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角下专利审查制度之优化

2020-01-10 03:15邓建志罗志辉
科技与法律 2020年2期
关键词:专利审查环境友好专利申请

邓建志,罗志辉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长沙410081)

一、生态呼唤:专利审查制度优化问题之提出

作为工业文明副产品的环境污染和生态危机是当前人类面临的现实问题。自从进入工业革命,特别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科技全面进步和生产力水平空前提高,其在带来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导致了人与自然矛盾的不断激化,环境问题频发和生态危机加剧,并逐渐演化成全球性危机[1]。面对该危机,不同领域的学者都给予了高度关注与深刻反思。理论界普遍意识到正是因为在工业文明时代,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前所未有地提高,将曾经对自然的敬畏之心抛诸脑后,使人类中心主义大行其道,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的方式换取一时的经济繁荣与社会发展,因而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并最终招致生态危机的恶果。而由于工业文明本身依赖的是一种资源浪费型、环境污染型、生态破坏型的发展方式[2],因此,在工业文明的框架内难以解决这一问题。人类需要开创一种新的文明形态代替工业文明以走出困境,生态文明应运而生。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类型[3]。生态文明承载着人类对理想社会的向往和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希冀,它建立在对工业文明的批判、反思与变革的基础上,是对工业文明的扬弃与超越[4]。生态文明并不否认工业文明所取得的辉煌成就,它同样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重要目标,只是它抛弃了盲目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生态环境的错误观点,选择走可持续发展的生态路径。这不仅要求人类重新定义人与自然的关系,将人由自然的主宰者转变为自然的守护者,走出人类中心主义的误区,构建人与自然协同演进、共同发展的生态理念,还要求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文明的各个角落,剔除工业文明遗留下的非生态因素,在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实现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稳定。

生态文明呼唤人们积极探寻各种法律制度的生态化,力求尽可能地保护生态环境。专利审查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当然也应实现生态化转变。但是,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是工业文明的产物,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为皈依,其理念和制度设计与生态文明存在冲突。因此,如何改革现行专利审查制度,特别是如何将“生态理念”合理地纳入其中,实现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优化,是当前学界较少关注且值得研究的现实法律问题。本文将从“生态理念:生态文明对专利审查制度之新要求”、“生态审视:我国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生态优化:完善我国专利审查制度之建议”等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二、生态理念:生态文明对专利审查制度之新要求

作为一种新型文明,生态文明具有超越工业文明的生态理念。它呼唤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化,并要求专利审查制度在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应当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因而对其提出了“生态优化”之新要求,且这种要求是全方位、深层次的。具体地说,生态文明对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优化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专利审查宗旨应明确生态价值

宗旨是统摄一项制度的灵魂,它不仅表明制度所具有的价值取向,也决定了其现实追求。专利审查宗旨应明确生态价值,是指其应将生态理念作为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价值指引,并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现实追求。

专利审查宗旨明确生态价值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也是培塑“生态人”[5]的重要途径。一方面,生态文明摒弃人类凌驾于自然之上的傲慢态度,崇尚人与自然协同演进、共同发展的生态理念,它要求将该理念内化于专利审查制度中,以实现其生态化,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专利审查宗旨作为制度灵魂,明确其生态价值是实现专利审查制度生态化的首要任务。另一方面,生态文明要破解工业文明时代遗留下来的问题,走出环境问题频发与生态危机加剧的困境,就须转变思想观念,减弱甚至消除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理念影响,培塑具有生态理念的“生态人”。通过将生态价值引入专利审查宗旨并在具体制度设计中予以体现,能够将生态理念渗入至新技术的发明创造与推广应用之中,进而推动人们的生活与生产活动乃至思维方式的转变,这对于“生态人”的培塑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文明并不要求专利审查宗旨以生态价值为单一目标追求。它不排斥传统的经济发展目标,而是强调在明确生态价值导向的基础上,实现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并重的目标追求。这是因为生态文明肯定工业文明以促进经济发展为目标的传统路径,并结合生态理念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它仍以经济效益作为重要追求,所不同的是它同样重视生态效益,并力求二者兼顾。

(二)专利审查标准应实现生态导向

专利审查标准是在专利审查过程中衡量技术可专利性的决定性因素,主要包括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审查标准实现生态导向,就是将生态理念引入专利审查标准之中,从生态和谐的角度对技术的价值进行衡量与评估,以引导技术朝着环境友好的方向创新与发展。

专利审查标准实现生态导向既是落实生态价值宗旨的重要举措,也是由其对绿色技术创新①绿色技术(或环境友好技术)创新是对传统技术创新的突破与发展。传统技术创新先天性缺乏生态理念,奉行“高投入、高消耗”的发展模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恶劣影响,加剧了环境问题与生态危机;而绿色技术创新则在其基础上纳入了生态理念,突破了传统技术创新的旧有框架,能够极大地缓解人与自然的矛盾,是建设生态文明的一大重要举措。的重要指引作用所决定的。一方面,专利审查标准作为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专利审查宗旨接轨,贯彻生态价值理念。另一方面,专利审查标准实现生态导向,能够有效指引、推动绿色技术创新的发展。专利审查标准中生态导向的实现,能够让专利发明人深刻认识到技术对生态环境的重要影响力,促使其在发明创造中尽量避免技术的环境危害性,甚至有意识地创造出有益于环境的技术,从而对绿色技术创新形成有力的指引与推动作用。

生态导向要求专利审查标准重视技术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技术的环境外部性作为授予专利权的考量因素,规制、引导技术的进步,使技术能够裨益于生态文明。申言之,专利审查标准应从人与自然关系的角度考量技术的可专利性,将技术的环境负效应作为不予授权的考量因素,以鲜明的生态导向,限缩乃至消除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空间,进而引导环境友好技术②从技术对环境影响的角度,可以将技术分为环境有害技术、环境中立技术、环境友好技术。环境有害技术是指对生态环境产生负效应的技术,是人类中心主义在技术层面的体现,带有鲜明的工业文明特点,与生态理念严重相悖。环境中立技术是指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正面或负面影响的技术。环境友好技术,又可称为绿色技术,指具有节约资源、防控污染、提高效能、注重可持续发展以及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追求的技术,它融生态理念于其中,是绿色技术创新的对象,也是生态文明时代的重要技术支撑。的创新与发展。

(三)专利审查程序应提供生态保障

专利审查程序是指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受理专利申请后,依据《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权的审批流程。我国现行发明专利审查程序主要包括五个步骤:受理申请、初步审查、早期公布、实质审查、公告授权。广义的审查程序还可包括授权之后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程序则不包括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其他审查步骤相同。专利审查程序提供生态保障,就是将生态理念融入到专利审查程序的各个步骤之中,屏蔽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路径,同时尽可能地为环境友好技术的专利授权提供程序上的便利,为绿色技术创新提供便利的程序保障。

专利审查程序应提供生态保障是体现专利审查宗旨之生态价值的重要措施,也是进一步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的重要途径。一方面,专利审查程序是专利审查制度运行的重要一环,应当秉承专利审查宗旨之生态价值导向,体现生态理念。另一方面,专利审查程序提供生态保障能够有效推动绿色技术创新发展。其一,专利审查程序通过将具备生态导向的专利审查标准适用于具体的审查流程中,对不符合要求的发明创造拒绝授权,能够有效阻止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防止其挤占环境友好技术的市场资源;其二,专利审查程序通过为环境友好技术提供程序上的便利,能够有效缩短环境友好技术的专利授权与转化时间,提高其市场竞争优势,进而激励发明人研发环境友好技术的积极性。

专利审查程序提供生态保障可贯穿于整个审批流程之中。在受理申请程序中,提倡无纸化申请,鼓励申请人以电子申请的形式向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在初步审查程序中,专利行政部门应审查该技术是否明显存在减损生态利益的可能,若存在,则可要求申请人详细说明并进行修改补正,若仍不能克服该弱点,则驳回其申请。在早期公布程序中,对于环境有害技术,可通过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鼓励公众提出异议以阻止授权。在实质审查程序中,专利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生态价值理念的要求进行审查,压缩与消除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空间。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可鼓励社会公众从环境的角度对已获权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抑制环境有害技术的实施与推广。另外,在普通程序外,可考虑建立“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环境友好技术予以快速审查和授权,以促进该类技术的迅速传播与运用。

三、生态审视:我国现行专利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专利审查制度根植于工业文明。从生态文明新要求的角度进行审视,该制度在专利审查宗旨、标准与程序等方面均存在问题,与生态文明之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

(一)专利审查宗旨的生态价值缺位

我国现行专利审查制度的宗旨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为目标,并形成了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地位[6]的价值追求,生态价值则处于缺位状态。

我国专利审查制度的宗旨规定在《专利法》第1条③《专利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法。”。该条表明它着眼于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以充分发挥专利审查制度的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正是在该宗旨的指引下,我国专利审查制度得到不断地发展与完善,并取得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明显成效。然而,我们也应认识到专利审查宗旨所追求的科技进步与社会经济发展其实更多地是指对自然改造能力的增强与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它以谋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制度依归,内在蕴含的是以功利主义为主导地位的价值立场,而生态环境作为经济效益之外的内容,并不在其考虑范围之内或没能得到充分体现。这一宗旨使得专利审查制度在面对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相互冲突、难以共存的局面时,往往会抛弃前者而选择后者,甚至不惜以牺牲环境的方式来换取科技的革新与社会经济的繁荣。这一制度困境也得到了现实的验证:中国自改革开放后的四十多年,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早已是不争的事实,而在此过程中专利审查制度则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7]。

(二)专利审查标准的生态导向较弱且呈现出弱化趋势

专利审查宗旨决定专利审查标准的价值导向。在目前生态价值缺位的专利审查宗旨之指引下,专利审查标准的生态导向并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充分体现。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应当符合“三性”标准: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其中的创造性与实用性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生态环保的要求,但总的说来,其生态导向较弱,且呈现出进一步弱化的趋势,不能满足生态文明的要求。

从创造性的角度来看,其所体现的生态导向较弱。《专利法》第22 条第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2019 年新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④如无特指,本文中《专利审查指南》均指2019年9月23日通过的最新版本。对“显著的进步”作了进一步规定⑤《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4 章第3.3.3 节规定:“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虽然其认为“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的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环境保护的要求,但是该规定所体现的生态导向仍然较弱。这是因为:第一,该规定中“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的表述仅出现在例举部分,无法对所有技术产生概括性的约束,故该规定无法阻断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路径;第二,环境友好技术不仅包括具备“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特征的技术,也包括具有“提高效能”等特征的技术,因而该规定并不能充分发挥创造性标准对环境友好技术创新的引导作用。

从实用性的角度来看,其所体现的生态导向较弱且呈现出进一步弱化的趋势。《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其中的“积极效果”,虽然可解释为涵盖了环境保护因素,《专利审查指南》的历次修改也确实分别从“能够产生积极效果”和“无积极效果”两个方面作出了解释规定,但是,综观这些规定,环境保护因素在实用性标准中的地位依然比较微弱,且呈现出弱化趋势。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从“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的规定来看,1993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章第2节规定:“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同现有技术相比,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其中“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的规定可以认为体现了环境保护因素,但其属于例举内容,并未以概括性的方式予以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环境保护在该规定中的地位较弱。不仅如此,2001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还进一步将“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这一例举内容删除了⑥2001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 章第2 节规定:“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之后几次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也延续了2001 年版的规定,并未对与环境保护相关的内容作出增补,故进一步弱化了环境保护因素在实用性标准中的地位;第二,从“无积极效果”的规定来看,环境保护因素也同样存在“地位较弱”且进一步弱化的趋势。具体地说,1993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 章第3.2.6 节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有益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损害人身健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申请的主题不具备实用性。”其中“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的表述可认为体现了环境保护因素,但该表述也属于例举内容,地位较弱;之后的2006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则进一步删除了“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等表述,这使得地位较弱的环境保护因素之规定已不复存在⑦2006 年版《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5 章第3.2.6 节规定:“具备实用性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应当能够产生预期的积极效果。明显无益、脱离社会需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实用性。”,其后几次修改的《专利审查指南》延续了此种规定,并未增补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例举内容;第三,实用性标准中的生态导向无论从广度还是深度来看均处在较低的水平。在“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中曾出现的“节约资源、防治污染”的表述并不能涵盖全部环境友好技术,尚不能全面指引该类技术的创新与发展;而在“无积极效果”中曾规定的“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者资源”也存在较大的裁量空间,无法彻底阻断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路径。

(三)专利审查程序的生态保障不足

从生态文明的角度审视我国现行专利审查程序,其中的实质审查程序、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和无效宣告程序均与生态文明的要求存在一定的差距,难以充分保障生态文明新要求的实现。

第一,实质审查程序难以有效阻止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现有实质审查程序主要可从两个角度阻止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一是根据《专利法》第5 条⑧《专利法》第5条:“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之规定认定环境有害技术属于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进而判定其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保护客体;二是根据专利实质性审查条件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否定其可专利性。但是这两种途径都难以有效限制与消除环境有害技术的获权空间。一方面,在实质审查中,专利审查员虽可根据《专利法》第5 条驳回具有严重环境负效应的专利申请,但由于“其没有责任亦无能力或足够的时间来评估某项发明是否对环境产生影响这样非常专业的科学问题”[8],故在实践中并不会轻易据此认定环境有害技术存在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可能。另一方面,如前文所述,作为实质性审查条件的“专利三性”标准的生态导向微弱且存在弱化趋势,专利审查员亦难以据此对环境有害技术的可专利性进行充分审查。

第二,专利优先审查程序难以充分保障环境友好技术的快速授权。我国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自2012 年正式确立至今已有7 年,其间虽然有修改完善,但仍存在较多问题,亟需解决。首先,该程序的优先审查标准过于宽泛。根据2017 年新颁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⑨《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规定,优先审查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六类专利申请,涵盖了涉及国家重点发展产业、地方重点鼓励产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技术,这显然为该程序设置了较为宽泛的审查标准。宽泛的审查标准为“搭便车”现象的产生提供了可能,尤其是“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这一兜底性条款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容易导致大量不符合要求的技术涌入该程序,加重专利审查部门的审查负担,挤占环境友好技术的审查资源;其次,该办法没有明确环境友好技术的具体范围。其规定中只有“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字眼与环境友好技术相关,然而这几类技术并不能囊括所有环境友好技术。因此,其他的环境友好技术若要适用优先审查程序,只能选择他途,这无疑会降低环境友好技术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再次,该程序对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数量规定了限制,许多环境友好技术仍难以得到优先审查。该办法第6 条规定对专利申请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该规定使得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存在一个预设的数量上限,容易导致绿色专利申请因为这一限制而无法获得优先审查。以2017 年为例,全国的绿色发明专利申请量为8.1 万件[9],而当年全国进行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量仅为1.8855万件[10]。显然,当年绝大多数的绿色专利申请并未能够通过优先审查程序获得快速审查与授权。最后,该办法规定的前置审查程序不合理,妨碍环境友好技术的快速审查。该办法第8 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优先审查的,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然后才可优先审查。然而由于地方知识产权局目前并不承担审查专利申请的职能,也不具备相应的审查能力,其介入优先审查程序更多地是一种形式上的审查,没有实质性意义[11],相反还延长了审查程序的时间,这显然有违专利优先审查程序设置的初衷。

第三,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未能鼓励社会公众从环境保护的视角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指南》之规定,社会公众需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足无效宣告请求费,否则视为未提出⑩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10)第99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9)第四部分第三章第2.5节之规定。。与此同时,其并未对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相应激励与补偿的规定,这容易挫伤社会公众因保护环境而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积极性。而在实践中,除非该技术的获权可能会致其利益受损,否则极少有人愿意耗费人力物力对一项已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12],更遑论从环境角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四、生态优化:完善我国专利审查制度之建议

如前所述,从生态文明的视角进行审视,我国专利审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以下优化我国现行专利审查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增加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价值目标

增加专利审查制度的生态价值目标,意味着专利审查宗旨将实现由“一元目标”向“二元目标”转变,即由原来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目标向追求“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并重目标的转变,从而赋予专利审查制度新的历史使命与价值追求。

具体地说,可考虑在《专利法》第一条中增加有关生态保护目标的内容。该条修改后的表述可以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制定本法。”与现行条款相比,该修改新增了“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表述。这样修改,既保留了专利审查制度原有的经济发展目标之规定,也体现了其对生态保护之重视,力求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两者并重的价值追求,从而契合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新要求,为专利审查制度的整体完善与发展指明了方向。

(二)实现专利审查标准的生态导向

相关研究表明,在如何实现专利审查标准生态导向这一问题上,主要有以下几种途径:一是新增“生态性”作为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将传统的“专利三性”改造为“专利四性”[13];二是在已有的“实用性”标准中纳入生态因素,扩充其生态保护的内涵[14];三是“将‘绿色化’作为评价‘创造性’标准的一个要求”[7]。

本文认为,“专利四性”模式,即在传统“三性”标准的基础上新增“生态性”审查标准更为适合。其一,“生态性”标准所体现的生态导向更为直接、具体。在原有审查标准的基础上加入一项新标准,并突出“生态性”,既明确体现了专利审查制度生态化转向的立场与趋势,也对所有专利申请提出了生态化要求,符合生态文明之目标。如果仅仅是将“生态性”作为评价是否满足“创造性”或“实用性”的标准,无法将这一生态导向直截了当地体现出来,不能有效呼应生态文明对专利审查制度的优化要求。其二,新增“生态性”审查标准更有利于实践操作。有学者认为新增一个审查标准会增加专利申请审查的复杂性,加之“生态性”本身具有极大的模糊性,不利于实际应用。但本文认为,在“创造性”或“实用性”标准中加入生态因素同样会加重专利审查员的审查压力,且这样反而会使现有“创造性”或“实用性”标准更趋复杂,妨碍实践操作。另外,“生态性”内涵虽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但并不足以影响“生态性”审查标准的适用,只要坚持生态文明理念,并在此基础上设定科学合理的制度规则,将该标准融入到现有审查程序中,完全可以实现其设立目的。同时,“生态性”内涵亦可在程序的有效运行当中得到充分的完善,而这一不断完善的内涵又可对具体规定的进一步补充修正提供理论基础,进而形成良好的双向互动关系。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建议将“生态性”作为与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并列的“第四性标准”,并在《专利审查指南》中加以详细具体的规定。符合“生态性”标准的技术应当是不具有环境负效应的技术。至于如何认定技术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可由专利行政部门联合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各个领域技术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环境评价标准。该标准可根据技术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分为n(n 为正奇数)个级别,级数越高,环境正效应越强,反之亦反,其中第0 级表示对环境无影响。若一项技术的环境评级为负数,则应当认定为环境有害技术,不满足“生态性”标准。

(三)加强专利审查程序的生态保障

如前所述,现有专利审查程序不能充分保障生态文明建设。针对这一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加强专利审查程序的生态保障。

第一,在实质审查程序中,应从生态环境角度对所有专利申请进行严格审查。具体可分为三个步骤:(1)专利申请人应在提交专利申请文件时一并提交一份环境风险说明书,并在说明书中详细阐述该技术显在或潜在的环境风险;(2)专利审查员根据专利申请文件及环境风险说明书判断该技术的环境外部性并进行评级,进而认定是否符合生态性标准;(3)对于专利审查员无法判断环境外部性的技术,可将其交予专业的生态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完成。之所以不直接交由该机构评估技术的环境风险,是因为大部分技术本身具有环境中立性,比较容易判断,只是对于部分复杂的技术,专利审查员可能由于时间、能力等原因无法进行准确评估预测,这时交予专业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更加合适。

第二,将环境友好技术专利申请列为专利优先审查程序的重点适用对象,并尽可能优化具体流程。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明确环境友好技术的含义与范围,并将其作为该程序的重点适用对象。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绿色专利统计报告(2014-2017年)》指出:“绿色技术指有利于节约资源、提高能效、防控污染、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主要包括替代能源、环境材料、节能减排、污染控制与治理、循环利用技术。”《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可将该定义引入其中,细化适用该办法的技术类别,并建立环境友好技术分类表,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证明其专利申请符合相应的要求[15]。与此同时,可在该办法中明文规定将该类技术作为重点适用的类型,强化专利优先审查程序对绿色技术创新的指导与促进作用;(2)修改关于优先审查专利数量限制的规定,增加例外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之规定预先确定可予优先审查的数量上限,同时对于环境友好技术可规定为例外,不受数量限制。这既可保证专利审查的质量,也可避免该程序的僵化,最大限度促进环境友好技术的发展[11];(3)删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8 条中“优先审查请求书需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之规定。该程序本身就是为加快专利授权而设,加入前置审查流程无异于使其更趋复杂,与办法追求的快速审查目标相违背,因此建议删除这一规定。

第三,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鼓励社会公众对环境有害技术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1)积极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参与意识。国家知识产权局可通过发布宣传片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环境有害技术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性,并深入阐述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在阻止环境有害技术获权过程中的重要作用,进而激发公众社会责任感以提升其在该程序中的积极参与度;(2)减免相关费用。对于从环境角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请求人,可以适当减免无效宣告费用,以减轻其经济负担,鼓励公众对获得专利权的环境有害技术提起无效宣告;(3)给予适当奖励。对于积极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因此使环境有害技术之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单位或个人,可给予一定的奖励。社会公众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对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更多地是基于一种环境公益的考量,对于增进社会福祉,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重大,因此,适当给予奖励有利于平衡无效宣告请求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关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结语

生态文明是继工业文明之后的新型文明类型。近几年来,国家先后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了“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写入宪法。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除了继续运用传统的法律规制手段外,如何在生态文明的视角下,积极探寻法治新途径已被提上日程。专利审查制度在我国已有三十多年的实践,并在推动技术进步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但是,该制度植根于工业文明和片面追求经济发展的特征与生态文明的新要求存在一系列不相适应的问题。本文以生态文明理念来引领专利审查制度之优化,主要从专利审查宗旨、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研究,在剔除其中非生态因素的同时凸显其生态理念,挖掘其生态保护功能,力求重构一个符合生态文明要求的专利审查制度,改变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增长的传统导向,以此激励绿色技术创新与传播,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本文探寻的专利审查制度生态优化路径,可与传统的法律规制手段互补,共同致力于遏制、缓解和消除环境问题和生态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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