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父母告上法庭

2020-02-17 10:39谌彦辉
情感读本·道德篇 2020年1期
关键词:弃婴监护权监护人

谌彦辉

“他们生下了我,却又不肯养我。”7月底,9岁的婷婷由爷爷奶奶领着,来到湖北省巴东县茶店子法庭,状告自己的亲生父母。

婷婷出生后不久,父母便外出打工,她从小由爷爷奶奶带大,一直居住在巴东县绿葱坡镇野花坪村。如今,婷婷父母已离婚四年,各自有了新配偶。“他们连自己亲生的娃娃都不管了。”婷婷奶奶一提起自己的儿子和前儿媳就来气,婷婷爷爷身有残疾,家中全靠她种些玉米和药材,以及养猪养鸡维持生计。这些年来,婷婷父母很少回家,对婷婷一直不闻不问,也没有给她生活费。婷婷爸爸春节也不回家,平时打电话也不接——今年六一儿童节,他回来过一趟,破天荒给女儿发了一个10元红包。

婷婷有两个姑姑,平时经济上能接济一下,村里人也一直以为她家生活没大问题。6月初,野花坪村党支部书记王祖华扶贫走访入户调查时,这才发现婷婷父母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的事实。现在镇小读二年级的婷婷,甚至随时都有可能辍学。

“现在各种政策性补助已落实到位,账面上已达到脱贫标准。”王祖华说,村委会很快帮婷婷一家出具证明,申请到了低保。“先保障老人和孩子的基本生活,接下来就要追究她的父母。”

王祖华说,这段时间他一直尝试与婷婷父亲电话沟通,从中协商调解,但对方有时候电话都不接,这令人很恼火。“毕竟是家务事,村委会给他讲,他也不会听,你拿他也没辙。”

不得已,王祖华建议婷婷去起诉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来说话”。

8月中旬,巴东县法院茶店子法庭联系婷婷父母,两人到庭后表示愿意每月支付婷婷500元抚养费,婷婷生活有了保障。王祖华听到这个消息总算松了口气。“村委会不能给他们施加压力,但法院有执行力。”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其实已明确规定,如果父母没有履行抚养和监护义务,民政部门可依法追究其责任,起诉到人民法院。

而7月10日,民政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等12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中,明确称,将依法打击故意或恶意不履行监护职责等各类侵害儿童权益的违法行为。

他们不配为人父母

“有些人就是不愿意养,孩子一生下来就不管。”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原刑庭副庭长钱晓峰说,在长期审判实践中,他发现“生而不养”已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问题。

钱晓峰曾遇到一起孩子被遗弃在法院的案件。孩子母亲系非婚生育,她要求男方抚养,但孩子生父坚决不养。

“考虑到孩子还小,我们最终把抚养权判给了母亲,同时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钱晓峰说,判决过程中,法院已经支持了孩子母亲的诉讼请求,但这位母亲不满判决结果——她希望由生父抚养,这样孩子能有上海户口,前途会更好。最后,她把孩子扔在法院就走了。

孩子第一次被扔了二十天后,由母亲领回去了。第二次,她又把孩子扔在法院,一扔就是两年。法院最终没有办法,只好联系民政局将孩子安置到福利院。钱晓峰说,孩子母亲一直在上海打工,但她长期没有露面把孩子接回去。

也有一些孩子是被父母扔在了醫院。这些孩子或先天患有疾病,或是未婚妈妈所生。由于父母健在,在医院留有登记信息,这些孩子不能被判定为弃婴,无法送至福利院或交由他人收养。他们只能暂住在医院,生长在医院。

“医院又不能把孩子扔出去。”钱晓峰说,有些医院抚养这些孩子好几年,都是医生护士捐钱出来,给孩子吃饱穿暖。也有些可怜的孩子在医院因病死亡,但因为亲生父母不来签字,遗体不能火化,只能一直躺在冷冰冰的太平间。

2013年,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曾着手一项滞留医院儿童的课题调研,结果显示,截至当年底,全上海市共有24家医院存在滞留儿童的现象,一共发现有1289例弃婴。该会副秘书长田相夏进一步称,近年被父母遗弃在医院的儿童仍在增多。

每年全国各地都会发现大量被遗弃的婴儿,很多父母把孩子扔在医院里、火车站、马路边、厕所中,甚至荒郊野外——为救助被遗弃的孩子,各地纷纷尝试建设“安全岛”,让他们免遭二次伤害,但多地弃婴岛最终因超负荷关闭或暂停。

在审判实践中,钱晓峰还接触过一些严重伤害未成年人、严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极端恶性案件。比如贵州省金沙县女童被虐案中,女孩长期被父亲以鱼线缝嘴、开水浇头等方式虐待。

“他们不配为人父母。”钱晓峰说,父母原本是孩子最好的抚养和监护人,但凡事皆有例外,并非所有的父母都是合适的监护人。

让“生而不养”的父母接受法律制裁

近年并不乏有子女和婷婷一样,把自己父母告上法庭的情况。田相夏说,在2015-2017两年内,民政部统计有六十多名孩子起诉亲生父母的案件,包括弃养、虐待、性侵等情形。

据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2018年5月14日,全国首例福利院状告弃婴母亲案在南京玄武区法院审理,最终法院支持了福利院诉求,判决弃婴生母赔偿抚养费7.5万元。

该案中,被告人2014年7月在江苏省妇幼保健院产下一名女婴,一周后便独自离开医院将女婴遗弃,再也没有出现过。此后,女婴被送至南京社会儿童福利院进行抚养。随着孩子慢慢长大,考虑到户口、上学等问题,南京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向法院申请撤销孩子母亲的监护人资格。

“父母生而不养最后由国家接盘,不是说你就可以一分钱不付。”钱晓峰说,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国家作为儿童的最高监护人,行使代为诉讼要求支付抚养费,也可以代为诉讼要求剥夺监护权,国家行使监护权的同时,可以要求孩子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用。

但现实中因弃婴而受到法律惩处的并不多见。田相夏说,“很多医院滞留的儿童找不到他们的父母,没办法追责。”即使是找到了弃婴者,一般量刑也都较轻。

对于那些“生而不养”的父母,往往家庭困难,自身经济条件差,缺乏履行能力,这种情况下法院把他们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予以惩戒,“他无所谓,反正我是穷光蛋。”钱晓峰说,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也是困难重重。

对未成年人保护法,钱晓峰基于实践认为可操作性也有些欠缺,“它是一种宣言式的儿童保护法律,没有强制执行力,很多相关规定不明确。”比如由谁来起诉不明确,诉讼期间孩子由谁监管不明确,剥夺家长监护权后孩子如何安置不明确。

而很多弃养、虐待儿童案件,周边邻居亲戚可能认为是家务事,没有人及时报案。南京两名女童饿死案中,在父亲因容留他人吸毒被刑事拘留,母亲吸毒无业明显缺乏监护能力时,周遭却任由其负责照顾年幼子女,最终导致悲剧发生。

“其实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即可追究责任,但我们很多人认为这是家事。”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于旭坤说,他们正在推动一些个案,其中一起亲生父亲性侵女儿的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但实际上這类案件很难走到这一步,“它是长期性的,隐蔽性比较强。”于旭坤称,往往当事人有了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寻求外界求助或报案,但因为缺少证据,公安机关也很难立案。

监护权撤销,慎之又慎

去年底,那位把孩子扔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的母亲终于露面了,因为她被列做了遗弃案的被告——依刑法规定,遗弃罪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立案后,钱晓峰征求了孩子的意见,“他想回到母亲身边,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没有剥夺她的监护权。”最终,这位母亲被判以缓刑,孩子又跟她生活在一起。

目前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有剥夺监护权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真正剥夺监护权的案件也很少。

据田相夏估计,五年来,撤销监护权的案件约有200例左右,“撤销监护权是非常慎重的,不到万不得已不可撤”。

钱晓峰曾处理过一起上海单亲家庭虐待女儿的案件:母亲对女儿多次手打、牙咬、脚踩,用拖鞋、绳子、电线抽,把头塞进马桶,还以让她冬天赤裸躺在厨房地板上、长时间练劈叉等方式体罚。虽经学校老师、邻居多次劝说,孩子母亲置若罔闻,直到老师报案,孩子伤势已构成重伤二级。

女孩父亲由于另组家庭并有一子,经济条件不佳。民政部门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与救助管理站设施薄弱、人员不足,不具备相应的临时安置条件。

无奈之下,救助者们只能对女孩采取接力安置方式:先后在老师家中、社工组织的“中途”之家、街道提供的宾馆住宿。而最后,由民政部门安排孩子住进了老年福利院。

“我们讨论是否撤销监护权,首先要确定孩子的安置条件。”钱晓峰说,因为家长被剥夺监护权后,由谁来照料孩子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

法官在处理这类案件通常要调查了解孩子的生存和发展情况,是否启动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应当全面考虑、慎之又慎。钱晓峰认为,撤销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人资格一定是不得已而为之,不能过度干预。

毕竟依照《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撤销监护权后监护人资格一般不得恢复。

该案中孩子母亲犯虐待罪,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法院并未撤销其监护权。而是在缓刑考验期间对其进行社区矫正,进行心理辅导。而孩子对母亲也有感情,她也愿意继续与母亲共同生活。

何以为家

8月2日,民政部组织召开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部际联席会议联络员会议,针对目前存在的一些儿童面临监护不到位、侵权伤害、人身安全等问题的现状,督促各有关部门落实职责分工,推进“合力监护、相伴成长”关爱行动。此次民政部明确要求做到“兜底监护责任”,探索建立儿童国家监护制度。

“孩子到底交给谁抚养?”钱晓峰一直思考这个问题,过去尚有亲族的力量可以施以援手,但现在大家庭结构日渐破裂,已不足以依靠。但他同时又担心,由国家承担监护权,意味着民政机构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对国家和社会来说是一个沉重的负担。

目前法律规定关于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的收养和寄养两种方式,也有不足之处。

首先,收养条件过于严苛。收养人应当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同时收养人还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就意味着已育有子女的成年人,具备其他所有条件也无法收养。而且,被收养人的年龄一般限制在14周岁内。

而寄养方式,现行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办法》规定了何种条件下相关儿童可以被寄养,但并未明确规定何种家庭符合寄养的条件。

2015年11月,江苏省南京市出现首例由社会组织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安置到寄养家庭的案例。提供援助的南京同心未成年人保护与服务中心负责人黄琼花说,“我们现在已把两个孩子安置在寄养家庭。”

其中一个孩子才三岁,母亲因贩毒吸毒目前服刑,生父信息不详,姥爷去世,姥姥不知去向。“孩子很可怜,我们帮她找了一个爱心妈妈,现在一直寄养在这个家庭。”黄琼花说。

每当寻找一个寄养家庭,黄琼花同时要组织专家评估家庭经济状况、抚养孩子的能力以及生活环境,评估完在寄养过程中还要继续跟进、辅导、协调,“但我们毕竟是一个社会组织,不是政府部门,做这些事情会比较累。”她说。

钱晓峰建议推行这种寄养家庭的模式,同时在寄养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定期上门探视,给予寄养家庭经济支持。

“寄养家庭比福利机构抚养付出的更多,承担的风险更大。”钱晓峰说,如果孩子在寄养家庭发生了人身伤害,甚至死亡,这个风险由谁来承担,当前应尽快制定相关标准,完善法律法规,减少寄养家庭的风险,帮助这些孩子在健康的家庭中成长。

张君摘自《看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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