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分析

2020-02-22 18:54王丽洁
关键词:民间融资监管

王丽洁

(兰州理工大学 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一、甘肃省民间融资(现状)概述

民间融资是我国金融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以自身具备的灵活性、便利性、高效性等诸多特点补充了我国的正规金融融资方式,在我国的整个金融体系中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不但解决了一些个体的融资需求,更在促进国民经济迅速发展方面发挥着极度重要的作用。甘肃省地处祖国西北部,由于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较之其他省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是,近几年来民间融资十分活跃,呈现出了较强的发展势头。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落后的省份,甘肃省的资本金融市场相对脆弱,所以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在我省经济发展和金融市场发展都较为落后的影响下,我省的民间融资市场呈现出一种独特的发展态势,亦存在一些民间融资的全国性共性问题之外的特殊问题。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民间融资发展存在的共性问题

1.国家控制金融资源与个人融资自由之间的冲突。我国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市场调节机制,在多数领域实现了市场自由配置资源,但是在金融资源领域的配置中依然体现了较强的垄断性。如,多数大型的金融机构都属于国有或者由国有控股。虽然相关金融立法已经对金融机构的设立进行了解禁,我国政府对于金融业亦进行了横断层面的对外开放与改革,但是这一系列的举措并未改变国家控制金融资源的现状。实践中,在中央与地方政府针对金融资源的掌握而进行博弈的过程中,地方金融资源稀缺的状况进一步加剧,导致一些地方的中小微企业、县域经济实体、三农经济等在生存、发展中需求的资金无法得到满足。此时,各种游离于体制外的、自发性的民间金融组织就迅速成为其重要的资金供给者。但是,政府基于维护对现有金融资源的控制需要,基于防范金融、社会风险的考虑,以及基于提高全民经济整体力的目标,通过采取约束、限制公民的融资自由权利等手段,来满足现有金融体系发展的需要。可以看出,一方面是国家对于金融市场、金融秩序的管理职能的发挥,另一方面是公民、企业对于生存和发展权的诉求,这两者之间产生了冲突。

2.现行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与融资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现有的金融法律制度对于民间金融行为多以管制、限制、严格管理为主,且态度较为保守。这样的民间金融制度,对于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紧急危机的产生和通货膨胀的发生以及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具有积极意义。但是严苛的民间金融制度同时也会限制公民在资金断短缺时的融资选择,遏制投资者们的资金周转,降低资金的配置效率,导致整个金融体系产生运行不畅的后果,最终致使整个金融行业出现资源配置不合理的问题。实践中,因融资不足导致企业破产、消亡的案例比比皆是,但是因为民间融资产生风险的案例也不在少数,这些情况从侧面证明,现有的民间融资制度虽然更强调融资安全,但不能很好地解决融资效率的问题。事实上,融资安全固然重要,但是若片面地强调融资安全而舍弃效率可能会造成低效率的融资,过低的融资效率又会进一步影响金融行业的发展,进而影响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事实上,强调金融安全的终极目的是使整个金融活动健康、有序发展,从而推动整个经济的发展。通过限制、甚至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从而实现保护金融安全的制度设置未免有舍本逐末之嫌。

3.民间融资监管的信息公开需求与融资信息封闭性之间的矛盾。民间融资行为基于融资自由权利的行使,在实践中具有隐蔽性、任意性、封闭性等特点,但是监管机关对于民间融资的数额、用途、规模、范围等真实信息的掌握又是其实施监管的必要前提。这样,在民间融资的监管过程中,监管机构对于其信息公开的需求和融资信息的保密性和封闭性之间就产生了矛盾。实践中,由于融资信息多处于半公开或者完全不公开的状态,信息比较分散,监管部门对其进行信息化采集工作非常困难,主要依靠一些正规金融机构进行,但是由于其自身交易监测系统的水平问题和其庞大的客户群,信息甄别工作量较大。从具体操作的角度来讲,目前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通过个人、企业、金融中介机构等在具体业务过程中的资金用途来进行监测和甄别,这样所获得的信息数量不足、完整性欠缺、真实性存疑、信息价值低、采集过程极容易违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此外,现有的信息获得方法也无法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事实上,目前我国民间融资的统计、监测制度并未完全形成,除了通过正规金融机构采集之外,大多采取抽样问卷调查来测算民间融资的规模和范围等,这种测算方法的客观性、准确性并不十分可靠。对于民间融资的有效、合理监管是促进其发展的重要环节,因而需要客观、准确、具体的融资数据、信息和对融资规模的掌握。由于融资行为本身的封闭性特点,加之目前我国对于民间融资的监管制度并无匹配的信息披露制度,再加上现行融资信息获取手段的单一,种种原由共同导致民间融资监管过程中对必要信息的获取需求无法得到满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监管的实效。

4.民间融资交易前的信息优势既促进资源配置又为其规避法律提供便利条件。民间融资信息的封闭性主要是相对于融资监管机关而言,在民间融资者之间、交易者之间,其信息是相对完整和公开的。事实上,民间融资的出现,本身就是由于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自然反应,民间融资是利用本地区的信息存量来缓解信息不对称的现状。这样,利用这种交易前的信息优势就促进了民间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了民间融资的发展。由于利用了私人信息,与正规金融机构较高的信息搜索成本相比,民间融资交易存在很大的信息成本优势,较好地解决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和契约执行成本,也节省了监督成本,但与此同时也会滋生民间融资过程中借助此类信息优势逃避监管的便利条件,从而加大了法律规制的难度。例如,出借者和借款者只要基于优势信息即可形成契约,完成融资行为,若不借助正规的金融机构,监管者根本无法知悉。这样的信息优势确实推动了资本的优化配置,让有融资诉求者可以获得融资,却也避开了法律的规制和监管,不利于金融风险的防范,也可能会引起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对民间融资运用法律手段进行规制的前提条件是规制机构拥有大量信息来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1]交易信息相对完整与监管信息难以获取并存的双重性是处理民间融资相关问题中棘手又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

5.现有民间融资立法体系不完整。民间融资立法的颁布、实施是政府对民间金融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通过制定法律规定方式约束、指引、鼓励民间融资的发展,从而解决、防范民间融资所存在的问题,继而影响社会金融、经济的整体发展。但我国并未制定民间融资相关的专门立法,亦未形成完整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具体来说,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放贷人条例与民间融资立法,关于民间融资的法律散见于《刑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同出借方尚未取得约定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裁决问题的解答》《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还有一些效力相对较低的指导意见、制度和条例来调整民间融资活动,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等。这些制度的共性是缺少专门性的立法,对于民间融资的相关制度多存在于位阶较低的规章、制度以及条例中,对于如何解决具体的民间融资问题缺乏针对性。目前我国多基于与融资相关的法律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间接调整,因而出现了利用刑法解决民间融资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问题,也出现了相同问题根据不同部门法产生了不同的解决办法和法律后果的问题。不同的立法对相同的行为的规定有差异,且强调事后救济、忽视事前预防,这些问题给民间融资行为的治理带来了诸多消极影响。此外,在地方政府与中央各部门对金融资源的分割中,地方政府获得了较少的正规金融资源,但是为了鼓励本地企业、本地经济发展,鼓励民间融资以弥补企业发展中产生的资金缺口并解决正规金融资源供给不足等问题,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条例、规章、指导意见。但是由于权限配置,这些规定在我国民间融资正式制度供给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很难从根本上进行制度创新。相反,实践中会产生地区之间的规定冲突和地方规定与上位法相背离或者地方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的情况。同时,国家、地方政府除了立法之外,偏向采取较为灵活的政策进行调整、引导、制约,这些政策在短期内确实可以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规范和引导。但是,由于政策存在可变性、灵活性、短期性等特点,致使调整民间融资的适用标准没有确定力和持久力,还会出现政策与相关法律、规章相冲突的情况,这会使从事司法实务的人员在实践中产生法律运用的困惑。

6.现有民间融资监管制度的缺失。民间融资监管制度既是对民间融资行为进行有效监管的基础,亦是防范融资风险、保障金融安全的重要手段。现有的融资监管制度并不完善,存在滞后性和缺乏系统性的特点。滞后性体现在监管制度的设计和制定并未尊重市场配置金融资源的规律与现状,而是依然体现政府控制、垄断金融资源,否认民间融资的合法性,忽视公民和企业融资自由的权利和生存发展权,甚至部分制度设置还具有计划经济阶段的烙印,这与当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不相适应。缺乏系统性体现在缺乏专门的民间融资监管立法。在监管体系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致使并未存在明确的民间融资监管机构。对于金融监管,我国采取多头监管、分业监管的模式,主要由“一行三会”(即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进行。根据职能的划分和管理的权限,对应民间融资的管理部门应该为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虽然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是其依然具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作用和职责。银监会有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管的职责,其中的金融机构应当作广义理解,即此处的金融机构不但包括正规金融机构,还应当包括非正规金融机构。但是,无论是中国人民银行还是银监会,均无将民间融资活动列入其监管范围。虽然目前打击非法集资这一任务交由银监会完成,但是由于缺少上位法的规定,银监会未能在监管过程中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与方法,出现了监管不利的后果。此外,在具体的民间融资案例中,体现出民间融资活动设立系统的缺失、体系的不完备、监管机构的不明确、监管范围和权利较模糊等多个问题,这些问题导致在出现重大或者群体性民间融资问题后,监管部门大多采取事后行政监管的模式进行处理,忽视了事前监管和事中控制,造成了急速发展的民间融资组织在实质上游离于监管之外,这既不利于民间金融的监管,也不利于整个社会经济的安全、有序发展,无形中增加了经济风险和纠纷产生的机率。

7.新型融资手段的发展与传统民间融资法律制度的滞后。互联网的高速发展进一步丰富了民间融资的形式,民间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并借助其实现资金融通,诸如个人网络借贷、P2P平台、网上支付、理财、个人网上销售等民间金融形式应运而生。这些互联网金融形式在金融销售渠道、金融获取渠道上出现了很多的创新点,与此同时对其的法律监管也带来了新问题。这样的互联网金融模式形成了与传统的民间融资市场不同的新型金融市场,这个新型的金融市场较之传统模式更具有普惠性、广泛性、获得金融资源便利性,打破了之前市场具有的信息不对称性和借贷关系多基于借贷主体之间信用关系而形成的情况。这种新型民间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愈来愈规范,但是较之正规金融市场还相差甚远,不能使用正规金融的法律监管制度对其进行调整。此外,互联网金融的实质虽然也是民间金融,却又呈现出与传统民间金融不同的诸多差异,致使无法适用本身就存在不足的传统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对其进行调整,需要在基于传统民间金融制度的基础上建立新的监管制度,形成二元制度结构体系。这种新的监管制度,必须根植于传统民间金融法律监管制度,但是又不能依照传统制度,要充分遵循其新型市场的特征。

(二)甘肃省民间融资存在的特殊性问题

我省地处祖国西北部,由于自然环境和经济发展等一些客观因素的制约,较之其他省份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但是,近几年来民间融资活动却十分活跃,呈现出较强的发展势头。作为一个经济发展落后的省份,甘肃省的资本金融市场相对脆弱,所以对于民间融资的规制和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此外,由于我省的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的发展程度等因素的影响,我省的民间融资市场呈现出一些独特的发展态势,亦存在与民间融资的一般问题不同的一些特殊问题。

1.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规制。目前,甘肃省基本建立了正规金融支撑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模式,正规金融在我省农村金融市场中占有最为主要的地位,同时地方政府也从政策、规定等方面引导、支持正规金融资本在农村金融市场发挥作用,进而鼓励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但是,由于所采取的方法效力不足和效率低,我省农村的正规金融发展存在一些问题:在金融机构方面,四大商业银行对于农村金融市场的扶持不断加强却收效不够明显;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性金融功能减弱、资金拨付受限;合作金融缺乏应有的互助性;金融机构农业支持资金增长缓慢;各个银行对于农业贷款余款在各项贷款余额中的占比下降;主要负责农业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存贷差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制度发展滞后等。这些问题直接导致我省农村正规金融的缺失,产生了资金投入不足的后果,这为非正规金融的发展提供了空间。此外,我省的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与其他地区农业发展资金短缺的情况相比,我省这种情况更为严重。这些因素导致在出现农业正规金融市场的供给不足的情况时,农民用于农业生产再扩大的资金需求在正规金融市场中无法得到应有的满足,这种供不应求的关系导致我省农村金融产生了对民间融资更强的依赖性。

2.民间融资体系具有脆弱性。民间融资一般具有期限短、利息高、流转快等特点。但是由于我省是农业省份,农村经济基础薄弱,发展农业产业化的资金严重短缺,生产经营所需的资金自给能力明显不足,导致民间融资呈现出期限周期长、流转缓慢和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符的特点。经分析笔者认为原因如下: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生产周期长、环境影响大、回报见效慢、高投入、低产出的特点,加之我省农民的收入水平较低,农业金融中的民间借贷回款速度时间更长,所以体现出民间借贷的周期较长,同时对于出借者的偿付能力产生了更高的要求。此外,例如,种植业、养殖业等在农业中占主要地位的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性,同时也无相应的农业保险覆盖,在对出借者的偿付能力提出更高要求的同时,亦对其资本回收造成更大的风险,加上供求关系的影响,我省民间借贷产生了利率过高且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匹配的情况。过长的借贷周期、过高的利率水平更容易使债权人产生心理上的恐慌,从而引发资金链的断裂,对于偿还能力有限的借款者产生过重的负担,而且脆弱的民间融资体系对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将会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

3.过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的融资风险防范制度缺位。甘肃省中小微企业占全省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产值已经超过全省企业总产值的30%,是我省经济发展中的主力军。[2]融资困难问题,一直是其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据调查,我省95%以上的中小微企业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1)企业自身方面。这些企业整体存在信用状况不佳,起步较晚,资产规模较小,固定资产、有效抵押物较少,竞争力较弱,创新能力薄弱,产品结构单一,企业存活期限较短,企业财务制度并不完善且无法反映该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的问题。这些情况的出现会增加正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潜在风险,继而降低其向此类企业发放贷款的可能。(2)政府扶持方面。现有融资政策更倾向于引导资金流向清偿能力更好的国有企业和大型企业,政府对于民间融资的法律保护不健全,政策落实不到位,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致使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很难得到满足。(3)银行方面。国有银行对于扶持中小微企业的积极性不高。我省的地方性金融机构发展相对缓慢,导致对于中小微企业的资金供给不足。此外,我省部分银行为实现逐利最大化,出现了资金外流现象,即将其资金投向收益率更高,风险更低的其他区域和行业,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投资总量的减少,加重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困难。当企业无法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取资金,拥有充裕资本的民间金融势必成为中小微企业摆脱融资困境的最优选择。我省中小微企业在自身发展状况和程度、融资政策、营商环境等综合因素的作用下,呈现出更加依赖民间融资的特点。但是,目前我省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并未对中小微企业的民间融资有特殊规定和引导,对于中小微企业过度依赖民间融资而可能产生的企业风险和融资行业的风险没有很好的防范。

4.缺乏利用民间融资助力第三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民间融资除了在新农村建设、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地方中小企业的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之外,还对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县域第三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外,随着县域小城镇建设的进一步加快和国家经济刺激政策的实施,民间融资极大地促进了县域第三产业的较快发展。随着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我省第三产业稳定发展,居民收入水平持续提高,生产性、消费性的服务业发展日渐成熟。此外,我省地域辽阔,地区特色明显,有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民间融资在发展我省民族商贸、旅游业以及特色服务业、新型服务业等领域提供了许多资金扶持。最后,我省在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利用丰富的廉价劳动力资源,发展了许多技术含量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产业,此类行业持有资金量较为有限,资金需求量较大,从正规金融机构募集资金困难,因而对民间融资产生了更强的依赖性。第三产业的发展不单纯是产业的发展,还关系到县域经济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我省民间融资的相关立法、规定中,缺乏政策支撑去引导民间资本流向第三产业,亦缺乏通过制度保障而实现民间融资与第三产业之间的平衡发展,还缺乏通过监督手段监管第三产业的发展极度依赖融资而产生的融资风险和对于金融安全、自由、效率的影响。

三、甘肃省民间融资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一)成因分析方法简介

鱼骨图(fish diagram),又被称为因果关系图,这种分析方法的设计是基于问题的特性总是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通过采取群体决策中小组成员在非常融洽和不受任何限制的气氛中,发表对问题的看法,并将这些看法与特性值一起,按相互关联性整理而成的层次分明、条例清楚,并标出重要因素的图形,这种图形又被称为特性要因图,因此图形状如鱼骨,故被称为鱼骨图,是一种透过现象看本质的分析方法,亦是一种非定量的工具,这种分析方法有助于发现根本原因。目前,这种分析方法已经被成熟地运用于管理学、市场营销和生产环节,亦有部分学者使用这种方式进行教学方法上的探索,鲜有学者使用其进行法律问题的相关研究,这一点恰恰是本文的研究方法上的创新。

(二)我省民间融资管理问题成因鱼骨图分析

根据我国民间融资的一般问题和我省民间融资的特殊问题,采用鱼骨分析法,按照影响地区民间融资管理的因素所涉及的四个层面的问题:民间融资本身的特性、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政府监管等四个方面,在毫无干扰的情况下,剖析我省民间融资管理中究竟存在哪些问题。

1.民间融资特性分析。民间融资发展需要公共信息,并通过交易前的信息优势促进资源配置,但又由于其隐蔽性,出现了利用自身特性规避法律的情况。更进一步分析,笔者发现,这些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在现有的相关立法中并未遵循其特性,以及法治、科学立法的基本原则,也未秉持服务维护融资自由的理念,从而推动民间融资发展的立法指导思想,这些都是影响民间融资发展的因素,这些因素将组成鱼骨图的主骨、大骨、中骨、小骨和孙骨。

2.政府监管现状分析。目前政府对于民间融资无法进行适当、高效的监管,这些因素将作为大骨。分析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在监管体系中无上位法支撑,立法缺位,已有立法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这些因素将作为小骨和孙骨。

3.国家立法分析。目前并无专门的民间融资立法,更无完整的民间融资立法体系,相关立法散见于各类部门法,对于民间金融的立法多持否定、取缔、控制的态度,使得国家的金融资源控制权与个人融资自由权之间产生冲突。国家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将是鱼骨中的大骨,这些问题造成现有立法以下问题:立法本身与立法原则的违背,立法环节中的宗旨的偏离等,这些将是鱼骨的中骨和孙骨。

4.地方立法存在的问题。我省融资形式主要以农村融资居多且用途多与借贷者的生存紧密联系。融资体系具有脆弱性,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规制致使其过于依赖民间融资,过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缺位,缺乏利用民间融资助力第三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产生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地方政府并无相关的立法和管理条例,导致地方民间融资管理机关的管理机构、职责、范围等无法确定,对于特殊区域的民间融资状况不能得到很好的监管,这些将是鱼骨的中骨、小骨。

(三)绘制问题成因型的鱼骨图(见表一)步骤

1.绘制步骤:(1)填写鱼头。以“甘肃省民间融资管理存在什么问题?”画出主骨。(2)画出大骨,填写大要因。在整理大要因时基于其自身特点、政府监管、立法层面(国家、地方)等四个方面。(3)画出中骨和小骨,填写中小要因。中要因跟小要因有直接、间接的原因,小要因应该分析至可以直接找出对策。

表一 鱼骨图

2.鱼骨图因素分析。根据“80/20原则”,在任何大系统中,大约80%的结果是由该系统中约20%的变量产生的,影响问题的重要因素只占少数,而不重要的因素则占多数的。因此,控制这些少数的因素即可对解决问题有很重要的作用。通过绘制鱼骨图,可知中骨和小骨共计11根,其中中骨有4根。

第一根中骨为国家立法方面的原因,由四根小骨构成,即国家控制金融资源与个人融资自由之间的冲突问题、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与融资效率之间关系紧张的问题、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的问题、民间融资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此四点均可归纳为民间融资立法的问题。在一般性问题中,国家控制金融资源与个人融资自由之间冲突问题的实质是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冲突,一个是我国政府对于金融资源的金融垄断权是一种公权性质的权力,另一个是公民的融资自由权是一种私权性质的权利,产生这种冲突的根本是由于目前的立法和相关法规对于这两种权利(力)及其位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更无关于两者之间关系的确定。现行民间金融法律制度与融资效率之间的紧张关系这一问题中,由于现行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并不具有专门性、科学性、时代性等特点,相反具有滞后性、抑制性,所以导致金融资源的配置较低,无法科学解决调整资金供求关系的问题,产生资金供求关系的不平衡,最终导致融资效率低下,引发金融业风险甚至社会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实质是现有民间融资制度的立法存在问题,立法应当积极适应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新要求,更应当与时俱进,并在传承中深入发展,在改革中不断完善。此外,立法机关应当对已有立法进行切实的质量审查,此乃立法工作的必要环节。现有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主要体现在现有立法的原则模糊、态度暧昧,并未确定对民间融资问题的激励性态度,甚至仍然滞留在计划经济的控制性态度。此外,还存在针对国家、社会、民生的民间融资问题并无形成完整的立法体系。上位法缺失、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产生冲突,这些问题的实质是国家、政府在民间融资问题上并未能有效地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并未推动这一重点领域的立法,此外还有国家立法向地方立法合理放权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实质依然是国家立法的问题。

第二根中骨为地方立法层面的问题。农村金融市场缺乏规制致使其过于依赖民间融资,过度依赖民间融资的中小微企业的风险防范制度缺位,缺乏利用民间融资助力第三产业发展的制度保障的原因是:民间金融需要更为突出甘肃特色的立法,以此推动我省地方经济发展。我省的民间融资本身较之其他省份更为脆弱,且与我省的区域经济发展问题紧密相关,也与“三农”问题、中小企业发展、民生问题紧密相关。这些问题都需要制定和颁布具有“甘肃特色”的地方性立法来解决或缓解,应当将地方立法与我省金融改革发展决策有机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增加立法解决上述问题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但是目前我省并无这一领域的立法文件,亦未制定相关的立法计划。

第三根中骨是政府监管职责缺位,这是民间融资的监管依据缺失,民间融资的监管原则模糊、民间融资的监管机构“多头管理”和监管责任不明确、民间融资监管内容不清晰、民间融资缺乏完备的监管体系问题的成因。民间融资因无上位法依据而没有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使其游离于现有的监管体系之外。这种情况致使民间融资无明确的监管机构,已有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不明确,形成了金融机构似乎都有监管权却又都无法实施监管。这一问题的实质原因是:对于民间融资立法问题缺乏监管性质的立法,即政府监管层面的问题。

第四根中骨是民间融资产生诸多问题的原因之一。民间融资自身的特性,导致了民间融资规制需要公共信息与民间融资行为信息的私人性之间的冲突,导致民间融资交易前的信息优势在促进资源配置的同时又成为规避法律的便利条件,导致新型融资手段的发展与传统民间融资法律制度存在滞后的问题。民间融资管理中的难点是在民间融资本身的信息不对称性和隐蔽性。由于这种封闭性的特点,致使对民间融资利用公权力的介入进行管理变得异常困难,也正因为这种特点,使其在优化金融资源的配置的同时又在规避法律的调整和管理。这些特点决定了对民间融资的管理方法较之其他信息具有公开性的管理对象有所不同。此外,随着技术的发展,民间融资呈现出了发展的新态势,这打破了其原有的封闭性,分割了传统的民间融资市场,使其出现了新的特性。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民间融资的传统特性和新技术时代下的特殊要求之间的矛盾,对这一问题的解决除了需要立法依照其特点制定具有针对性的规定之外,还需要其他管理方法协同管理。

四、结论

根据前文绘制的鱼骨图,我们可以看出,我省民间融资目前存在问题的原因在于民间融资本身的特性、国家立法、地方立法、政府监管等四个方面的欠缺或者不足。解决这些问题是构建更为科学、合理、完善的民间融资立法及监管体系。在构建这一体系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国家立法体系与地方立法体系的统一、软法与硬法的相互促进与协调、立法与监管的相互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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