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2020-02-26 15:42张镇涛刘敏绮
法制与社会 2020年3期
关键词:合法化

张镇涛 刘敏绮

摘要 最近几年,同性婚姻的话题逐渐被大众提起。虽然中国的婚姻法并没有针对同性婚姻制定具体的规定,同性婚姻的合法化依旧是现今时代的趋势,如果不对同性婚姻及同性间的交往予以立法规范化,所导致的是同性恋者之间的矛盾加剧,诉求无据。本文通过对同性婚姻的特点和构成进行分析,叙述同性婚姻合法化在中国的可行性。

关键词 同性婚姻 形式婚姻 收养 合法化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348

同性恋就是指产生在同性间的感情,并伴随一些亲密行为的发生或者希望和其发生性关系的一种状态。从本质而言,性倾向的不同选择,只是产生了另一种新的自然生理现象,性取向的不同,并不是同性恋者得不到尊重和保护的理由。相反,现代社会不断在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着新思想的涌入而改变,对同性恋者的接受度在增加,同性恋者有权利要求合法的保护和理性的尊重。

一、各国对同性恋婚姻的法律规定

谁都有权利追求幸福,这是人最基本的愿望及权利之一,而法律保障人权,因此,“同性恋不是罪也不是病”的观念被逐渐接受时,法律也开始了保护同性恋者追求幸福权利的进程。时至今日,已经有许多的国家或地区专门制定相关的法律,来确认同性婚姻的合法性。

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的德国,在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路上并也不容易。由于同性婚姻的话题被日益提及和同性伴侣的维权意识加强,德国柏林教会在2016年4月也宣布承认同性婚姻,这就表明,在德国的宗教信仰中,同性婚姻是可以被得到允许的。德国在2017年6月30日通过了《关于引入同性婚姻缔结权的法律草案》,并于2017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法案的生效说明德国在保障人权方面更加进步及完善。

二、同性婚姻在中国的可行性分析

(一)同性婚姻已具备婚姻的基本条件

首先,在主体的角度而言,婚姻其实不意味着以异性为前提,同性婚姻自然也算一种新的婚姻关系,但属于未被法律承认的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可知,合法婚姻的主体为异性男女,且双方自愿结婚,任何人不得随意干涉。虽然我国婚姻法的内容明确规定合法婚姻关系的主体是异性之间。但仅从“婚姻”一词的自然意思而言,既包括合法的婚姻关系,也包括不受保护的婚姻关系,其中就有同性婚姻关系。

其次,法律之所以保护合法婚姻关系,是为了解决在婚姻中产生的问题,如财产、子女等。而在婚姻中,也会出现弱势的一方,婚姻法也在积极保护弱势一方的合法权利。这就说明,婚姻法是用来保护在婚姻关系主体之间的合法利益的,而不是用来否定同性婚姻的不合理。

再者,婚姻的目的是两个人组成家庭或者形成新的关系,该结合不仅包括最原始的意思,即生儿育女,还包括共同生活。生育子女并不是结婚的唯一目的。中国传统家庭观念中对结婚目的就是生儿育女的固有想法,随着丁克家庭的出现而逐渐改变。丁克家庭指的是不想生育子女的夫妻。丁克家庭的成员不乐意让自己的孩子影响其工作、生活。他们对传统结婚必须生子的观念有自己想法。最重要的是,现今社会的福利待遇越发完善,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被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所取代。所以我们不能以是否能生儿育女来界定婚姻。

最后,對于抚养子女的问题,其实同性婚姻家庭同样能很好地抚养孩子。同性恋者家庭如果有这方面的需求,还是可以根据规定进行收养的。我国收养法规定,收养必须有利于被收养人,且收养人是不能有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此可见,性取向和婚姻状态并不在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中。也就是说,如果该同性恋者满足上面的收养条件,是可以进行收养的。

综上所述,同性婚姻实际已基本符合缔结婚姻的基本条件,同性恋者应当在法律层面上享有与异性恋者平等的婚姻权。

(二)我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可行性

1.中国已具备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法律条件

首先,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人权,具有中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享有同样的合法权利。因此,同样是中国公民,无论是异性恋者还是同性恋者,都合法享有平等的婚姻自由。只要不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共利益,同性婚姻自然也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其次,就宪法基本原则而言,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是宪法基本原则在新时代下的体现,也反映出我国法律与时俱进,实事求是,法律根据新时代的新情况在不断完善,更加尊重和保障人权。

2.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利于防止同性恋者性生活混乱,控制性病及减少“形式婚姻”的出现

据统计调查,同性团体,是艾滋病高发地,同性之间的交往避免不了亲密接触等行为。但很多同性恋者在感染后,为了避免被歧视,都是放弃去大医院治疗而去寻找一些“三无诊所”,由此引发的医疗纠纷屡见不鲜。而将同性婚姻合法化、规范化,也能够尽量减少艾滋病的传播。

其次,同性交往所产生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形式婚姻”。所谓同性之间的“形式婚姻”,指的是一个男同性恋者和一个女同性恋者通过履行法律上的结婚手续而缔结婚姻关系,成为一对有名无实的夫妻。很多同性恋者为了避免传统婚姻观念家庭的压力去选择“形式婚姻”,以达到既能完成父母亲戚的要求,也能获得自己需求的目的。因此“形式婚姻”作为一条较为折中的方式,深受同性恋者的选择。然而,形式婚姻实质是对中国传统婚姻观念的冲击,且我国婚姻法并未对这一特殊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一旦同性之间产生纠纷,也不能以婚姻法来解决。其次,某些不法分子利用同性恋者急于形婚的心态,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利用形式婚姻对女同性恋者实施侵犯或者以曝光同性恋者个人信息、照片的方式,强迫同性恋者支付高额“封口费”等。因此,同性婚姻的合法化,有利于减少形式婚姻的发生和避免许多问题的出现。

三、总结

综上所述,中国目前其实已经具备承认同性婚姻合法化的一些前提条件,中国坚持改革开放,科技强国,在思想观念中必然要与时俱进。新事物的出现并不是必然会冲击本国文化,以包容的态度去对待它,完善法律去将其规范化、合法化,才是紧跟新时代的正确做法。而且,人自出生那一刻起,就享有平等的权利,正如《世界人权宣言》所记载的,人自出生那一刻起,权利和尊严都是平等的,并且不应受种族、财产、性别的影响而有所差别。因此,同性恋者作为人,也享有基本的自由和权利,同样受到宪法的保护,同样应该得到尊重。正如前文所述,从中国传统婚姻观念及法律的某些条款来反对同性婚姻,显然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婚姻自由是宪法针对人权保障所确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这项权利,任何人都能平等享有,包括同性恋者。法律只是将婚姻自由的权利以字面意思赋予异性恋者却限制了同性恋者的做法是不公平的。

再者,婚姻关系、婚姻形式一直在发生变化。经济的发展,新思想的不断涌现,影响着人们对婚姻观念的看法。婚姻的概念也在这一过程中不断与时俱进。人们需求的种类除了简单的衣食住行,还包括更高层次的需求,比如情感、生理的需求。而这些需求的实现,离不开国家法律的保障。

所以,结合当今中国的实际国情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同性婚姻的权利义务应当被法律予以规范化、合法化,保障同性恋者合法权益得到实现,也有利于减少因同性婚姻导致的其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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