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家庭暴力犯罪的成立要件

2020-01-11 06:11河北经贸大学杨宇
河北农机 2020年4期
关键词:实施者要件家庭成员

河北经贸大学 杨宇

1 家庭暴力现象

近年来,全球经济发展呈现出稳定上升的态势。与此同时,国内人民的生活水平也经历了从物质条件极大丰富到物质增长稳步提升的良好状况。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和社会物质条件极大丰富的背后体现了现代生活的“加速度”,民众脚步的“快节奏”。在此背景下,家庭暴力出现了逐年递增的趋势,家暴现象也随之进入了人们的视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2 家庭暴力行为

2.1 家庭暴力行为的内涵

要想对家庭暴力现象进行深刻理论研究,首先要搞懂家庭暴力行为的具体内涵。笔者认为,家庭暴力行为指的是具有某种血缘关系、姻亲关系、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之间,使用暴力、变相使用暴力对特定的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行为。

我们认为,对家暴行为内涵中的家庭成员,要做较为广义的理解。家庭成员,不仅包含在一夫一妻制度下形成的社会单元,更包含在以血缘、收养等为纽带下的共同生活的人的总和。简言之,家庭不仅指夫妻双方的“三口之家”还包含双方父母。同理,对家暴行为之中的暴力、变相暴力等手段进行分析时,我们既要看到物理暴力,又要看到精神暴力;既要看到激烈的“对抗暴力”,也要看到漫无硝烟的“冷战暴力”。此外,暴力的形式还远远不止于此,我们更应该看到经济暴力、性暴力等较为“隐蔽”的暴力形式。

2.2 家庭暴力行为中的受害者

家暴行为中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老年人、残疾人是家庭暴力的常见受害者。正因如此,家暴行为在背离了道德的同时也可能触犯法律,甚至,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正因如此,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社会背景下,家庭暴力行为在我国成了法律学者与道德学者共同研究的热点社会现象。值得我们进行深入的分析和探究。

3 家庭暴力行为上升至家庭暴力犯罪的成立要件

3.1 家庭暴力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

大体上讲,家庭成员实施家暴行为必然会违背社会道德,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会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但若想要将家庭暴力行为上升到犯罪的高度,其条件是十分严格的。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言之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我们应当知道,现行刑法中规定了469 个罪名,对不同范围、不同社会领域内的利益进行了调整、规制和保护。在这些罪名之中,我们似乎没有找到“家庭暴力罪”这一项罪名。但这是否说明,家庭暴力行为不可能上升至犯罪的层面呢?答案必然是否定的。

3.2 如何对家庭暴力犯罪进行处罚

在实务中,上升至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一般可能会触犯虐待罪、遗弃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侮辱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故意毁财罪等罪名。下面,笔者将会在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对家庭暴力行为转化为犯罪进行阐述。

3.3 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

3.3.1 客体要件

家庭暴力犯罪侵害的客体一般为复杂客体。一般会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以暴力方式侵害家庭成员的精神、性的权利。

如前所述,在家庭暴力犯罪中首先遭到侵害的是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包括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例如家庭暴力实施者直接用手、脚等身体部位对被害人进行打击,使被害人遭受到严重的身体创伤。又如一方家庭成员为了满足自己的私欲、为了保证被害人无时不刻保持“毫发无伤”的状态,而实施的“软禁、变相软禁”,不让其出门,不让其工作,对其限定活动范围,不让其参与正常的社交活动等行为,一旦被限制者违背其意志,立即会被打骂、捆绑、冻饿,进一步限制其人身自由、凌辱其人格或强迫其过度劳动等。

其次,家暴实施者可能侵犯另一方家庭成员的财产安全。家暴实施者可能会在伤害被害人之时,采取自认为“较为柔和”的暴力手段。如为了使被害人感觉到无助和恐惧故意将被害人贵重的物品、宠物以及具有特定纪念意义价值的配饰砸烂、打破、撕碎,以此让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进而造成其精神创伤,严重者甚至会引发被害人自残、自杀。

最后,被害人受到的侵害并不仅局限于人身、财产安全,还包括精神胁迫等权利。如家暴实施者并不直接对被害人实施物理暴力,而是对被害人采取严重的辱骂、恐吓等精神威胁,使得被害人产生恐慌、恐惧的心理状态,严重者还会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

3.3.2 客观要件

家庭暴力犯罪的行为方式只能以作为的方式构成,即家暴实施者对被害人直接使用暴力或利用强制力,损害其他家庭成员身心健康的行为。即以殴打、残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侵害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情节恶劣或产生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

对被害人实施的物理暴力行为。即对被害人的身体造成严重损害,实务中表现为家暴者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轻伤、重伤、死亡等严重的危害结果。

对被害人实施的精神暴力行为。指采用恐吓、威胁、辱骂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精神攻击,致使其精神、心理遭受严重损害的行为。

故意毁坏其他家庭成员财产的行为。指故意破坏被害人财产;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控制、妨碍被害人获得经济来源,致使其丧失经济基础,无法生存的行为。

侵害被害人性的自主权的行为。指暴力实施者采用暴力手段强迫受害人与其性交、违背被害人意志强迫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以及对被害人实施猥亵、强制猥亵等违背被害人性自由的权利。

其他家庭暴力犯罪行为。

3.3.3 主体要件

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家庭暴力的主体只能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既包括夫妻双方,也包含在以血缘、收养等为纽带下的人的共同生活的人的总和。共同生活不局限于同吃同住,理论上互负义务、互为亲属关系的也应该划分到家庭成员的范畴。家庭成员以外的人通常不能直接成为实施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

3.3.4 主观要件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主观上呈现为故意的心理态度,即家暴者实施犯罪行为基于其心理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家暴者明知自己实施的暴力行为可能使被害人身体、精神、财物遭受损害或侵害其性的自主权,并积极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主观态度。

从主观方面分析家庭暴力犯罪实施者实施犯罪的原因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任何家庭暴力犯罪不是单一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主体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这就要求我们从整体出发考察家暴实施者主观动机产生的各项因素,并评价这些因素在引发家暴者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分清内因和外因,分清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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