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部分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国家出台了专门政策!

2020-01-09 11:56
湖南农业 2020年5期
关键词:承包地常住人口落户

为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务院扶贫办、农业农村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意见》,列出5项主要任务,内容如下。

1.精准识别进城就业生活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扶贫办会同公安部在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中,识别出已落户和未落户城镇的人口,并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各省级扶贫、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尚未落户城镇的本省份户籍农村贫困人口中,摸排统计进城人口及其流向,将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建立在本省份城镇常住的农村贫困人口名单。

2.督促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下城市取消落户限制督促Ⅱ型大城市、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全面取消落户限制,彻底打通进城常住的农业转移人口特别是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落户通道。

3.推动城区常住人口300万以上城市放宽落户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加强指导,推动Ⅰ型大城市探索进城常住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应落尽落,鼓励其中有条件的城市探索取消落户限制;引导除个别超大城市外的其他超大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政策中,结合实际对农村贫困人口在本市落户给予帮扶,并区分不同类型城区制定差别化落户政策,探索推进郊区和新区取消落户限制。

4.提高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落户城镇的便利性各省级发展改革、公安、扶贫等部门要引导各城市结合实际制定便利于农村贫困人口落户的措施,允许租赁房屋的常住人口在城市公共户口落户;探索在农村贫困人口集中区域特别是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集中的城镇安置区,实行进一步缩短办理时限、改进落户服务质量的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贫困人口落户政策的宣传解读,切实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

5.维护进城落户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的农村权益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引导各市县维护农村贫困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宅基地和集体资产等权益,不得强行要求其转让退出上述权益或将此作为落户的前置条件,使农村贫困人口安心放心落户;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在完成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的前提下,探索其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退出承包地农户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集体资产股权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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