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税制度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2019-12-26 07:35陈欣妍许家栋吴晨曦
智富时代 2019年11期
关键词:起征点税率

陈欣妍 许家栋 吴晨曦

【摘 要】个人所得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上占据了很大的地位,并且能够调节贫富差距。本文旨在结合英国的个税制度,将它与我国现行的制度进行比较,并且分析。汲取他们的优秀经验,为我国未来个税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方法上的指导和建议。

【关键词】个税改革;起征点;分类所得税制;税率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步入了发展的春天,但中国居民的收入差距却在不断的扩大,贫富差距也在不断增加。在此背景下,个人所得税所起到的收入再分配功能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个税引进之初,由于中国的经济水平并不十分发达,居民的收入也普遍低下,很多人都缺乏基本的纳税意识,造成了国家征税的难度大,征税成本也高。在那时,国家为了降低难度,减少成本,只能象征性的进行征税、简化个税的分类。在此境况下,国家虽然稳定了税收来源,增加了财政收入,但是个税的体系却始终得不到完善。国内外学者们对此问题已经有了很深刻认识和研究。英国从1799年开始因为募集军费而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个税,他们征收个税的历史已经历经了两百年。到如今,英国经历了重商主义个税理论的发展,即从本质、原则、种类上探讨税收的基本面。18-19世纪,古典经济学的思潮在英国逐渐成熟,威廉·配第(William Petty)在《赋税论》中第一次提出了"公平、确定、简便、节省"的税收理念。“现代经济学之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提出了"平等、确定、便利、最少费用"四大税收原则,并完成了古典经济学税收理论体系建设。到了现代,英国的个税进一步发展,出现了新剑桥学派,他们的代表人物认为,税收不仅应当起到调节需求的作用和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还应当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承受能力和负担能力来征税,这样才能够体现出公平的原则。我国的个税开始于1980年,之后有很多学者对个税进行了研究。也提出了很多理论和改革的方向。目前国内学者中具有代表性的理论,主要有以下方面。第一,纳税单位方面。第二,在征税范围上。

基于前人的理论,本文将采用文献研究法、问卷调查法以及数理模型法来研究英国个税制度对我国个税改革的启示。研究个税改革问题不但对当前财富的再分配有着重大意义,也能同时探索更加公平的分配方式,从而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探索阶段(1950-1980)当时个税被命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是因为在那个年代我国的劳动水平偏低,且人均收入普遍不高。在那样的环境下,个税实质上并没有被落实。

第二阶段,设立阶段(1981-1985)在那时我国为了自身发展的需要,大量吸引引进了外国的人才,因此,我国公民和来华的外国人的薪酬产生了很大的差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意在缩小这一差异。

第三阶段,修正阶段(1986-1993)我国经济蓬勃发展,一些个体工商户、企业营业者和社会上的特殊营业者已经开始有较高的收入,我国为了调节贫富差异开始对个税进行修正。

第四阶段,完善阶段(1993-至今)为了进一步缩小居民的贫富差异,体现国家税收的公平,我国开始不断调高个税的起征额,并且增加个税的可抵扣项目。

二、我国个税扣除方法存在的弊端

虽然我国的个税已经有了改革,并且通过很多可扣除项目能够调节收入的公平问题,但是仍不可避免存在一些弊端。

(一)物价变动对居民生活水平的影响

在我们国家的经济水平高速发展的情况下,物价的增长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很多时候,物价的增速实在是超乎人们的想象。在这样的现实下就很有可能出现一种情况,就是个税费用扣除的上调标准虽然也在快速增长,但是它的速度是远不及物价上涨的速度的。举个直观的例子,在工资上,我国1981年的费用扣除标准为八百元,这个费用到了2019年上调至5000,在近四十年里,费用扣除标准也只上调了6倍多,但是物價上涨的速度,远远不止6倍,从房价等就可以直观的感受到。另外,5000元的定额费用扣除,虽然真的使一些低收入者进入了免征税的行列,但是很多工薪阶级却成为缴纳个税的大头,他们需要缴纳的税收占据了收入很大的份额,成为了不小的压力。

(二)因为所在地域的不同而产生的影响

我国有着广袤的领土和疆域,但是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却不一样。如果将我国划分为西部,中部,东部。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是远高于西部的,而即使是在东部地区,在同一个省内,也存在着可观的经济差异,比如江苏省的苏南地区和苏北地区。在全国都应用同样的个税扣除标准的情况下,很容易就能看出弊端。

(三)因为城乡差异而产生的影响

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城市和乡村的经济发展是有着很大差异的。虽然政策上努力想要缩小城乡差异,但是目前还没有取得较好的效果。在这一情形下,城市和乡村采用同样的个税扣除标准,也很容易造成不平等。

(四)费用扣除项目的范围狭窄

我国虽然也设置了很多可扣除的项目,但是很多扣除项目只是单纯的保障居民基本的个人生活水平为标准,并没有能够考虑到居民生活中占比很大的一些支出(如交通通信支出、教育文化支出等),这在无形之中给我国的纳税人增加了纳税的负担和经济压力。

(五)纳税意识和征管能力限制了我国个税抵扣的优化

虽然在这些年的努力下,我国纳税人的意识已经有了提高,但是和英国之类的发达国家相比还是有很大的差异。税法虽然被强力的宣传,但是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本质还是没有能够深入人心。另外,我国对税务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也不是很够。

三、英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在学习了英国税法以后,了解到了英国的个税抵扣制度。因为个税在英国是第一大税种,所以他们的抵扣方式相较于我国更为详细,下面列出在英国税法中与我国可以进行比较,并且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一)慈善费用的扣除

在英国捐赠钱给慈善机构,可以在净捐献值上*100/80,也就是相当于可以提高实际捐赠价值20%,获得较高的抵扣额度。并且它的慈善费用扣除额度的上限是在居民的相关收入(relevant earnings)和3600英镑中取高值,这样可以很好的保障低收入居民的权益。而我国是以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部分扣除,而且不可以提高净的捐赠价值。这样和英国相比就有些粗略,而且不是很容易提高居民的捐赠欲望。

(二)雇佣关系的免税额

在英国的差旅费(travel expense)是以暂时的工作地作为能否扣除的标准,员工可以抵扣自己从家到暂时工作地发生的差旅费,也可以抵扣从固定工作地点到暂时工作地点的差旅费。而我国一般只可以报销出差的费用,相较于英国略显粗糙。

在英国私车公用可以得到补贴,而且分为法定和实际两种情况。也就是及时公司没有给员工足够的补贴,未达到法定补贴的部分仍然是可以从职工的薪金收入中扣除的。相较于我国由单位直接给员工补贴的政策,多了法定补贴的保障,员工的权益更能够得到保障。

(三)税前扣除额的差异

在英国每年都会根据前一纳税年度的零售物价指数对税前扣除额(personal allowance)进行调整,基本上是每年都会调整,但我国的税前扣除额很少进行调整,这在很多程度上会无法避免因为通货膨胀带来的问题。

英国对于高收入者,是会减少他们相应的税前扣除额的。如果该高收入者的年总收入是超过100000英镑的话,他们的收入每超过100000英镑2英镑,税前扣除额就会减少1英镑,在2018/19年度,年总收入超过123000英镑的高收入者,就不再享有扣除额。但是在我国,税前扣除额都是一致的,不会因为是高收入者还是低收入者的身份不同而改变。这样就不是很容易缩小贫富差异。

四、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个税的启示

首先,可以调高捐赠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国目前只是规定可以扣除30%,这样的一个标准很难起到鼓励居民捐赠的目的。而且对于收入低的人而言,可抵扣的部分就更低了,这显然不是很合理的。而且,在一些特别的时候,也可以选择像英国一样通过提高捐赠的原有价值来鼓励人们进行捐赠。比如发现灾情的时候。

可以多多考虑通货膨胀和物价上涨因素,对扣除额进行及时的调整。在目前的中国,物价上涨的速度是很快的,个人所得税可抵扣的额度也应该跟随物价上涨的幅度进行及时的调整。

应当扩大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为了进一步缩小我国的贫富差距,应当将一些与工作相关的必要支出进行细分,并且扣除。最好是能够有具体的更加详细的科目来参照。

随着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目前我国居民收入的形式正逐步趋于多样化。但是城乡、个人、地区的差异仍然存在,居民的纳税意识仍十分淡薄。原本简单的划分与“一刀切”的规则已经不能适应当下的经济社会环境。

将英国的个税制度与我国目前的个税制度进行对比,能够更好的让我们发现不足,并且从中获得启示和借鉴。

在新一轮个税改革的影响下,纳税变得更加透明。这与过去工资薪金所得只在单位或是公司的代扣代缴不同。以往纳税人只知道纳税总额是多少,具体明细并不清楚,随着个税的改革和税收工作的完善,纳税明细项目将更加清楚和透明。其次,个税改革增强居民的纳税意识。个人所得税关乎老百姓切身利益,个税改革促进居民自发了解与学习纳税知识,强化了纳税意识。进一步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在此背景下,研究個税改革问题既对社会财富的再分配有着重大意义,也能够在此过程中探索出更加公平的分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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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欣妍(1998—),女,汉族,江苏镇江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会计专业。许家栋(1998—),男,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工商管理专业。吴晨曦(1998—),女,汉族,江苏苏州人,江苏大学本科在读,金融专业。

基金项目:江苏大学第18批大学生科研课题立项资助项目,项目编号:18C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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