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相关问题研究

2019-11-28 01:59刘鹏飞
戏剧之家 2019年30期
关键词:文化生态非物质文化遗产

刘鹏飞

【摘 要】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于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促进地区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保护与开发几个方面分析了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文化生态;文化生态保护区;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C91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0125(2019)30-0229-02

我国以文化生态保护为理论基础,借鉴欧美生态博物馆建设的经验,于20世纪90年代在贵州和云南分别进行了生态博物馆和民族文化生态村的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06年,进一步提出建设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设想,截至目前,共建立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热贡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21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部分省(市)也建立了相应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是一项全新的工作,虽然国家已经建立了部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并对此作了详细规划,但直至目前,我国还未形成具有一定标准的推广模式。从现有已经建立的文化生态保护区来看,其在管理体制、法律法规、资金来源、保护与开发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存在问题分析

(一)管理体制方面

起初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边界进行划定的时候,主要是以文化的同源性和完整性为出发点,不是以行政区域边界为标准划定的,而历史上我国的行政区域边界出现过多次调整,因此两者的边界存在一定差异,不能完全重合。目前我国已经设立的几个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中,比如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羌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其区域范围都横跨若干省(市)。由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范围和行政区域边界范围的不重合,在实际的管理操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带来管理体制、管理机制上的问题[1]。

(二)法规制度方面

2010年,文化部制定了《文化部关于加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到了一些文化生态保护的原则性的要求,但是涉及各个文化生态保护区相配套的具体法律法规,还没有以法律的形式明确。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刚刚起步,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出发点是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其不但涉及文化领域,也涉及自然环境领域,推出专门的法律、法规制度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因此难度较大[2]。

(三)保护主体问题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前提是要重视保护区民众的生活意愿和生活方式,而从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过程来看,没有体现出民众的主体性[3]。一方面,是因为规划的制定者在设计的时候,过于关注个人主观意愿,而忽视群众的参与权,没有体现以人为本、以民为本的精神,造成文化保护和民众的生活相割裂;另一方面,保护区所在行政主管部门过于重视保护区的硬件设施建设,比如建立各种非遗博物馆和传习基地,以此发展旅游业,而忽视了保护区的主体,也就是创造和传承文化的人,背离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本意。

(四)资金来源问题

目前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是经费投入不足。虽然相关政府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但资金总量相对较少,而且存在部分专项资金落实不到位的情况,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部分工作难以持续开展,从而阻碍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工作的进程。

(五)保护与开发问题

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过程中的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问题,不仅仅存在于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在国家自然保护区等类似保护区建设中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二、政策和建议

(一)理顺管理体制,建立统一管理机构

首先,应当加强政府的主导作用,建议在国家层面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负责对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实施统一协调管理,统筹规划,共同实施。其次,对于跨省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可由国家出面,文化部负责协调;对于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立由主要省领导和分管文化的省领导牵头,成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领导小组,相关事务由保护区所在的省级政府出面进行协调。

(二)加强立法建设,探索多种保护方式

一方面,地方各级政府以及文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制定文化生态保护规划、各类专项保护规划以及实施办法等各类配套规章制度,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以此来完善文化生态保护区各项法律法规,为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提供法律、法规保障;另一方面,在地方法规制定之后,应该进一步跟进,制定传承人、项目、经费等专项保护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进行积极对接,把生态区建设的内容和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结合起来,积极推动立法工作。

(三)重视民众为保护主体,建立社区参与机制

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一定要突出民众的文化主体地位。在文化生态保护区申报、规划制订、规划执行等环节中,我们必须要尊重当地民众的文化意愿,充分发挥当地民众的主观能动作用,保障保护区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等。一方面,我们要大力加强文化传承人的队伍建设,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文化的角度,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传承人的队伍建设;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社区参与体制,通过建立社区参与体制,可以为民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和社区规划建设提供一个发表意见的平台。通过听取公众意见,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和调动民众的主观能动性,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民众自发的宣传、有效的保护,将文化遗产真正地保护与传承下去。

(四)设立政府专项资金,积极吸纳社会资金的参与

一方面,建立以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的经费保障机制,由所在省政府设立专项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另一方面,要重视和吸纳社会资金的参与,引进和组织社会公益性组织和企业等第三方通过投资或募捐的形式参與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4]。

(五)坚持合理利用,保护和开发相协调

坚持“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在保护实践中努力探索,正确把握好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实行生产性保护,其中保护是核心,落脚点在“保护”,目的是在不破坏原有文化生态的前提下,实现文化生态保护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协调发展;另一方面,借鉴自然生态保护区建设的方式,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划分出核心区、缓冲区和外围区,采取分区保护的方法分别进行保护。

参考文献:

[1]卞利.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以徽州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为例[J]. 文化遗产,2010, 13(04): 24-30.

[2]宋俊华.关于国家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的几点思考[J].文化遗产, 2011, 16(03): 1-7.

[3]刘魁立.文化生态保护区问题刍议[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 32(03): 9-12.

[4]姚元和.构建“武陵民族走廊文化生态保护区”——背景、条件、困境及出路研究[J]. 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02):6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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