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农药市场监管的现状及几点建议

2020-02-16 14:45许燕玲
农业与技术 2020年1期
关键词:淄博市建议现状

摘要:本文总结了近年淄博市农药行业的现状,分析了新《农药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职能,结合淄博市目前农药监管存在的问题与困难,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农药监管;现状;淄博市;建议

中图分类号:[S-9]文献标识码:ADOI:10.19754/j.nyyjs.20200115065

收稿日期:2019-11-13

作者简介:许燕玲,女,农艺师。研究方向:农药市场的监督管理。

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农药管理体制进行了重大调整,把多部门负责的职责统一划归农业农村部。对农药管理体制、制度、措施等進行了较大调整,明确了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对农药生产、销售、推广、使用等进行全程监管。农药关系到千家万户,是农业生产中的基本投入品,也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防线。新《条例》的出台给整个农药行业一根“指南针”,如何加强农药监督管理,指导农民合理用药,提高农产品质量,已成为当前农业农村部门一项重要工作。淄博市积极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履行好赋予农业农村部门的农药监督管理职责。

1淄博市农药行业现状

1.1农药生产情况

淄博市是传统的化学工业基地,是山东省内重要的农药集散地。淄博市现有农药生产企业12家,分布在张店、淄川、博山、周村、桓台、高新区等区县。较大的农药生产企业有1家,以研发、生产、销售高效低毒的除草剂为主。其余企业生产规模较小,或是停产、或是转厂牵址、或是应季生产,年生产量较小。淄博市年生产农药制剂3820t、原药530t。

1.2农药使用情况

淄博市地处鲁中,耕地面积约20.7万hm2,南部林果、中部蔬菜、北部优质粮区域布局明显。近年来,受气候、耕作条件等因素影响,农作物病虫害趋重发生,暴发、突发病虫害层出不穷,淄博市农作物病虫草鼠害年发生面积89.5万hm2次,防治面积88.2万hm2次,年使用农药量1000t(折百量)左右。其中果树、蔬菜农药使用次数较多,每667m2使用量高于其它作物。农药对有效控制农作物病虫害的贡献突出,淄博市每年可减少主要农作物损失约30%以上,为保障淄博市粮食和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1.3农药经营情况

农药作为一种特殊商品,使用不当不仅危害农业生产安全,而且对人畜安全及整个生态环境都将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淄博市农药经营单位实有3000余家,主要分布在沂源县(果品基地)、临淄区(蔬菜基地)、桓台县和高青县(粮食基地)。新《条例》出台前,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预报200余家,《条例》出台后,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单位大幅缩减。淄博市从2011年在全市集中办理了农药经营产品登记备案公告,农药管理“两项制度”在淄博市正式启动;2017年起全面执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最新要求,重抓部署培训、严抓标准规范、狠抓执法督查,确保农药经营市场有序规范,特别是加强对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的监督和管理。

2《条例》赋予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许多新的职责[1]《条例》修订后,把经信、质监、工商等部门的监管职责统一划归农业农村部门,主要新增或强化了以下职责。

2.1新增农药生产管理职能

《条例》将原有的农药生产企业开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农药生产许可等3项许可合并为农药生产许可。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事中事后监管,对违法生产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指导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农药生产监管工作。

2.2新增农药经营管理职能

《条例》新设农药经营许可制度,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由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其它农药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发。市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市农药定点经营规划,加强农药经营事中事后监管和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罚,指导县(区)农业农村部门做好农药经营许可和农药经营监管工作等。

2.3新明确“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职能

“农药使用事故和药害处理”原来没有明确主管部门,《条例》明确规定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重大农药使用事故鉴定、处理工作,参与农药中毒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4强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监管职能

包括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建立,农药使用监管及指导、服务,农药废弃物回收制度建立与实施,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及农药生产、销售和使用调查统计定期向同级政府报告等职能。

2.5履行农药安全管理相关职责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农药管理职能已超出传统的农业种植业。园林苗木、城市绿化、粮食仓储、城乡灭鼠、烟草种植等多行业使用农药的实际,与现行农药安全管理要求的现状要重新界定。

3履职《条例》新职能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新《条例》的实施解决了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理顺了管理体制,明确了职能分工。

3.1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缺少农药监管的行政机构新《条例》赋予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管理农药的新职责。为此农业农村部成立了农药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于2017年9月份在种植业管理处加挂了农药管理处牌子,增设了农药监督管理总监,增加了行政编制、1个副处级领导职数;省农药检定所增加了10个事业编制。如果对市县等基层增加相应管理职能,人员力量必然严重不足,困难较大,需要增设相应机构和编制、进一步完善机构队伍建设,以利于相关工作开展。但淄博市及区县农药监管的机构、人员、经费尚未落实,特别是有的区县人员不固定、经费无来源、车辆没保证,有时需借助上级检查方能到偏远的镇、村农药经营店去检查,存在监管盲区,以及监管与处罚脱节现象。

3.2农药监督管理经费没有列入政府预算

《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目前各区县都未将监管经费列入政府预算。

3.3农药经营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年龄普遍偏大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的实施,加快了农药经营市场化步伐,也使农业农村部门对各地农药经营单位的情况有了较详细掌握,但仍较难改变目前农药经营人员年龄大、文化低和农药经营店规模小、散的局面。

4几点工作建议

4.1健全农药监管体系[2]

市、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增设农药管理科,并增加相应编制。确保有机构办事、有人管事。健全区县农药检定管理队伍,或者保留区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條例》实施后,区县农业农村部门的职责大幅度增加,尤其是农药监督管理执法等大量事务性工作都在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淄博市仅除高青县外其它区县已成立了综合执法局,建议依据《条例》规定,按照“权责统一”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农业农村部门与执法部门责权,真正做到“权责统一”。

4.2设立农药市场监督管理专项经费[3]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管理的宣传培训、许可评审、监督抽样、药害事故鉴定、检测试验、执法装备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尽快建立全市农药网络监管平台,启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及处置工作,确保《条例》及部、省配套规章顺利有效实施。

4.3加大基层的公益性培训和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力度推进和指导区县的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项目有效开展,加大培训广度。争取市级农业培训项目有效落实,加大培训的频率。将农药相关知识普及到淄博市农业生产一线。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为农民群众提供信息和技术咨询服务,广泛宣传《农药管理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农药管理人员利用科技下乡,食品安全等活动深入乡镇、田间地头等对农药的安全使用进行技术指导服务,向经销户和农民宣讲真假伪劣农药识别、套证侵权、一证多用,无证经营、国家禁用和限用农药种类,农药标签解读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农药经销户的法律意识及农民在购买农药时的识别能力。

参考文献

[1] 农业部.农业部成立农药管理局农药管理体制做出新调整[J].农药市场信息,2017(26):11.

[2] 农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管理促进农药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J].农药市场信息,2017(19):11-13

[3]李建.新形势下加强农药市场管理的探讨[J].农业开发与装备,2017(5):129.

(责任编辑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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