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据背景下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识别与救济

2020-02-10 04:00
中文信息 2020年1期

曹 玲

摘 要:我国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以来,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大数据时代的重要产物,但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救济却是目前司法实务操作中混乱模糊的疑难问题。现今我国立法对于裁定补正的适用范围规定狭窄、适用条件不甚明确、补正程序付之阙如。国内关于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的理论研究很少,零星的研究中也未精细地对“瑕疵”进行界定,救济程序理论亦有待系统化;国内司法实践中因缺乏程序的规制导致各地法院做法不一,甚至同种情况能否适用裁定补正有截然不同的认定。本文运用实证的方法梳理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根源性,剖析瑕疵救济的缺陷性,论证瑕疵救济的必要性,并参考域外立法实践对民事裁判文书五种瑕疵进行类型化,针对性地提出补正裁定和补充判决的救济之法。

关键词:民事裁判文书瑕疵 识别标准 瑕疵救济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9082(2020)01-0-01

一、问题缘起:大数据下的民事裁判文书

2014年1月1日全国推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以来,裁判文书公开一方面有利于督促法官公正办案谨慎判决,另一方面也使得一些错漏百出的判文成为众矢之的。本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文书库进行检索统计发现,法院系统上传(涉)补正裁定文书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补正情形。一是,审判组织错误型补正。比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判文书落款署名将独任审判员补正为合议庭成员。二是,援引法条错误型补正。如审判人员在新旧法交接时未能准确把握新旧法条的适用期间及溯及力,容易错误引用法条,援引已失效或未生效法律条款。三是,文字错误补正。比如,判决书文号错误、落款日期错误、涉案事实错误(如当事人人名、涉案肇事车辆号牌、日期),这些瑕疵错误程度轻、出现频率高,属于明显的技术性错误,也是目前补正裁定适用最广泛的情形之一。四是,计算错误型补正。在未明确计算基数与标准的情况下,将判决主文中的金额进行补正。五是,诉讼费误算、漏写型补正。主要表现为诉讼费计算错误、遗漏处理财产保全费用的负担后裁定补正。

二、现状梳理:民事裁判文书瑕疵救济的缺陷性

民事裁判文书作为人力制作的产物,具有难以克服的客观局限,其瑕疵的产生具有必然性,而瑕疵救济机制却无法及时对此进行填补。目前我国民事裁判文书瑕疵救济机制具有如下缺陷性:

1.补正裁定适用范围狭窄

立法仅对于误写误算的裁定补正进行了规定,兜底的其他笔误则语焉不详,哪些类型的瑕疵可以纳入补正裁定救济的范围无法确定,这也导致使得部分可依赖救济机制独立解决的瑕疵进入上诉审或再审程序中,问题解决效率低下、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2.补正裁定适用条件不明

对于法律文书误写、误算没有具体界定范围,事实查明部分、判决主文部分是否构成误写、误算,何种程度构成误写、误算,法律均未对此进行细致界定,有限范围的裁定补正程序亦缺乏可操作性,这也导致实务中补正裁定被无序滥用、当事人诉讼权益陷入危险境地。

3.补正运行程序缺失

立法对于补正程序的启动、审查、法律后果、补正期限等运作流程的规制目前尚属空白。缺乏规范的运作程序支持,审判人员的程序裁量权未能得到合理规制,易滋生各种对涉及当事人利益的文书内容随意更改的行为,降低法院诉讼行为的严肃性和正当性。

三、路径探索:建构民事裁判文书补正程序与补充程序

我国实务目前对于民事裁判文书瑕疵的救济亦仅停留在小部分的笔误补正情形中,范围狭窄模糊,运行程序阙如。反观我国诉讼法制度参考借鉴较多的大陆法系,业已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裁判文书瑕疵救济制度,这些域外立法技术和实务经验可成为我国本土移植民事裁判文书瑕疵救济制度的重要样本。其中,德国针对误写、误算等明显的技术性错误,错误、脱落或矛盾的事实瑕疵,以及裁判脱漏三种类型分别设置了包括判决的更正、事实的更正以及判决的补充在内的三种形救济机制。本文认为,对于判决主文的更正与事实的更正可合并纳入补正程序,对于裁判脱漏、裁判逾越瑕疵的情况则适用判决补充程序。下文将针对民事裁判文书补正程序及补充程序的设置分述之。

1.民事裁判文书补正程序

技术性瑕疵、事实瑕疵、援引法律瑕疵三种瑕疵的救济并不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变更,可沿用已有的补正裁定的形式予以救济。有关补正程序的启动。当事人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裁判文书后,可随时向裁判文书制作法院提出书面的补正申请。人民法院发现裁判文书中存在上述三种瑕疵的,亦可依职权随时进行补正。有关补正申请的审查。根据集中审理原则,原审审判组织参与了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熟悉案情,原则上由原审审判组织进行审查。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为主,补正听证制度为辅的审查方式。技术性瑕疵、援引法律瑕疵较为明显,审判人员在阅卷并聽取当事人意见后即可做出审查结论。裁判文书中非主要事实部分出现的错误、脱漏或矛盾之处,当事人存在争议且关联两造利益的,应当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听取两造对瑕疵相关的证据质证意见及瑕疵补正的辩论意见后,及时作出裁定。人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网上的原判决替换为附记补正裁定的最终判决书,保证网络上传的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及准确性,增强裁判文书的可接受性。

2.民事裁判文书补充程序

裁判脱漏瑕疵、裁判逾越瑕疵均涉及到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分配,对其宜适用补充判决的形式予以救济,即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追加裁判,对遗漏未处理的当事人原诉讼请求予以处理或撤销逾越裁判。补充程序的启动与补正程序相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补充申请,采取听证制度为主,书面审查为辅的审查方式。以脱漏判决为例,审判组织应当组织当事人对涉及脱漏诉讼请求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就诉求发表辩论意见。经过质证及诉辩之后,法院认为质证的证据或认定的事实会对原判决结果正确性产生影响的,应当终止补充判决的程序,告知两造另寻上诉或再审途径主张权益;法院认为质证的证据或认定的事实与原判决结果未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当及时做出补充判决。人民法院作出补正判决后,应将该补正判决在原判决与其正本上附记之审判人员应当及时将裁判文书网上的原判决替换为附记补正裁定的最终判决书,保证网络上传的裁判文书的完整性及准确性,以减少公众对原判决瑕疵的误解,增强文书公信力。

参考文献

[1]李月:《论民事裁判瑕疵之救济》,2013年河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7页.

[2]刘玉洁:《论民事裁判瑕疵救济机制》,2011年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