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宝”的法律属性与监管研究

2019-12-12 06:11张萌
现代营销·经营版 2020年1期
关键词:法律属性监管

张萌

摘 要:支付宝将“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后,引起业内广泛关注,升级后的“相互宝”定位为网络互助计划,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但由于其性质发生改变,不再是保险,没有保险公司进行兜底,并且目前对此类网络互助计划的法律属性不明确、监管政策缺失,存在一定的风险,所以从其法律属性及监管问题出发,明确“相互宝”的法律属性,并完善监管机制,加強“相互宝”的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促进“相互宝”这类网络互助计划的合规发展。

关键词:相互宝;网络互助计划;法律属性;监管

支付宝公告称,将相互保险产品“相互保”升级为“相互宝”新的“相互宝”定位为一款基于互联网的互助计划。其背后不再对接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变更为蚂蚁会员(北京)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参与模式为:用户在符合加入条件并通过审核后可以成为相互宝成员,并通过加入具体的保障计划获得互助保障、履行分摊义务。此公告一出就引起广泛热议,但支付宝已明确指出,“相互宝”与“相互保”本质不同,升级前的“相互保”为相互保险,是保险和支付宝的合作,由保险公司信美互助承保,相关保障由信美互助和蚂蚁金服共同提供,是一个保险产品,受银保监会的监管。而升级后的“相互宝”网络互助计划,背后不再有保险公司承保,具有社会公益性,其监管主体暂不明确。

一、“相互宝”的法律属性

(一)“相互宝”与保险的区别

升级后的“相互宝”与“相互保”虽只有一字之差,但性质上却相差甚远。“相互宝”不是保险,是网络互助计划,相互保险的本质是保险。区别如下:

1.经营原理不同

保险是由中国证监会正式批准设立的正规保险机构,保险组织应当经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而网络互助计划不是。

“相互宝”在产品介绍中指出,成员分摊互助金属于赠与行为。保险产品比如重疾险,它的模式是先款,保险公司会根据疾病的发生率来进行定价,客户需要先根据自己想要投保的产品支付保险费用,才能享受保险待遇。而 “相互宝”服务根据实际发生赔付案例的情况进行费用分摊。步骤为:加入并参与分摊,患病确诊后申请互助金,调查审核,最后才会扣除相关费用。

2.监管模式不同

保险产品是由保险公司进行承保,保险公司由银保监会监管,受《保险法》的约束和保护,在其规范下,保险公司的成立及运作都有着严格的要求。保险公司的成立需要向监管部门缴纳巨额保证金,实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并且需要对股东的偿付能力进行严格监管审查,如果公司出现重大问题,可以将保证金拿出来进行刚性兑付,来完成先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理赔责任,从而可以维护投保者的权益。但“相互宝”这类的网络互助计划,目前未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保险的监管程序已经处于比较成熟的水平,保障力度较高,而“相互宝”当前的监管区域基本处于空白。

3.“相互宝”应合理定性,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

“相互宝”这类产品具备很好公益性和普惠性,可以有一个较低的门槛及费用来实现对客户的保护,但这类网络互助计划与保险相比属于互联网新兴产物,对其法律监管尚不成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而又由于其产品特点与类保险相似,也给一些非法分子借其相似点,挂着网络互助的招牌来混淆消费者,去从事非法保险活动。因此,国家需要对网络互助计划的发展进行规范,2016年,保监会已经发布了相关整治工作的通知,将其和保险进行严格划分,避免和保险混淆。除此之外,为了健康良好的发展“相互宝”的优势,建议相关法律在“相互宝”等这类网络互助计划的定性上突出公益性和普惠性,将这类网络互助平台定位为非营利组织,从而充分展现其优势,使其良好发展。

二、“相互宝”的监管

(一)当前的监管进程

在保监会的整治工作下,从概念上将保险产品和网络互助计划产品区分开,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监管措施,其侧重点在于:明确保险与网络互助计划的定义,互助计划平台不能使用保险相关术语,避免网络互助平台混淆消费者对于保险和“相互宝”等互助计划的理解;目前我国未明确“相互宝”等互助计划的具体监管部门,也未出台专门的监管条例,互助平台的成立未遵循保证金制度,所以不存在刚性兑付,应避免互助计划平台对其运作及管理的保障性做出虚假宣传;网络互助平台必须明确分摊费用属于赠予,避免互助平台以打擦边球的方式,持续以往保险产品的模式来收取固定的保险费用,以此为资金池来对消费者进行保障。

但当前的监管存在局限性,因为没有明确监管部门,所以保监会也未触及根本,更多的是让消费者认识“相互宝”是非保险,存在诸多风险,随着这类平台和产品不断发展,接下来的监管应着力于如何化解这些风险。

(二)监管对策

1.外部监管

没有保险机构的兜底和刚性兑付,对于“相互宝”网络互助计划应加强外部监管,首先就需要明确“相互宝”这类互助计划的监管机构,保监会是保险业的监管者,对网络互助计划产品没有明确的监管责任,所以只能整治它的表层问题,根本风险并没有规避。所以急需对“相互宝”进行定性,然后明确监管主体。因为分摊费用和门槛低且分摊费用属于赠予,所以“相互宝”具备非常显著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在对其风险进行规避时,建议将网络互助平台定性为非营利性组织,借鉴其他非营利组织的监管策略。从成立到管理运行都有专门机构进行监管,不仅设立、变更、注销需要专门机构进行登记,而且作为非营利组织,其对于资金的管理也需要更加透明化,公众具有信息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别是分摊金额及用途等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并在固定期限内实施检查。

2.内部监督

内部监督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完整的内部监督体系,使得参与计划成员的权利在“相互宝”的运行过程得以充分保障。对于内部人员设置应该做好人才队伍培养建设,健全自身的风控体系,对申请救助的案例严格审查,并将分摊资金的计算和使用及时披露,做到透明化,防控在案例选择和资金使用方面的风险点。成立监督委员会和成员监督机制,成员对于问题可以进行投诉和反馈,那监督委员会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诉受理渠道,对于监督中反馈的相关问题跟进办理,也可以加入相应的时效性考核,促进上下监督模式落地,提高监督效果,增加会员和其他公众对于“相互宝”保障性的信任,也从而会吸引更多的公众参与到互助计划中,推动“相互宝”甚至整个互助计划行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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