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措施研究

2019-12-10 09:54张新兰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9期
关键词:连带责任问题对策民商法

张新兰

关键词民商法 连带责任 问题对策

在民商法中连带责任是其中十分重要的一种制度,连带责任的存在主要是为了对受害人进行相应的救济和补偿,并对法律中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更进一步加大,并站在法律的层面上有效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其中不能忽视的是,我国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实际进行应用时还存在着很多问题有待解决,最初对连带责任立法的目的并能没有完美实现。因此需要对现实应用中连带责任所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对相关解决措施进行探讨。

一、民商法中的连带责任

针对于连带责任来说,此概念最早产生于古罗马,经过时间的推移,逐渐在大陆法和普通法中得到了相应补充。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明确的描述连带责任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根据其概念可以理解成当事人有两个或是两个以上主体时,权利人所具有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某一种损失时,共同连带责任由责任人承担。实际上就是合伙人中的一个,受到控诉时,整个团体中其他的成员必须要参与到实际的诉讼当中。另外,如果在众多合伙人中,其中有一人死亡,那么其产生的债务必须有其他合伙人来共同承担。由此可知,当合伙人为多人时,其中单个人的责任不但需要自身承担,同时其还需要承担一些其他合伙人的隐性责任。所以针对于来带责任制度来说,不但是对责任的一种权益保护,同时一定程度上还会出现一定负面影响。

二、我国民商法连带责任类型

直到目前为止,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还没有针对连带责任进行分类。严格的分类严重缺乏,导致是对连带责任进行实施时困难重重。本文从民商法中连带责任的角度入手,并将连带责任划分成以下几种类型。

(一)共同责任下的连带责任

针对这种类型的连带责任来说,就可以以大型的施工地点为例,如果在现场进行施工时出现了相应的事故,导致别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那么在此情况下就会触发法律,并产生共同赔偿责任。针对于这种大型的施工现场所出现的各项事故,在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确规定。如果是施工中安全措施不到位或是建筑本身的机构存在不合理以及管理工作没有做好等情况产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那么其具体责任需要由施工人员和建筑的设计者来共同承担。

(二)承担保证产生的连带责任

因为连带责任的范围并不是十分明确,在没有设定任何保证措施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不想履行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在这样发的情况下,其连带责任就会产生。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有相应的担保人,那么这些担保人都需要完成规定的任务以及相应的责任。在责任中,如果没有对责任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同时也没有任何担保人,那么其具体责任要由债务人承担。

(三)委托代理的连带责任

对于这种类型的连带责任来说,实际上其存在于所有的代理行为之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实际进行委托时,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各种问题,则当事人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如果在进行代理时,出现了违法等情况,对于代理人来说,其必须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这种责任是强制承担的。在民商法中,委托代理責任在其中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因为代理行为可以受到委托代理连带责任的规范,所以违法代理的现象可以有效防止。

三、民商法连带责任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

(一)实体法和民商法之间联系不强

民商法规则其具体内容按照目前的民商法实践来进行分析,所产生的各种转变会导致实践连带责任相关制度的差距受到一定程度影响。但是因为民商法和实体法中并不具备十分强的联系性,所以导致在实际对相关案件进行处理时,连带责任制度很难将其具有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如果只是对民商法的程序规定进行简单行使,那么也十分有可能会导致连带责任制度的不合理利用,实际中的债券关系并不能有效解决。在法律规定上,如果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存在着对立或矛盾的情况时,实体法的解决方案应该优先选择,然后再和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条文与相关内容规定相结合,并在其中找寻一个可以适合债权问题的有效解决方案。此外很多连带责任会由共同侵权等问题产生,针对此情况需要加大重视,通过这样的措施让实体法的法律条文和法规内容的理解进行加深。针对于连带责任来说,现阶段主要存在的问题既是对其划分和界定不够清晰,最终导致在现实的案件处理中会出现很多阻碍。

(二)选择权的使用不合理

实际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时,根据现阶段相关法律的处理情况来分析,一般法院会对各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然后在此基础上会建议原告对侵权人进行起诉。但是针对于原告来说,实际上这属于其自身的自主权利,法院并不能代替原告行使或是进行强制执行。但是在我国的民商法中,有关于侵权人所具有的各种权利也得到了充分的说明,一方面主要是针对民事诉讼相关的诉讼权利,另外一方面则是目前在实体法中逐渐产生的一些事实体的权利。针对于原告来分析,如果想要对部分债权人进行起诉时,其自身的利益以及合法权益可以根据民事连带责任制度中所具有的各种规定进行相应的维护。但是对于连带责任的执行权利来说,如果把共同侵权人的行为置于其中进行实施,在诉讼的过程中则必定会导致解决方案矛盾的情况出现。

(三)责任人的界定不明确

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角度来分析,我如果并没有通过大院的审理,那么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并不能对已被起诉的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进行追究。而对于没被起诉的侵权人来说,其相关责任人也不能被追究。实际对共同侵权的案件进行处理时,法院需要按照债权人所提供的线索和证据去追究和判定侵权人的责任。但是对于未被起诉或已经被起诉的共同侵权人之间责任的分担却并没有进行明确判定。

四、民商法连带责任改进的相关措施

(一)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障

在实际处理相应的法律案件时,连带责任需要在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及对法律履行时连带责任公平合理性进行保证的同时,对当事人自身具有的合法权益进行保证,不但保证债务人之间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对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进行保障。比如,在具有多个股东参与的一个经济案件中,每个股东都具有各自的赔偿金额,其具体的赔偿金额需要根据这些股东实际持有的股份比例来进行相应的经济赔偿。所以,针对于连带责任制认定的过程来说,不能只是将相关法律条例作为依据,需要按照不同性质及不同情况的案件对其进行合理的,以此对整个案件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保证,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债务人以及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证。实际对法律进行规范时,不但要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保证,同时还要对连带责任中债务人的相关利益进行保护。

(二)连带责任制度不断优化与完善

在民商法中,针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渗透于很多个方面,但是其中还有一部分规则相对而言并不是十分完善。在制度方面,虽然进行了相应的改进和优化,但是对于连带责任的各项规定来说,需要在对其进行实际使用后,针对性改进其中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以此对判定结果的合法性以及合理性进行保障。针对于此情况来说,国家对程序以及制度等方面连带责任的认定规定需要不断加快,而且还要按照实际的应用效果进行针对性的完善和优化。

(三)连带责任的判定需要参考实体法

针对于实体法和民商法来说,两者之间具有着一定差异性,需要在实际对连带责任认定展开中进行相应的考慮,只有将责任认定加入到实体法和民商法之间,才可以根据实体法对连带责任的结果认定进行保护,同时一定程度上还可以对结果认定的合理性进行有效保障。民商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关联性只有在实际的案件审理当中进行强化,才可以让连带责任的判断结果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以此让实际获得的结果更加合理。

(四)民商法主体的关系进行平衡

实际对民商法中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平衡时,需要按照科技的发展水平以及具体的经济条件来进行衡量,这样做可以有效的保证民商诉讼案件工作的高效性。如果出现了新的连带责任人以及新的债券关系,则需要对两者之间的主体关系进行协调,同时对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履行进行保证。在实际对相关进行办理时,只有按照是情况来实施,并对民商法中的主体进行重新明确,才可以让民商主体和行为之间的相互适应得到促进。民商法中行为的范围进行明确时,整个案件的判断过程,需要对民商行为的主体方权利进行定义,并对那些因为债权债务主体不明确所出现的混乱问题及混乱判定结果的情况进行有效预防。

五、结语

连带责任的产生对法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进行了规范,同时人们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效维护。通过上述内容可以看出,在我国的民商法中,虽然没有对连带责任进行明确的划分,但是在民商法的各个部分中,连带责任的内涵及概念已经深深的烙入其中。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主要包含担保和行为以及委托代理情况下所产生的连带责任。这些连带责任必须要在法律完善的情况下,才可以让法律的作用在债权纠纷解决时充分的发挥出来,所以不仅要明确民商法连带责任各种问题,同时也要找到并完善相关的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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