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农业保险创新模式的思考

2019-12-17 08:10张贤贤
科技视界 2019年33期

张贤贤

【摘 要】本文从农业保险创新的产生背景展开,对现行的各种农险创新产品和服务作出阐述,并以现行农险创新产品为例,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创新中实际面临的问题和挑战,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建议,以期能为未来的农业保险的创新提供有效的参考。

【关键词】农业保险创新;创新产品和服务;实操问题

中图分类号: F842.66;F841.66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2457(2019)33-0146-002

DOI:10.19694/j.cnki.issn2095-2457.2019.33.072

0 引言

纵观全国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农业大国,我国的农村经济发展还很缓慢,农业现代化、规模化程度较低,农民弃田进城的现象越来越多,农村与城市的贫富差距也愈发加大。这必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土地荒芜、资源浪费、国家粮食安全受到威胁的窘境。与此同时,从国家层面上来促进农业的发展已迫在眉睫了。从2004年至今,中央一号文件已连续15年把发展农业,实现振兴乡村计划列入国家头等大事,并且强调用农业保险作为农业经济发展的助推剂。

1 农业保险创新的产生背景

传统农业保险在响应国家号召,推进农业发展的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却与农业生产的特有风险和自身经营中的诸多问题产生了巨大的冲突,这对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质疑和挑战,使得农业保险的创新成为农业保险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1.1 农业保险创新是农业生产过程中各种风险存在的必然结果

首先,农业生产面临着的自然风险具有不可抗力,且随着近些年来的全球气候变暖现象,生产中的自然风险更出现了突发性、覆盖广、损害大的特性。传统的农业保险产品,无论是灾前的预测,还是灾后的巨额赔偿,都显现了本身的低质性。这使得农业保险的风险分散、经济补偿和稳定农业生产的功能完全无法进行下去,传统农业保险的发展受到了空前的阻力。其次,由于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道德风险和数据信息不对称的逆向选择,都成为了农业保险发展的重重障碍。最后,从某些方面表现出不可保性的市场价格风险,使农业保险长期处于低靡的状态;没有雄厚的资本金、健全的内部风险分散机制以及应对风险的金融组合投资方案的我国再保险公司,无法担当起农业保险的保护伞;不具备持久性、可行性以及发展不平衡的地方财政补贴,无法弥补农业保险在市场行情下的巨大亏损。

1.2 农业保险创新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近些年,随着国家对乡村的精准扶贫和振兴计划如火如荼的施展开来,机械化的耕作方式、现代化的农业理念逐渐打入农村地区,农业大户和农村合作社开始出现,集体化、规模化的生产方式如星星之火燃烧不止。传统的“低覆盖、低保障”的农业保险,已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同时,集聚大量农业风险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使得农业生产数据的收集和整理,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的宣传和试点,实地承保和定损都在一定程度上具备了可行性和效益性,这些都使农业保险急需不断的进行创新。

1.3 农业保险的创新是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作为一个幅员辽阔,小规模农业生产众多,农业地区地形复杂且分散的农业大国,传统农险的承保、核保和理赔都需要大量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农业技术专家以及勘察测量土地面积的人员。同时,传统农业保险还存在着保费厘定不严谨、不准确,经营成本高,出险时无法一一实地了解情况,只能进行抽样调查,误差大、纠纷多,理赔周期长、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满意度下降等一系列问题,传统农业保险只有创新才能推动农業保险的可持续发展。

1.4 农业保险创新是科技进步的时代呼求

在新世纪的今天,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卫星遥感等科技都实现了突飞猛进。这些科技的高速发展,必然会在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长远来看,农业保险与科技的融合,已经成为了农业保险创新的时代呼求,科技进步也定会为农业保险创新注入一股蓬勃的生命力。

2 现行的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

传统农业保险的弊端在不断暴露后,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在国家经济、政策的帮助下开始涌入市场。

2.1 “保险+期货”

“保险+期货”实质上就是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对冲的一种再保险模式。这种运作模式的基石是农业保险的需求端--农耕劳动者。农业保险公司作为引导中介,将消费客体中所具有的不可分散的系统性风险引入资本市场,从而在期货资本市场中通过风险转移的手段来降低自身的危险,形成一个封闭共赢的循环系统。

2.2 “保险+遥感人工智能”

“保险+遥感人工智能”是以遥感技术为现阶段发展的中心技术,人工智能为辅,形成的相对完善的农业保险服务模式。通过遥感技术的“天空地”立体一体化,可以实现天上卫星遥感并获取数据,由遥感仪器进行信息接受、处理和分析;空中由遥感无人机进行航拍,将获得的农作物图像传入电脑;地上利用地理信息处理软件对农作物的面积、种类、长势情况进行分析,获得相关数据。同时,人工智能在上有遥感技术的基础上,通过强大的专家系统帮助进入地势险峻、复杂分散、天气恶劣的地区进行实地考察,并且能够迅速准确的以农业专家的水平得出作物生长、受灾状况,进行分析加工得出数据,进而弥补了遥感技术的不足和数据的误差。

2.3 指数类农业保险

指数类农业保险是以某一个农业生产指数或灾害指数为标准,每一个指数数量都会对应着赔偿金额,当农业生产的实际指数高于或低于预定的标准指数的时候,农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就被触发。现行试点的指数类保险正在历经着从成本指数、价格指数,到收入指数、区域产量指数和天气指数的进程。

3 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运行中的问题

3.1 农业劳动者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

现阶段我国绝大部分农耕劳动者依然是以散户为主,他们中又不乏大量的长期从事农业劳作的老年农民,这些农民的农业保险意识淡薄,自给自足、靠天吃饭的传统农业思想已深入骨髓,对专业的农业保险知识缺乏理解,无法承担起巨大的农业保费;同时,加上各级地方政府对创新农业保险产品的宣传力度不够,保费的财政补贴措施没有具体的方案和及时的落实;而农业保险公司又存在着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不能及时准确的跟进,甚至出现与农民的纠纷事件,这些都使农民对农业保险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

3.2 农业保险公司缺乏农业保险供给的动力

在农业保险保费厘定方面,如果过高就会出现农民收入低、保费高,农民无法承担起高昂保费的问题;相反,如果过低且没有相应的对农业保险公司的财政补贴政策,就会出现农业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缺乏动力,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停滞的不良现象。其次,在保险产品的品种上,传统农业保险的产品品种比较单一,而不同地区的不同农作物的抗灾能力,天气适应情况等都有很大的区别,无法由以偏概全的单一农业保险产品去承保所有的农作物面临的风险。这就不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从而使传统农业产品的销售受到了重创,农业保险公司丧失供给动力。

3.3 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运行推广的自身局限性

无论是“保险+期货”、“保险+遥感人工智能”还是指数类农业保险产品和服务都面临着相似的运行推广中的问题。首先,“保险+期货”这项融合和科技一般都尚未成熟,本身具有不能全覆盖性,即不能适用于所有规模生产的各种农业产品。如“保险+期货”中的农产品期货期权种类不够完善,对冲风险的金融工具较单一,无法切实准确的降低灾后损失,并且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容量还有待考查。其次,农业保险创新产品和服务一般都会连接农业、金融和保险各方机构,这样以来,各方部门是否可以相互涉足对方事务领域,以获取相关的数据信息或降低经营成本成为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像“保险+遥感人工智能”和指数类保险中,保险公司若是不能涉足农业信息采集部门,不能建立农业信息共享体系,必然会影响保险科技在农业保险中的作用。最后,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督机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缺乏监督机制的“保险+期货”模式,将存在着潜在的投机风险,这不仅有悖于发展农业保险的初衷,而且有可能会给整个社会的经济和政治层面带来巨大的不利影响。

4 农业保险创新的建议

4.1 完善农业保险创新的财政补贴制度

首先,国家应因地制宜的根据经济科技发展状况、灾害发生的频繁次数、地方政府的经济实力,明确规定保费“由谁补、如何补、补多少”,确保各级责任可以切实高效的履行。同时,对于创新型农业保险产品,中央政府也应根据产品和服务的经营成本、管理研发费用给予农业保险公司相应的财政补贴,激励他们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开发出适合当地农业发展的可持续的高质量农业保险产品。

4.2 扩大农业保险创新的人才培养计划

政府应提倡培养农业保险复合型人才计划,号召全国高校开展与此相关的专业课程,并强化社会实践环节,力求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立体化的专业人才技术团队,解决我国农业保险创新人才不足问题。

4.3 加强农业保险创新的科研力度

现阶段,我国的人工智能各个功能模块探索尚不成熟,实际领域运用的能力还有待提高;在卫星遥感技术方面,卫星实际覆盖率和分辨率都较低,无人机航拍技术也存在着人为分析误差,风险地理分析系统迫切需要与大数据互联网相融合。这一切都需要国家加强对科技的研发力度,不断的进行国内外先进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对农业保险公司的科技创新给予财政补贴,开展各类相关的新型科技融合试点方案,像大数据下的互联网、云计算下的遥感人工智能等。

4.4 建立农业保险创新的立法监督机制

农业保险的创新必须要以法律法规做为引航灯和保护伞。一方面,要对农业保险创新产品给予产权保护,以防各地农业保险公司不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就照搬照做,从而造成新型农业保险产品逐步丧失农民的信任。其次,对于农业保险的理赔工作,设立代表农民、国家和农险公司各方利益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中央赔款补贴金额配给,以最大程度降低保險公司和地方政府骗取中央财政补贴的现象。同时,对受灾地区的补贴进行不定时抽查,以防农民的补贴金被拖延发放,甚至克扣挪用的违法行为,保证农业保险切实发挥了促农发展的作用。除此之外,对各级地方政府涉足农业保险的业务范围给出确定的行为准则。农业保险是一个既需要政府部门协助,也需要加强自身市场竞争力的行业,过多或过少的协助都会造成行业地区垄断、风险集中、市场畸形或恶性竞争、产品低劣、创新不足等问题。

4.5 拓展农业保险的再保险途径

国家应针对巨灾风险逐步建立完善的应对机制。可以通过立法强制或者自愿参与的形式,加快巨灾风险基金的建立,并以合理稳定的方式对基金进行运作。同时农业保险公司也应在原有“以险养险”的风险分散机制下,积极探索和完善再保险的模式和途径,使农业保险摆脱区域的限制,逐渐发挥其风险分散、社会管理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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