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艺术史中“工匠文化”的伦理价值

2019-12-17 12:46姜松荣
伦理学研究 2019年1期
关键词:礼制艺术史工匠

姜松荣

手工艺时代产生的“工匠文化”在中国艺术史的发展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方面,“工匠文化”创造了艺术史中大部分门类、品种的物质产品和精神产品,意即艺术史与“工匠文化”史具有广泛而深度的交集,另一方面,“工匠文化”以一种参照物的姿态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艺术的价值取向与品评标准,对艺术史的演绎产生影响。

“工匠文化”包括物质层面和精神层面。物质层面包括工匠主体、生产生活方式、劳动成果的物质形态等。精神层面包括工匠的管理体系与模式、技艺传承方式、工匠精神等。“工匠文化”所蕴含的伦理价值主要表现在社会关系、“义”“利”关系等两个基本方面,内在的价值理想和外在的行为规范两个层面。

“工匠”是手工业从农业分离出来的社会背景下出现的专门从事手工业生产的劳动群体。

随着生产规模越来越大,社会分工越来越具体,从事手工业的劳动者也越来越多,工种越来越细化,对于国家行政管理而言,就有必要设置专门的机构对这一群体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在古代官府建制中,工部直接主管各类工匠,对工匠的户籍、职业、生活都有明确规定。根据元代创建并沿袭到明代的匠籍管理制度规定,“匠”籍是世袭的,无论“官匠”还是“民匠”都是属于“工”的阶层。或许是森严的等级制度和不可更改的“匠人”身份,阻隔了这一群体的上升通道,抑或是“工匠”们所从事的手工业劳动能够满足社会的物质追求,作为一种谋生的手段与方式得到普通百姓的价值认可,所以,从事各类手工业的“匠人”们并没有感受到职业的卑微和尊严的伤害,而是成为一种自觉的职业选择。“七十二行,行行出状元”,认为学好一门手艺,一生就有了立足的根本。

“匠籍制度”在明代末期“以银代征”的方式下逐步瓦解,清代的“匠籍制度”事实上已名存实亡,“工匠”获得了更大程度上的人身自由,于是,独立的“匠人”与家族式的“匠户”达到了极盛。为了在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工匠”们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将自家的独门绝活做到极致,让市场在产品的质量面前做出选择。在这一背景下,艺术领域出现了一股“炫技”之风。明代的家具整体来看是以简练、厚重、精致、典雅为其时代风格,而到了清代,尤其是乾隆时期,家具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以彰显其“精雕细刻”的繁缛之风。大到建筑物的梁柱门窗,中到可陈设可使用的床桌几案,小到仅供把玩的文玩小品,几乎都要雕刻出无以复加的精细纹饰,用以彰显出木匠与雕匠的绝世之功。这种风尚不仅表现在木匠身上,瓦匠、银匠、画匠等几乎全部在炫技,从而表现出一种整体的时代风尚。这种风尚的形成虽然有多重因素的影响,但“工匠”的管理制度、“工匠”在社会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对利益的价值取向与实现路径的选择都具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更好地学习和保护好各工种的技艺,“工匠文化”体系中采用了“师徒制”的传承方式。在“师徒制”中,师傅与徒弟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稳定的、长久的。“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师徒之间的感情是纯正的、深厚的、稳固的。这种家长式的师徒关系的本质是儒家“尊师重教”和传统“道德文化”中“感恩”情感在“工匠文化”中的具体运用和表现,具有稳定社会、和谐关系、传承技艺的多重优势。

在“工匠文化”中,“匠人”对于职业的热爱与产品质量的苛求,完全出自于内在的价值理想和自觉追求,在所有的生产与生活活动中,表现出强烈的“自律”特征,彰显出明显的道德自觉倾向。“工匠”作为社会中的个体,也必然会是一位职场中的职人,通过内心修为而成就的自律道德表现在职场就会成为一种高尚的职业道德。或许古代职场的“匠人”在社会结构中并不属于可以随心所欲的自由阶层,但他们在自己的职业中却是心性自由的群体,他们可以把自己全部的心思和智慧自由地加以发挥,通过技术的精进与品质的提升达到自我尊严的满足。在这里,自由与自愿前提下的自律是古代“匠人”敬畏与热爱自身职业的内在动因和心理基础。

根据各自所从事的工种不同,“工匠”可分为木匠、瓦匠、石匠、漆匠、银匠、画匠等等,为了更好地维护各个工种的利益,协调各工种之间的关系,传承各自的独门技艺,往往会成立各自的“行会”。在“行会”的内部,既有历史上传承下来的行业习俗,也会制定许多的“行规”用来规范行业内部的人际关系、行为规范和价值标准,用以最大限度地保存本行业的纯粹性、独立性和利益分配的合理性,同时,在庞大的社会结构中,保持该行业的整体利益。事实上,这种“工匠文化”中的“行会”制度,在社会管理和伦理道德的层面引入了“他律”的行为机制。在古代“工匠文化”的职业道德养成中,个体的道德自觉与“行会”的道德他律是并行不悖、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也正是他们的这种职业操守成就了“工匠”的“工匠精神”,并在“工匠精神”的鼓舞下,完成了一项又一项艺术史上的浩大工程,诞生了一件又一件艺术史上的旷世精品。

在等级森严、宗法礼制贯穿上下的封建社会,“工匠”的管理体系、社会地位、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工匠文化”的演绎与发展。儒家的“礼制”思想,法家的“规则意识”、道家的“隐逸情结”对“工匠”的管理体系、行为方式以及“义”“利”观念产生了直接而重大的影响。“工匠”通过“自律”与“他律”的途径与方式,在漫长的“工匠”活动中逐步积淀和涵养出来的“工匠精神”更是带有强烈的伦理意蕴。

“工匠文化”的核心和灵魂是“工匠精神”,意即工匠们在自己的职业中涵养出来的品格与气质。一般来说,“工匠精神”包括爱岗敬业、精益求精、专注坚守、勇于创新等诸多方面。在等级森然的封建社会,匠人属于“工”的阶层,社会地位低下,然而,在他们的心目中,对自身所从事的工作并不感到卑微与低下,相反,对自己的职业充满了来自内心的敬畏与热爱。他们总是把各自从事的专业技术努力地做到极致,将技术的精湛与产品的质量作为终生追逐的目标并以此为最高的荣誉。

爱岗敬业是“工匠精神”的首要内涵。对自己所从事的职业只有发自内心的热爱、敬畏,才会有自觉自为的动力,也才会有为此而甘愿付出的心理基础,持之以恒的力量源泉。爱岗敬业意味着责任、付出,意味着品质、尊严,意味着道义与担当,意味着生命的价值,也才会以一种近乎痴迷的态度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去。

精益求精是“工匠精神”的精髓所在。在“工匠”心目中,任何的技艺没有最好,只有更好,努力地将工艺的精准、精致做到人工所能达到的极限。我国古代的木匠是“工匠”的代表性匠人,正是他们的精湛技艺,造就了我国建筑史、家具史有别于西方建筑、家具的东方经典。在木制工艺中,最能代表工艺水平的就是复杂的榫卯结构和精细的雕刻工艺。在所有的木结构连接处,通过各种错综勾连的榫卯结构,利用合理的几何造型和力学原理,丝毫不差的计算和加工,天衣无缝地连接在一起,既稳定结实,又美观耐看。明代的家具堪称古典家具的巅峰与经典,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极精准的榫卯结构制作工艺,以至于时隔数百年后,明代的家具依然稳固实用。至于清代家具上精雕细刻的手工工艺也无不令后人叹为观止。这种精益求精的严苛要求,其本质是一种极强的责任意识,对自己产品的品质、信誉负责,对消费者的权益负责。

专注坚守是“工匠精神”的基本保障。专注和坚守既是“工匠”的生产、生活状态,也是“爱岗敬业”的一种具体表现,实现“精益求精”的基本条件。“水滴石穿”就是因为专注和坚守,才造就了看似不可能却又完全变成了现实的奥秘所在。古今中外,“工匠”们总是坚守一个“一辈子做好一件事”的信条。许多国际上的“隐形冠军”就是依靠几十年、几百年的专心与坚守,把某一类像螺丝这样微小的零件做到他人无法企及和取代的地位,从而获得市场的认可与钟爱。清代的银器堪称中国古代银器工艺的巅峰,就是因为这些银匠以一种极为专注和澄明的心态,每天专注于一项看似简单而重复的錾刻、雕镂、焊接、掐丝等工艺,制造出了精美绝伦的银器艺术品,成为皇宫权贵和欧美贵族钟爱的艺术精品。“工匠”们这种专注与坚守的精神意志不仅是一种优秀的职业品质,也是一种摆脱世事纷扰超脱急功近利的崇高境界。

“工匠”多被人误解的一个方面是认为他们总是从事一些重复性的工作,在不断地机械式的重复中获得一种熟能生巧的技艺。事实上,简单的重复并不能提高产品的质量,唯有不断的改进和创新才会逐步优化生产的技巧,完善产品的性能,才能在“好”的基础上越来越“更好”。或许,这种创新与优化只是一次次地微调,但依然具有创新和进取的意识,达到更高层级的水平和价值。古往今来,很多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内在的规定性,只需要不断地渐进式优化即可。“工匠”都是生产活动在职场的一线工作者,他们对生产力的提高具有最强烈的渴望,对社会需求有一种最深切最敏感的体验,所以他们最需要也最有可能创造出最实用的新工具、新工艺和新技术。创新意识从来就是“工匠”的固有特色,在各个领域中,“工匠”们发明了无数巧妙的工具与技艺,为产品质量的提升、工作效率的提高立下了汗马功劳。所以,“创新意识”是“工匠精神”的主要动力。

古代艺术史留存下来的精品力作大都是当年“工匠”们精益求精的结果。唐代的金银器、明代的景泰蓝,其精美绝伦的工艺让人叹为观止,故宫建筑,苏州园林,无不让人感叹于“工匠”们巧夺天工的独门技艺。这些艺术杰作的背后,浸润的是沉淀已久的“工匠精神”,是在澄明虚静心态下,抛开一切杂念与利益的专注下对技艺无极追求的结果。这一种心态与动机如果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具备了双层含义。首先,从动机来看,“工匠”们在制作一件产品时,首先想到的是通过极致完美的技艺把该产品的质量努力地推进到极致,在这一过程中不计成本不计得失不计利益,因为,对于“匠人”来说,产品的品质不仅代表了他们的技术水品,更代表他们的信誉与尊严。从这一层面来说,“工匠”是为了信誉和尊严而生产,为了“义”而生产。当然,生产的结果是获得“工匠”自身认可的产品,也就顺理成章地会获得社会的认可而得到相应的“利”。这种在重“义”的基础上而得“利”的生产机制具有正面的伦理价值。其次,从外在的行为规范来看,古代“工匠”们在从事职业工作时总是会严格地遵守相关的工艺规范和制度法则。春秋时期的《考工记》,宋代的《营造法式》,既是“工匠”们经验技术的总结,更是后来“工匠”们的工艺规范、工艺流程、工艺标准,每个人都会自觉地规范自己的行为方式,遵循制度法则。

“工匠”作为从事具体工作的个体,生存与利益是他们面临的最直接问题,然而,他们在如何实现利益的问题上有他们独到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法则。“匠人爱财,取之有道”。作为生活的主体,职业无疑是“工匠”谋生的手段,“利”毫无疑问是他们追求的目标,但他们会有其严格的职业操守,通过提升自身的技艺水平、优化产品质量,为社会、为他人提供优质的产品而实现其对利益的追求。他们用信誉与尊严做担保,用品质与荣誉做交换,完成“利益”的实现,“工匠”的这种“义利观”具有积极的、正面的伦理价值。

“工匠”的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的伦理意涵,最后都会承载在“工匠”们创造的物质成果之中。反过来,我们也可以从历史文化的物质遗存中,解读和领略到古代“工匠”的伦理价值。中国古代艺术史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众多“工匠”谱写而成。建筑、服饰、青铜艺术、金属工艺等等之属,概莫能外。尽管这些艺术遗存蕴含的观念受到多种思想的制约与影响,诸如宗法礼制、哲学观念、美学思想,但毫无疑问,这其中也或彰显或隐逸地潜藏着直接制作者的职业道德、审美理想、价值取向等精神诉求。

建筑是最为庞大、最为复杂的综合艺术体,大型的建筑群往往需要众多不同工种的“工匠”参与。在奴隶社会后期到清代的几千年时间内,中国古代建筑一直沿袭着一条与“宗法礼制”相互交织的发展脉络。建筑艺术中弥漫着浓浓的礼制观念,从空间布局到“模数制”、从材质到工艺、从色彩到纹饰都是依据“礼制”的规定来设计、施工和使用的。无论是皇宫建筑群,还是民居四合院,只有从文化的层面来解读才能领略建筑艺术的精髓。四合院的围墙、垂花门、北屋、耳房、厢房的位置与功能都具有严格的“礼制”规定性,不同的居住空间及其空间的主人都有相对应的伦理规范。“工匠”在构筑这些建筑时一方面必须遵从建筑的“礼制”规定性,这种对他者的尊重本身就是“工匠”的职业操守。另一方面,“工匠”们会自觉地按照自身的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把建筑做到符合“礼制”与主人的要求,将建筑的“礼制”观念转换成浸润着“工匠精神”的物化形态,共同完成建筑作品。

服饰艺术是实用艺术中的最大宗,如同建筑艺术一样,原本属于实用产品的服装艺术,同样被赋予了强烈的“礼制”色彩。衣冠制度,依“礼”而设,材质、款式、纹饰、色彩不纯粹以实用的方便和视觉的审美为依据,而是更多地带有“礼制”的观念性。“工匠”生产的绫罗锦帛,绣工刺绣的龙凤山水,共同构成了服饰文化的物质载体。

在中国艺术史中,宗教艺术是一个遗存丰富影响深远的特殊门类,它既不同于宫廷艺术,也区别于文人艺术,它是宗教与艺术结合的产物,兼具宗教与艺术的双重属性。尽管宗教和艺术都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但一旦要从事宗教活动,就必须有相关的场所和载体,如石窟、雕塑、寺庙、壁画等等,这些物质形态的东西必须依靠各类“工匠”去完成。宗教艺术往往是浩大的工程,而且是要求极高的工程,从现在的遗存来看,往往也是艺术水平最高的工程。探究这其中的关纽,“工匠精神”与“宗教精神”在这其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工匠”们在从事宗教艺术活动时,接受着“工匠文化”与“宗教文化”的双重洗礼。一方面,内心怀有对宗教神灵的极度忠诚与虔诚,不敢有任何的私心和杂念。另一方面,在“宗教精神”的感召下,唤起了“工匠精神”的极度热情,两种“精神”的叠加让“工匠”们以犹如信徒般的情感来对待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在这种状态下,匠人们会极尽所能把技术水平发挥到极致,同时,对付出的艰辛劳动看作是对神灵的奉献,从不或极少考虑利益的回报。没有利益欲望和利益交换的诚心付出,往往会比“利益”等价交换的付出更为精彩,这就是为什么宗教艺术成为历史上最精彩最经典作品的深层心理基础。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就是“职业道德”与“宗教道德”叠加后产生的极限“义”“利”关系的结果。这种现象与情感体验,只有当人们置身于诸如敦煌莫高窟、永乐宫壁画面前时才会油然而生,才会肃然起敬,才会过目不忘!

“工匠文化”是手工业时代逐步形成、演绎和养成的一种文化形态,它是古代文化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没有“工匠文化”,艺术史将无法书写。然而,由于手工业时代所处特定的社会环境,“工匠文化”有意无意地被“正史”所忽视,为学术界所淡忘。在几乎所有的艺术史书籍中,基本上都是叙述艺术发展的史实,阐释艺术演绎的规律,或者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对艺术作品以及艺术现象进行概括性的分析,很少从“工匠”这一主体、从“工匠文化”这一层面来解读艺术史。还原“工匠”在艺术发展史上应有的历史地位理当成为学界的一种责任。同时,“工匠文化”不仅仅在艺术史中具有不可低估的史学价值,在社会学的层面,“工匠文化”在创造艺术史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具有特殊而重要的伦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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