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建议

2020-02-07 05:29杨勇先
当代县域经济 2020年1期
关键词:农村信用信用农户

杨勇先

健全法律保障机制

农信社作为农村地区金融主力军力量,是征信工作的主要组织实施者,更是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先遣军,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中有着其他金融机构不可比的优势。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明确“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采集机构的合法性。即明确金融机构应该是金融信息体系的采集者和最终使用者,在信用信息采集过程中应该有法律强制力保的身份地位,任务单位和个人不应拒绝、阻碍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另一方面,还应进一步完善征信采集过程中的隐私保护立法,农户信用信息是评价农户信用价值的各种信息,其中包括信用主体的支付能力、偿债能力、履约能力等方面经济能力的信息,这些信息很大一部分包含了个人的隐私信息,这必须要有法律的强制保护,避免个人征信信息在收集、整理、转让、披露等环节被泄露。同时,对征信使用主体要有明确的制约条款,应当明确信息主体与信息资源部门的权利、义务,建立健全征信查询申报、使用、保管制度,保障信用信息能够在法律的约束内规范进行,保障信用主体在征信工作中的合法权益。

提升信用信息质量

一是积极推动信用信息采集与应用的电子化进程,充分利用现阶段互联网覆盖广、易传播、操作简便的优势,鼓励农村居民对信用信息档案实行网上报送,以此来提升农户的信用信息采集率。二是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笔者认为,单靠金融机构难得获得全面准确的信用信息,可通过建立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来推进征信工作。对一些较难量化的指标由相关部门提供,比如:农户贷款情况由央行征信数据库提供。农户生产经营情况由工商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提供。农户婚姻状况、水电气缴费情况等由民政部门、水电气公司等相关部门提供。对定性指标如农户财产、“遵纪守法”等,可由村委会进行集体商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尽可能减少指标评价风险问题,最大限度提高信息采集质量。三是建立执行“谁主管、谁管理、谁负责”的信息采集原则,即要求各参与单位要按照“有什么、核什么、缺什么、补什么、错什么、改什么”的工作要求,对自己所提供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打造素质过硬的队伍

一是建立内部考核机制,根据农户信用信息采集的质量以及运用效果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以此提升征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最大程度减少信息采集过程中的失真问题和道德风险问题。二是强化队伍建设,不断加强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通过日常指导和现场培训相结合,根据征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加强技能培训与诚信教育,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基础上,深入理解信用信息采集指标的含义和深远意义,自觉提升虚假信息甄别能力,提升从业水平。

健全信用奖惩机制

首先,司法部门应当不断加强执法力度,解决信用借贷合同纠纷案中出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的问题。目前,各级政府虽然出台了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文件,但实际上借款主体通过变更婚姻状况等手段屡屡逃费债务,失信惩戒成为“纸面上的处罚”,实际作用并不大,因此,笔者认为,司法部门应结合农村实际出台多种措施对恶意逃费债务行为给予严厉打击。比如结合农户所处环境“范围小、人员熟”的特点,对于失信人可在镇政府、村委会等公共场所予以公开公示,从社会层面进行施压。其次,积极组建民间信用自律组织,实施民间惩戒。比如建立村民信用委员会,该委员会可为守信者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对失信者给予一些限制性条款等。同时,农信社作为农村地区最主要的金融参与者,应充分利用好人行征信系统和信贷激励政策,尤其要做好利率和额度的弹性调整,把信贷政策和农户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让农户在金融活动中充分感受到守信所带来的显著利益,自觉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

加强宣传与指导

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与农信社一起积极做好征信工作的宣传引导,让农户清晰地認识到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活动中的重要意义,让征信知识和诚信文化在农户中广泛普及和建立。同时,通过真实案例进行“以案说法”,使广大农户充分认识到失信所带来的“寸步难行”后果。在推进征信工作的过程中,取得农户的支持很有必要,征信采集过程应充分了解农户的顾虑和担心,要细致耐心的做好解释宣传工作,争取得到农户的理解与支持,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作者单位:四川威远农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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