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制度的完善

2020-02-25 02:47唐杰勋
法制与经济 2020年5期
关键词:侦查权保障人权强制措施

●唐杰勋

(武汉大学,湖北 武汉430072)

一、现行侦查制度的不足

(一)立案程序设置不合理

立案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是开展侦查活动的前提条件,换言之,不立案就无法对案件进行侦查。如果在立案的环节中未能及时立案,很多案件将会错过最佳侦查时机,以致不能查清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难以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在司法实践中,立案的决定权和立案的撤销权全部由公安机关掌握,因此,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公安机关对于属于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都予以立案,在立案后进行侦查,如果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必要就继续侦查,如果没有构成犯罪,就将案件予以撤销,想必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出现浪费司法资源,侵犯个人权益的情况出现;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接到报案或者出现刑事案件时,迟迟不予立案,此时将会拖延诉讼,侦查活动无法有序展开,错过侦查的最佳时机,以致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二)侦查权容易被滥用

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都富含强烈的职权主义色彩,侦查机关具有强大的侦查权,但是,司法实践中侦查权缺少必要的制约,以致于违法取证、滥用强制措施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三者情形之一的,其拘留日期很可能被延长到30日。另外,对于触及公民人身自由和基本权利的扣押、搜查等强制措施也并无监督和制约,其适用条件全凭侦查机关自主决定。虽然在侦查机关内部也存在着一些监督的职责,但由于我国的侦查程序未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因而侦查活动在职权主义的基础上也带有行政色彩。

(三)侦查权与辩护权相比过于强大

根据我国的诉讼价值观,既要有力打击犯罪,又要保障人权,在检察院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下查明案件事实,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所拥有的侦查权远远大于当事人的辩护权。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享有辩护权,但是,仅限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辩护,即犯罪嫌疑人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利,自己替自己辩护。众所周知,当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以后,难以收集辩驳自身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而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律师只能实行有限制性的申诉、控告和会见等活动,难以开展有效的防御活动。虽然法律明文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性帮助或者代其进行申诉、控告等,但至少有七成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①

刑事诉讼的主体主要由国家专门机关、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构成。根据刑事诉讼的阶段不同,一类主体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另一类是被害人。虽然犯罪嫌疑人可能侵害刑法所保护的利益,但是其权益也应当受到保护。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查清案件事实是有力惩罚犯罪和依法保障人权的前提,在纠问式侦查模式下,犯罪嫌疑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与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因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所以难以确定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界限,只能凭借侦查人员的主观判断。长期以来,强职权主义主导下的刑事诉讼特别追求查清案件事实与惩罚犯罪,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犯罪嫌疑人的主体地位。同时,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往往是认定其有罪的重要证据,而且其他证据的收集往往也要依赖于口供。

二、侦查制度改革的目标

虽然我国现行的侦查制度还存在些许不足,但是,在总结全国各地的实践经验和借鉴域外先进国家的立法后,可以作为我国侦查制度改革吸取的经验,在丰富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的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可以依据的原则与目标

(一)深化侦查体制改革

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重要的环节,在司法体制改革领域和公安体制改革领域都是重点改革的对象。改革开放以后,计划经济转变为了市场经济,整个社会快速发展,但是,法律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发展,很多新兴的情况无法纳入规范的领域。为了严厉打击犯罪,维护良好的经济形势和稳定的社会秩序,全国范围的公安机关针对侦查活动进行了深刻的改革,并且成效卓著。但是,现代社会已经进步为数字化的社会,人工智能,网络大数据等新型科技不断出现,现有的改革已经略显单一,难以有效应对新型犯罪问题的出现,所以面对当下实际情况,应当进行深化侦查体制改革,力求根本性地打击犯罪问题。②

(二)提升打击犯罪效能

侦查活动的目标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在保障人权方面,主要是预先通过立法,立法者在立法的过程中倾注立法的价值观念,通过规范化的模式达到保障人权的目标,立法通过高度性的旨意保障人权,具有指导作用。那么,具体的侦查活动需要专业的侦查人员的投入,侦查人员的投入与侦查技术革新的有机统一是提高侦查活动的关键所在,运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突破侦查机制的枷锁,改革创新,提升打击犯罪的技术手段,完善现代侦查措施以保障实现高效打击犯罪的目标。

(三)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打击犯罪是公安部门重要的职责,伴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提高,公安机关中侦查部门的经费和装备配置都得到了很大的支持与改善。在实务工作中,各个地区的发展水平不同,地理、人文、风俗的不同等各方面等原因导致各个地区犯罪数量不同,但是,根据实践调查,不同地方的资源配置却是不尽统一的,不同级别的公安机关之间和不同地域或者是不同的经济区域之间的资源配置应当总体规划,以纵览全局的角度出发,确立侦查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合理配置侦查资源,引导高效的价值趋势,改进侦查的统一标尺,优化侦查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完善我国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调整侦查权的配置

侦查权的顺利行使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有序开展的基石,侦查权应该由法定的侦查部门严格依法行使,在权责统一的宗旨下,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制约和监督,深化侦查权的透明力度。从长远的角度来看,我国侦查制度一直没有褪去强职权主义的色彩,虽做过一些修正,但总体结构却未改变,现如今,当代侦查制度正朝向合理吸收当事人主义的理念发展,这也是值得我国侦查制度学习的地方。因此,我国必须重新审视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三者之间的关系,如何能够在刑事诉讼的五大阶段高效衔接,既能打击犯罪,又不失保障人权,这就需要三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开端,侦查制度的准备尤为重要,重点改革方向应该放在侦查体制与庭审方式不匹配的地方,核心是侦查权如何行使与分配。在完善司法审查制度的背景下,应当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由检察院主导侦查工作,通过侦检一体化的形式调整侦查权的配置。③

(二)建立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

司法审查原则是程序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设置的初衷是为了限制过于强大的公权力,表现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就是严格限制强制侦查措施的使用。刑事诉讼中形成了三足鼎立的结构,控、辩、审三方相互制约,比如,侦查机关需要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法院决定方可进行逮捕,但是司法实务仅仅依靠此类监督措施还远远不够,以致实践中时有滥用强制措施的情况出现。因此,完善控、辩、审三方在侦查阶段的作用是重点发展方向,把握侦查的实质作用,查清事实,既不放纵犯罪,也不能冤枉无辜。惩罚犯罪的同时保障人权,这是对侦查权进行司法审查的核心之处。在当代司法理念主导下,树立侦查回归诉讼的理念实属必要,从刑事诉讼的全局把控侦查制度的不足之处,为理顺控、辩、审三者的关系做好铺垫。作为诉讼伊始的侦查程序,是把握全局的经典设计,控诉与辩论方近乎平等的对抗,审判机关居中客观公正的裁判,此等腰三角形的设计可使各方处于平衡的状态,而在侦查阶段设立司法审查制度是其重要基石。

(三)强化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

在我国,检察院是法定的公诉机关和监督机构,公权力需要一定的限制,否则容易造成滥用权力的现象,现如今理论界普遍认为应当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尤其是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方面。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行使的强制措施中,除了逮捕需要检察院的批准或者是法院的决定,其他强制措施全由公安机关自主决定,包括涉及公民人身自由的窃听、拘留等措施。司法实践中时有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现象发生的根本原因是侦查权没有受到合理的制约。并且,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构造下,法院无法直接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基于以上原因,检察院应当承担更多的监督职能,加强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制约,具体包括以下措施:赋予检察院立案监督权,有利于刑事诉讼的开端严格管控;赋予检察院以侦查指挥权,以对公安机关的不当侦查行为作出纠正;赋予检察院以强制措施审查权,并在此过程中引入中立性评价机构,严格控制涉及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使用。

四、结语

在深化侦查体制改革、提高打击犯罪效能、优化资源配置的目标指导下,调整侦查权的配置,建立侦查权的司法审查制度,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以完善侦查措施,相信通过以上几个举措能够对我国的侦查制度改革提供有力的帮助。

注释

①左卫民,周长军.刑事诉讼的理念[J].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5。

②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M].法律出版社,2001:79。

③陈岚.侦查程序结构论[J].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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