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防控措施

2019-12-15 09:09唐玉琪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
关键词:账户交易犯罪

唐玉琪

福建警察学院,福建 福州 350007

一、第三方支付的基本概况

(一)第三方支付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所谓第三方支付是一种网上支付方式,是第三方机构使用互联网支付以方便买卖双方间的交易。第三方只是消费者和卖方之间联系的一个桥梁,其运作的实质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建立一个中间过渡账户,资金的去向只能通过双方协议来确定。[1]

根据易观数据,使用第三方移动端交易的金额从2013年的1.3万亿人民币上升至2017年的109.1万亿人民币,复合增长率达到202.6%。[2]现阶段,我国使用第三方进行的交易金额呈现上升趋势,支付机构也在快速增长,支付手段多样化,用户需求已经逐渐成为推动产业和企业发展的关键因素。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问题

1.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概念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和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各种法定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3]

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是指通过、利用或者借助于第三方支付平台,以隐瞒或者掩饰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的真实性质、来源、所在地、流向和转移情况,或协助违法行为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

2.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方式

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往往具有明确的分工和专业的处理方式,而且越来越趋向于合法和正常的交易,上游和下游产业链之间的联系更不易受到监测、识别和彻底销毁。当前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犯罪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远程攻击和控制他人的移动支付终端,检索信息,隐藏真实身份,并使用互联网技术、木马病毒或钓鱼网站进行洗钱犯罪。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平台可能存在的弊端,使用用户名和密码把资金转到相应的账户中。转账过程没有任何监督,可随时随地进行转账,且不用担心货币金额大小的问题,进而掩盖犯罪行为。另外,不法分子利用一些网站和木马病毒,使用不真实或者盗取的身份,注册支付宝或与其类似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只要资金转入到自身注册的账户中,就从ATM机上取款,或者在网络上购买产品,以混淆资金的流向。

二是开设虚拟的在线商店并使用虚假交易进行洗钱犯罪。与开设空壳公司相比,网店的门槛相对较低,监管不严格。违法者可以同时作为买卖双方以实现虚假交易,并通过不同的第三方账户转移非法资金。[4]

三是创建和利用虚拟货币,自由买卖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进行大规模交换和变现,进而实施洗钱。犯罪分子使用互联网获取虚拟货币,把通过不法渠道获得的钱财换成虚拟货币,然后存入到网络支付账户中,并使用转账或者购买产品的方式转移资金,从而隐藏资金的来源。

四是利用线上线下支付与转账实施洗钱犯罪。犯罪分子使用第三方支付的线上转账和支付功能,把存到不同银行账户里的钱转到不同的支付账户中,实现多次、多方向进行转账,整个过程很难被侦查机关发现。

二、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特点

(一)隐蔽性

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起中介作用的非金融机构,其交易过程分为两个阶段。银行仅仅能得到消费者、售卖者以及第三方之间的交易过程,但交易是否真实可靠,通常很难把握,这就导致了虚假交易的存在。用户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注册时,无需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只需要登记简单的信息。犯罪人员利用不真实的账户或者隐藏用户名的账户进行交易,使得洗钱行为具有隐蔽性。

(二)跨境性

一方面,由于互联网技术本身具有高效和无国界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为资金的跨境转移提供了便利条件。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客户身份证件差异性和多样性,无法实现信息的有效共享。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作为买卖双方的中间人,把整个交易链割断为两个孤立的交易,境外客户的真实信息又很难获得,从而隐藏了跨境交易的因果关系,弱化了银行对交易的追溯能力,为虚假交易提供了便利,使得洗钱犯罪难以发现。因此,一些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活动的犯罪分子往往都是跨境洗钱,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侦查机关的打击难度。[5]

(三)涉案金额巨大

2018年4月,深圳警方成功将一个电信网络诈骗案破获,犯罪团体短短10天竟诈骗了700多万,之后又使用第三方平台进行洗钱行为。[6]所以当第三方支付机构涉及到洗钱犯罪活动时,其巨额特性依然存在。

(四)打击难度大

以苏州破获的涉案2万人参与的50亿元网赌大案为例,一些赌博网站在境内发展代理及会员,投入资金达到数十亿人民币,涉案的佣金由某公司汇入。警方通过调查发现该公司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多亿人民币,从中获利1700余万,对网络赌博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成为洗钱通道。[7]

使用第三方付款是一个全新的方式,目前还没有相关规定对其进行规范。部分第三方企业被唾手可得的利益诱惑,游走于法律的边缘。即便检察部门以合法理由到第三方企业搜集证据,其也会以各种原因推脱,不愿提供交易过程等相关信息,甚至会告知不法分子及时销毁相应的证据。[8]

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依赖于互联网,其犯罪证据多为电子证据。倘若第三方支付公司协助犯罪分子销毁证据,或犯罪分子知悉后自行销毁相关证据,就会造成侦查机关因掌握的证据不足,而无法对犯罪分子进行查处,从而加大对洗钱犯罪的打击难度。

三、第三方支付洗钱犯罪的防控难点

(一)网络支付具隐蔽性加大监管难度

与直接汇款支付方式相比,第三方支付直接通过互联网进行转账具有一定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在交易过程中,第三方支付机制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客户身份审核机制,这使得第三方很难识别用户的真实身份和实际的交易情况,并且很难追踪到交易资金的来源。

再加上当前我国无法做到全面有效地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和互联网用户进行监管,特别是对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流向的监管显得力不从心。部分不法分子能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对不正当来源的资金进行洗白,在短期内将大量资金分割成小额资金并完成转移,以此规避大额交易的审查,使得监管洗钱犯罪的难度大大增加。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增加制裁难度

近年来,在全球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大环境下,我国使用第三方交易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然而,与第三方支付洗钱相关的规定还有待完善:

我国颁布的第一部查处洗钱犯罪的法律是《反洗钱法》,但是里面并没有包含监管第三方平台洗钱的有关内容。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虽然涉及到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部分内容,但是其颁布的部门法规的层次相对较低,对第三方支付的约束力有限。从几年来的实践来看,第三方支付平台大多没有按照相应的办法完善交易流程。

现行立法并未重视第三方支付领域的特殊性,制定的法规没有与其他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区别开来,导致监管不力,也可能使第三方支付成为洗钱犯罪更加便捷的场所。

(三)跨境网上支付缺乏国际合作监管机制

互联网平台的无边界、高效和便捷的特点为国境间的资金转移提供了机会,第三方支付平台成为国内外热钱和黑钱进出通道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然而,由于缺乏一个协调的跨境在线支付的国际监督机制,无法明确执行机构的监督责任,客户的交易记录通常在不同的国家,由不同的监督机构控制。[9]因而对于跨境间第三方支付引发的洗钱问题就无法得到有效的监管和控制。

四、第三方支付洗钱的防控措施

(一)完善针对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

为揭露各种洗钱方式,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发布的一些文件,如:《新支付方式洗钱类型研究报告》、《商业网站和互联网支付系统的洗钱与恐怖融资风险性》等,这对于国内反洗钱研究及对策把控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要完善针对第三方支付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

首先,提高监管第三方支付洗钱相关法律法规的位阶,以提高法律效力。近年来,规范我国第三方支付的文件主要有《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非金融机构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然而,以上文件都是央行规定的,属于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较低。因此,必须构建上位法律,规范非金融支付机构的管理,预防洗钱犯罪。

其次,进一步改进《反洗钱法》的相应规则,加大管理领域。确定第三方付款反洗钱的相关内容、法律法规以及执行人员。明确规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反洗钱方面的职责和义务,加强监管机构的现场执法检查权,彻底消除反洗钱的监管真空。

最后,健全反洗钱犯罪的惩处机制。①对于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洗钱的犯罪分子可以直接适用《刑法》并以洗钱罪论处;②对于违规情节较严重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吊销支付行业许可证;③对不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反洗钱法》、《刑法》等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在以往的反洗钱工作中,之所以成效甚微,是因为在违法行为发生后没有责任追究机制。从长远来看,违法犯罪将成为一种常态,因此,只有落实好惩处的必然性和及时性,才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惩罚义务。

(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监管

1.第三方支付机构加强自身监管

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加强对平台交易的监管,履行好监管义务,坚持建立真实姓名账户的原则,避免不法分子钻监管的漏洞。

对于个体客户而言,要求其提供真实的姓名、身份证等信息。规定一个人只能申请一个虚拟账号。要对申请人普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告知他们要管理好自身账号,以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企业客户则要求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并且加以核实;

同时对于上述卖家客户还要对其经营范围以及相关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查,杜绝通过虚假交易的洗钱行为。

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的支付账户与其绑定银行账户信息必须一致,若绑定的是信用卡等有较高套现风险的银行账户,还须专项管理和严格监控。

商家要留存各中单据和票据信息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若发生交易取消或退换货的情况,应当坚持货款“原路返回”的原则,不允许该项业务下的前后账户发生修改等操作行为。

对于网上交易的每一笔资金进出的都要有完整的交易记录,并且要能够安全的保存至一定年限,以防止发生洗钱犯罪时无法查处到相关证据。

2.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流的监控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继续加强对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的集中管理,指定的托管银行也应尽到自己的义务,动态监控第三方支付账户中存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对于受委托银行要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防止受委托银行隐瞒第三方支付机构非法使用存款的情况。

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开发第三方支付监控系统并设定相关的标准。一旦用户超过规定的标准,该系统自动检测并生成预警报告,这样监管机构就能够及时的监测异常情况,并判断是否发生了洗钱犯罪,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

另外还可以在获取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信息的大数据后,对存在洗钱风险的用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预警。根据不同的预警级别对用户实施不同级别的洗钱风险监测,从根本上断绝洗钱犯罪的可能性。

(三)加强反洗钱监管跨境协作

目前,国际社会已经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洗钱犯罪的发生。因此,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国内监管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经验,加强与国际其他国家在反洗钱监管领域方面的合作。

鉴于第三方支付通过跨境支付洗钱的特点,要加强各国相关法律的对接。加强国际间的协调工作,并建立反洗钱合作机制,共享反洗钱的相关信息。各个国家相互借鉴反洗钱的前沿经验,能便在熟悉彼此运转体系的前提下,发现第三方跨国支付存在的不足,并在最短时间内解决。

(四)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

第三方支付平台依托于电子商务平台,每天都会有海量数据产生。通过对比分析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全面分析和交易有关的几个因素,了解相关交易行为的特点,进而有效识别可疑交易,这有利于反洗钱风险管理体系的完善。

大数据分析通过异常行为识别潜在的洗钱风险,有效补充日常监管中已经存在的规则。能够全面、准确地反映被监管机构的风险状况,有利于监管机构制定切实有效的监管计划,及时防范和消除风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10]

五、结语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普及,使洗钱犯罪的活动更加猖獗,也加大了侦查机关的调查难度。这种隐蔽和隐瞒犯罪来源的模式对我国的立法和实践都提出了挑战。只有提高立法水平,完善立法,加强金融监管,进一步明确非金融机构的义务和责任,建立与国际社会共享合作机制,才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依赖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洗钱犯罪,促使第三方支付行业绿色健康发展,推动国家经济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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