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给公安开罚单,争议背后的法治启示

2020-02-02 04:03阿计
浙江人大 2020年1期
关键词:招远调查取证律师

阿计

近期,网上热传的山东省招远市法院的一纸决定书,吸引了全社会的目光。该决定书显示,招远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时,为被告律师出具了調查令,授权其前往荣成市公安局调查取证,因对方拒不配合,招远法院决定对荣成公安局罚款10万元,并限期交纳。

法院给公安开罚单,引爆了舆论沸腾,人们纷纷为招远法院点赞。但在掌声如潮的同时,也有质疑指出,法院此举于法无据,有公权私授之嫌。这场争议的具体焦点在于,究竟如何理解法院出具的律师调查令?所谓律师调查令,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项创新之举,其运行机制是,民事诉讼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时,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批准后签发调查令,由持令律师在法院授权范围内,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2016年以来,经最高法院推动,广东、河南、北京等多地高级法院纷纷出台相关规则,律师调查令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创新,得以大面积试行。

律师调查令隐含着两大动因和期许:一方面,通过调查令为律师取证加持司法权威,当能有效突破取证难的瓶颈,进而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另一方面,法院通过个案授权分流取证负担,亦能大大减轻审案压力,进而提升司法效率。

在很大程度上,律师调查令的改革诉求,已在试行实践中得以验证,但其现实困境也是显而易见。比如,各地有关律师调查令的规则各行其是、尺度不一;再比如,由于地方司法文件缺乏足够的制度效力,律师调查令并未得到普遍认同。

尤为关键的是,律师调查令这一司法创新在法理上存在严重的先天不足。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院调查取证权,行使主体只能是法院,律师调查令的本质则是法院将自身的法定权力转授给律师行使,其自行授权行为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即便将其解释为法院调查取证权的特殊形式,仍然难免遭遇“公权私授”的质疑。

对于律师调查令的臧否不一,折射的是司法需求与法律定规之间的内在冲突。基于律师调查令呼应现实的改革价值,不妨以宽容的态度理解当下的过渡性机制安排,但其合法性欠缺终究要在法制的轨道上予以解决。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等立法手段,确认律师调查令的法律地位、性质功能,并对授权主体、适用条件、调查范围、申请程序、审批标准、运行流程等制度要素,作出细致的规范。经由严谨细致的立法设计和规制,律师调查令这一源自本土化司法智慧的制度创新,方能真正确立其合法性、正当性和统一性,真正成长为成熟的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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