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困境突破与实践进路
——基于社会治理法治化的分析视角

2019-12-05 08:32陈希国付金良李洪波
关键词:法庭审判纠纷

陈希国 付金良 李洪波

人民法庭的设置由来已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中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机构设置,并对中国司法进程的推进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庭的内在要素(人员结构、职能定位、审判团队等要素)产生了新的发展和变化。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法庭的外部环境也在不断发生重大变化,人民法庭原来的功能定位逐渐不能满足这种内部、外部变化的需求。人民法庭职能定位的成功与否决定着法庭中心工作的具体内容与发展方向,是法庭本职工作好坏与参与社会管理能否成功的关键点,可以称之为法庭改革的重中之重。

一、形势所迫:社会转型对法庭职能发挥产生新冲击

人民法庭的设置是与当时社会形势分不开的。我国司法进程中,人民法庭也确实起到了设置之初“便民、利民、为民”的作用。但社会发展的速度超乎了设置者的考量,事实上在当时的环境下也无从进行考量,司法的滞后性也无法对这样的变化予以自发调整。在诸如“社会转型期”“新形势”“新常态”等字眼频繁出现在报端和网络时,人民法庭的职能何去何从,应当予以良性呼应还是恪守传统摆在了改革者的面前。

(一)交通快速发展与传统便民方式产生冲突

1.法庭便民设置的初衷。人民法庭的设置,主要遵循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法庭设置之初,“两便”原则主要体现在法庭的地域优势上。农村地区尤其是偏远地区,交通不发达,有的地区与县城区相距非常远,甚至有的村民一辈子去不了一次县城,如事事都需要到人民法院去办理,无疑是极大增加了当事人的诉累。从这个起点出发,在乡镇设置人民法庭,尤其是当时“一乡一法庭”的布局及人民法庭可以独立受案的背景之下,偏远地区的群众能够“在家门口打官司”,确实起到极大的便民作用,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司法需求,现在看来也不能否认其功能意义和科学性。

2.法庭便民优势的消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道路网络四通八达,交通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除极其偏远落后地区外,人民群众已经可以便捷地往来于县城与乡镇之间,甚至很多群众在保留了原住所的情形下迁入城镇落户。与此同时,人民法庭也发生了很大变革,传统的“一乡一法庭”格局已经不复存在,而是在几个人口相对集中的区域保留了几个法庭,人民群众对“家门口的法庭”的认同感逐渐消失。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人民法庭的立案也受到限制,甚至在“随机分案”的大环境中,人民法庭已失去了立案的权力,当事人不得不往返奔波于法院与法庭之间;网络技术的发展以及“网上立案”制度的推行也使人民法庭在立案上的优势进一步弱化。交通更加便捷,城镇化进程显著加快,网络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人民法庭的工作方式,这些都使以往便利的明显性日趋弱化①宋世旭、李红伟、王黎明:《社会背景变迁与人民法庭之职能重塑》,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打破了人民法庭在传统意义上的地域优势。更有甚者,在聘请诉讼代理人、申请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等许多方面,人民法庭相比于“机关庭室”反而会让当事人更费周折,因此有人主张“现在经济条件变好了,交通便利了,农村群众可以进城打官司了,因而,人民法庭就不再重要了”,甚至有人认为“可以将人民法庭送进历史博物馆了”。另一方面,部分群众主观认为人民法庭对其所在乡镇的群众有偏袒意识,诉讼时刻意规避法庭①笔者审理的一起案件,当事人因为被告居住地位于法庭旁,申请“全部法庭人员回避”。,甚至予以消极对抗。从这些方面看,人民法庭在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方面似乎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基础。

(二)司法权威性要求与人民法庭“派出性”存在碰撞

1.法庭权威与政府权威的早期融合。在社会发展初期,人民群众对“人民法庭”和“人民法院”并没有太多的认知,甚至对“人民政府”和“人民法庭”也没有太多的认识。在他们眼中,人民法庭就是当地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部分,而政府在原来的时代背景下,在人民群众中更加具有权威性,因此人民法庭的工作也不容置疑。事实上,当时的司法环境下,人民法庭也确实将更多的精力投放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的正常工作方面,对案件审理的主业反倒是并没有引起过多的关注②根据笔者对以前老庭长的调查,原来的法庭甚至参与当地人民政府的“三提五统”收取以及计划生育工作等现在看来与法院工作毫不相干的事务,这在当时却没有人提出质疑,甚至人民法院也不会予以纠正。。在这样的环境中,司法权威并没有单独存在,更不用提如何树立的问题。人民法庭对“政府权威”的借力,也是在时代背景下司法工作的最佳选择,群众对“司法权威”也没有提出质疑。

2.脱离政府权威的司法处境尴尬。社会的不断发展推动着“法治意识”的逐渐树立。在不断推进的司法改革进程中,诸如“司法独立”等原则已经得到人民法院的普遍推行,作为人民法院派出机构的人民法庭,也早已在业务上与当地党委政府自动剥离而单独存在,却没有梳理出一条确立司法权威的新途径。与之相适应,人民群众对法治的理解也逐渐深入,人民法庭自然不能再借助政府权威实现司法权威,导致人民法庭的地位也开始遭受群众质疑。在法律意识尚未达到司法公信所要求的层次时,人民群众更加倾向于找层次更高的机构来处理问题。表现在实践中,当事人一遇到对其不利的地方,马上开始对人民法庭的层次、职能提出怀疑和对抗,并寻求人民法院来予以干涉。人民法庭也只能依靠人民法院的权威来保障正常司法获得,作为法院的一级派出机构自身的权威无法独立树立。

(三)传统处理方式与日益增强的群众维权意识产生矛盾

1.法庭早期处理方式的空间不再。人民法庭处理案件的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法庭成立早期,人民群众权利意识还没有形成,尤其是在与公权力产生冲突时,更是小心翼翼;群众对法庭的工作人员也有一种自然的“敬畏”心理。这种敬畏,首先是地位上的不平等,社会发展初期人民群众在面对“政府”时,会不自觉认为自己是“受制于人”,因而即使权利有一定受损,也会盲目服从。另一方面,由于群众对法律知识的真空,他们会形成一种依赖意识,认为法庭人员一定熟知法律,因此告知他们的法律知识是正确的,自己不服从就是违反了法律。在这样的环境下,人民法庭也利用这种“自然权威”和群众的“法律真空”,采用了许多在现在看来不可思议,甚至是有些野蛮粗暴的工作方式来处理案件①例如在处理子女赡养的案件中,有的法庭会直接将当事人拘传到人民法庭,采用训斥、批评等方式告知其履行赡养义务,当事人并不会提出异议,反而会自动履行,周围的群众对这样的司法方式也认为理所应当。这样的案例现在仍为许多法庭的老庭长、退休法官津津乐道。,在当时确实也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

2.新的处理模式尚未形成。当前,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不断增强、手段不断创新。这是社会进步不可避免的衍生现象,“我们认为农户户主的法律意识,较之几年前对法律比较陌生不同,现正处于在一般了解向进一步了解和深入了解的阶段。”②郑永流等:《农民法律意识与农村法律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3页。这自然是一种可喜的变化,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就人民群众而言,其关注于自身权利的实现,注重的是维权的目的和最终结果。但人民法庭在逐渐摈弃了原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式的同时,如何应对当前形势下人民群众对自身利益保护的需求问题上,并没有太多建树,也没有形成新的工作方式和途径,在遇到人民群众过度维权、甚至采用比较极端的方式寻求解决问题时,不得不求助于人民法院来介入处置。

(四)人民调解不断弱化给法庭工作带来挑战

人民法庭的一项工作任务就是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工作进行指导。人民调解曾在特定时期对化解人民群众内部矛盾纠纷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民调解的主持人,一般是村庄负责人或乡镇的干部,或者是在当地宗族中具有话语权的族长或前辈。人民调解的手段,一是通过村负责人、干部职务上所具有的权威,引导群众接受在他们看来较为合理的处理意见;二是通过族长或前辈在该宗族中的地位,利用熟人社会中“留面子、讲情分”的心态,让群众自愿、有时候也是很不情愿地达成对双方都不算过分的协议。毋庸置疑,这样的调解方式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对化解矛盾纠纷确实有效,甚至在现代人民法庭也会不自觉予以适当引用——尤其是在对人民陪审员和调解员的选任中。人民调解如同一条“过滤带”,一大部分的矛盾纠纷在未进入法院系统前就得以化解。而这一条“过滤带”现在正在消失。随着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增强,村级组织领导力、影响力逐渐下降,有时甚至站到了群众的“对立面”,许多矛盾纠纷无法在基层化解,通过乡村负责人、干部依靠职权进行的调解模式已经逐渐丧失了其功能;同样的,随着经济意识增强和熟人社会的瓦解,金钱和经济已经成为处理纠纷中重要的考量因素,“民俗”与“金钱”冲突带来的纠纷屡见不鲜,依靠亲情或宗族的“面子式”调解也逐渐丧失了活力,调解能力逐渐下降。人民调解功能的弱化,使通往法院的“过滤带”逐渐消失。法院方面,立案登记制全面推行以来,人民群众更希望通过诉讼的方式明确一些通过调解无法厘清的权利义务关系,许多政府部门、村负责人也会在“依法治国”的号召下引导矛盾主体进入法院提起诉讼,许多原本不应该诉讼的纠纷涌入了法院,“强诉讼、弱调解”的纠纷解决体系结构特征已经形成①宋世旭、李红伟、王黎明:《社会背景变迁与人民法庭之职能重塑》,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大量案件涌入法院,使案多人少的矛盾凸显,也无力再对调解组织给予指导,对此尚没有有效的意见或办法来引导解决。

二、改革需求:司法改革对法庭职能发挥产生新需求

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的背景下,人民法庭改革的好坏事关司法体制改革,事关社会管理制度的创新。但近几轮的司法改革,均没有对人民法庭进行精细化设置,备受瞩目的“五五改革纲要”,也是站在宏观的角度,对今后一段时期人民法庭的布局、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机制作出指导。事实上,司法改革作为我国推进改革的一部分,其改革的立足点不应该是向社会、向国家要政策、要资源,而是首先对司法领域内的资源分配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进行宏观改革的同时,不断对细节进行完善和设计,以实现与宏观改革同步②李鑫、马静华:《中国司法改革的微观考察》,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并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复杂的口味和需求,这也是司法改革的题中之义。从实践角度,人民法庭对司法改革的回应,应从如下几个角度展开。

(一)功能要求:由单一逐步走向复合

人民法庭在历次司法改革中,经历了职能定位规范化、总体数量精简化、空间布局合理化的几大变化,但人民法庭的任务始终围绕着“审判、执行案件,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进行指导以及其他工作”展开,随着人民法庭案多人少、对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分心无力,加之人民调解委员会与人民法庭并不隶属于同一上级党委部门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逐渐流于形式,参与“其他事项”的规定,作为兜底条款也没有在实践中得以明确。因此人民法庭的主要工作,甚至全部工作就是案件的裁判执行,相比于其他“机关庭室”,人民法庭的职能和任务并无特别之处,出现“同质化”的特征;这种“同质化”已普遍存在于全国各地法院。上级法院和其他党委部门有关法院的各项考核指标,往往都是围绕着审判、执行绩效展开,并未专门针对人民法庭确立相应的考核标准。在案件数量和审判质效为考核主要指标的压力下,人民法庭无力从事深入群众走访、巡回办案、指导调解等工作,陷入“受理案件、坐堂办案、关门办案”的泥淖之中①陈建鋆:《回归与反刍:法治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乡土治理初探》,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人民法庭的作用局限于诉讼解决纠纷,强调审判职能、强化硬件建设,忽视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政权组成部分的社会治理作用,导致人民法庭发展遭遇瓶颈②陈建鋆:《回归与反刍:法治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乡土治理初探》,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

审判作为人民法院的本职工作,成为人民法庭工作重心自然无可厚非。但人民法庭同时也是与基层组织联系最密切的司法机关,与法院的“机关部门”相比,在掌握辖区情况、参与社会治理、化解矛盾纠纷方面有着无可替代的优越性,这也是人民法庭能够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现实基础,法庭在严守审判功能为中心外,其外延也应该进一步拓展,如放大化解纠纷的功能,除加强调解外积极参与其他方式的探索。根据当初的设计,人民法庭不能也不应该成为一个仅仅被动收案的审判部门而存在。人民法庭的特点和优势在于其鲜明的地域性、与群众联系的直接性,其受理案件的标准也是基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更好行使审判职能的原则,并非单纯的作为审判部门履行职责。这意味着人民法庭除应继续做好审判案件的“主业”外,还要拓展矛盾预防与化解、社会治理与创新等方面的“外延”工作,建设成为一种“功能复合型”的新型人民法庭。

(二)案件类型:由全面概括逐步走向专业集中

人民法庭受理案件不仅数量与“机关庭室”并无区别,在案件受理类型上,也并没有体现出人民法庭的特色。以笔者所在的法庭为例,除本院指定由民一庭审理的案件(劳动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执行异议纠纷)外,2016年度审理案件的类型与本院民一庭高度重合(见表一)。一方面,人民法庭几乎审理了民一庭可以审理的所有类型民事案件,出现案件类型上的同质化,甚至有的法官戏言“人民法庭就是人民法院的民五庭(本院设置民一至民四庭)”。另一方面,部分人民法院反倒是成立了审理某部分特殊类型案件的“机关庭室”,如道路交通事故法庭、金融借款合同法庭、少年审判法庭等。此种现象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普遍存在。

表一:2016年度J法庭与本院民一庭审理案件类型

人民法庭审理案件的“同质化”,不但使法庭毫无特色、法官疲于应付,也使得人民法庭无法展现自身的特色,人民群众也是以院机关庭室下属的眼光来看待人民法庭。事实上,人民法庭直接面对辖区的人民群众,完全可以结合辖区的实际情况,在司法改革成立审判团队的大背景下,有针对性的成立审理与辖区群众关系最密切、类型最集中案件的审判团队。如此以来,当事人不必再对同一类型的案件东奔西走、相互比较,案件审理的专业化和集中化,也使人民法庭的优势由原来的“交通便利”转向“审理专业”,使人民群众不会因人民法庭的“派出”性质而对人民法庭提出质疑,更迎合了司法改革案件审理专业化的要求,这无疑符合目前司法改革的大原则。

(三)司法公开:从抽象逐步走向具体

司法公开是本次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然而,“五五纲要”中要求的改革举措,放在全国的角度,确实能够起到促进司法公开、树立司法公信的目的;但如果定位在人民法庭的角度,从微观方面来衡量,这样相对抽象的措施对人民法庭能够起到的作用或许是微不足道的。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庭可以抛开“五五纲要”的要求,恰恰相反,人民法庭在遵守纲要要求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法庭的实际,充实进具体的东西。

以往的司法宣传往往以案例指引为主,但人民群众对与自身关联不大的问题往往缺乏关注,单方面的说教只会招致消极的抵制,因此仅依靠案例指导还远远不够。人民法庭对此却有得天独厚的优势,自身也已经建立了许多行之有效的促进司法公开的措施,如人民法庭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法庭助理的培养等内容,使司法公信由抽象走向具体、由形式充实内容成为可能,只是还没有形成一套完善的体系。在这些措施中,人民法庭设身处地把自己置身于其所辖的相对具体的地域中,通过与陪审员、助理等法庭“编外”人员的互动,将自身的工作展现出来,并通过这样的媒介宣传出去,而这样近距离的“亮相”,正是充实司法公开公信所要求的。如果把此类工作梳理并形成具体的体系,对推进人民法庭司法公开、促进司法公信来讲,无疑是更有帮助的。

三、宏观层面:厘清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宏观定位

从社会学的角度看,人民法庭的作用不仅仅要看其本身职能的发挥,还要将其置身于法院总体活动来观察其对整体的贡献。在司法改革的微观要求与人民法庭外部环境重大变化的双重推动下,对人民法庭职能的重新定位已具备了理性和现实基础。

(一)优化司法审判职能

人民法庭审判活动的正规化、规范化进度绝不比任何级别的法院和专门法院低,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的灵活性是形式上的,而非实质上的,而形式上的灵活性并不会影响其功能①李鑫、马静华:《中国司法改革的微观考察》,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但作为人民法院的一部分,审判是人民法庭不可能回避的功能。无论基于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进一步加强“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要求,还是基于“便于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的基本原则,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只能进一步加强,而非削弱。我们也可以看到,本次司法改革,也正是围绕着更公正、公平、公信处理案件而展开。立足审判这一核心职能,通过具体案件的公正审判,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庭工作的基础,也是拓展其他方面工作的支撑。做到以审判为中心,既可以具体地解决基层社会的矛盾纠纷,同时又能通过审判这一主业来做好释法、普法等外延工作。

在明确了“以审判为中心”的同时,人民法庭也应围绕着这个中心,实现人民法庭审判职能的优化。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案情相对比较简单的一审民事、刑事自诉案件,办案的方式主要是独任审理和调解,适用的程序主要是简易程序。这些案件的性质和特点,决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在案件审理的类型上,成立专门审理某类案件的专业团队;在适用程序上,成立小额速裁程序适用基地。一方面,建立这样的审判团队,对人民法庭辖区的案件进行定向审理,既便利了人民群众的需求,迎合了人民法庭地域性的特点,也方便人民法庭对此类案件进行综合性、前瞻性的调研分析。另一方面,通过专业性的审判团队,极大提高审理案件的业务水平和审理效率,既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又可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

(二)充分参与社会治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专门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专题。在这样的形势下,人民法庭势必发挥其无可替代的作用。现实中,人民法庭一般通过案件审理向群众宣传司法理念,但单纯通过个案寻求与群众的共鸣,显然是狭隘的,效果也微不足道。事实上,人民法庭从来不是一个封闭的坐等办案机关,人民陪审员、法庭助理等社会力量一直是法庭储存的宝贵资源。人民法庭在办理好案件的同时,可以通过其他社会力量的介入,将个案所包含的法律内涵,以更为通俗易懂和为群众所能接受的方式推广出去,将法庭打造成为有效反馈与调整基层司法运行的场所。

诸如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力量一直是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观念中往往更强调他们的“调解”功能,甚至这一功能被过度放大。不可否认,他们确实在调解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如果仅限于帮助法官调解案件,尚没有将他们的潜能充分利用起来。对于人民法庭来讲尤其如此,人民法庭选任的陪审员或法庭助理更贴近辖区,通过他们对周围群众的感染和案例的法律宣传,对于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实现矛盾化解前移意义更大。

(三)与当地政府良性互动

人民法庭的建设与当地政府是密不可分的。在原来“一乡一法庭”时期,人民法庭与当地政府几乎“形影不离”,甚至部分法庭的部分经费保障都是由当地政府解决。在这样的背景下人民法庭固然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展了许多工作,但也失去了独立性,成了政府的分设机构①笔者所在人民法院的一位老庭长说的一句话可以充分概括当时党委政府对人民法庭的作用:“当时的人民法庭,离开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寸步难行。”。因此,在司法改革中人民法庭逐渐去行政化,越来越独立于政府而存在,离政府也越来越远。人民法庭应独立于政府存在,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这个问题上也应当保持适度,与政府的距离远近并不能成为法治进步与否的标志。事实上人民法庭与政府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目标上是相同的,政府也不排斥,甚至是渴望人民法庭在化解矛盾中的存在。

人民法庭不仅要化解矛盾纠纷,而且需要注重解决纠纷的效率及耗费的资源,从这个角度上看,人民法庭应当加大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运用②陈建鋆:《回归与反刍:法治背景下人民法庭参与乡土治理初探》,载《第八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司法活动具有天然的滞后性,但通过对类案的处理,人民法庭可以掌握一定时期某一区域内的矛盾方向,也可以对矛盾产生的根源进行分析和挖掘。通过对类案矛盾分析和思考,人民法庭可以提出从根源解决矛盾纠纷的前瞻性建议,从而为当地的党委政府“出谋划策”,将矛盾化解在萌芽时期。

四、微观层面:助推人民法庭职能发挥的机制构建

为探索人民法庭有关审判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复杂的司法需求,在做好审判工作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工作,建设符合时代要求和我国实践的新型人民法庭,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立足审判——建立符合法庭特色的审判运行机制

在备受瞩目的“员额制”改革已经逐步落实到位、法官专业化水平相对提高的前提下,人民法庭应该立足地域特点和案件类型,调整策略满足基层人民群众的审判需求。结合目前法庭审理案件的类型及特点,人民法庭的审判功能需从以下两方面提升。

1.打造专业的家事审判业务团队。家事审判一直是基层人民法庭处理纠纷的重头戏,涉及家事审判类型的案件在人民法庭所占比重较高,而且该类型案件涉及宗族、婚姻家庭等多方面因素,审理水平的高低和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当地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出台后,进行家事审判方式及工作机制的改革也已提上日程。基于人民法庭的地域优势及案件类型,以人民法庭为基础,对家事审判进行有益的探索条件得天独厚。

以笔者所在J法庭为例,每年受理的约900件案件中,有500件以上为离婚案件,与其他家事案件一起,能够占到受理案件总数的65%以上。离婚案件对于J法庭辖区群众来讲是“大事”,每次开庭时前来陪同的人员比当事人多出十几倍,众口纷纭诉说对方的缺点,甚至当庭发生厮打的现象也时有发生。J法庭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并没有草率开庭、作出判决,而是在开庭审理前先进行“背对背”式的调解,了解双方矛盾所在,对一方情绪激动的先予以心理疏导;开庭审理后也不会急于作出判决,而是留出一段时间作为缓冲期,使当事人既不会对法庭产生误解,又能理性思考婚姻的问题。这与追求结案率、审判效率的思维方式存在一定矛盾,但却更能赢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并服判息诉。

2.建设成为小额速裁程序适用基地。民事诉讼法设置的“小额速裁”程序,具有明显的效率性和极大的便利性,但从实践来看其还未得到广泛的适用,使这一程序的创设停留在理论阶段。小额速裁程序案件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这与人民法庭的审判能力高度匹配,进而与人民法庭按照地域分案原则受理案件的特征高度契合。人民法庭设置的初衷是基于“两便”原则以对群众权益及时保护,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法庭受理的案件应当是,至少是绝大部分是难度不大的案件。在这个基础上,人民法庭可以成为小额速裁案件的适用基地,对符合条件的简易程序案件,勇于适用小额速裁程序,进而总结小额速裁程序适用的经验做法,以便于对该程序进一步完善和补充。

(二)以案释法——建立各群体参与的纠纷解决机制

公众对于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需要必要的引导,法院在努力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和提高司法行为质量的同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法治宣传模式,引导公众甄别和选择正确的纠纷解决方式①李鑫、马静华:《中华司法改革的微观思考》,载《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1.以点带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调解特长。人民陪审员以其地域上的便利性,逐渐成为人民法庭与群众之间的“双面胶”。近几年来,人民陪审员在化解矛盾纠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显示了他们在矛盾调解中的非凡能力,关于这一点,许多人民法庭已总结出了综合的经验做法。从目前来看,人民陪审员内部发展也不均衡,各陪审员之间水平及发挥的作用也并不统一。因此,应当以人民法庭为基地,构建人民陪审员共同参与的平台,把他们的人格魅力融入到讲法律说道理中来,并把他们的位置前移,以陪审员为点,将法律、法理辐射到整个辖区,实现以点带面,预防矛盾纠纷的发生。笔者所在的J法庭,很多人民陪审员既是法官的法律助手,也是陪审员所在单位的“法律顾问”,不仅在诉讼中尽职尽责,在诉前调解方面也是游刃有余。如一起相邻权纠纷中,J法庭借助与当事人同村的资深人民陪审员,勘验现场、释法明理,在陪审员家的庭院里商议出了解决方案,实现了人民陪审员的“调解前置”功能。可以想象,如果能建立起配套的机制,使人民陪审员都能参与到矛盾化解中来,将会起到多广泛的影响。

2.培养新型“法庭助理”。此处法庭助理,并非是员额制改革中的法官助理,而是根据基层社会治理特点,引入社区干部进入人民法庭培训,使他们成为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指导、纠纷调处、法制宣传工作。在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乡镇党委政府也十分重视社区、村庄的法制工作,很多镇政府年初工作会议时向人民法庭发出邀请函,希望法庭参与到当地的社会治理中来。人民法庭也正是基于这样的优势,以社区干部为依托,将社会的各项活动纳入法治的轨道中,弥补了基层组织法律知识上的种种缺陷,取得了良好的成效,成为了优秀的“法庭助理”。如J法庭在人口密集的地方设置了法官工作室,定期安排人员到工作室与社区负责人交流社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并对一些有不稳定苗头的案件及时协商解决对策,成功化解了一大批矛盾纠纷,也成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常态。

(三)信息共享——建立类案信息反馈机制

人民法庭审理的案件,大多是辖区群众矛盾的集中爆发点。从法庭受理案件的类型及数量分析,除离婚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外,每年都有一大批相同或基本类似的案件涌入法庭②除离婚案件、健康权案件等传统案件外,其他的类案则需要引起注意,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土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纠纷等。,对这些类案如仅就案办案,无法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因此,对这些案件作追溯分析,得出案件发生的原因、现状、发展趋势的分析,并将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形成信息反馈机制,对实现矛盾纠纷的化解有重要作用。这其中,与人民政府的信息反哺无疑是很重要的一环。人民法庭虽然已与辖区的人民政府实现功能分离,但从化解矛盾纠纷的角度来说,人民政府的适度参与,可以更好地解决矛盾纠纷。这并不是说人民政府可以干预人民法庭的案件审理,而是人民法庭通过对类案分析,为人民政府提供前瞻性的解决意见,共同实现纠纷化解。笔者所在的J法庭2015年度受理了一大批因土地征用款分配引发的案件,经分析当地村委会制定的补偿款分配方案不科学、不合法是导致这一问题的根源,J法庭向当地党委政府发出了纠正分配方案的建议,被当地党委政府采纳,从而从根源上化解了这一矛盾,也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评价。如将这一做法形成制度,形成与当地政府的良性互动,对建立完善的矛盾化解机制将大有裨益。

结 语

司法改革的参照不是在海外,而是在基层。司法改革的成功也在于人民法庭能否充分发挥其前沿阵地作用。作为矛盾纠纷集散地的最前沿,人民法庭既可以为新一轮司法改革提供试验田和实践反馈,也可以针对基层社会的特点积极探索家事审判、小额速裁等机制改革。基层法院审理全国大约80%的案件,得基层者得天下。只有牢牢抓住新型人民法庭建设,满足基层群众的司法需求,才能够实现社会和谐稳定,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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