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兰达规则:沉默权和律师帮助权

2020-02-08 05:46胡建淼
21世纪 2020年1期
关键词:沉默权联邦最高法院米兰达

胡建淼

可以说,不知道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就不知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米兰达规则又需从米兰达权利讲起。

美国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原本是一项美国刑事诉讼司法程序权利,后被上升为宪法层次所确认的正当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米兰达权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当事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体现不得自证有罪原则;二是,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权利的确立,源于1966年在美国刑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 Arizona)。

事情发生于1963年3月3日深夜。一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凤凰城某影院工作的女孩在下班回家路上,被一名男子拖入小车后座遭遇强暴。大约10分钟后,被害人被释放。这位碧玉年华、才刚刚18岁的被害人,马上跑回家给警察打电话报警。根据她的描述,警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为23岁青年埃内斯托·阿图罗·米兰达(Ernesto Arturo Miranda),并于3月13日将出生于墨西哥移民家庭,只有小学文化,曾有犯罪前科的米兰达抓获。抓获后,警察将被告人进行了“排队”作混合辨认,受害女孩当场指认米兰达就是罪犯,米兰达也供认不讳。米兰达在警局接受了两个小时的讯问并在一份自白书上签名,在其后进行的非常简短的审判中,法庭根据米兰达的供词而判其有罪。以米兰达的供认书和招供情况为证据,法院判决米兰达犯劫持罪和强奸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20年和30年。

起初,米兰达服法服刑,并未上诉。但在服刑期间,他在监狱中的一个法律图书馆里自学法律,发现美国宪法和美国法律教科书都告知: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强迫当事人自证有罪,而且当事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于是,他开始在狱中上诉。被告人认为,自己当时的招供是被迫的,警察没有告知他有沉默的权利,违反了不得强迫自证有罪的宪法原则;同时没有为他提供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他起初上诉到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被驳回,于是就以同样理由上诉到了联邦最高法院,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他向联邦最高法院的上诉得到了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merican Civil Liberties Union, ACLU)的帮助。联盟接受了米兰达的委托进行了上诉。1966年首席大法官沃伦(Chief Justice Earl Warren)在联邦最高法院作出裁决,确认米兰达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知嫌疑人,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于是,将该案发回重审。随后,原审法院对米兰达的案子进行了重新开庭,重新选择了陪审团,重新递交了证据,米兰达之前的‘证言’将不作为证据使用。幸运的是,虽然以前的“证据”作废了,但“新证据”出现了。米兰达的女友被作为新证人,提供了对米兰达不利的证词以及其他证据。米兰达再次被判有罪,并入狱11年。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在此后的1976年,米兰达在酒吧的一次斗殴事件中被刺杀身亡。

“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并未获得米兰达被判无罪的结果,但它所形成的判例是伟大的。联邦最高法院通过裁判支持了米兰达的观点,并为此明确:在审讯之前,警察必须明确告诉被讯问者:1.有权保持沉默;2.如果选择回答,那么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3.当事人有权在被审讯时要求律师在场;4.如果没有钱请律师,法庭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这就是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所产生的著名的“米兰达警告”(Miranda Warnings)。

“米兰达警告”经“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确立并经事后相关判例和立法的完善,最终定型为以下内容:

“1.你有权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任何问题。2.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3.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讯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讯问的全过程。4.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讯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5.如果你决定在律师不在场情况下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你在知道和了解了我们向你解释的权利后,你还愿意在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回答任何问题吗?”司法机关在逮捕人犯或审讯人犯之前都必须作出“米兰达警告”,否则可视为违法,这就是联邦最高法院所确立的“米兰达规则”。

“米兰达规则”确立后,一直受到学术界和警察部门的质疑。反对理由是:“米兰达警告”以及所体现的权利,它无疑会增加执法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放纵罪犯。况且,1966年最高法院确立“米兰达警告”的裁决,本身就是以一票之差勉强通过的。在九个大法官中,五票赞成四票反对。其中Harlan,Stewart,White和Clark大法官都附上了反对异议。但是,当时的首席大法官沃伦坚持说: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和让公权力肆意作恶,这两件事相比,后一件事情的罪孽要大得多。沃伦之后的第十六任首席大法官威廉·伦奎斯特,在2000年宣判迪克森一案时坚持说:米兰达权利已经深深植根于警察的日常工作中,以至于它已成为我们民族文化的一部分;米兰达权利体现了宪法的一条原则,国会不能越权。

“米兰达规则”以及所体现的两项米兰达权利,即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几十年来之所以不仅没有被推翻,相反,它已牢牢地根植于法治的土壤之中,除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坚定态度之外,还在于:并不是由该案确立了相应的宪法原则,而是它体现和坚持了宪法原则。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将“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列入了“正当法律程序”之内;第6条又确立了当事人有“取得律师帮助为其辩护”的权利;第14条将上述程序原则和权利扩展至州一级。

米兰达案判决50多年来,“米兰达警告”以及“米兰达权利”如今在美国已是妇孺皆知。因此,嫌疑人被捕后,一般都是开口就说:“我要对我的律师说话”或“在同我的律师谈话之前我不想回答任何问题”。为了保证“米兰达规则”得到切实履行,美国法院还专门设立了一项审前程序,称为“米兰达程序”(Miranda hearing)。通过这一程序的审查,控方才能将被告人在被捕后向警方所作的口供作为庭审证据。“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可以说是刑事司法走向程序正义道路上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这一事件所确立的“米兰达警告”及其“米兰达权利”对当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对整个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仍有巨大的影响。

应当说,“米兰达规则”对中国的法律制度影响并不太大。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按照自己的路径和轨道在不断演进。但是对于这两项权利的确立,似乎有点殊途同归。

关于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在专政思维背景下,人犯几乎等于罪犯,如实交代是罪犯的唯一出路,沉默权作为资本主义的司法制度受到彻底否定和批判。2004年人权入宪。我国宪法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33条第3款)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早在1996年就在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无罪推定”。刑事诉讼法第12条首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接着,从非法证据的软性排除过渡到非法证据的硬性排除。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伴随着这样的法治化进程,2012年修订的中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其中,新增加的“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是这次修改刑诉法取得的一个标志性进步,它在很大程度上承认了刑事被告人的沉默权。

刑事被告的另一项权利就是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律师是否可以为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以及帮助的范围和方式,反映和决定了一个国家是否属于法治国家以及其法治化的程度。中国的律师制度经历了坎坷,走向光明。50年代“反右”时,中国的律师几乎全都被评为“右派”。80年代律师制度恢复,律师对刑事被告人的帮助范围正在不断扩大,已从诉讼阶段的辩护扩展到侦查阶段的法律帮助。法律援助制度保证了经济困难的人也可获得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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