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

2020-02-14 19:12刘芸含
建材与装饰 2020年19期
关键词:竞争性磋商政府

刘芸含

(山东云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烟台 264000)

政府采购是维持政府各个部门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提高办公效益的前提,如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等。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科技产品的科技换代,导致办公用品价格差异不断增高,进而使得政府采购出现恶劣现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财政部于2014年12月31日颁布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几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以及其使用范围,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进行了有效约束。基于此,本文结合自身工作实践经历,简要的分析在何种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以下简称磋商)方式。

首先磋商方式的定义为: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在磋商方式的定义中明确的表达出了政府采购的使用对象包括了各类货物、工程项目和服务类项目,也就意味着在正常生活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均可以执行。但是,在实际工作实践中,如果无论任何种类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等都采取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不太合理的,这是由于不同种类的项目所蕴含的内在含义不同,如政府采购正常的小件办公用品,无论是在甲方、丙方或者是丙方采购,其采购费用是相差无几的,质量也满足办公基本需求,若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不仅显著的降低了办公效率,而且由于不同合作人为了追求合作,常出现恶性报价,虽然在采购费用上有所减少,但所采购的办公用品质量则容易出问题,导致这一普遍现象的原因在于商人的生存是需要利润空间的,若一味地通过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压缩商人的利润空间,则商人所提供的货物质量肯定无法保障,如政府部门坚决打击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的偷工减料现象,但是在早期阶段由于政府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存在漏洞,导致施工企业真正的施工费用甚至比建设成本更低,商人为了追求企业的利益,使得偷工减料现象极为普遍。

磋商方式的第一种适用范围是“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也就是说,磋商应当适用于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服务类项目,国家在颁布这项法律时应当考虑到了服务类项目的需求在制定招标文件之前存在变数,服务方案各不相同,通过这种方式可在谈判过程中制定更好的方案,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及合同条款可在谈判过程中出现变更,使采购人多了几分机动性,避免了因废标而产生的种种不便。虽然说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能够有效的控制政府采购费用的有效使用,提高了政府采购效益。但是若在执行过程中完全按照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规定办法执行,则容易造成政府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等在确定过程中出现偏离,因为不同的技术方案以及其他预设条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可控因素,进而造成服务技术、服务要求等的改变,若严格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则造成技术、服务要求等不到位,若不严格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虽然采用的技术、服务要求满足了政府要求,但又不符合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规定的基本要求。因此,在执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同时若能较为灵活的采用合作方式,即在坚持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所规定的主要方法和模式的前提下,能够根据实际工作需求灵活的处理技术、服务要求等条款类型,可更加有效的提高竞争性磋商采购质量。

磋商的第二种适用范围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政府采购范围,这种采购范围主要是针对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的,在采购磋商中无法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才可以使用这种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政府采购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即政府采购过程中无论是否正真能够确定采购货物类的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均在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第二种使用范围,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该种磋商使用相对于公开招标的时间较短,并且在执行过程中能够根据需求灵活的变动技术要求、服务标准等,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此外,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第二种使用范围不仅能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而且有效的避免了恶意中标的风险,因此该种采购方式往往深受采购人的“喜爱”。但是,我认为若政府部门在采购过程中忽视了该种采购方式的基本前提而随意执行时,就明显了降低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对政府部门的约束性,容易使得采购过程中出现恶性事件。

再其次是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以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这一类项目中,更加实现了磋商方式的意义,增加了采购过程的灵动性,很多东西在“谈”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和确定。针对专利、专有技术的采购,若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中的某一类条款执行,则在采购过程中因为存在较多不确定因素而无法执行,因此需在实际“谈”的过程中得以实现和确定。

最后一条是磋商适用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法律规定磋商适用于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也就是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适用磋商的。

综上所述,我认为各级财政监管部门应当加大对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的监管,不能千篇一律,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合理选用磋商方法,使我们的政府采购活动更规范。

猜你喜欢
竞争性磋商政府
竞争性装备采购招标文件分析研究与对策
提议与美磋商后,朝鲜射了导弹
中美贸易磋商再起波澜
知法犯法的政府副秘书长
中美今日重开贸易磋商
政府采购PPP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要合法实用
依靠政府,我们才能有所作为
PPP竞争性谈判与风险管控
政府手里有三种工具
完形填空三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