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律师如何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挥作用

2019-11-28 14:22史晓娟董海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7期
关键词:犯罪集团专项斗争辩护律师

史晓娟 董海

摘 要:“掃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中央明确要求必须以法治作为主线,依法进行。《通知》中多次强调“依法严惩”、“依法履职”、“依法办案”,“依法”二字一共出现十余次。可见,法治基准是此次“扫黑除恶”的红线和底线。律师积极参与到此次扫黑除恶斗争中来,勇于开展涉黑涉恶案件的辩护工作,既是履行本职,维护当事人权利、监督办案机关依法扫黑除恶的需要,也是律师作为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为建设法治国家应该有的担当与使命。

关键词:扫黑除恶;黑恶势力

一、涉黑涉恶犯罪的新动向

(一)侵蚀、把控基层政权的苗头明显。一些黑恶势力触手伸向基层政权,通过“拳头+贿选”等方式操纵基层“两委”选举,争当村官,然后利用权力插手村务、掌控工程、暴力敛财。

(二)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信息灵通,向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扩张。

(三)向文化领域渗透,歪曲意识形态。

(四)组织头目和主要成员大多隐藏在幕后,核心人员不明显,外围人员不固定,隐蔽性强。

二、涉黑涉恶案件的特征

根据笔者对公开报道的涉黑涉恶案件进行梳理和分析,当前涉黑涉恶案件整体呈现出以下几个特点:

(一)涉黑涉恶犯罪组织团伙化、体系化。涉黑涉恶案件的主要特点就是涉案人员众多,团伙作案,一案多人,多人多案,团伙作案占比重,危害后果十分严重。

(二)涉黑涉恶群体普遍文化程度低,且多无正当职业甚至为无业、闲散或具有前科、刑满释放人员。该群体成员年龄倾向年轻化,多为80、90后,甚至00后青少年。这些人员不爱学习、厌恶学习,早早辍学或退学,受不良影视剧影响崇拜暴力,向往纸醉金迷的生活。他们文化程度底、法律意识淡薄,游手好闲、无所事事,部分因有前科劣迹而更不在乎,对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缺乏认识也不愿思考。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因难于正常就业破罐破摔,重操旧业,纠集社会闲散人员形成恶势力团伙胡作非为。

(三)涉黑涉恶犯罪行为表现多样化。既有典型的传统暴力犯罪,如携带管制刀具和枪支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妨害公务等暴力犯罪,也有表面看来暴力、威胁色彩不明显,采用拦截、辱骂、堵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企业和个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经营秩序的“软暴力”行为。

(四)攫取经济利益是犯罪的主要目的。从公开披露的涉黑涉恶案件来看,具备经济实力是涉黑涉恶组织犯罪的主要目标,以钱养恶,以恶赚钱,控制一定区域和行业,从而为其称霸作恶、摆平事情、挥霍享乐等提供经济来源。

(五)涉黑涉恶人员活动、犯罪地点多集中在城中村及酒吧、网吧、KTV、棋牌室、歌舞厅等娱乐场所。上述场所人员鱼龙混杂,人员成分负责,环境嘈杂,给司法机关日常监管带来很大难度。

(六)涉黑涉恶犯罪涉及罪名复杂化。涉黑涉恶犯罪团伙往往为了一个目的,纠集十几人甚至几十人有预谋有组织的实施多个犯罪行为,侵犯法益多,触犯罪名多,作案人员多。

三、涉黑涉恶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的联系与区别

准确地弄清涉黑涉恶犯罪与相关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是防止打击涉黑涉恶犯罪扩大化或打击不力的必要前提。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普通犯罪集团的联系与区别

黑社会性质组织亦是犯罪集团,是犯罪集团发展的产物,是高级形的犯罪集团,而犯罪集团不一定是黑社会组织。组织架构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地域性和行业性,组织成员众多势力庞大,通常有内部行规;而普通犯罪集团,一般不具有地域性,行业性,其组织成员相对较少,流动性大,也不具有内部行规。犯罪目的和手段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目的主要是攫取经济利益,且影响和控制一定的区域和行业,违法犯罪行为多样复杂,危害性大,而普通的犯罪集团通常目的比较单纯,一般仅仅是实行一类或几类犯罪,犯罪行为比较单一。在政治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向政界渗透的现实性和趋向性,通常都要或已经把控基层政权,同时寻找拉拢腐蚀某些国家工作人员做其保护伞,而普通的犯罪集团则不具有这一特性。

(二)黑恶势力犯罪与群体性事件的联系与区别

黑恶势力有可能煽动群众造成群体性事件,但不一定所有的群体性事件面都有黑恶势力。其区别主要在于普通的群体性事件多为偶发性事件,黑恶势力煽动的群体性事件多为经常性事件;普通的群体性事件的引发原因一般是为了群众的切身利益,其目的是要求政府解决问题,而黑恶势力煽动群体性事件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其团体利益与政府分庭抗礼;普通的群体性事件的首犯主要是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妨碍公务罪等扰乱社会秩序型犯罪,而有黑恶势力背景的群体性事件首犯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暴力型犯罪。

四、律师如何在涉黑涉恶案件中更好地履职

(一)正确认识律师在专项斗争中的职责定位和独特作用,敢于辩护

律师参与此次专项斗争,要立足于律师的法定职责,通过参与辩护代理等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国家对律师制度的设计定位,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对当事人的保护和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两大方面。如果辩护律师偏离这一职责定位来参与专项斗争,那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特的作用就无法发挥。

(二)吃透法律和政策,精于辩护

要提高辩护质量,辩护律师一是加强终身学习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学习办理重大、复杂的涉黑涉恶案件辩护时所采用的策略、技巧,加强涉黑涉恶案件的业务研讨,内化为刑事辩护智慧与经验,提升办理此类案件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辩护律师必须熟练掌握现行的法律、政策,尤其要熟悉全国律协撰写的《涉黑涉恶案件辩护代理工作手册》,围绕涉黑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来开展辩护工作,为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提供实质性的参考和帮助。二是加强沟通技能的提升,注重庭审质量和效率,充分展现出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和职业形象。

(三)严格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谨慎辩护

“依法办案”贯穿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既考验司法机关能否依法办案,也对律师能否规范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辩护律师在代理涉黑涉恶等重大敏感性案件时,要依法依规履行律师职责,谨言慎行,不要随意发表意见。一是不违规披露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二是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严格遵守会见制度;三是对正在办理的案件不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不恶意宣传炒作案件以提高知名度;四是在案件审理判决前,严格保密,不得擅自将案件的具体信息上传至互联网。

(四)理性维护辩护律师和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善于辩护

在刑事诉讼过程尤其是此次专项斗争中,当事人和律师权利受到侵犯的事情难免会发生,控辩、辩审冲突也难以避免。辩护律师要讲究策略、方法,坚持依法、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根据违法侵权行为程度的不同,分别采取沟通、交涉、控告等应对方法,不得出现过激言行。辩护律师不干扰诉讼和法庭秩序,不发表不当言论,不泄露案件信息,更不能鼓动煽动教唆。要处理好与委托人的关系,一是做到真诚相待、良好沟通,赢得委托人信任。二是要旗帜鲜明、态度明确,正确引导委托人,凸显专业水平。三是要对委托人释法明理,告知委托人不缠诉,以起到息诉止纷、维护稳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 姚建军.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司法判断[N].人民法院报,2019-03-21.

[2] 唐海燕,汤佩山.安徽省淮南市涉黑涉恶犯罪案件情况分析[J].检查调研与指导,2019(01).

[3] 刘博,张志超.打击涉黑涉恶案件的策略分析[J].法制博览,2018(33).

作者简介:史晓娟,女,陕西大荔人,陕西广播电视大学培训学院法学副教授;董海,男,山东滕州人,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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