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逻辑理路

2020-02-14 06:02徐国冲潘玲珑
党政研究 2020年1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习近平

徐国冲 潘玲珑

〔摘要〕每一类法治思想都有各自特色的内容体系,同时又具有相同的逻辑理路。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从价值维度、实践维度以及制度维度三个维度体现了为什么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到如何实现、再到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逻辑。具体而言,在价值维度上,围绕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及个体层面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在实践维度上,强调了整体性、系统性以及权变性,突出时空维度以及内容领域的全面性;在制度维度上,阐释了党的领导根本保证、相关组织的分工安排以及个体行为的规范要求。深入解读这一逻辑理路,有助于深刻理解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内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关键词〕习近平;社会主义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国家治理;词频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8048-(2020)01-0014-07

党的十八大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思想,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重要节点。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可以追溯至其在地方任职期间的一些讲话内容,主要论述了党在依法治国上的地位及作用,进而论及法治本身的价值。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论述,尤其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提出了更为丰富的新内容,主要是通过座谈会、专题研讨班、集体学习等会议讲话及发布指示的形式提出,并在不同阶段有不同的侧重点。本文主要根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系列讲话中专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的文本,借助文本分析工具以生动地揭示核心内容,结合分析框架以系统地论述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逻辑。

一、维度划分:构建分析框架

每一类法治思想都有各自特色的内容体系,同时又具有相同的逻辑理路,都在回答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等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引入价值理性、工具理性以及制度理性这三个概念〔1〕,进一步解读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的逻辑理路。法治的价值理性关注为什么要建设法治的讨论,工具理性则与法律的工具性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应用有关,制度理性则聚焦于如何在实践中通过具体的制度安排更好地实现法治的价值。这三个概念与法治思想的内容特征相结合,分别回答为什么需要、怎样实现以及怎样更好地实现法治这三个问题。

图1列举了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最常提及的30个词语,使用频次最高的前三个词分别为“法治”、“依法”以及“法律”,其次提及了“人民”“国家”“社会”等词,还包括“司法”“执法”“立法”“守法”,再次有“领导”“全面”“改革”“治理”等词。总体而言,主要包括与法律相关的7个词,与主体相关的5个词,其余则是有关体系建设、现实背景以及整体要求的词汇。基于词频特征与分析框架,选择以“国家”、“社会”以及“人民”等词探讨价值维度上的三重含义,以“全面”、“体系”及“改革”等词深入分析实践维度上的基本要求,最后从“领导”“政法机关”“守法”“道德”等词探讨制度维度上的安排及其多主体行动。综上,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的特色在于从国家、社会及个体层面进一步挖掘了全面依法治国的价值,强调在整体性、系统性及权变性思维视角下开展工作并适时动态调整,在实践的制度安排中指明应该坚持党的领导、协同多方力量以及规范个体行为。

二、价值维度:明确三层价值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了包括全面依法治国在内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并频繁提及“国家”“中国”“人民”“社会”等词,从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社会以及个体层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角度,回答了为什么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这一问题。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有益于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并通过良法建设而追求善治体系,在践行群众路线中聚拢民心。

(一)国家层面:推动国家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全面依法治国在国家层面的价值主要体现在如何以法治推动国内治理以及参与世界治理。

全面依法治国对于国内治理有三大意义。其一,明确坚持法治思维而不是人治思想。法治与人治是治理国家时不可回避的一对关系,习近平同志多次论及并反复强调法治的价值。其二,中国的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一部分,目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性特征,而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这一性质所决定的,符合本国国情。其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2〕。习近平同志在论述全面依法治国时突出中国特色,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现实国情中继承与发展了中国传统的法治思想。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理念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价值相一致,所设计的权力框架和制度体系也有助于解决其他领域的治理问题。

全球治理中的“共同发展”难题不是单独一个民族国家所能解决的,在共同治理中需要突破与创新区域主义及其既存的宪制秩序。中国正以“一带一路”倡议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秩序的构造与维护。法治建设有助于我国更好地参与世界治理。一方面,我国在执行全球治理任务时,运用法治思维能更快地在外交斡旋中通过法律武器捍卫国家利益,以规范地推动国际秩序的创建与扩展。另一方面,法治是大势所趨,我国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彰显了中国特色,更积极有效地参与到国际规则的制定中,推动并引领全球治理,〔3〕从而更好地推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形成。

(二)社会层面:追求良法善治

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一种基本方式。法治建设既要发挥法律的工具理性,但又要超越形式法治以实现价值理性。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4〕,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过程中能够“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5〕。他强调法治建设不能沦于形式,应该在追求善治体系的过程中最大化良法的价值。全面依法治国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为良法建设中“社会稳定”、“社会秩序”以及追求善治中优化治理,尤其是倡导依宪执政及依宪行政时能够发挥法律调控秩序的作用。一方面,建设良法的过程中发挥了法律的规范调节作用,在依法平衡利益和规范行为中稳定社会,在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中追求公平正义,切实保障社会的民主和公平。

四、制度维度:规范主体行动

习近平同志在论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强调执政党的领导,并就怎样安排相关组织之间的分工以及怎样规范结构中的个体行为作出重要指示,要求公权力机关的裁量治理规范化,同时注重社会的道德治理,在法治与德治并行中对司法工作者、党员、领导干部以及人民群众等个体行为提出规范性考量。

(一)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

习近平同志明确指出:“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题中应有之义。”〔20〕党与法治的关系是一个核心命题,在这对关系中强调的是党的领导所处的地位及应有的作用。一方面,是中国共产党提出依法治国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战略。作为政治代表与决断机制的党的领导,能够把握法治发展的总体方向。另一方面,党的领导本身也在不断地制度化与法制化,能够在新的情况下更好地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方面。〔21〕此外,宪法明确了坚持党的领导,提倡依宪治国及依宪执政就要包括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22〕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下,构建好党与国家相融洽的分工制度是国家治理的当务之急。

党的领导与司法、执法之间存在紧密联系。党从组织及人员两方面监督执法并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专门组建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以实现党的领导。在执法上,对党组织的党风检查以及对党政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考核中监督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23〕在司法上,司法制度最早便是由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司法体制改革必须还要在党的统一领导下深化,〔24〕具体应通过各级党委监督政法工作以及选拔政法机关领导等方式来实现。综上,在制度设计中明确了党对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领导,并将其作为推进该项工作的根本保证,有利于在国家的发展与秩序的构造过程中进行政治把握。

(二)协同力量:多组织共行动

“政法机关”及“人民群众”等词语的频频出现,就各个组织如何进行正式制度安排厘清轮廓,指明应该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促进各个相关组织共同发力,在设计正式规制中协调各个组织的行动。习近平同志主要对监察委员会、全国政法机关以及各级政府机构提出指导意见,强调各个组织在如何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上针对性地发挥各自的作用,并要处理好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以及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的关系——这是规范各个组织行为的框架前提。

习近平同志强调,应该通过正式规则以协调组织之间的行动,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要“推进公正司法,要以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为重点,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25〕,进而完善司法规则。党在优化正式规则上要发挥关键作用,尤其是“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政法单位开展工作,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26〕。

(三)个体行动:自觉遵守规范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中对于个体行为也提出了正式性规范,并鼓励非正式约束。习近平同志指出了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人民群众以及司法工作者等的行为规范。在谈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时,强调了行事准则、行为规范及惯例等非正式约束的作用,是对法治的有益补充和全面认识。 习近平同志尤其关注党员及领导干部的行为,明确指出了党员应该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行为规范〔27〕;尤其强调党员领导干部发挥带头引导作用以及承担起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责任,真正培养“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的宪法意识〔28〕,从而在具体行动和工作中“实现党的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29〕;司法工作者应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提高公正司法的能力,加强忠诚教育和职业培训”〔30〕。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是一种起秩序调控作用的治理规范,但不可能完全取代其他治理规范的作用,社会的道德治理亦不可忽视。习近平同志在讲话中较为显著地使用了“道德”二字,意在指明既要有正式的法律约束个体,也不可忽略道德的非正式约束,应在国家治理中共同发挥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有序协调他律与自律的功能,實现德法共治。

五、结语

由于内含规则的明确性与程序正当性,法治成为一种基础性的治国理政新方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1997年“依法治国”写入了党的十五大报告并于1999年入宪,使得“法治”的话语体系日益中心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过程中习近平同志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新理念新论断。通过上述三大维度剖析有助于深入理解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思想,进而在实践中更好地协同各组织和多个体的力量以全面地推进,最终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预期目标,进一步发展和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法治学说。毛泽东在革命与建设时期提出了宪法思想以及刑事法治思想等,聚焦于如何通过制定法律而克服人治的弊端。邓小平发展了毛泽东法制思想,关注于民主法制建设并注重对法律工具的应用,还将法治提升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着重发展了行政法治思想并力促法治政府的建设。两位领导人奠定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总体价值基础、基本实践路径以及初步制度安排。习近平在新的时代背景下拓展了毛泽东的宪法思想,提出依宪执政、依宪行政等理念;发展了邓小平的法治理念及内容,更为关注于法律的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强调在法治化建设中追求公平正义;同时将法治与治国理政更为紧密地结合,强调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凸显法治对于国家各项工作的引领作用,有益补充了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研究与建设经验。

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重要论述立足中国基本国情,在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博采众长,特色鲜明,对中国法治乃至世界法治的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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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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