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背景下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分析

2019-12-10 09:20周菲菲
活力 2019年18期
关键词:差异性民商法经济法

周菲菲

[关键词]市场经济;民商法;经济法;关联;差异性

民商法和经济法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护经济市场的安定和秩序,特别是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两者的联系和区别要引起管理人员足够重视,这样才方便在日后灵活协调,进而合力保障市场经济的穩步发展。至于这部分联系和差异细节体现在哪里,有关内容会在后续持续延展。

一、市场经济、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基本理念

(一)市场经济方面

1.赋予企业、人力资源更加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

2.竭力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与经济效益。

3.凭借特定法律法规来控制一系列的经济行为,令企业严格依照合同组织对应的经济活动。

4.当经济条件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基于公共管理市场的能力进行自适应调控之余,赋予企业必要的自主权限,令各类行业都迸发出更强的创新和创造火花。

(二)民商法方面

顾名思义,民商法是由民法和商法结合形成的,包含公司法和民法等重要内容,主要借助微观调控途径来对市场经济产生影响。换句话说,就是利用调控统一来理清、协调各类经济体间的利益关联。现阶段,有关民法和商法的协调工作进度不断加快,不过它们各自的独立性、彼此的差异性始终显著,尤其是民法,在市场经济之下,要求订立合同来保证经营主体的自治;而商法则倾向于保障不同类型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有效实施。

(三)经济法方面

尽管说目前在经济法理念界定上,我国已提供了比较明确的阐述和标识,不过这类法律内容的创建时间始终不长,难免会承受市场经济内因和外因等因素的过度约束,导致其含义变得更加复杂又容易被曲解。归结来讲,经济法就是针对市场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所需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不仅仅有助于消除民法在市场经济立法、司法等方面遗留的弊端,同时又包含合同法和公司法等重要内容,能够确保国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迸发出更强的控制能力。

二、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彼此间的关联

(一)内容上比较相似

不管是民商法抑或是经济法,都属于法治国家必须拥有的体制内容,存在意义就是助力国家经济发展,至于不同点就在于它们各自的服务对象和工作方向。在沿用经济法过程中,要求管理者时刻参照国家宏观视角,为不同行业领域配备丰富的资源并加强管理,以达到权益维护的效果;而在这类层面上,民商法和经济法出现了重叠部分,选择借助民商法来保障个体权益的最终目的,正是推动社会经济整体性的协调发展,不过由于民商法对个体权益维护的过分关注和落实,难免会对其余项目照顾不周,进而限制了整个社会经济的改革与发展动力。

(二)走向上维持一致

归根结底,国家创建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目的,就是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多元化服务,所以,在宏观层面上,它们的走向维持一致关系。而透过微观层面上审视,民商法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各异,不过最终受益的群体始终是社会大众,和我国目前推行的各类法律法规相互对比,都保留一类共同特征,就是竭力保障弱势群体的基础性权益,维持市场经济的平稳发展状态。相信经过经济法和民商法执行力度持续加大后,有关各类经济关系中的弱势个体或是组织,都将享受到比较公平的待遇。

(三)功能上相互补充

处于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互补作用。一方面在经济市场调控过程中,民商法有助于实时性调整控制力度,以换取最为适当的市场资源配置;另外一方面经济法倾向于利用国家宏观调控来激发经济市场的自主调节潜力。选择恶化极力发挥民商法经济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调控功能,令他们协调配合,可以使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经济的发展面貌更加焕然一新。

三、市场经济环境下民商法和经济法各自间的差异性

(一)调整模式各异

尽管说在本质上,民商法和经济法同属于市场经济调节必要的法律手段,不过在调整模式上还是有明显的区别。在沿用民商法处理相关问题环节中,要兼顾个体的特殊性,借助当事人彼此间关系协调的途径,令他们消除既有的经济冲突,进而保障个体的基础性权益;不过该类法律法规应用时会同步呈现出较强的社会性、奖惩性特征,这是由市场经济的多维性和综合性所决定的。

(二)调整对象各异

经济法和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各异,其中前者强调保障社会的整体性利益,调整对象主要包含国家和企业、企业与企业等公共性较强的经济关系,不涉及人身关系调整的部分;后者倾向于保障人权,即注重处理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财产所有权关系等问题。

(三)价值取向各异

尽管说民商法和经济法的存在意义,都是为了推动国家经济整体性改革发展,不过它们各自的直接目的,即价值取向有很大的不同。处于市场经济环境下的民商法,存在意义就是保障个体的权益,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激发市场中其余个体上进的主动性;而经济法属于国家制定的用于宏观调控市场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手段,沿用环节中需要灵活处理市场内各个部分间的关系,以维持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四)主体关系各异

民商法和经济法中涉及的主体各异,对应的主体关系自然不同。其中,民商法涉及的主体主要是企业的法人、行管组织,主张维持人权的平等性,即任何相关主体彼此间并不存在级别的高低差异或是隶属管理关系;而经济法包括的主体则有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个体户等等,主体类型丰富、涉及阶层广泛,所以这些主体彼此间并非都是平等关系。

(五)内容存在各异

民商法注重针对市场内部所有民事主体的权利、责任、义务等进行严格规范,促使市场交易变得更加平等自由,可以依次细化出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内容;而经济法注重协调市场的整体秩序和平衡状态,细化出的法律内容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障法等等。

(六)社会职能各异

尽管说民商法和经济法彼此间有紧密关联,不过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价值取向始终不一样,对应的社会职能也会有所区别。如民商法注重保护人权,希望借助自由、平等等原则来令市场交易实现等價交换,进而全面保障民事主体的相关权利;至于经济法则同时涉及民事和刑事主体,相比之下,经济法包含的主体更多,至于对应的社会职能范畴则体现在保障民事、刑事等主体的基础性权利。

四、日后做好民商法和经济法融合工作的建议

民商法和经济法在市场经济背景下的有效落实,有助于充分协调国家、社会、个体彼此间的发展关系,特别是经济法,能够大力维护社会整体的经济权益,比较适用于国家的整体价值取向;至于民商法的个体权益维护,也具备一定的执行优势。选择将它们有效融合,则能够在协调国民经济资源的同时,推动国家整体市场经济的增长。至于怎么融合,则具体如下所示:

(一)调整范畴的交互式融合

在调整范畴方面,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既存在交叉点,又各具差异性,在推动它们之间的合作期间,有必要进行二者调整范畴的交互式融合。如此一来,才方便针对市场经济进行全面性和有效性地调整。

透过市场主体层面审视,我国要大力倡导市场的主体意识自治,此外更应适当约束其绝对意识自治。归纳起来,就是希望国家在明确公民、一般性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前提下,大力保障其合法性的权益,同时兼顾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以推进市场机制和运营体制的长期可靠性运行。除此之外,经济法在市场宏观调控活动中影响作用重大,不过民商法同样也会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产生影响,主要原因就是民商法主张透过个体层面展开微观调整,可以第一时间映射出最新的市场信息,进而辅助国家特定机关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国家可以借助民商法来落实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重大目标。

(二)调整模式的彼此借鉴

大部分情况下,民商法会凭借私法模式来完成市场经济的调整任务,以更好地尊重和维护个体的自由意志。不过处于市场经济的背景下,较多的个体冲突都难以借助私法途径快速消除,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利用国家公共权力来约束某些民商事活动。特别是在社会利益这方面,国家应该适当约束和管制企业的经济行为,切勿盲目延续传统的民法自治方式。而经济法则需要在国家强制干预的条件下,丰富私法手段的调整模式,确保今后更为科学、妥善地进行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如凭借现有的国家投资体制和国家的名义,来进行私法式宏观调控,而不是一味进行强制干预。

(三)调整功能的相互协调

民商法主张竭力保障个体的利益,而经济法则偏重于维护社会利益。由此可以得知,它们彼此在调整作用方面并没有太大的关联,特殊状况下还会引发牺牲个体利益来保障整体社会利益的事情。不过,它们之间还是有空间进行协调的,特别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如若说个体严格遵守市场秩序,还是可以助推社会经济增长;反之,当个体凭借不当方式获取利益,就会催生国民经济的两极化现象,到头来难以维持社会稳定局势,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说,为了令民商法发挥出更好的调整功效,可以考虑配合经济法来进行民商法干预调整,在令市场经济秩序变得愈来愈稳定和谐后,推动民商法和经济法彼此协调性的发展。

结 语

经过研究和对比发现,我国的民商法和经济法,不管是在内容、法律要素、本质等层面,都存在着一定的联系,与此同时,在调整对象、价值取向、主体关系、社会职能等方面,又存在显著性的差异。今后我们要做的,就是更加清晰透彻地把握两者之间的差别以及联系,积极促成两者的有机融合,从而为我国市场经济平稳性发展,提供不竭的推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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