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一带一路”倡议下的风险与机遇

2020-02-22 20:52
山西财税 2020年6期
关键词:东道国基础设施一带

“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参与全球化治理的重要战略,也是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的集中体现。而要实现“一带一路”倡议,重点在实现“五通”。目前,中国利用自身优势,以“六廊六路多国多港”为主骨架,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主导并参与了多项大型基础设施项目,推动了一系列标志性的项目的落地,这也标志着我国“一带一路”倡议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但是收益与风险并存,挑战与机遇同在,本文综合分析我国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上的优势与困难,并提供相应的战略对策。

一、中国进行“一带一路”倡议的优势

(一)中国企业发挥独特优势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特别是央企是参与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主力军。国有企业可以由国家直接指派承担项目,同时其营收压力较小,对于政策的把握程度较高,更适合参与回报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投资项目。截止到2020年,105家中央企业中有80多家中央企业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设立了分支机构。中央企业参与了大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包括中俄、中哈、中缅原油管道、中俄、中亚、中缅天然气管道,以及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10条互联互通输电线路等工作。此外,中国政府根据“走出去”战略,对于投资“一带一路”沿线基础设施的企业给予了相应的优惠政策与补贴,在国内需求趋于饱和情况下,众多民营企业也纷纷响应国家号召,在广大需要基础设施的沿线国家寻找到了新的商机。如民营资本山东岚桥集团于2016年收购巴拿马最大港口科隆自贸区的玛岛港,依托“前港后厂”产业模式,不断优化整合产业链,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实现“一带一路”沿线港群协同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二)新兴基础设施技术的完善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我们最大的优势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这是我们成就事业的重要法宝。”而正是得益于国家多年来对一系列关乎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技术研发,目前我国已经在多个与基础设施有关的技术领域上处于世界的前列,相关产业也已具备完善的技术积累。如中国目前高铁、高速公路规模位居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中国独占七位。这些成就反映出了中国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具有强大的技术储备,中国企业能够承担起“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基础设施。

(三)配套的金融机构及融资服务

基础设施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专门的金融配套机构提供资金支持。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多为新兴经济体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资金实力和融资能力相对微弱,政府信用较低,通过原有的融资体系很难融到专项资金。而国际上以欧美主导的多边开发银行和资金组织,如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兴趣不大,或者在投资过程中附带许多为项目所在国家和地区难以接受的政治及经济上的附加条件,导致基础设施投融资得不到有效利用。中国为了针对“一带一路”沿线的基础设施建设,专门成立了多个资金平台予以支持,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丝路基金和上海合作组织开发银行等组织相继成立,其成立的目的就在于为亚洲基础设施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开展实质性项目投资。以亚投行为例,截止到2019年7月,亚投行成员已达到100个,已经批准了15个国家的39个贷款或投资项目,总额达到79.4亿美元。

二、问题及挑战

(一)政治与安全问题

目前,“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地区冲突不断,地缘政治环境复杂,政权的稳定性较差,东道国随时有陷入战争的风险。在我国近邻的朝鲜半岛、中亚阿富汗、南亚印巴克什米尔、西亚叙利亚等地区,都潜伏着地区冲突风险。西亚北非、俄乌交界地区由于战争冲突,区域经济合作发展几乎陷入停滞。同时,我国与巴基斯坦的合作成果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和产业园项目也都引起印度反弹。而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因政治因素,项目也面临着停工停产的风险。如中老铁路和雅万铁路项目屡次出现反复,虽最后成功落地进行,但潜在政治和安全风险因素仍不容忽视。

(二)融资渠道单一

目前,大型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的承包方一般为大型国企,而私人企业对于由于基础设施项目回报周期长,资金量大等特点,参与的热情与规模并不大。同时,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经济实力弱,国家信用等级较低,导致其发行国债的规模受限,需要我国进行相应的政策性贷款支持。但其债务风险较高,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对我国金融系统造成巨大损失。

(三)法律制度风险

在“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相应的法律风险也是威胁项目存亡的一个重要因素。“一带一路”海外投资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因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而受到法律惩罚或法律制裁的风险,其依据主要来自于投资者行为、东道国法律等。由于“一带一路”沿岸国家国情各异,其遵循的法律原则及法律体系有着极大的不同,与中国所适用的法律体系也有可能具有较大的差异,比如塞尔维亚首都贝尔格莱德与匈牙利布达佩斯之间350千米的高速铁路项目曾被视为“一带一路”倡议延伸至欧洲心脏地带的标志性中国铁路项目,价值约30亿美元。但是近日欧盟委员会对该项目进行调查,正在评估该项目的财务可行性,被调查其是否违反了欧盟有关大型交通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法律。随着“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项目的深入,在未来类似的法律问题将会逐渐增多。

(四)国际项目管理风险

目前,国家对于中国公司的境外行为监管并不严格,对于企业的竞争机制缺少有效的监管。在基础设施建设“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里,中国企业间的恶性竞争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中国企业在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行投资时,不仅面临着当地企业及其他海外优秀企业的竞争,还面临来自同行业、同部门的中国企业竞争。同时,行业间的无序竞争会导致上下游产业链出现脱节,丧失竞争优势。

此外,在与当地政府企业合作的过程中,由于语言文化,商业标准等不同,容易产生不必要的误会,而同时目前优质的跨文化管理人才较为缺乏,相应的高级项目管理人才缺乏。同时,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要大量的优质劳动力,而由于沿线国家劳动力缺乏,职业教育较为薄弱,容易导致“用工荒”,耽误项目进度。

三、战略对策

(一)构建更加完善的合作机制与战略框架

我国应从国家层面出发,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构建良好的外交及合作关系,同时加强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及时处理争端与分歧,努力协调各方利益,争取做到双赢合作。在保持良好外交关系的前提下,对沿线各国的国内形势及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评估,优先选择政局平稳,社会安定的国家进行合作,防范政治及安全风险。同时,中方应在投资前制定相应的合理退出计划和战略,拟定相应的风险预案,从而在东道国发生政治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我方损失。

(二)扩展融资途径,吸引优质资本参与

除了我国的金融机构之外,还应该通过多渠道的方式进行融资。多边金融机构具有实力雄厚、经验丰富、抵御风险能力较强的优势,因此,可适当邀请当地机构和多边金融机构等主体共同支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更好整合各方面优势并带动沿线国家基础设施项目的规范运行。同时,国有企业也因加强与民营企业与私人资本的合作,通过打造PPP模式实现合作。针对东道国可能陷入的债务风险,我国应设立相应的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加快建立考虑东道国利益和风险的包容性合作机制,注重兼顾“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与东道国的债务承担能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应不至于引起沿线国家政府债务明显增加,相反应起到降低东道国政府债务的良性作用,促进东道国的债务可持续性。

(三)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为处理汇率及贸易风险,我国应继续加快人民币国际化进程。目前,随着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增加,人民币的国际地位和国际形象得到了质的飞跃,特别是在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特别提款权(SDR)篮子之后,人民币的国际化战略迈出了坚实的一步。在投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项目的过程中,我国应继续鼓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投资。一方面,中国应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贸易金融国际合作,保持适度的贸易逆差,建立资本市场合作体系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扩大人民币使用范围。另一方面,中国应鼓励本国企业和沿线国家企业在大宗商品和跨境电商领域,率先突破人民币跨境计价结算规模化使用,加快人民币离岸金融市场和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文化合作与人才培养,增强话语体系建设

我国应针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文化、行业、法律背景等有针对性的培养高素质的跨文化项目管理人才,通过加强与东道国在文化与人才培养方面的交流,建立相应的人才梯队,为中国公司在海外的投资和项目运行提供人才支持。同时,我国应加强新时代“一带一路”话语体系建设,进一步提高国际社会和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倡议的认知度和接受度。通过抢占舆论的高地,加强舆论宣传力度,积极引导舆论宣传我国对于“一带一路”国家的帮扶与成就,打消东道国的合作顾虑,积极对于不实谣言和报道进行辟谣,在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我国的正面形象和中国公司的合法利益。

(五)加强企业监管,督促企业承担生态和环保责任

我国应继续加强对于涉外企业的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竞争合作环境,鼓励企业良性竞争,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对于扰乱“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严惩不贷,理清上下游企业之间关系,促进产业之间的合作。同时,我国的“一带一路”基础设施建设以“绿色、惠民、可持续”为发展目标,我国企业在外投资建设的过程中,也应注意当地生态环境的保护,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在外树立良好的中国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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