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大社保视角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020-01-19 14:01王改风邓州市人社局
环球市场 2020年26期
关键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

王改风 邓州市人社局

在大社保视角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体系在实际的运行规程当中必须要加速问题的解决和自身社保体系的完善,才能真正体现养老保险对于工作人员的实际作用。当前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阶段,社会各个主体必须要参与到小康社会的建设努力当中,不断缩小社会贫富差距,使每一个国民都能够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否则将会降低社会发展的效率和稳定程度,也会对全面小康社会的建设质量造成影响。因此,我们必须要借助大社保的制度背景影响,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协调。本文围绕着大社保视角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展开论述,希望能为养老保险制度的进步和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一、大社保视角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难点之所在

大社保的视角指的是构建就业、社会救助、社会保障三者融为一体,形成统一的社保框架。大社保是由我国浙江省率先发起的新型社保尝试,为全国社保开启了新的建设框架,有利于市场和政府对于就业等社会问题的调节,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拓展了社保的覆盖面积,完善的保险体系层次,特别是针对养老保险的发放速度和参保率有一个极大的提高。大社保视角下,保险制度能够为参保人员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参保项目提供专项的救助基金,补充普通的救助和慈善体系所存在的缺陷。然而在大社保视角之下,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在养老保险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调整[1]。从我国社保的起源来说,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得到基本的建立,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和完善,社保制度较之于创立初期覆盖了更多的社会领域,也创造出了多种类型的保险种类,包括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这些保险分类都为有需要的人群提供了力所能及的社会福利和援助。其中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历来被全国人民所关注,养老保险能否落实到位,关系到人们能否有足够的经济物质保障安度晚年。但是,传统的养老保险却存在着“双轨制”运行的弊端,这种双向轨道制度的保险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暴露出了不公平的现象。简而言之,除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之外,普通企业、个人的保险金都是要自己负担一部分,而机关事业单位却是由财政全权包出。这一现象就会导致养老保险金在待遇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养老金上享受的福利待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企业和个人,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公平的实现,也有违社保制度的初衷,造成机关事业单位的人才更新速度缓慢,不利于社会机制流通,也造成了繁重的财政负担。

二、大社保视角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议

(一)建立健全社保管理制度

针对以往机关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应当要坚持大社保体系的初衷对其加以改革和调整,主要问题集中在投入的成本和收获的回报不成正比这一方面,这一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从养老保险的管理制度上入手,在社保的调控方面,应当要针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对于已经出台的养老金政策进行规划和调整,使得新时代大社保视角下的养老保险顶层设计得到优化。提高针对养老保险的统筹规划观念,增加社保制度规范的统一性,争取在全国范围之内形成统一标准的养老保险条件和标准。除了政策规划的统一性之外,全国不同地区应当针对各自的不同情况和经济发展政策,对于不同地区的养老保险政策进行设计和规划,在进行制度和标准设计式,应当着重考量养老保险政策与当地的经济政策之间的统一性,在养老保险基金要保证基本的收支平衡[2]。在大社保的视角之下,应当争取在全国范围之内形成统筹规划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企业的人才流动趋于正常化,优化社会的人力资源基本配置。在大社保的视角之下,养老保险的社会任务较之于以往更多,不仅仅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能够具备基本的退休养老待遇,更应当保障我国的其他社会群体与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待遇上缩小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在大社保视角之下,应当对于职业年金制度进行补偿,减小二者之间存在的差距。机关事业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应当要和其他相关领域的改革相结合,使得改革的过程较为稳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综合管理水平。除此之外,我国的社保制度创立时间并不算长,因此在发展和改革过渡的过程当中应当借鉴发达国家的福利和社保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优化我国大社保制度的顶层设计,吸取经验和教训,采取有序的管理制度,缩小不同群体之间的社保差距,也要使社保改革前后的制度能够的顺利衔接。

(二)完善法制规定

在大社保视角之下,我国的社保制度应当加强有关法律制度和规定的建设,在这一点上,我国可以吸收和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的社会保险管理经验,对养老保险制度加以明确的阐述。例如德国、英国等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经通过多次改革最终以法律的形式被确立了下来。在这一方面,我国也通过各项立法对于养老保险的有关方面做出了明晰[3]。例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上,颁布了《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等有关文件,针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作出了明晰和规划,指出了社保改革的原则和资金筹集办法,明确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待遇和保障层次,对于管理的部门和机构的职权也做出了明晰[4]。本次会议从法律规定的层面上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管理问题做出了阐明,同时弥补了以往在国家公务员法当中对于该领域规定的空白和缺陷,在未来,大社保视角之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继续对有关的法律政策和制度进行补充和设计,使得改革有据可依,有章法可循。

(三)社保改革务必体现公平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社会主义发展的全新时代,必须要在市场经济改革的大背景之下,借助改革开放的东风,解决市场自发生长造成的资源分配不均匀现象,更好的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降低社会矛盾发生的概率。社保体系的建设也是国家在社会保障和管理方面履行自身的职责和义务。社会保障和福利体系在改革和建设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调节人民的基础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稳定社会,促进国家和谐稳定发展[5]。当前在大社保的视角之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在运行的过程当中不应当孤立于其他社会主体的社保管理制度而存在,而是应当取消双轨制,消除其带来的不利影响,将我国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普遍养老保险制度相协调,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财政拨款制度,使养老保险费用的缴纳有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将机关事业单位和普通企业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同轨而行,对于以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的制度进行改变[6]。这一系列制度的改革,其最根本的目的是对于社会公平的体现,大社保视角之下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除此之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还应当体现出对于政府财政压力的减轻,由个人和单位共同缴纳打破了人们对于“铁饭碗”的执念,同时也减少了部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对于机关事业单位自身的工作效率提升也有益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大社保视角下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应当建立健全社保管理制度,完善法制规定,体现社会公平,发挥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初衷和价值,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能够正常流动,促进大社保背景之下社会保障体制的整体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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