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征兵制度探析

2019-12-16 05:39□姜
西夏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首领西夏定律

□姜 歆

士兵是军队的核心组成部分,兵源的充足与否直接关系到军队的战斗力。西夏兵源主要有三:一是在其管辖地域征兵,二是投奔西夏的宋兵或辽兵,三是战争中的俘虏。其中最主要、最稳定的来源是征兵,因此,西夏为保证其兵源的充足,建立了严密的征兵制度。本文以《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的征兵法条为重点,探讨西夏征兵的各项规定。

一、征兵对象

西夏要想与宋、辽相对抗,就必须拥有一支强大的军事力量,而与宋、辽相比,西夏受人口规模的限制,其兵源是短缺的。西夏为了保持其军事实力,就必须采取不同于宋、辽的征兵制度。西夏境内民众达到一定年龄,如身体无大碍都要服兵役,符合要求的妇女也要服兵役。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卷五中规定以下职业者要配备战具服兵役,包括:“臣僚、下臣、各种匠、主簿、使人、真独诱、艺人行童、前宫内侍、閤门、杂院子、刻字、掌御旗、测礼垒、帐下内侍、出车、医人、向导、渠主、商人、回鹘通译、黑检主、船主、井匠、朝殿侍卫、占算、更夫、官巫、织褐、驮御柴、宗庙监、烧炭、宫监、卷帘者、测城、主飞禽、系花鬘、御车主、牵骆驼、相君、修城黑汉人、钱监院、绢织院、马侍、御院子、殿使、厨师、主传桌、作陈设钉、驮御皮衣、帐侍卫者、门楼主、御仆役房勾管、案头司吏、大舍硬、采金、司监院子、种麻院子、养细狗、番汉乐人、内官、采药、马背戏、马院、归义军院黑汉人、种染青、主杂物库、□地节亲王。”[1]224另外,《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守营、垒、堡城者军溜等中,军士、寨妇等本人不往,向大小头监行贿,令某处住,往者、收留者罪相等,正军、辅主等一律十杖,寨妇笞二十,与行贿罪比较,按重者判断。”[1]195从此条律文说明西夏的妇女也要应征入伍。

在这两项法条中,西夏列举了67种不同身份、不同职业者,上至亲王,下至更夫皆要服兵役。从西夏的征兵对象可以看出,西夏军队常年用兵,战争消耗不可避免。长此以往,西夏随时都会出现无兵可征、无人可战的局面,因此,在西夏人不分男女,位不分尊卑,职不分贵贱,皆在征兵的范围之内。西夏军士不脱离生产,而是战斗、生产需兼顾,平时从事生产,为农民、为工匠、为商人等;战时上马打仗,为战士。后世称西夏施行“全民皆兵”的军事制度,亦源于此。

二、应征入伍的条件

(一)应征年龄。在西夏十五岁为正式入伍年龄,七十岁为退伍年龄。《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诸转院各种独诱年十五当及丁,年至七十入老人中。”[1]262明确了西夏的征兵年龄是在15—70岁。

(二)身体条件。西夏对于虽符合征兵年龄,但患有规定的一些疾病,可以免服兵役。规定有“诸人丁壮目盲、耳聋、躄挛、病弱等者,本人当于大人面前验校,医人当看检,是实,则可使请只关、担保者,应入转弱中”[1]262。因身体原因不能从军者,需满足三个条件:规定的疾病,如目盲、耳聋等;需医人核实;要有担保。

(三)对于一些特殊身份人员的应征。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诸院军各独诱新生子男十岁以内,当于籍上注册。若违律,年及十至十四不注册隐瞒时,隐者正军隐一至三人者,徒三个月;三至五人者,徒六个月;六至九人者,徒一年;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首领、主簿等知情,则当比正军罪减一等;不知情者不治罪。”[1]262从此条来看,诸院军的子男,其应征年龄更小。

三、逃避入伍的处罚

《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了对于逃避服兵役的五种行为予以处罚,具体如下。

(一)使军、壮丁隐瞒不注册。诸人属使军丁壮隐瞒不注册时,按人数分为三个等级治罪。正军:一至五人徒六个月;六至十人徒一年;十人以上一律徒二年。举发赏为:一至五人五缗,六至十人十缗,十人以上一律十五缗,由头监给予。

相关法条还规定为:“诸种种部人丁院籍上不注册时,举发赏一至二人二十缗,三至五人三十缗,六至九人四十缗,十人以上一律五十缗。其年幼者应注册不注册及年已及丁虚报幼小者,举发赏则依上述人丁不于籍上注册隐瞒举告赏当给二分之一,一律由隐者正军给予。正军不能予者,差多少当与主簿、首领等知情者共给赏,不知者不治罪。”[1]263由此可见,隐瞒使军不注册与隐瞒壮丁不注册的处罚和告赏是不同的。

(二)新生男隐瞒不注册。《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上述新生子当注册者中,年十五以上不注册隐瞒时,其正军之罪:隐一至二人者,徒四年;三至五人者,徒五年;六至九人者,徒六年;十人以上一律徒八年。”[1]262

(三)隐瞒及丁年龄。及丁籍册上隐瞒及丁的实际年龄,当比丁壮不注册罪减一等处罚。如首领、主簿知晓隐瞒之事,则当比正军罪减一等处罚,如首领、主簿不知情则不治罪。[1]262

(四)谎称死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中有“诸人现在,而入死者注销,及丁则当绞杀,未及丁则依钱量按偷盗法判断”[1]262。

(五)提前转入老弱。“又以壮丁入转老弱,亦按人数多少、年岁长幼,比及丁不注册隐瞒之正军、首领、主簿知闻之罪状当依次各加一等。”[1]262-263

针对这五种逃避行为,西夏在规定了相应处罚的同时,亦明确了举告以上行为,所得奖赏标准。

四、军籍管理

西夏的军籍管理,可以概述为一下几个方面。

(一)纳军籍的程序。时间要求:每年畿内三月一日,中地四月一日,边境六月一日等三种日期当年年交簿。按所属次第由监军司人自己地方交纳籍者,年年依时日相互缚系自行交簿。[1]255主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当派主监者使集中出检,与告状当□□来交纳。若监军司大人未行动时,一至五日勿治罪,五日以上至一个月以内迟出,则监军、习判各罚马一,都案罚钱七缗。迟出逾月,则监军、习判悉降一官,并罚一马,都案罚一马,局分案头、司吏依法□□。司吏纳籍日临近时,应先备籍册,经军首领□用印。假若主簿大人不造册,不用印,首领亦未主簿备印,及不驱遣,日期内籍册不至时,其军首领、主簿、司吏等一律一日至五日以内勿治罪,迟六日至盈月则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迟逾月一律徒二年。若军首领预先遣人印籍而司吏稽误者,则首领不治罪。若首领未用印已误,则司吏不治罪。主簿、司吏出逃及死无继,及主簿不明等,则军首领自当来纳籍。”[1]255-256

从此条可以看出,军籍的交纳由军首领、主簿、司吏主管,而监军、习判、都案具体负责,各自的职责不同,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尽相同。其纳军籍的具体程序是:司吏准备籍册→主簿造册→军首领查验用印→主监者出检。

(二)纳籍种类。西夏的纳籍分为依类纳籍、自出纳籍、代为纳籍。《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各部主簿者应将实在主簿、司吏依类分遣各地,各种类勿相杂混,不允使不称职者任主簿。”[1]257说明西夏的纳籍分类进行。另外,《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还有:“臣僚于自处纳籍,其他类盈能等,纳簿法当与首领本人纳籍法同。其中有主簿出逃及死无继,及主簿不明等者,则应自出纳簿。若因事另外已遣有职事,当由辅主及自子、兄弟代来纳簿。”[1]256依此可知西夏允许代为纳籍。

(三)核校。《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国中各种部类主簿派遣法:一百抄以内遣一人,一百抄以上一律当遣二人。”[1]257对于交纳的军籍册簿由主簿、司吏进行核校,核校的期限是畿内四十日、地中五十日、边地两个月以内当核校完毕。若主簿、司吏等懈怠,不依日限核校完毕,则军案头监罚马一,都案、案头、司吏依误公文法判断。[1]256

(四)其他规定。西夏对于军籍册簿设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查看。如《天盛改旧新定律令》规定:“军案内置官簿者,不准诸人随意来司内及拿到司外看阅。违律时,如系司内人,则随意查阅者及局分人等一律徒六个月;如系拿到司外,则阅者及局分人等徒一年。”[1]257

五、西夏征兵制度与宋辽之比较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西夏军队的征兵尚保留党项部落兵制的一些特征。我们将西夏的征兵制度与其同时代的宋朝、辽朝征兵制度加以比较,会发现同时代的各政权施行的是不同的征兵制度。

宋朝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比较全面施行募兵制的朝代,北宋军队的征兵为雇佣化。北宋武装力量由禁军、厢军、乡兵和番兵四部分组成,分为中央和地方两级体制。禁军为中央武装力量,厢军、乡兵和番兵归为地方武装。禁军、厢军同属国家军队的主体,一经招募,按规定需至60岁才能退役,实质为终身专职雇佣军。乡兵、番兵由地方官吏和部落首领按规定征发,实质为终身兼职义务兵[2]。由此可见,宋朝的征兵是在大规模招兵养兵。

辽王朝“以武立天下”,为保证军事力量的强大,辽统治者十分重视军队的建设。《辽史》载:“分镇边圉,谓之部族;有事则以攻战为务,闲暇则以畋渔为生;无日不营,无在不卫;立国规模,莫重于此。”[3]361可以看出,辽朝延续了兵民合一的传统、人人皆兵的体制。辽朝的兵制规定“凡民年十五以上,五十以下,隶兵籍”[3]397。各部族军由辽统治者直接统领,部族军需依据年龄、财产两个标准征召,《辽史》载:“每正军一名,马三匹,打草谷、守营铺家丁各一人;人铁甲九事,马鞯髻,马甲皮铁,视其力;弓四,箭四百,长短枪、斧钺、小旗、锤锥、火刀石、马盂、粆一斗、粆袋、搭伞各一,縻马绳二百尺,皆自备。”[3]397辽朝在此基础上继续扩充兵员,吸纳、招降其他民族军士,保持强大的军事力量。

由史料记载可知,西夏施行的征兵制度与宋施行的募兵制度完全不同,而与辽的征兵制度有相近之处。宋代的募兵制虽加强了统一集权,但需承担巨大的军费开支。西夏与辽的征兵制虽减少了军费度支,但也存在许多弊端。如:将兵自备武器、粮草,这无疑加重了民众的负担;全民皆兵,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社会生产。西夏与辽所呈现出与北宋不同的征兵制度,与游牧民族政权经济基础、民风习俗、崇尚武力等都有密切的关系。

西夏的征兵制度是基于西夏自身的经济、历史、地理条件和生活习俗等因素之上形成的,也是适合于党项民族自身特点的一种征兵制度,支持着西夏军队长期对外作战,并且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辽史》记载:“西夏弹丸之地,南败宋,东抗辽。虽西北士马雄劲,元昊、谅祚智勇过人,能使党项、阻卜掣肘大国,盖亦襟山带河,有以助其势耳。”[3]433反映了军队素质、统治者个人素质、地理形势等因素在西夏对外战争中的助力作用。西夏的征兵制度是在保留本民族历史传统的基础上,随着西夏王朝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对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学习,而不断地改进和完善后形成的,反映了不同民族政权间制度文化的交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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