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研究

2019-11-28 01:59何家艳
戏剧之家 2019年30期
关键词:保护策略著作权

何家艳

【摘 要】戏剧作品是人类共同的财富,不仅促进了人类文明的发展,戏剧作品还能带给人类心灵的启迪,高品质的戏剧作品能流芳百世为后人所敬仰。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人热衷于对戏剧作品进行改编,但这些未经授权的改编后的成果广泛发行后,戏剧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逐渐成为戏剧热爱者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对戏剧作品的介绍、著作权重要性和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策略

中图分类号:DF52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30-0026-02

一、什么是戏剧作品

戏剧作品顾名思义即为可供舞台演出的作品,文学中一般指创作的脚本。戏剧作品融合着多样的肢体动作、生动的语言还有惟妙惟肖的舞蹈,是一种综合的表演艺术。戏剧的产生一定包含着情景、舞台、演员和观众四个因素。戏剧种类极广,包括歌剧、话剧、音乐剧、舞蹈剧和如黄梅戏越剧为例的当地戏曲戏剧作品。戏剧作品能能陶冶情操,提高观赏者的审美能力。人们在欣赏戏剧作品的同时能被其营造的独特的环境氛围所吸引,戏剧作品通过情感共鸣使观赏者获得情感体验。在人类文明的发展史上,戏剧作品总是占着一席之地,著名的文艺复兴时期英国戏剧学家莎士比亚的四大悲剧为《奥赛罗》《哈姆雷特》《李尔王》和《麦克白》,它们在每个时代都会被改编成舞台剧、音乐剧、戏剧和电影等。中国历史上也不乏优秀的戏剧家,明朝的汤显祖擅长戏剧创作,其代表作《牡丹亭》不仅为我国历代普通人民大众和文人所喜爱,还传播到了其他国家,是世界戏剧作品中的瑰宝。在以前的年代,普通大众对居住地以外的看法大多来源于文学作品,欣赏戏剧作品就是劳苦大众对外面世界的主要认识途径。在中国近代,郭沫若的《屈原》、曹禺的《雷雨》、老舍的《龙须沟》等能带给人思想上的启发。随着时代的发展,中华民族逐渐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中国的传统戏曲如《牡丹亭》《红楼梦》《秦香莲》《梁山伯与祝英台》等作为中国传统文化不断走向世界并且历久弥新,年轻的新一代有越来越多的人喜爱戏剧,并对其进行继承和发扬。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每一个中华儿女都应加强对中国传统戏剧的了解以增加文化自信。

二、保护戏剧作品著作权的重要性

著作权即人们理解的版权。对于戏剧作品的作者来说,其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著作权,作者能对其辛苦创作的戏剧作品进行发表、署名、修改并有权利保持其戏剧作品的完整性。创作者能依法享受由其作品带来的声望、利益和名誉,并能对他人进行授权。未经作者的授权允许便私自将戏剧作品进行纸质书籍的印刷和舞台作品的改编演绎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作者的著作权被侵犯后,作者不仅不能依法得到自己应得的报酬还会打消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对作者造成心理阴影。

从社会层面来说,当纸质的戏剧作品被非法厂家进行印刷产生盗版书籍流通到世面后,会侵犯作者的著作权,盗版不仅损害作者的权益,还会对正规出版社造成经济缺失,对出版行业的风气造成不好的影响。另外,盗版的书籍纸质较差,错别字较多,不仅会对读者的视力造成损害,还会误导读者。当戏剧作品被非法改编搬上舞台后,不仅影响行业风气,打消作者积极性,还会向大众传递错误的观念。

从国家层面来说,侵权人在侵犯戏剧作品的著作权后利用戏剧作品赚钱,使得本该上交给国家的税收落入了不法分子的口袋,长期以往,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利益。重视戏剧作品的著作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体现,由此可见对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进行保护的重要性。

三、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难题

(一)抄袭难以界定

中国传统戏曲为大众所喜爱,在戏曲中唱腔占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唱腔很难在在法庭上进行判断。戏剧《万里鸿》曾被指责抄袭戏剧作品《刘三姐》并被告上法庭,《刘三姐》是由民间传说改编后得到的著名戏剧作品。戏剧《万里鸿》中多次出现“言前辙”,“言前辙”由京剧唱腔的灵感而来,但被告方认为大家均是采用刘三姐的民间传说进行创作,都是合理的。法官在判定时认为刘三姐的故事是早已流传的民间传说,属于公共资源,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梁山伯和祝英台”是广为流传的凄美爱情故事,刘南薇改编的越剧《梁祝》因其合理的情节、优美的唱腔被大众所喜爱,后人对中华传统进行继承和发扬的同时,往往会进行改编,但是否构成抄袭难以界定,往往审判者认为,早于和晚于此版本的戏剧作品都无足够理由构成抄袭,但笔者认为我们在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改编传统戏曲的同时应尽量尊重原作者,保留其创作的精华。

(二)署名存在纷争

戏剧作品包括了舞台演出和创作剧本,必须进行署名以作登记。但在署名问题上经常出现纷争,京剧《乌纱记》原为幺波、徐元珠和张少卿三人创作,当年在沈阳京剧院首演时在唱腔设计者中加入了刘明皋的名字,但1999年大年初三在中央电视台演出时仅署名了刘明皋,幺波认为刘明皋是受人指派重新设计了《乌纱记》的唱腔,双方则因为该唱腔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争执不休,于是幺波将刘明皋和沈阳京剧院告上了法庭,经过漫长的审判最终判定幺波胜訴,沈阳京剧院继续提出上诉被驳回,最终沈阳京剧院选择了与幺波和解并赔偿30000元,承诺以后在署名上加上幺波的名字。

(三)原创作者受舆论制约

如今,信息高速发展,社会热点事件会在微博贴吧等网络上被舆论发酵,很多原创作者不敢进行维权,怕被网络指责成因为想要钱才索赔。作者怕被指责,往往只会索要一元钱的精神损失费。社会大众的舆论阻碍了更多想要维权的作者的维权步伐。

四、戏剧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策略

目前戏曲作品的保护中存在的问题较多,为了我国戏曲的更好发展和提高人们对戏曲著作权的保护意识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出台完整的法律法规,严格执法

法律应该对著作权所能保护的范围进行清晰界定,对于侵犯著作权的不法分子,要做到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强文化部门对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对侵权行为的查处,更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的利益。对于从事侵权活动的人士,绝不能姑息养奸。执法部门不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必须要严格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面依法治国。

(二)增强普法力度以提高人们法律意识

有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区域人民的普法力度,利用宣传单对大众进行宣传,学校应采取讲座或者利用著作权真实侵权案例进行普法活动,增强学生对法律的认识,提高法律意识,电视台宣传部门、广播报刊和网络应该加强戏剧作品著作权保护重要性的宣传,使人们知法懂法,尊重法律。有关部门应鼓励作者进行维权,不要在乎外界的看法。著作权人提高自身保护意识,在创作伊始就应该签订具有著作权保护内容的协议,同时在尊重自己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不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戏剧作品是人类共同的宝贵财富,每个人都想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文化,但在对喜爱的作品进行改编和普及时,一定要遵纪守法,重视戏剧作品的著作权,这才是对戏剧作品最大的尊重和喜爱。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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