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日《仓库令》的比较略论

2019-12-28 03:09李家男
文化学刊 2019年3期
关键词:复原仓库史料

李家男

一、《天圣令》的性质以及唐令的复原

北宋《天圣令》中的《仓库令》全部共计四十六条,其中宋令二十四条,唐令二十二条。在《天圣令》中,根据篇目的不同,宋令和唐令的令文数也不尽相同,《仓库令》就占据了半数。黄正建先生认为《天圣令》中的唐令虽然是被认为开元二十五年(737)之后的条令,但是基本保留了开元二十五年令的原始形式。《天圣令》宋令被认为是北宋天圣年间(1023—1031)的法律条文,并不是唐令的直接使用。众所周知,由于唐宋间的政治经济变化非常大,宋令也并非是直接对唐令进行吸收利用,需要多方面考证推导唐令的内容,《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就便是基于多方面史料复原唐令的著作,书中通过大量引用文献资料去尽可能还原唐令的真实面貌。对复原仓库令来讲,又不同于其他篇目,可以依据的史料有限,因此必须要逐句逐字地仔细复原。在仓库令的复原中,有两种主要方法 :第一,传统史料是还原唐令的重要依据,可以将史料中所确认的唐代仓库制度并结合《天圣令》的体例,复原唐令;例如,所复原唐令第三条便是以《唐六典》《旧唐书》等传统史料为基础结合《天圣令》内容进行的。第二,在唐代史料中不能确定的,在现有的日本令中能够找到相似之出,根据日本《养老令》来尝试复原的唐令。宋令与同宋令相似的《养老令》,两者的内容如果一致,可以作为依据直接复原唐令,例如,所复原唐令第二条便是参考宋令2与《养老令》第二条。如果两者不一致,那么需要去辨别这种差异是唐宋之间产生的还是唐日之间产生的。对于令文的复原,需要在唐日、唐宋双方的制度差异基础上对令文内容进行探讨。

从宋令推导唐令的内容,同上述两种方法相似。第一,通过《唐会要》《唐六典》等史料来追溯唐代仓库制度。在唐代史料中,有许多和宋令内容相似的记载。其中《天圣令·仓库令》宋令第2、9等条目与唐代史料中的某些内容相似,可以作为唐令复原的直接依据。第二,日本令中存在着同《天圣令》中内容相似的内容,如宋令第1、2、5、17、18、20等条目与《养老令》第1、2、3、11、6、14等条目内容相似。日本令和宋令都是继承唐令,宋日之间并没有直接的继承关系;因此,宋令和日本令的共同点应是双方从唐令中直接继承的部分,但是,在唐令复原中,关于宋日令文之间的差异,就需要去辨别是唐、宋、日之间的差异。就以上两种方法举例,《天圣令》仓库令中宋令5“诸仓屋及窖出给者,每出一屋一窖尽,然后更用以次者。有胜附帐,有欠随事理罚。府库亦准此。”[1],就是关于仓库出给附帐的条令。宋令5的内容同时在《唐令拾遗补》中复原了仓库令第六条。《唐六典》卷十九《司农寺》“诸仓”条有相似记载“诸仓监各掌其仓窖储积之事;丞为之贰。凡粟出给者,每一屋、一窖尽,剩者附计,欠者随事科徵;非理欠损者,坐其所由,令徵陪之。凡出纳帐,岁终上于寺焉。”[2],也可以从史料上进行佐证。比较三组史料可知,《养老令》与《唐六典》分别记载“随事徵罚”与“令徵陪之”,宋令5是“随事理罚”,应是因为宋令避讳将“徵”改成了“理”,但是内容上与其他两组史料是相近的,因此,这些组成宋令条文的唐令被认为是基本存在的。虽然天圣仓库令在官职上不同以及由于避讳等而产生了字句上的差异,但是宋令部分仍然可以推定同内容唐令的存在。

有关于唐代仓库基本体系参考《唐律疏议》卷十五厩库律19损败仓库积聚物条疏文 :“仓,谓贮粟麦之属。库,谓贮器仗绵绢之类。”[3]其中,“仓”指的是谷物的仓,“库”指的是贮藏器仗类的“库”。唐代的仓库大体上分为“仓”与“库”。在地方州县收纳粮食的正仓、向两京运输途中的转运仓以及长安的太仓和洛阳的含嘉仓都是属于“仓”的系统;收纳庸调的“库”则包括中央的左右藏库以及地方的武器库等。

宋令继承发展唐令的条文主要是关于仓库的基本运用,包括收纳、出给、管理。换句话说,是谷物相互之间的换算规定以及给禄的支给规定等细则。唐代后期安史之乱后,由于两税法的实施使得税制有了较大的改变,宋令则被认为是在此期间唐令关于仓库运用规定的选择再编写。唐宋间的仓库管理的根本方法没有变化,因此用条文取舍选择的形式由唐令向宋令转移。仓库令篇目本身以及对于仓库实际操作的直接联系所带有的实务性,能够合理说明令文排列的顺序。在《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正》仓库令复原篇中,将宋令的排列中插入了唐令,以此为基础分成了“仓”与“庫”两部分。其中“仓”的部分被分为仓库建设规定、以仓库令为中心的规定以及其他规定三个部分;“庫”则分为库管理制度规定和库的杂规。从《天圣令》的构成上可以看出唐宋仓库制度,具有合理及实用性;并且,从宋令对于唐令的继承发展来看,以仓库的运行管理为中心的令文则更加简化。

二、日本仓库令的继承发展

关于日本仓库令的讨论,多以《养老令》为依据。关于《养老令》之前的令文,参考《令集解》中宫位令第8兵库大藏条可知,《大宝令》中应是有关于仓库令内容的记载。但是,从现有史料中很难考证《大宝令》的仓库令条文。在之前的《近江令》是被认为《大宝律令》的基础,但是,《近江令》是单行法令的集合体且内容完全不明。在已散佚的《飞鸟净御原令》条文中,明确知道包括仓库令在内有二十二篇,其中一部分的令文规定可能残存在《日本书纪》等史料当中。例如,关于大藏、内藏的规定,不过,至少到天武朝(631—686)大藏官就已经存在了,在《日本书纪》持统七年(693)四月辛巳条中记载了内藏的出纳官被处罚的事情,这表明当时“仓”的管理体制逐渐地体系化和法律化。

仓库令是收纳赋税的主要依据,《飞鸟净御原令》或与《大宝令》的管理体系应有很大的不同。一方面是天武持统朝传入的《礼记》对于《飞鸟净御原令》在收纳方面产生影响,另一方面后期律令格式的引入使得日本改变了税收的内容与方式。从仓库制度等方面来看,7、8世纪的仓库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个变化也能反映出仓库体系法的存在是不可缺少的。虽然《飞鸟净御原令》是否是《大宝令》之前阶段的整备型法典还不太明确,但是作为从唐令继承而来的体系性法令,《大宝令》作为最基本的唐代体系法令是毋庸置疑的,这为《养老令》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三、唐日仓库令的比较

过去的唐日令文比较方法,基本上强调双方的差异。由于唐代与日本的社会存在差异,唐日之间的仓库制度也有较大的差异。但是,比较《天圣令》与日本令就会发现,在日本所必须遵守的多数规定,在《天圣令》中确实存在着。那么,有关比较就不能仅仅关注差异也要关注共通点,这样或许可以推导出唐日之间新的继承特点。

(一)较大的差异在于令文条数

《天圣令》中的仓库令包含不行唐令共计四十六条,而日本养老令的仓库令只有二十二条。如果整理出与唐令内容相似的宋令,唐代仓库令大概包括四十条,日本令中有半数是继承唐令。把现有的养老仓库令与宋令相比较,日本令与宋令有许多重复的部分,那些令文内容在日本令中几乎没有大规模修改过的例子。

唐日或者是宋日之间的令文由于没有在制度上进行大的改变,虽然日本令中存在具有日本特色的令文,但是总体仓库运用管理制度仍是模仿唐代制度。律令制以前就有的仓库制度与传入的唐代仓库令相结合,是日本仓库令的一个特点。现有《养老令》中的多数与宋令相对应,宋令继承并发展了以仓库的基本管理运用制度为中心的唐代仓库制度。从宋令与日本令的类似关系上来看,唐日之间的继承也应是相同的。也就是说,日本仓库令同唐宋之间的继承关系相差无几,也是继承并发展了以基本的仓库运营管理制度。实际上,与宋令内容相似的日本令在仓库的管理运行规定上适用于8世纪的日本。基本上,日本令在制定的时候是选取唐令中能够适用于当时日本的令文,不必要的就没有继承下来。唐日之间令文条数的差异也能够体现这一观点。日本仓库令的制度实施利用可以快速适用的条文,这同唐宋之间的继承理由是相同的,即同样追求实用性。

(二)唐日令文篇目顺序的不同

有关唐令的篇目,仓库令在田令与赋役令之后厩牧令与关市令之前。关于这种篇目顺序,菊池英夫是这样归纳的 :“田土的规则、劝农政策→赋税特征→收纳物的仓库管理→官牧的管理→官物交易的市场管理”[4]。在唐代,仓库只不过是国家制度上的一个机关并发挥相应的职能,但是,在日本令中,仓库令在公式令之后,仅仅从篇目顺序来说明是比较困难的。唐日之间的仓库位置的不同能够反映出一些情况。日本令中的仓库是在以实际收支为前提之下运用实施,物资的维持是最优先的事情。从唐令到日本令的继承发展来看,并不是单纯地对于唐令进行删减选择,而是慎重地选择并制订仓库管理法令。从仓库的作用来看,唐宋之间的继承与唐日之间的继承就不一样了。

《延历交替式》和铜元年(708)闰八月十日太政官符 :“太政官符,大税者,今自以后,别定不动之仓,以为国贮之物。国郡司等各税文及仓案,注其人时定仓。后检校欠,征所连署人。”[5]这便是有关“不动之仓”的规定。《续日本纪》和铜七年(715)四月壬午条中为了把握稻谷的贮存量而规定了“租仓”。《大宝令》之后的仓库制度,建立了以贮存为目的的“不动之仓”和“租仓”。具体来说,确立了以在国郡(地方)设置的正仓的整备与管理系统。仓库令本身分为“仓”“库”两种,没有仓库位置的相关规定,从令文来看,仓库令的制度意图对于地方的限制是很有限的。在仓库令的规定中,关于存贮的令文具有重要作用。《仓库令》中有关于正仓(大仓税)的规定,即通过国郡司来整备正仓管理体制,从而用国郡的机构来确立了“租”的收纳管理体系。在唐代,地方仓以正仓来命名,《通典》卷二十六职官八太府寺卿常平署 :“凡天下仓廪,和籴者为常平仓,正租为正仓、地子为义仓。”[6]收纳正租的仓被称为正仓,起源于秦代的县廷仓廪,汉代,“两汉有仓曹史,主仓库”[7],在郡设仓,地方官来管理。唐代初年实行租庸调,在全国设置仓来收纳正税,被称作正仓。《旧唐书》卷七十列传第二十戴胄传中记载了贞观元年(627)义仓的设立 :“先是,每岁水旱,皆以正仓出给,无仓之处,就食他州,百姓多致饥乏。”[8]贞观年间就在地方设置正仓。关于日本的正税(大税)的收纳,《令义解》仪制令18元日国司条 :“官物者,郡稻也。正仓者,正税也。”[9]《令集解》同条中的解释为 :“官物,谓依诸条为君稻也。正仓,谓正税也。或云,官物,谓动用,正仓,谓不动者,为劣也。”[10]《令集解》赋役令6义仓条 :“问,义仓之意。答,取富人物,赈给贫人。谓之义仓也。大税,谓之正仓也。”[11]“正仓”就是收纳实施以及正税的代称,收纳正税的仓被称为正仓。关于正仓的说法应是来源于唐代。

四、结语

唐代仓库令是仓库管理的基础法令,能够呈现出仓库管理的基本面貌,宋、日同时继承发展唐代仓库令内容,仓库令逐渐从严格的律令化趋向于实用性。日本仓库令较大地继承了唐代仓库令,选取了在日本可以适用的令文来构成法令的同时也形成了适合本国发展的仓库制度。但是,唐日或者是宋日之间的仓库本身在支配体制上所处的位置不同,因此,在仓库的实际应用方面需要进行更加深层次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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