扩张与限权: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冲突与均衡

2019-11-29 08:47华红艳张红玲陈清利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5期
关键词:均衡限制

华红艳 张红玲 陈清利

摘 要:任何一种权力都是在特定政治、经济、社会及其组织体系中运行并实现功能目的及其价值目标的。深入研究我国警察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具有事实价值和逻辑意义。警察权z在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中不断扩张与公民权不断扩张的社会需求、权力运行中的滥用、警务活动的非法律规制、缺乏有效监督与制约等方面有着很大关系。警察权的扩张,将与法治社会公民权利的保护发生难以避开的摩擦及冲突。法治、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要求通过对警察权的制约与限制,通过法律规定的细化与具体,通过监督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通过法治意识与法治思维的深化,来实现在法治进程中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警察权;扩张;限制;均衡

一、警察权扩张:权利保护要求与无序扩张之双重表现

(一)警察权扩张的现实性需求

法治国家概念的提出,标着着我国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阶段。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步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断增加、不断丰富。对不断增加、不断丰富的权利进行保障的要求也不断增加。“如果仅有公民个人权利的增加,而没有相应的公权力增加来保障,那么,所增加的公民权利会因为没有公权力的保障而落空。”市场经济是以竞争为其原动力的经济形式,竞争以自由为前提的,竞争与垄断相排斥的,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扩大就势所必然。由此可见政治上的自由与经济上的自由具有内在同一性。正如美国学者萨缪尔森指出:“从帝王专制下得来的政治自由和从國家法令的干预下解放出来的自由市场价格制度,这二者是密切相关的。”在社会经济体制变革之下,个体的差异、自利的本能、利益的差别、资源的有限造成了社会中个人、集团、团体之间的不可避免的各种冲突,不断扩张的权利伴随着不断增加的冲突,形形色色的冲突的增加要求警察权解决冲突在此过程中伴随着警察权的扩张。但是由于警察权的本质是公共权力,警察权的扩张难以避免对公民个人私权和自由的干涉,因此公民权的扩张对应的警察权扩张之间的矛盾问题日益凸显。

(二)警察权超越权限范围的扩张现状

(1)超越权力范围

我国警察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人员以及受委托的组织及人员超越法律规定的权力界限,或者超越授权和委托的权力及其限度,作出的不属于警察权力范围内的行为。在我国的警察机关中是普遍存在的现象。

(2)滥用权力

对警察刑事强制措施的滥用,典型的如: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对行政处罚权的滥用,典型的如:行政许可权的滥用、行政确认权的滥用。例如:我们不知道,有什么法律上的渠道,让我们去表达对于某处禁行、某处禁停的异议,即使这种“禁行”、“禁停”标志是明显不合理甚至是专为罚款而设置的?

(3)急需处理但又非警务事务不断增多

警察需要处理的事务范围渐渐扩大,理应由其他机关来处理的社会事务,如强拆的调解、邻里矛盾等都有警察必须处理的内容。警察就像万能的使者,仿佛警察是解决所有问题的必须力量,职权在不断泛化。使公众造成一定程度的误解,认为警察是可以解决一切问题的,警察职权是无限的。警察所做的事情对于正常的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职权来说是于法无据,但警察却是必须去做,一旦做了不出问题则罢,出了问题,又属于滥用职权。与公民之间产生冲突相应越来越多,警察权威受到严重影响。

(三)警察权行的非理性的目标或标准,导致权力行使的利益化、违法化

“让人民满意”,是警察的服务宗旨,但从理性的角度而言,一项制度的设计注定不能照顾到涉及其中的每一个人的利益和要求,那么对于警察这样一个执法主体,一个直面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的主体要求其做到这一点,过程艰难。“命案必破”的要求或者承诺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对警察行为的标准,是否科学?实际上,案件发生后,能否破案有诸多因素。一旦发生大案要案,警察面对的是:查明案情真相的压力、让领导放心的忧虑、让百姓满意的标准、尽快破案的重大责任、社会不断关注的负担、破获重大案件与升职之间的利益关系等等,在重重压力、忧虑、责任、负担、利益关系的面前,警察职权拥有者不堪重负,行使职权不难理解各种手段的使用:刑讯逼供、制造条件取证、违反程序办案、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等。

(四)警察职权监督制度的粗放化,导致对警察职权的监督在现实中可操作性不强

权力具有相对性、支配性、权威性,权力都有泛化的倾向。应当将权力进行必要的限制和监督。为了保证权力的依法行使,对权力进行监督,防止其越界或者被滥用。警察权也不例外。警察职权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驶,警察职权也必须有相应的监督与制约机制。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检察权、审判权、警察权相互制约。检察权制约的途径主要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提前介入案件、接受控告申诉检举等,检察机关通过提出检查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对警察职务犯罪立案侦查等监督方式对警察权进行监督与制约。审判权通过对公安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对案件中涉及的非法证据进行排除的方式对警察权予以制约。但是这些监督与制约的规定普遍存在比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的问题,如:仅规定了有权对警察权进行监督的部门和职责范围,但对于监督实施的途径、方式、最终的结果、监督不力的责任及法律后果等细节性的问题没有相关的依据,可操作性差。

二、限权与扩张之间的对立:警察权与公民权保障之间的矛盾与冲突

警察权从根本上来源与公民权的让渡,警察权的设置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警察权虽然是实现公民权利的重要保证,但警察权的行使必然对公民权产生一定的约束,警察权扩张必然意味着公民权的受限制,甚至公民权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本身存在着冲突,而警察权无疑是涉及范围广、强制力明显的公权力之一,经常处于同公民权冲突的最前沿。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维护之间的矛盾

一般来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为了保证并发展个人利益的,但公共利益并不必然涵盖个人利益的方方面面。可能会出现为了维护公共利益需要限制个人利益的场景。

(二)警察权所维护的秩序价值与个人的自由价值之间的矛盾

无限的、放纵的个人自由等同于社会混乱。“没有限制的自由,只能损害自由”,“不加限制的自由,就会造成自由的毁灭”。秩序与自由在不断博弈,博弈与平衡的过程是动态的,博弈是长期的,而“平衡”是相对的、短期的。公共秩序同个人自由两者追求的价值志趣不尽相同,此矛盾只要存在,警察权与公民权的矛盾与冲突就与之同在。

(三)警察自由裁量与公民权益评判的矛盾与冲突

任何法律均不可能极尽精细化,总会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或者说,任何法律体系如果没有自由裁量都无法实际运行。美国统一法学的代表埃德加·博登海默曾说:“真正伟大的法律制度是这样一些制度,它们的特征是将僵硬性与灵活性给予某种具体的有机结合”警察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其职责行使过程中必要的、现实的要求。但自由裁量又容易超越其限度甚至是权力的滥用,因而会明显侵害公民权益。多年的普法宣传和依法治国实践,使公众了解了许多法律常识所产生的维护权益的个人评判,无论正确与否,都有可能质疑、拒绝甚至对抗警察执法中的自由裁量。警察自由裁量权的客观存在,成为引发警察权与公民权矛盾与冲突的一个诱因。

(四)警察执法权威与公民消极对抗的矛盾与冲突

在计划经济年代里,国家建立了高度集中的封闭型社会控制体系,公安执法的专政色彩强烈,“权力至上”、“警察優先”的职权中心主义倾向盛行,强势的警察权侵害正当公民权的现象比较多见并且习以为常。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深入发展,整个社会对于法治的认同度越来越高涨,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界、媒体等开始对职权中心主义执法观进行反思,保持更多的关注和警惕,这无可厚非。但是,又可能产生另一个误区。即部分公众不信任警察权,更为甚者,乃至走向另一个误区:消极对抗警察执法权威,暴力阻碍警察执法、暴力袭警等等各种极端的行为表现。

三、警察权与公民权:对立、冲突的缓解与均衡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决定了,警察权一旦扩张,公民权就可能受到限制;而公民权的充分行驶,必然涉及到对警察权形成某种有效制约;一旦警察权被滥用,公民权受到侵犯,直至丧失。但是,不可否认,保持一定限度的警察权,是现代国家实现法治社会的共同选择。可如果超越了某种限度,就会构成对公民权的伤害与威胁。法治,意味着对立法者和执法者的限制,以确保他们不得不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全和落实法制;而更多的法治,则意味着对拥有权力者更多的监督和更严格的约束。

(一)列出警察权清单,让警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

列出警察权力清单,让警察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既避免权力无限扩大损害相对方权益,又可以避免警察承担过多不属于警察的事务。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将警察从繁重的社会事务中脱离出来,警察执法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必不为。对于警察机关来说,只要法律没有规定的,都是不能做的。

(二)强化警务公开,让警察权在阳光下接受监督

警务公开是在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过程中,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依照法定程序,向社会公众公布与警察职权有关的事务和活动并置于社会、权利人关注和监督之下的制度。将警察的执法过程或者服务过程处于全面、全程、实时监控之下。强化警务公开的方式、范围、监督和救济,完善相关警务公开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使警务公开有应当遵循的步骤、程序,有相应的制度框架、组织机构、目标体系、评估指标及资源保障等。

(三)树立正确观念,消除公众对警察职权的理解误区

目前舆论对警察执法时“公民和组织应给予支持和协助”及“阻碍执法应受到严肃处理”方面宣传不力,而在极少数警察的违法违纪事件上不惜采用夸张、扭曲事实的方式来报道新闻。这种做法对警察职权的行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导致人们可能形成片面的观念,而公众的好恶评价观念一旦形成后,影响深远。因此要树立以下的基本正确观念:警察执法为维护国家安全,为维护社会秩序,为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

(四)树立程序观念,警察执法严格履行程序

社会不断发展,国家政治、经济、法治等情况也在不断变化,这是警察权发展变化的基本根据。警察权涵盖广泛,在法治国家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深刻认识如果警察权过于膨胀,就意味着政府有更多的事务要用武力强制手段实行管理,而其代价就是公民民主权利更多的丧失。需要通过建立明确的权力清单,推动警察事务的公开,整个社会形成正确警察权观念,警察权的行使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等来实现在法治进程下,警察权的平衡发展。扩张与限制,矛盾与平衡,只要以民主为动机和归宿,只要符合法治精神和程序,都是进步可取的。

参考文献

[1] 王宏军,李光懿.论<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察权扩张的必要性和合理性[J].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06(02).

[2] [美]萨缪尔森著,高鸿业,等.译.经济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

[3] [英]卡尔·波普尔著,傅季重,等.译.猜想与反驳.[M].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6:499- 500.

[4] [美]埃德加·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188.

基金项目:文章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课题“法治进程中警察权的扩张与限制”的成果,项目编号:17JK0955。

作者简介:华红艳(1976.08- ),女,陕西咸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张红玲(1977.08- ),陕西渭南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副教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高职教育;陈清利(1983.09- ),女,陕西咸阳人,陕西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现代汉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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