障水平。

2. 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政策。制定差别化贷款政策,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立足住房保障定位,首保刚性住房需求,重点向中低收入群体倾斜,同时兼顾政策性金融属性,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原则。职工个人或家庭购买首套住房,年龄普遍集中在20~39岁,其购房支付能力一般,且属于刚性住房需求,在贷款条件、首付成数、余额倍数、贷款利率和贷款额度等方面应给予政策倾斜,重点支持购买90平方米(含)以下住房、保障房和限价房。职工个人或家庭购买二套住房,年龄一般在40~60岁,购房支付能力较强,属于改善型住房需求,应与刚性住房需求有所区别,设置一定的缴存年限作为基本的贷款条件,首付成数也应与首套房有所区别,贷款额度可参考首付金额、缴存期限、缴存基数、还贷能力、贷款期限和城市房价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最高贷款额度,保障中等收入群体合理的改善型住房需求。

目前,我国建立的住房公积金、职业年金和企业年金制度,由于分散管理,只能专项用于各自的保障领域,有一定的保障重叠和期限错配,而没有针对缴存群体不同人生阶段发挥作用。住房公积金坚持强制缴存,实行社会统筹,建立了公共住房保障基金,从而改变原有资金属性,使其具有拓展养老功能,整合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实行“三金”合并运行的基础。若实行“三金”合并运行,将改变原有分散管理格局,有效避免保障重叠和期限错配问题。职工年轻时,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保障其住房需求,退休时,国家将社会统筹部分计入职工养老保障账户,转变为补充养老金,用于保障其退休生活。针对参缴人群不同的生命周期,用好住房公积金公共政策调控工具,不仅可以调控住房保障资金规模,更好地支持中低收入群体租房、购房,支持租赁住房建设、老旧小区和棚户区改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而且年均可为近1000万退休人员补充约4000亿元养老保障金,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民生保障水平。因此,建议在改革完善现有住房公积金制度基础上,整合职业年金、企业年金,并拓展住房公积金功能。针对参缴人群不同的生命周期,合理调整保障方向,促进住房保障、养老保障有效衔接,进而发挥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养老辅助作用。

通过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深化住房保障功能定位,增强住房公积金公共政策属性,整合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赋予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障辅助功能,不仅可以有效解决住房公积金发展面临的困境,全面保障人民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住质量,而且可以提高职工退休生活保障,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增加参缴职工工资收入,具有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有较高的可行性。

[參考文献]

[1]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EB/OL].国家统计局官网,2019-02-28.http://www.stats.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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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8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官网,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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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远凤.住房公积金制度不能取消[J].住房公积金研究,2016,(3)

[5]倪鹏飞,邹琳华,高广春,姜雪梅,李超.中国住房发展报告(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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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殷玉如.中国住房公积金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

[7]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监管司,西南财经大学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政策性住房金融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18.

[8]孟昊,王爱俭,韩再.中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7.

[责任编辑:朱苗苗]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for Reforming and Improving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Cai Zhigang

Abstract: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is a housing savings system established based on supporting the “house reform” in the early 1990s. After more than 20 years of development, it has become an important part of China's housing security system. Due to the changes in the economic and social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China's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shows problems to a certain extent that the coverage of deposit is limited, the starting point of deposit is not fair, the housing security capacity is insufficient, and the housing finance function is limited, so that the fairness, efficiency and necessity of the system are doubted, facing the plight of reform and developmen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start from the aspects of housing provident fund management, deposit and use mechanisms, and constantly improve the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operation of China's housing provident fund system, the difficulties faced by the development and the direction of reform.

Keywords: Housing Provident Fund; Occupational Annuity; Enterprise Annuity; Housing Secur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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