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制度保障和规范律师参与地方立法

2020-02-28 18:38殷啸虎
江淮法治 2020年4期
关键词:律师协会制度化法律法规

2001年,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接受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委托,负责起草《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成为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此后类似的事例逐渐增多。

目前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形式是多元化的,从律师参与立法的实践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是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二是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由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三是当选为人大代表的律师,直接参与立法过程;四是担任立法机关的立法助理、政府部门的法律顾问,或者参加立法听证会;五是当立法部门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广泛征求意见时,律师可通过网络等渠道发表立法意见。应当说,这种多元化的立法参与也是符合律师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的。从扩大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目的出发,对于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并不一定规定固定的形式,而是要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和方式,保障律师参与地方立法活动,规范律师参与地方立法的行为。具体而言,应当做好两方面的工作:

一方面,要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尤其是扩大公民对立法有序参与的政治高度,来认识和看待律师参与地方立法工作,为律师参与立法积极创造条件,畅通律师参与立法的渠道,实现律师参与立法的常态化和制度化;另一方面,律师群体自身也要从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高度,增强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和参政议政意识,增强律师职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生活的热情,积极有序地参与立法。同时,就律师自身而言,更要夯实参与地方立法工作的基础,增强公益服务的意识和参与立法的能力。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全社会都应当以理性的心态,认真对待律师对地方立法的有序参与,真正将律师参与立法常态化、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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