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2019-12-10 09:20张默雯
活力 2019年18期
关键词:公共利益经济法公益

张默雯

公益诉讼又称为民众诉讼,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人人均可提起。在我国,公益诉讼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团体、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依照法定的程序提起。公益诉讼包括经济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劳动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等等。目前我国的公益诉讼仅包括了民事公益诉讼、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尚未存在成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诉讼制度,可弥补我国传统三大诉讼制度在解决经济纠纷中的不足,亦能有效地保障经济法的实施。

一、经济公益诉讼概述

经济公益诉讼是有关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违反法律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事实损害或存在潜在损害可能性的行为予以惩戒,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一种诉讼活动。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与传统诉讼制度相比,主要有以下特征:

(一)诉讼目的的特殊性

经济公益诉讼实际上是经济法的诉讼程序法,它涉及社会经济公共利益及国家干预两个方面内容,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经济关系,不仅包括了国家作为公权主体干预经济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还包括国家作为私权主体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关系。这些关系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属于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因此,经济法被认为属于公法领域,它的诉讼目的主要在于维护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涉及公共利益的经济关系。

(二)诉讼主体扩大化

适用经济法的诉讼制度既有私益诉讼,又有公益诉讼或者说是民众诉讼,如果经济违法行为仅仅侵害了特定人的合法权益,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提起诉讼,这属于经济私益诉讼;如果经济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人”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诉讼,这属于经济公益诉讼。因此,经济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的利害关系人,也可以是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他们均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行使诉讼权利。

(三)制裁方式单一性

由于经济活动自身的多样性、复杂性,同一经济违法行为往往会触及民事、刑事等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因此,它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多重的。在我国目前来说三大诉讼法对于经济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追究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依照不同的诉讼程序来处理实际的可操作性不强,很容易造成诉讼时间的延误、诉讼成本的增加、司法资源的浪费等问题,而由单一的经济公益诉讼来解决,不仅弥补了三大诉讼对于处理经济违法行为方面所存在的缺陷,而且能够充分发挥其综合价值考量功能,实现对触犯多重法律的经济违法行为较为彻底的法律追究。

二、经济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经济公益诉讼建立的必要性

在现行法律体制下,经济公益诉讼依赖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寻求司法救济主要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然而这两部诉讼法都对法院的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做了严格的规定,所以对于经济案件的可诉性存在诸多限制。所以,针对那些侵犯国家、不特定的众多主体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必须依靠司法机关建立经济法律关系的双重保护机制才行。

(二)经济公益诉讼建立的可行性

经济公益诉讼的可诉性。经济公益诉讼产生的理论根源是公益诉讼的独特性与经济法的本质属性,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是经济公益起诉权。而法的可诉性是法的本质属性,经济法的可诉性为建立经济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依据,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传统诉讼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一种特殊诉讼程序能够解决经济法的可诉性,让复杂的经济纠纷案件得到有效彻底地解决。

三、构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之具体建议

(一)扩大原告主体资格,增加预审制度

有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人”均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提起诉讼。由于在公益诉讼中诉讼主体范围较广,为了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法院在正式受理公益诉讼案件前应先审查原告提出的证据是否充分,起诉是否有理由,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行政程序前置

在美国,公民在提起公益诉讼之前必须通知并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制止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或提起诉讼,当有关国家机关不提起诉讼时,公民才可以提起诉讼。这种做法是有其合理之处的,我国可以予以借鉴,这样既可有效防止诉权的滥用,也可避免給法院造成过重的负担。

(三)鼓励社会团体参与

各种社会团体代表着不同的利益群体,允许他们参与到公益诉讼中来,是当代权利多元化和社会化趋势共同的要求。随着公众公益意识的加强,出现了一些以维护社会经济公益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组织,如消费者保护组织、环境保护组织等。通过这些团体,公众可以更全面、更有效地参与管理公共事务。

(四)被告承担主要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主要应由被告承担,原告只需证明基础事实,如果被告不能举出反证,就可以判定被告行为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样不仅有利于平衡原被告双方的诉讼地位,而且在消法、反垄断法、环境保护法中都极具现实意义。作为原告的个人自身能力有限,面对经济实力和技术实力强大的企业或者组织其诉讼地位明显处于弱势,要求其举出被告违法的充分证据显然不切实际,所以我国经济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必须得到立法肯定。

(五)设立原告胜诉奖励制度

对那些为了社会经济公益而诉的公民个人或单位,在诉讼中应从各方面给予实质性的援助或奖励,以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对所诉的侵害公益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可以对提起诉讼的原告给予适当物质奖励,以鼓励社会公众关注公益,与违法行为作斗争,增强维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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