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香烟灼伤“天眼”

2020-02-24 05:20
发明与创新 2020年33期
关键词:重器天文台商标法

众所周知,吸烟有害健康。烟草堂而皇之地挂上国之重器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意,反而有亵渎之嫌。据报道,烟草公司在使用“天眼”元素及商标时,没有与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做过任何沟通。中国科学院国家天文台为此发过律师函交涉,但没有得到回应。企业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还需通过法律途径确认。即便商标合法,碰瓷的成分无疑更大些,无怪乎网友愤愤不平。

或许有人会搬出不少香烟品牌“前辈”来反驳:“黄鹤楼”“黄果树”“大前门”“黄山”……哪个不是打着别人的名号?不可否认,这些“前辈”的确在当下仍名正言顺地存续着,但这属于“历史遗留问题”——早期的商标法并不完善,社会对于商标注册使用的规范程度不可同日而语,二者的做法性质自然不能相提并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早就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并且不能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天眼”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将继续保持世界一流水平,知名度和影响力不容小觑。在其商标被他人抢注的情况下,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同时亦给“正主”使用相关文字及图案商标带来不便,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此外,“天眼”作为国之重器,从某种意义上说并不只是一个大科学装置,更代表着国家形象。只有将“天眼”品牌保护好了,才能对得起科学家的心血,对得起国家和人民的期望。

当然,话也说回来,本该保护这一国之重器品牌的科研机构,当初未能及时为“天眼”申请商标保护,让烟草企业有了抢注商标的机会,这同样需要引起相关科研机构的反思。

在国家大科学工程品牌保护方面,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五院具有示范性,其对于“神舟”等重大工程组织实施了商标的全过程管理,拥有一系列具有航天特色的重大商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防止其他企业或个人的抢注行为,更优先获得商标保护的主动防御权。

可见,实施大科学项目前,有关机构要有品牌保护意识,只有提前谋划商标申请,才能保护国之重器品牌。而在商标申请注册审核方面,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也应该对类似“天眼”这样的大科学项目进行严格保护,防止企业搭便车、钻空子。此外,如何合理合法地利用好类似“天眼”这样的国家级科学IP,让其发挥出应有的衍生价值,从而进一步助力相关科学研究,更是一个值得深入、严谨探究的新课题。(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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