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的池塘被拆,租金能要回来吗?

2020-01-04 15:46
农民文摘 2020年11期
关键词:平阳县养殖区养殖池

蝤蠓(即锯缘青蟹)鲜美可口,深受百姓喜欢。有人听说养殖蝤蠓能赚大钱,便承包了一块养殖池。谁料,因所处的滩涂不属于养殖区,养殖设施被拆除,养殖物也被清理。那么,因承包给付的租金能要回来吗?最近,浙江省平阳县法院审理了这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朱某是平阳县海西镇某村村民,在村子附近的一处滩涂(并非其所有)挖了个养殖池。张某系外县人,打算养殖蝤蠓赚钱,便找到朱某想承包养殖池。随后,双方签订《蝤蠓池承包协议》,约定蝤蠓池的面积为69 亩左右,承包期限3 年,自2019 年10月5 日至2022 年10 月5 日止,租金按每亩每年1200 元计算,一年8.2 万元,每年一付。

签了合同后,朱某投入10 万余元,将原有的小养殖池拓宽至69 亩左右交付给张某使用。张某随即支付了一年租金,并投入蝤蠓苗开始养殖。

然而,因该区域未规划为养殖区或限养区,在该区域内的围塘养殖属于规划外非法养殖,不久,平阳县农业农村局、海西镇政府就要求限期拆除。后朱某、张某未按期拆除,涉案养殖池的设施被强制拆除,养殖物也被清理。

没法养殖蝤蠓,张某向朱某要回租金。朱某表示自己在挖池时投入了大量金钱,现在也血本无归,不愿返还。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并要求朱某全额退回租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另外,我国对渔业养殖实行养殖许可证制度。本案中,朱某对涉案滩涂不享有所有权及用益物权,却将挖掘后的池塘出租给张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且双方至今未取得养殖证,故双方签订的《蝤蠓池承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据此,判决双方签订的《蝤蠓池承包协议》无效,被告朱某返还原告张某款项8.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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