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VIE结构外汇管理框架

2019-12-13 03:32陈光彭英隋津编辑闫静
中国外汇 2019年5期
关键词:返程群组外汇

文/陈光 彭英 隋津 编辑/闫静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济宁市中心支行

可变利益实体(VIE结构),是指境外上市主体与境内经营实体并没有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而是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与境内经营实体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实现对境内经营实体的实质控制。VIE结构不仅可以有效规避《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对部分限制类和禁止类行业外资准入的限制,而且有利于实现境内资产在境外资本市场融资。随着VIE结构日益复杂化,当下外汇监管面临着新的问题与挑战。尤其是2015年以来,众多中概股选择拆除VIE结构回归A股市场,其中涉及的跨境资金流动尚无针对性的外汇管理政策。鉴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完善VIE结构相关外汇管理模式。

构建VIE结构外汇管理框架

管理原则

一是差异化管理原则。特殊目的公司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企业运作模式和外汇资金使用等方面,与一般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不同,两者应区别对待,适用不同的外汇管理政策。

二是穿透式管理原则。现有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企业多为壳公司,境外设置多层股权控股结构,通过穿透式管理,便于掌握企业境外投资的主要目标和实际运营情况。

三是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现行VIE结构中,外商独资企业一般通过外债或利润汇出方式实现资金跨境流动,其实质为企业境外上市融资资金调回以及股息红利汇出。对此,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资金流动实质进行管理。

短期管理措施

一是摸清VIE结构存量情况。对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和返程投资登记情况进行摸查,获取其是否存在VIE结构、境外间接上市情况,是否存在VIE结构拆除计划,以及预计VIE结构拆除涉及资金流出的规模等信息。对VIE结构相关跨境资金的流动情况要进行预判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跨境资金异常波动风险。

二是疏通VIE结构拆除过程中资金汇出的渠道。目前拆除VIE结构的通行做法是,境内经营实体收购境内外商独资企业的全部股份,实现外商独资企业外转中;境外主体收到股权转让对价后,回购并注销境外投资者的股票,支付回购价款,实现退出。依据资金流入方式不同,资金汇出方式也应有所区别。若原来通过资本金方式汇入,拆除VIE结构时可通过上述股权转让方式汇出资金,重点关注转股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若原来通过外债方式资金流入股权并购中,应确保外债归还完毕并注销,剩余金额按股权转让方式资金汇出。

长期管理措施

一是对VIE结构的企业,设置特殊监管标识,实施群组管理。VIE结构各方为同一利益共同体,境内经营实体同特殊目的公司、返程投资企业一致,纳入外汇管理范围。对VIE结构的企业,设置特殊监管标识,从同一群组角度对其VIE结构的架构搭建及资金运作进行管理。群组信息主要包括群组主体信息和群组交易信息。其中,群组主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VIE协议控制架构、VIE协议执行情况、控制关系结构图、标的资产境外上市情况等,VIE结构发生变更或拆除时,需对群组主体信息进行变更或注销;群组交易信息包括群组内部成员之间资金流动信息以及群组成员与群组外主体之间的跨境资金流动信息。

二是完善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登记,形成闭合环路管理。一方面,完善直接投资登记。直接投资登记应掌握最终目的地和实际控制人,即特殊目的公司登记应增加境内实际控制人及境外最终目的地(即拟境外上市公司)信息;特殊目的公司发生融资,以及与境内居民个人有关联的增资、减资、转股等重大资本变动事项,需进行变更登记,返程投资登记应增加实际投资主体(即实际控制人)和境内经营实体信息。另一方面,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与返程投资两者之间存在天然的联系,应改变现有“分割式”管理模式,将特殊目的公司与返程投资信息进行关联,对VIE结构整个闭合环路进行管理。

三是参照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进行VIE结构资金汇兑与划转。VIE结构中,境内经营实体与境外上市公司同在一个VIE结构群组中时,境内经营实体实质上已经实现境外上市,其涉及的资金跨境流动及汇兑,应如实反映交易实质。要按照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外汇管理规定,进行境外上市登记,并针对其首发(或增发)、回购业务,在境内银行开立“境内公司境外上市专用外汇账户”,用于办理资金汇兑与划转,以解决其融资资金调回境内使用及拆除VIE结构回购股权资金汇出的问题。

相关支持的配套措施

一是构建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一方面,由上游监管部门出台政策法规进行宏观引导,或对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引入产业机制审核,对于一些返程投资于限制类行业或涉及资源、国家经济安全等行业的,在事前申请设立特殊目的公司时即不予核准。另一方面,下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采用VIE结构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资金流动等微观管理。

二是强化银行对VIE结构真实性审核的责任。要求银行办理VIE结构相关业务时,对于鼓励类的,可以进一步简化手续;对于严禁控股的,应加强真实性审核。如,要求境外企业提供其最终控制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最终控制人的控股证明原件,以判断其是否直接或间接被境外居民个人、境外机构持股或控制,加强真实性审核。此外,银行在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业务时,还应根据审计报告或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审核股权转让对价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防范异常资金跨境流动的风险。

三是完善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功能。将特殊目的公司登记与返程投资登记信息进行关联,以便于外汇管理部门了解其业务实质。在返程投资登记中应增加VIE结构标识,对现有VIE结构存量情况进行摸底调查。还可以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中增设VIE结构群组功能,采集群组主体信息和群组交易信息,以便于对VIE结构主体进行管理及后续监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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