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机制研究
——以2019年496份民事判决书为样本

2020-02-24 12:02王伟邓忠明
关键词:合议庭委会文书

王伟 邓忠明

《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要求加强审委会讨论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以下简称“五五改革纲要”)要求完善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机制,《人民法院组织法》更是从法律层面对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予以明确规定。理论层面,有观点指责审委会讨论的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不透彻,认为审委会可能存在“责任真空”或“黑洞”a参见李雨峰:《司法过程的政治约束——我国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运行研究》,载《法学家》2015年第1期。;实践层面,存在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在裁判文书中表达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等情况。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在裁判文书公开的理念深入、操作规范、管理制度等并未得到相应重视,裁判文书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表述比较混乱。随着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全面落地,该问题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的讨论,亟需统一规范。

一、实证考察: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实证分析

为研究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的公开情况,在实证研究的方法和思路指引下,本文从中国裁判文书网筛选出含有“审委会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字样的2019年民事判决书496份,分析发现当前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公开存在的诸多不规范。

(一)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表述不规范

抽样文书近一半的“审委会讨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字样出现于理由部分之外。可以理解某些二审、再审、重审文书因此前审理曾经审委会讨论,导致审委会讨论字样出现于说理之外的部分。但出现于理由部分的判决书有40%多的将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置于法律依据之前或之后,且审委会决定无实质内容,混淆了审委会决定的性质,该类判决书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一是说理和裁判依据层次不明。在说理部分之后未分段直接表述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但未列明决定及理由的具体内容,继续未分段附法律依据并判决,约25%属此情形;二是说理和裁判依据混为一体。该情形与前者的区别仅仅是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表述另起一段,其他与前者一致,约占45%;三是说理和裁判依据倒置。在裁判依据之后,表明案经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未列决定及理由内容,直接写明判决主文,该情形约占30%。

(二)说理笼统逻辑缺乏未展现审委会决定及理由

样本文书中在本院认为部分阐述审委会决定及理由时,并未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概括争议焦点、详细推理、逻辑论证分析得出结论,而是大而化之的说理或机械性替代本院认为等,存在多种不规范的情形。

1.机械表述、推理缺乏。该类情形约占比30%,一种典型表述为仅机械性加入“综上,经本院审委会讨论认为,原告XX对自己提起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并未对审委会讨论如何作出决定,以及作出决定的理由是什么作分析阐述,亦没有推理过程。另一种为重复使用本院认为和审委会讨论,表述方式为在归纳争议焦点后,紧跟表述“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该种表达不仅无实质意义,还显得逻辑不清。

2.说理笼统、焦点不明。该类情形约占比40%,没有概括审委会讨论的决定及理由,仅用审委会讨论认为替代本院认为,该表述除了宣示该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外,无法得出案件因何种疑难复杂法律问题需经审委会讨论决定,更无法展示审委会对所讨论问题如何推理得出结论,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要求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的规定相悖。

3.本末倒置、层次不清。该类情形约占比15%,用审委会讨论认为概括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a争议焦点中有证据和事实内容的,可以在当事人诉辩意见之后在当事人争议的证据和事实中写明。争议焦点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在本院认为部分先写明争议焦点。详见沈德咏主编:《民事诉讼文书样式(上册)》,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7页。,再用本院认为进行分析。该表述除本末倒置外,还产生部分说理笼统,论证逻辑混乱的后果。

4.结论正确、理由不详。该类情形约占比15%,对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综合性表述为“综上,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XXX的再审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依照《……》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至于理由为何,未真正提及,容易导致当事人不服。

(三)说理主体不明且合议庭与审委会意见不分

合议庭对重大、疑难、复杂难以作出抉择或结论影响重大的案件提交审委会讨论,然而样本判决书中鲜有表述合议庭意见存在分岐才提交审委会讨论作决定,反映出提交上会讨论的理由大都未在判决书中明确。大量样本判决书中合议庭意见与审委会意见混淆不清,审委会讨论决定和本院认为未加区分,难以通过裁判文书判断决定及理由的作出主体是合议庭还是审委会。

综上,涉审委会案件的裁判文书大多未写明审委会的决定及理由,还存在表述不规范、说理笼统逻辑推理不充分、表达主体不明确、适用范围不清晰等问题,折射出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公开失范存在制度空缺和理念滞后等一系列原因。

二、追根溯源:审委会意见裁判文书表达失范成因探索

“审判委员会采用内部会议形式讨论决定案件,召开时间、参会人员、最终决议等秘而不宣,不符合司法公开的工作原则,社会公众、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此多有诟病。”b杨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66页。审委会决定及理由不公开影响司法公信,对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的表达,从加强说理转变为强制公开,公开的要求越来越严,但制度落实未能及时跟上,以致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表达出现前述诸多问题。经分析,前述问题至少受到以下几大因素的影响。

(一)先天不足:审委会制度自身尚存一定缺陷

审委会制度受到诟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某些观点认为审委会是法院、法官规避责任的工具。《人民法院组织法》等规定对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的要求只有行为指引,无责任承担方式,对于不规范表达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行为,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院庭长无管理依据、无追责标准,法官也因司法责任难以落实而忽略该类裁判文书的撰写要求。

1.审委会工作规则未及时更新。《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工作规则》)抬头为“本院各单位”,该规则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各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未及时修订《工作规则》,导致当前制度规范对审委会的新规定无法在审委会工作规则中体现。各地各级法院参照《工作规则》制定的本级审委会工作规则,内容陈旧,照搬上级规定,与本级实践不符,无法适应当前司法改革的新要求。

2.责任承担形式不明。一是合议庭未按决定裁判的责任不明。该情形由承办法官承担还是合议庭承担,将承担何种责任,法律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此外,对于未按照审委会决定裁判的案件,上诉至二审法院后,如果二审裁判维持一审,是否应当追究承办法官或合议庭的责任?如何追究?抑或是否追究审委会的责任,毕竟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非基于审委会决定作出的裁判。二是合议庭按照决定的精神裁判但未公开决定及理由的责任承担不明,如果审理中没有违法违纪违反职业伦理的情形,案件上诉后也未被改判、发回重审,该类案件是否追究合议庭或法官的责任,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

3.审委会讨论结果运用不足。一是正向激励机制不足。撰写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文书难度相对较大,业绩评价并未对此提升权重,评价机制缺位是审委会意见裁判文书表达失范的因素,也反向助长了部分法官重结果正确、轻说理论证的不当司法理念,导致评价结果的正向激励不足。二是结果反向运用的惩戒机制缺乏。对未按规定公开决定及理由的文书负面评价,《法官法》、“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等也只有原则规定,负面评价的结果如何运用,同样属于制度空白,具体操作规定缺位难以有效推动制度落地。

(二)理念滞后:意见公开表达未深入法官内心

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的理念未深入法官的内心,以致很多法官并未从内心对此予以认可,反而认为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宣示意义大于实质意义,对公开的意义和重要性认识不足。

1.公开可能导致负面舆情的畏惧阻碍工作开展。即使“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讨论案件作出了要求,但现实中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仍然不足,也不规范,唯恐公开导致负面舆情,以致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公开工作迟迟难以落实到位。

2.院庭长监管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信心不足。“如果审委会讨论中的理由不公开,如何保证判决能够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大众的认可?是否还有其他的方式来监督审委会的运作,避免审委会成为一个权力监督的真空地带或者制度运作的‘黑洞’?”a邵六益:《审委会与合议庭:司法判决中的隐匿对话》,载《中外法学》2019年第3期。部分院庭长的理念停留于通过审委会讨论案件指导审判,对于通过审委会行使院庭长监督职责,以及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反向监督作用,并没有认识到位。

3.结果导向型裁判思维影响。一方面,持判决“结果正确论”的法官不在少数,认为只要判决结果正确,说理及推理过程不重要,即使上诉至二审,也不会被改判或发回重审。持此观点的法官在撰写裁判文书时不愿意过多或细致阐述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忽视了判决理由对当事人的重要影响。另一方面,法官对裁判文书表达审委会意见的动力不足,撰写一份简单案件的判决书和撰写一份要求更高的载明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判决书,后者与前者相比,撰写要求更高、工作量增倍,但在绝大多数法院的业绩评价体系中,两者的审判业绩几乎等同,付出收益不成正比,导致打磨、细致修改经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判决书的动力不足。

4.重审理报告轻裁判文书撰写。多数法官表示作为内部报告必须详细,总体做到焦点罗列、逻辑推演、分析论证、得出结论等几个环节,但已公开的裁判文书说理过于简单,逻辑推演性不强,说理不充分,追问其理由为确保结论正确,谨防言多必失,与疑难复杂案件应当加强说理的要求相悖。

5.司法能力不足的担忧。审委会讨论案件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公开,除了对法官文书撰写要求较高之外,还对主持人、委员及审委会秘书提出相应要求。目前的审委会运行及文书撰写,未特别培养和重视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所涉人员的相关能力,包括法官概括焦点和逻辑推演能力、委员发言精炼能力、院长(主持人)归纳意见和概括理由的能力、秘书记录和概括能力等。

(三)配套不足:意见公开的配套制度不完善

《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健全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的意见》是对审委会运行机制规定最详细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审委会的运行也作了相应规定。但涉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公开表达的配套制度规定仍然失范或规定不足。

1.参考文书范本缺乏。一方面,缺乏审理报告样式。以往的审理报告,写完事实和证据分析与认定、需要说明的问题之后,直接阐述处理意见及理由。针对当前要求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表达的最新要求,应有针对性修改相应样式或提出撰写规范,不能在阐述处理意见及理由时过于笼统,没有焦点及观点概括,导致部分委员可能难以抓住重点要点,不利于主持人概括和秘书记录,更不利于之后法官撰写裁判文书。另一方面,裁判文书样式不完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除载明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还对各类裁判文书样式作了细致规定,其中在民事判决书(第一审普通程序用)文书样式的“说明”部分,对涉审委会的案件撰写规范为“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在法律依据引用前写明:“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该“说明”正好对应实证分析发现的说理和裁判依据层次不明、推理过程不充分等问题。

2.系统检测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的审判管理系统的办案系统与审委会系统仅仅“机械整合”,未能通过技术设置制约未按审委会决定及理由撰写文书的审批或发布的行为,也不能自动检测未按决定及理由撰写的文书,两套系统形合实分。

3.案外因素造成了裁判文书的约束性表达。“简约的中国判决书之外,并未穷尽的司法道理要体现在审委会的讨论之中,两者共同支撑起司法判决的全部逻辑”a傅郁林:《民事裁判文书的功能与风格》,载《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第4期。,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的内外之别,桎梏着法官撰写裁判文书时的深入分析和逻辑推理,有学者甚至坦言“审理报告采用逻辑严密、逐级递进的说理方式更符合文书证据说理的理想模式”b吕晶、黄辛、蒋璟、王景江:《“内外有别”还是“趋同一致”——疑难案件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说理的比较研究》,载贺荣主编:《尊重司法规律与刑事法律适用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7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475-483页。。法官“一定程度上对公开合议庭及审委会的论证意见也心存期待,希望将论证推理过程适当呈现给公众,让其充分了解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但是碍于现有制度的规制、传统习惯的养成以及社会舆论的非理性因素,鲜有法官乃至法院能够打破这一藩篱。”c胡许晴:《刑事判决争议证据的说理方式——以389份刑事“不认罪”判决书为样本》,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42页。

综上,深入分析发现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表达出现的诸多问题,与审委会制度自身尚存缺陷、意见公开表达未深入法官内心以及意见公开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原因有关。为此,拟有针对性的提出以法官为中心,审委会讨论为桥梁,打通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的沟壑,用制度和技术共同保障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中公开。

三、规范建议:审委会意见的裁判文书表达机制完善进路

尽管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不规范受制度缺失、理念认识不到位、责任形式不明和能力不足等因素制约,但其公开的目标及要求不会改变。以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目标指引,以裁判文书表达的规范性为基础,以“四五改革纲要”“五五改革纲要”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的规定为要求,提出以负责撰写审理报告和裁判文书的法官为中心,通过审委会讨论——委员和主持人讨论作出决定及理由——秘书记录及中枢作用为桥梁,打通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的沟壑,促使文书内外趋同,将审委会决定及理由通过裁判文书完整、客观的展现给当事人及公众。

图1 审委会意见进入裁判文书表达的流程图

(一)样式指引:审理报告的规范化

该环节的主体为法官,规范的内容为审理报告,目的是为撰写涉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打基础(审理报告修改前后对比,详见下图)。首先,需要明确将事实问题排除在审委会讨论之外,不应再将鉴定事项或某项证据等事实内容纳入讨论范围。其次,讨论的法律适用问题按观点分类阐述,先简单扼要写明观点,然后高度概括支持观点的理由,最后详细分析并列明推理过程。这种行文方式的好处在于逻辑清晰,不但利于审委会委员快速抓住问题要点,还有利于会议主持人概括意见,组织委员投票决定,亦为审委会最终确定的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公开打下基础,也方便秘书记录。需要特别提醒的是,若部分案件审委会最后的意见在合议庭所提意见之外,该类决定及理由更应当仔细概括并完整记录。

(二)过程规制:决议流程的精细化

该环节的主体为审委会委员、主持人和秘书,规范的内容为讨论及决议过程,旨在确保决定及理由条理化。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发言顺序已有明确规定,不再赘述。因前述改良后的审理报告争议焦点分明、意见明确,支持意见的理由精炼,且有详细论证过程,委员依次紧紧围绕自己支持意见发言,补充完善或更正支持意见的理由。如果有其他新意见也可一并提出,但不能只提出意见,不阐述结论及支撑理由。院长(主持人)最后发表意见时的要求与一般委员等同,在总结票数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定时,不能仅作结论,而不概括支持结论的理由。有观点认为只需对请求的某项法律适用问题给出结论即可,另一种观点认为审委会决定书除了载明结论,还应载明作出结论的理由,以便合议庭准确执行。笔者认为,《人民法院组织法》及“五五改革纲要”要求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公开,基于决定及理由准确无误的公开及管理规范的要求,审委会应当给出支持结论的理由。前文提出改良审理报告关于争议焦点、处理意见及理由的撰写,正是为了审委会讨论得出结论及概括理由,也利于审委会秘书准确无误记录。

同时,有两点需要特别注意:一是主持人对争议法律焦点得出决定的理由高度概括,这是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规范表达的前提;二是审委会秘书的概括和记录能力,这是决定及理由完整正确转述给议题提交人的基本要求。以上两者都是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公开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准确无误。

(三)结果规范:文书撰写的有序化

裁判说理的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状态,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a参见沈志先:《裁判文书制作》,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36页。该环节的主体为法官,规范内容为裁判文书说理部分,旨在将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客观、完整、有序、符合逻辑的表达于裁判文书。

1.规范用语及格式。针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如何表达,尚未有明确规定,但用语及格式规范、准确是最基本的要求,裁判文书的严肃和公正性不但体现在裁判内容上,也体现于规范的格式及用语上,该要求适用于所有裁判文书,具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各类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位置上,描述一审案件经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可在二审、再审、重审等案件的事实部分阐述;描述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原审确有错误需再审的,可在案件由来部分阐述;审委会决定是裁判理由而不是裁判依据,不应直接在裁判依据之前仅写明“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却并未跟随相应的决定内容。概括起来,就是原则上审委会讨论认为只应出现于说理部分,是合议庭对有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提交审委会讨论,作出的决定及理由是本院认为的组成部分。

2.规范决定及理由的撰写。在遵循诉讼文书样式的基础上,按照审委会讨论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归属,确定在说理部分公开决定及理由。a《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之前,因审委会可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故在这之前有就事实进行讨论的,可在事实部分公开,也可在说理部分公开;该法正式施行后,至少在应然层面,审委会不应当就案件事实进行讨论,即使对案件讨论时有时事实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审委会也仅对法律适用问题承担责任,事实问题依旧由议题提交人承担。当事人拿到的裁判文书,不只是盖有法院印章的庄严冰冷的文字,更重要的是它是法官对案件“法理情”的细致考虑与中立判断,能够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威严、无私与公正。b参见曹文泽、崔永东主编:《审判委员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1页。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都得是复杂、疑难、新颖、重大的案件,判决书一定要做到说理充分、推理明晰。必须强调,不能机械的用审委会讨论认为替代本院认为,更不能在裁判依据部分一笔带过说案经审委会讨论,这两种方式均未明确列明审委会的决定是什么,作出决定的理由为何,与决定及理由公开的规定相悖。说理部分包括审委会的理由,但并不能反向包含。理由部分以“本院认为”作为开头,紧跟争议焦点,某焦点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支持项),理由如下:……(精炼概括)后再详细论述,最后得出结论(修改前后对比,详见下图)。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审委会决定改变或部分改变合议庭意见的,这种异化形态如何撰写裁判文书,存有争议。有观点认为理由部分应以本院审判委员会认为开头,另有观点认为案件虽经审委会讨论并改变了合议庭意见,但文书对外是以法院作为整体,仍应以本院认为开头。笔者同意后者意见及理由。还有观点认为改变合议庭意见的,应先阐述合议庭意见,再表明审委会意见。笔者认为该观点同样不可取,一方面使得文书行文混乱,逻辑性不强;另一方面可能造成一方当事人不服判决,指责法官甚至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总之,不论审委会是否改变了合议庭的意见,行文方式均可采上图判决改进版样式。

3.“内外趋同”的论证说理模式探索。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用公开促公正,主动接受全社会的监督,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是促使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原因。“判前说理”“判后答疑”均不如在判决中说理,以更加彰显判决书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关于审理报告与裁判文书的差别化问题,学术界呼吁二者应趋同,司法实践也有一定试水。a参见陈文军:《公开审委会不同意见的尝试与思考》,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6期。但至今为止,因担忧过多未普及推广。缩小审理报告、合议庭笔录与判决文书的差距,允许法官结合争议证据论证说理呈现的需求,将合议庭和审委会讨论的意见及论证理由以适当方式导入裁判文书,以“内外趋同”模式展示争议证据推理的过程,让当事人及公众清楚裁判结果的来由,减少质疑声,提升公正感受度。b参见胡许晴:《刑事判决争议证据的说理方式——以389份刑事“不认罪”判决书为样本》,载胡云腾主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全国法院第30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845页。在现有的制度框架下,提出如下图所示的“内外趋同”撰写模式,以供参考。

4.需要注意的问题。审委会主要遵从少数服从多数做出决定,但基于案件的复杂性,个别案件不能机械采取简单多数决,应在民主基础上有效集中,确保实现案件统一法律适用及裁判尺度统一等目的。c参见杨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第260页。议题提交人在撰写经审委会集中讨论基础上作出决定的判决书时,应当更加谨慎,对判决书撰写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确保该判决情、理、法的统一,还要保证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四)保障措施:配套机制的协同化

1.确保配套制度完善。首先,要完善责任机制。责任是促使法官认真撰写裁判文书的“紧箍咒”,也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表现。一是法官未按照决定内容裁判的,应当追究违反强制规定的责任;二是法官按照决定内容裁判但未体现于裁判文书,上诉也未改变的,应追究办案瑕疵责;三是审委会委员承担何种责任,应当具体明确,否则司法实践没有可执行性。其次,要完善评价机制。恰当的评价可以正向激励法官。对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业绩评价时,应提高这类案件的工作量权重,建议按照两倍工作量执行。最后,要完善反馈机制。一是裁判文书下发之前,法官应将文书交由部门负责人审核有无公开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是否准确,这是庭长行使审判监督管理权的体现;二是裁判文书下发后,法官应提交裁判文书副本给审委会秘书备案,以便抽查决定及理由是否公开、公开是否准确。

2.进一步普及决定及理由公开的理念。即使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机制完善,如果法院、院庭长、法官的理念认识不到位,再严格的制度也难以执行到位。因此,除了制度上跟进,还需从上至下的推动,消除认为公开审委会意见和决定会带来负面影响的错误认识,将审委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理由公开于裁判文书的理念根植于法官内心。院庭长应深入理解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公开的反向监督作用,并将其落实到位。结果导向型裁判思维可能产生恶性循环,法官无法通过撰写强化说理和严谨推理的裁判文书,倒逼提升“精密化”a参见尹西明:《裁判公开制度研究》,载《河北法学》2003年第5期;傅达林:《判决书上网“倒逼”精密化司法》,载《江淮法治》2009年第4期。司法能力。为此,各级法院应当从上至下进行内部宣传,破除结果正确论,用制度确保落实。

3.借助信息技术监管决定及理由落实。在现有的审判流程管理系统中,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审委会决定及理由在裁判文书内容上的遵从度审查,提出预警提示或修改建议,可能是今后事中管理需要完善的一个方向。b参见曹文泽、崔永东主编:《审判委员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280-281页。在研发、完善系统时重点考虑如下建议:一是提交审理报告阶段,除了上传审理报告外,还应单独设置讨论焦点项、意见项和理由项;二是讨论决议阶段,设置决定项和理由项,由主持人概括、审委会秘书负责录入;三是判决阶段,设置审委会讨论事项的决定项及理由项,由承办法官录入,内容必须与裁判文书公开的审委会决定及理由一致;四是判决书审签阶段,设置审委会决定及理由是否公开、是否准确的强制检测。

结 语

在司法体制改革各项制度中,审委会决定及理由的裁判文书表达仅仅是一项具体制度中“小要求”,但却是检验司法公信的“大窗口”。审委会讨论案件系重大、疑难、复杂,于当事人利益和社会导向影响巨大,为破除法律业界及普通大众对审委会“暗箱操作”的误解,根治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表达不规范的行为,提出“四化”全流程规制和保障措施,确保审委会决定及理由裁判文书公开制度落于实处,以进一步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及维护当事人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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