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船承运人备案制度的改革分析

2020-02-25 07:36
福建质量管理 2020年13期
关键词:收货人托运人货代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000)

航运业有着三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也是世界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早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就已经出现了无船承运人,为的是在航海实践中,让那些不能拥有实体的运输工具如船舶和不能具体参加航运运输的人也能通过收招揽海上运输项目提供海上运输服务来赚取运费。而在我国,单独立法,提出了“无船承运业务”的概念,创设无船承运提单登记制度和保证金制度。这是我国航运业的巨大创新,提高了货主在承运人无单放货后维权的保障,然而利弊往往不可兼得,其制度下存在的不利影响也日益显现。日前,随着《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正式公布,也将长达十余年的保证金制度存费之争画上句号,无船承运业务的审批制和保证金制度就此终结。

一、无船承运人概念

起初无船承运人概念还未出现时一直是与国运代理人的概念相模糊,那么这两者到底该如何区分又有何区别呢。首先,国际货运代理是民事代理的一种,通常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安排海上货物运输及其他运输相关业务,并从中收取报酬的行为。而无船承运人是集装箱运输中,经营集装箱运输及交付货物,并签发提单、收取运费,但不实际从事海上运输的物流企业。无船承运人具有身份上的双重性,对于货主而言是承运人,对于实际承运人而言则是托运人或收货人。无船承运人充当经纪人是近些年来出现的一种运输服务形式,这种类型的承运人一般不从事具体的经营活动及实际服务业务,只从事运输的组织、货物的分拨、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选择及服务的改善,而其收入主要是中介费和由于“批发”而产生的差额运费。纯粹代理人与托运人签订的是货运代理合同,双方是代 理与被代理关系,且其与收货人间不存在任何关系,与船公 司之间是托运人代理与实际承运人间的关系;无船承运人与 托运人签订的是海上货运合同,双方是契约承运人与托运人 的关系,其与收货人之间是提单签发人与提单持有人关系,与船公司之间是托运人与实际承运人关系。在此种情况下,无船承运人扮演着承运人的身份的同时却又难以找到实际负担责任的基础。

二、保证金制和备案制

(一)我国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了内、外资投资经营无船承运业的准入政策,特别是关于保证金制度的规定。《条例》第七条规定: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即无船承运人保证金制度的由来。

(二)确定一个合理的保证金数额乃是一个关键的问题和难点,一直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近年来年来业界的各方争执也是僵持不下,这对一个如此庞大的国家经济发展起到基础保障作用的行业是非常不利的。所以,鉴于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要求,对于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2019年2月27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9〕6号],决定取消25项行政许可事项。其中第十二项就是取消无船承运业务审批,改审批为备案。具体内容是将无船承运业务审批取消,改为备案制。无船承运人的备案要求如下:第一,主体。需要以物流或者货代类公司为主体申请;第二,办公场地。实际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保持一致;第三营业执照需要包含“无船承运”业务。看到营业执照需要包含“无船承运”业务,有些人就坐不住了。就是国际货代的公司,也要在营业执照上添加“无船承运”业务吗?只能说,不同地区对于无船承运人备案的要求不同,具体是否需要添加还是要看当地的政策。备案时,企业需要提供营业执照、企业基本信息、法定代表人信息、公司联系人信息和一些其它补充材料。在无船承运人备案结束后,无船承运企业还应当按相关要求在中华航运网进行运价备案。

(三)从目前的实践来看,无船承运人的资质从法律角度来看主要影响有两方面。第一方面,行政处罚,未办理完整证件的会受到相应部门的处罚;第二方面,货运代理人的连带责任,如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存在违约行为的。从目前航运业者对于该事件的评价和反馈来看,绝大多数业者认为这是一个对海运业货代转型,降低市场准入的重大利好。然而,保证金的占用性和担保性向来是一个一刀两刃的难题。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相比普通货运代理企业承担更多的运输环节的职责和风险,这也是保证金设立的本意。保证金作为寻求救济的当事人能够向无船承运人寻求到救济的最后底线,在取消后,也无疑对物流企业的担保造成消极影响。同时,监管的缺位造成的违规成本较低并未实质改善。另外,这一改革并未实质解决无船承运人资质问题所带来的风险,尤其是FOB项下的无资质的境外无船承运人无单放货这一常见的法律风险并未实际解决,对境外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的监管难题依旧存在。因此,对于有类似交易的国内货代企业,我们建议其务必要求合作方,即国外的无船承运人企业尽快完成中国交通部的资质备案,以免自身存在相关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对于国内的贸易方,我们建议其缩短货款账期,要求买家提供国内可行的履约担保途径或寻求保险公司协助,维护自身权益。

三、结语

根据上文可知,笔者的观点是将无船承运业务由审批制变更为备案制有利于规范市场标准,降低无船经营许可资质的办理难度,鼓励无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尽早主动纳入监管; 对国内出口商而言,保证金不再征收后,使得货主寻求履约担保的途径降低,其维权难度增大; 对国内货代而言,建议务必与有资质的无船承运人合作。如合作方尚无资质的,建议要求该企业尽快办理无船承运人备案;对于未取得无船承运资质的企业,尤其是境外无船承运人业务的监管和法律风险仍未解决,对于境外主体的监管难问题依旧严峻。后保证金时代如何加强政府“事后监管”职责则考验相关部门的智慧。

随着政府放管服的政策导向下,航运业的各项制度也必然要顺应时势而应变,本次对无船承运人的制度的改革是一大措施,也必然会影响各方的经营和利益,而如何在新政下做好事务保证业务的照常稳定进行是未来每个航运人都需要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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