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配额制”落地

2020-03-02 02:09张正
中国电业与能源 2020年1期
关键词:行政区域激励性配额

2019 年5 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下发的《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以及各省级行政区域必须达到的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超过即奖励的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通知》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省级行政区域的消纳责任权重落实,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进行考核。电网企业承担经营区消纳责任权重实施的组织责任。

同时,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对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完成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对超额完成消纳责任权重(超过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省级行政区域予以奖励,对未履行消纳责任权重的市场主体要求限期整改,将可再生能源消纳量与全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考核挂钩。

《通知》明确将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作为政策目标之一,并对政府部门、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等各类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实,早在2012 初,相关部门就出台了一版《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管理办法》。按照当时的设想,配额管理办法拟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实施,并将配额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监察、统计、审计等部门参与配额指标完成情况测评。

从政策制定的目的看,能源管理部门希望通过“配额制”解决三个方面问题:可再生能源供应问题;可再生能源消纳问题;财政补贴缺口问题。这是典型的既要、又要、还要问题。

解决前两个问题,需要紧密监测“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主体最低消纳目标”实现情况,并为并网消纳、市场交易创造良好外部条件。从文件设计的导向看,也坚持了这一原则。这包括,交易机构优先保证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电网企业组织区域内各方完成消纳责任权重。

相关部门为各省2018~2020 年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进行量化,目标导向清晰,为存量新能源并网消纳兜底,也打开新能源新增并网的空间。为实现可再生能源消纳权重目标,政策明确三类考核主体:售电企业、电力用户、自备电厂,唯独缺了发电企业。

解决第三个问题,则需要引入市场机制。为平衡区域间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利用能力的差异,可再生能源消纳主体可以通过“超额消纳量”的转让交易、绿证交易可以完成考核指标。

“超额消纳量”“绿证”这两种产品是“配额制度”的衍生品,也是一种制度创新。一来可以解决政府强管制、市场化不足的问题,二来为新能源主体增加收入来源,三来是新能源补贴退坡机制下一种有益补充。

目前,政策上的设计兼顾各方利益和诉求。按照时间表在2019 年模拟运行后,2020 年1 月1 日起全面进行监测评价和正式考核。在不足一年的时间里,消纳权重的落地还需要各方的磨合,绿证等交易制度需要完善,来自中央和地方层面的监管办法也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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